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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商业模式

来源:杂志发表网时间:2015-12-20 所属栏目:信息产业经济

   [摘 要] 发达国家对于商业模式保护的研究与实践自新世纪以来已有突破性进展,积累了一定经验。我国正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上海正在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这些都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会展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而提高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关键词] 会展 知识产权 商业模式
  
  知识经济与互联网时代到来至今,形成了多种崭新的业态,会展商业模式创新也成为会展业不断发展必不可少的原发动力。要使这种创新源源流长、要让创造者积极所为,必须对该类创新实行制度性保护,对侵权人形成威慑性约束,对侵占他人权利行为实施惩罚性制裁。但目前,我国对会展商业模式保护的关注和研究尚未有效展开。
  一、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历程
  作为现代服务业范畴的会展行业,其知识产权保护最早可以追溯到1873年的“维也纳国际发明展”。当时,展会举办国奥地利制定了一项特殊法律,向展会展出的各国发明、商标和外观设计提供特殊的临时保护。会展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由此起步。
  历史的脚步走到了21世纪门槛边,全球会展行业早已织就了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网,商标、技术发明、外观设计、新型应用等一应俱全。但也就在此时,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实践中出现了除已经被完善保护的传统知识产权形态外的样式繁多的会展商业模式。就是这类集人类智慧、借助现代技术手段实现的创新活动,却因其迟到,被拒在了已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网之外。
  为了保证并促进对各国经济繁荣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会展业的发展,面对出现的问题,各国相关学界、政府部门和企业,逐步投入到了会展行业商业模式保护的研究和实践之中,领头的自然还是发达工业国。
  二、商业模式及会展商业模式保护现状
  1.发达国家的研究与实践
  (1)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2000年3月公布了一项应对商业模式专利的行动计划。该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修订商业模式发明专利的审查标准,扩大对美国“专利分类705”申请案件的检索范围,加强专利审查员的培训,以及保证对商业模式专利申请进行适格性、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实质审查。USPTO还在2000年7月公布的商业模式专利白皮书中对商业模式专利的演变、“专利分类705”,以及专利审查员的培训方式做出了详细的说明,旨在进一步规范该类专利审查的标准。此外,USPTO还创建了“技术中心2100”,专门审理“专利分类705”类目中的申请。统计数字表明,第705类专利在1999年之后急剧上升,从1995年申请数的170件猛增到2000年的7800件,2001年达到1万件。经过几年的实践,在“阳光下一切人类的发明创造均可获得专利”的呼声中,商业模式在美国获得专利保护已不是问题,美国专利商标局和法学家们现在研究并更为关注的是,如何使该类专利审查制度稳定并规范。
  (2)欧盟专利局曾一度将商业模式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52条规定,科学原理、数学方法、实施心理活动游戏或商业模式的技术、规则、方案,以及计算机程序、信息的表达是不可授予专利的。但随着美国率先认可了商业模式可以成为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后,为了在国际知识产权的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欧洲专利局的态度也开始倾向于承认商业模式的可专利性。2001年11月欧洲专利局发布了新的专利审查指南,确认了其在计算机软件和商业模式上的扩大保护政策。根据该审查指南,商业模式的可专利性已不容置疑。欧洲专利局在处理一项商业模式专利的申请中,更加注重对其创造性和技术特征的判断,而非仅仅审查其是否属于商业模式本身。在经过了长期的、多方的辩论之后,欧洲的态度已由对商业模式专利的强烈反对转变为不再抵制,即商业模式可以通过“技术包装”而获得专利法的保护。
  (3)日本在对待商业模式专利的问题上采取了实用主义的策略和主张。2000年日本特许厅修订了《专利审查指南》,增加了与商业模式有关的发明创造的实施例,对利用网络或计算机的商业模式不再被视为抽象的概念,可以在日本获得专利法的保护。此后,日本又于2002年修改了本国的《发明专利法》;2003年,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又公布了“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充分表明了其积极提升本国知识产权竞争力的态度和决心。
  2.国内研究与实践
  (1)会展实践方面。针对国内会展商业模式的表现形式,已有不少公开报道。如上海世博会标志特许经营的运营模式;第二届中国(深圳)国际科学生活博览会结合全国性的活动和互联网及媒体的资源,确立了三大平台互动的全新展会运营模式;慧聪网水工业产品采购交易会和慧聪网泵阀产品采购交易会将传统贸易展览会和电子商务有机结合,形成“采购交易会+电子商务平台”——线上线下互动模式等等。此外,国内还有对诸如基于会展会后服务的商业模式、商业会展市场推广的整合模式、市场化运作展会模式等都进行过报道。
  (2)司法实践方面。2000年3月,上海卓尚信息有限公司告e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网上商业模式侵权案”,出现了号称“中国网上商业模式保护第一案”;2007年5月,北京首都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网络桌面媒体”商业模式的专利申请,出现了我国“商业模式保护”专利申请第一案。
  (3)法规方面。2004年10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新颁布了《商业模式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试行)》;2006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信产部颁发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开始实行等。

  另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2007年介绍:从2006年开始,中国《专利法》进行第三次修改,送审稿当年年底已正式提交国务院审议。又据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主任、商务部副部长在2007年介绍:“2007年政府部门在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方面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要进一步根据《专利法》修改情况研究制定涉及侵犯专利权认定标准的司法解释;通过对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的范围、标准、程序、裁判方式等问题的调研,推动出台司法解释。”
  3.结论
  (1)对“商业模式”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进行保护已形成共识。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到,以美、欧、日为代表的发达工业国对商业模式保护在本世纪初就从研究、立法、实施等各层面全面展开,我国也已在2004年颁布了相应的审查规则。
  (2)保护方式多采用专利保护形式。知识产权保护方式通常为著作权保护、商标保护、专利法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等。归纳国内外已有的实践和研究,对商业模式的保护主要采用专利保护法。
  (3)会展行业商业模式保护尚未涉及。一方面,会展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目前仍局限于商标、技术发明、外观设计、新型应用等传统领域,而对其商业模式保护国外也刚刚起步,国内未曾涉足。另一方面,现有商业模式保护的成功案例,无论国内还是国外,都集中在电子商务、网络游戏、金融和商业行业,在会展行业基本没有实践和研究。
  三、会展商业模式保护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1.会展业的健康发展对上海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市委书记在近期的市委常委会上指出:“上海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迫在眉睫,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决定上海未来。”上海近几年致力于发展的和发展最快的是现代服务业,2006年GDP比重已经超过全市的50%,而会展业则是其中重要的一块,其增长速度在最近的10年每年超过20%,而且还在紧锣密鼓筹办世博会。
  2.会展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
  上海把现代服务业中的会展业作为重点发展点,而且作为2010年世博会的举办地,上海自觉不自觉、愿意不愿意都已成为世界会展领域的瞩目地,也必将成为会展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心舞台。面对行业内出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内容、新问题,如何提升国内会展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否需要对会展商业模式实行保护?怎样有效实现对会展商业模式的保护?如何与国际接轨、是模仿还是创新?世博会期间站在世界会展舞台中心的上海,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该以什么样的形象出现?怎样体现希望的形象?……这些都是值得研究,而且是即待研究。
  3.会展商业模式保护的完善,有利于整体创新环境优化
  胡锦涛总书记2008年6月23日在“两院院士大会”上指出:“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迫切需要我们加紧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自主创新能力是国家竞争力的核心”。
  会展商业模式创新和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会展业又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上海经济转型发展的方向之一。开展会展商业模式保护研究,不但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也有利于创新城市乃至创新型国家的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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