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体育产业已成为21世纪最具前景的新兴产业,其发展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政府行为的介入对体育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对体育领域内“市场失灵”及政府介入必要性的分析,明确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为对体育产业介入与干预的策略,并探讨了政府行为介入体育产业的法制依托.
关键词:体育产业;政府行为;介入.
市场经济是一种由市场自动配置资源的经济制度。它改变的是市场与政府之间在资源配置上的位置。也就是资源基础配置的主体由过去的政府转为现在的市场,其优点是在完全竞争的前提下能够自动地导向社会范围内资源的合理化和给予每个经济主体以经济选择的自由,所以市场经济是富有生命力的运行机制和资源配置方式.
事实证明,这是目前任何一种机制都无法替代的一种主导力量。但是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它是一种把外部的强制性减少到最低限度的机制,由于过分的宽松、放任和自由,商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以及其他社会诸要素在各种利益的关系上便不可避免地陷入冲突,完全竞争成为假设,均衡逐渐失去支撑,从而给市场本身带来难以顾及的难题,这些难题自然也就成了市场的局限所在.
在我国体育产业发展过程中,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没有科学地界定和规范体育领域内的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已成为发展体育产业、建立多元化体育经营方式的障碍。在处理体育领域内的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的关系时,更重要的是必须明确政府行为应介入的范围,而政府的介入是由“市场失灵”或者说“政府有效”决定的.
政府介入体育产业的必要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在产业资源的配置中起着基础性作用,如果一味地让市场按自身的规律调控其生存和发展,就会使得产业内部及其各行业间发生矛盾和问题,矛盾和问题不能通过市场来加以解决,只有通过政府干预来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和不足.
体育产品可分为公共物品、私人物品和混合物品三类。私人物品具有竞争性、非排他性,可以供给市场组织生产,通过竞争机制、供求机制和价格机制发挥作用,提高体育产品和服务质量,如已经走向职业化的足球、篮球等运动项目,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完全可以通过产业化运作盈利。公共体育物品不具有竞争性与排他性,既可以由政府提供,也可以由非营利组织提供。因此,这类体育用品的提供仍应由政府起主导作用,采取措施鼓励社会成立各种非营利体育组织,如社区体育俱乐部、单项体育协会等,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在资金上给予资助,使非营利组织比政府更能有效地提供公共体育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失灵和官僚主义缺陷。混合体育物品介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具有非竞争性但是却不具有排他性的混合体育物品,如政府兴建的公共体育场馆。尽管在一定人数的条件下消费者的增多并不影响原有消费者的效用,但是可以通过收取门票限制那些不想买门票的人进入,这一类物品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获得部分收入,政府可视其经营收入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财政补贴或上缴税收。二是具有竞争性却不具有排他性的物品,比如公共体育活动绿地、活动场馆等,这类物品需要政府提供.
政府行为对体育产业的介入与干预策略政府行为对体育产业的介入与干预,实际上是政府部门对体育产品和服务的再生产全过程和体育经济的总体运行进行干预和治理,它是各级各类政府机构通过指导、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等方式,对体育产业管理的客体施加一系列影响,及时纠正体育产业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偏差,使体育产业运行符合国家体育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的动态过程.
市场经济条件下,就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状况来看,政府应着重作好以下三方面工作:其一是政府对体育产业的有限管理.
政府将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对体育产业无所不包的全面干预,把部分属于企业经营者的权限及时还给企业。但政府可以有选择地对某些方面进行管理以避免市场紊乱.
其二是政府对体育产业的间接管理.
政府不再插手体育生产者的具体事物和直接控制企业的经济活动,而是通过一定的指示性、启发性产业政策的诱导作用对企业产生影响。体育产业政策是政府从宏观上管理和调控体育产业发展的重要工具,它设立一定时期体育组织和结构变化趋势及发展目标,并提出实现发展目标的政策措施。体育产业政策包括三方面内容:体育产业结构政策,这些政策包括体育瓶颈产业、体育先导产业和体育支柱产业发展的优先选择,对这些体育产业适度的政策倾斜等;体育产业组织变化、推动建立和形成规模生产的政策;体育产业布局政策.
其三是政府对体育产业的经济法律管理。政府改变过去较为单纯的行政管理办法,转向经济法律管理,一切管理活动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外,政府应改变过去以管理为主的行为,而把更多的精力、人力、财力投入到为体育产业企业提供服务。因此,政府应制定体育产业长期发展战略、计划,实现体育产业的全局性、长期性、层次性、稳定性和阶段性增长,为体育经济发展指引方向.
政府行为介入体育产业的法制依托在市场经济中,政府行为的介入是通过制定、执行政策和法规,通过对社会和市场行为的规范与监督,从而达到对社会和市场的宏观调整.
体育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必须以强有力的宏观法制为依托,这不仅因为体育产业发展过程中需要体育法制作为保驾护航的外在力量,更重要的在于没有体育产业的法制化,就不可能将体育与经济紧密地结合起来。市场经济使体育产业化、社会化规模日趋扩大,体育市场逐渐繁荣,越来越多的投资者、体育组织等形成广泛且结构复杂的关系,需要有统一的法则去理顺。市场经济要求政府转变职能,体育行政部门要以管体育为主动向办体育为主动转变,相应的,管理方式也应直接的以行政手段为主向法律为主转变。政府体育法制成为现代体育管理的基本手段和形式.
因此,在市场经济促使各个独立的体育产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利益差别日益明显的同时,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系,如体育产业投资主体行为的规范、主体正当权益的保障、规定义务的履行等都不再由政府行政部门干预,取而代之的只能是法律手段的调整.
体育产业经营的有序发展以政府宏观法制为依托,首先保障体育产业经营主体的自主性,要求政府的法律约束保障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以企业为主的法人。法人自主性的一个要求即是财产的自主性,要求自主行使占有财产权力.
为了保障体育企业法人的自由性,就要加强政府体育法制建设,使参与体育产业化进程的各合法主体摆脱作为政府部门附属物的境地;自主性要求政企分开,将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明确界定所有权、经营权和其它财产的范围,让法人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主决策,保证体育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其次,体育经营活动的契约性要求以政府法制为依托,市场经济主体间进行的各种商品交换主要是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实现的.
体育经营活动如同其他领域的经济活动一样,也存在众多的商品交换,只是体育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换的大多数商品是不具有实物形态的体育劳务或体育无形资产,如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经纪人与所代理的客户、提供赞助的企业与接受赞助的个人或组织等,这些都要以契约的形式保障双方利益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张林.职业体育俱乐部运行机制[M].人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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