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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服务外包监管制度对比研究与政策建议

来源:杂志发表网时间:2015-12-20 所属栏目:信息产业经济

  

【关键词】银行业,服务外包,监管制度,政策建议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加快,银行业竞争加剧,在节约成本和技术升级的推动下,将服务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提供相关服务的公司,而专注于核心竞争力的业务已经成为银行应对激烈竞争的必然选择。从金融行业服务外包分布情况看,银行业服务外包占据主导地位。以2007年上半年全球大型金融企业服务外包交易情况为例,银行业占比高达61%,而证券业和保险业分别为23%和16%.
但是,由于自然垄断、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存在,不受监督的服务供应商会因为利益的趋势而发生道德风险行为,造成银行业服务外包市场的失灵,给银行的整体战略和运营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对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监管构成严峻挑战.
而政府监管能够有效地限制供应商的道德风险行为,具有纠正市场失灵的作用.
现有银行业服务外包监管制度的比较银行业服务外包的政府监管制度是监管当局为维护公平、有序、健康的服务外包市场而制定的一系列约束发包方和供应商的规范和行为准则.
国外银行业服务外包的监管概况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使银行业服务外包所带来的问题从国家个体内部演变为国际性问题.
1999年,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发表了防范金融服务外包风险的报告。美国银行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发布了一系列指导方针和公告,2004年6月,美国银行监管部门完成的新版《FFIEC技术外包IT检查手册》对金融机构建立、管理和监督IT外包关系的风险管理水平,提供了指导方针和检查办法.
2004年12月,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将银行业外包业务的监管规则纳入了《临时审慎监管手册》,建议银行应建立必要的外包程序,以最小化风险暴露和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这些程序包括制定外包战略、尽职检查程序、合同和服务水平安排、变革管理、合同管理、退出战略和应急方案.
2005年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国际清算银行联合论坛发布了《金融服务外包文件》,规定了9条原则,用以指导受监管的金融机构的外包活动,确立监管当局的管制责任和义务.
2006年4月6日,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CEBS)发布了针对欧盟内银行的业务外包的《外包标准》(建议稿);巴塞尔委员会电子银行小组准备对其成员的IT业务外包情况进行评估,并考虑出台新的关于业务外包的规则,等等。分别从不层面对银行服务外包的风险管理做出了相关规定.
各国监管制度的比较分析各国和国际组织的监管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征:核心业务外包限制。不同国家或地区对核心服务的界定不一。如美国银行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禁止银行将内部审计、财务会计、预备年度账等内部业务外包给银行集团外的公司;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则对银行业务的外包施以直接管制,不管外包的服务核心与否,只要风险过大,可能导致银行失控,则当局都可不予批准.
供应商选择。各国各地区金融监管当局都强调银行应慎重选择供应商。要求供应商不仅应为合法注册的法人企业,而且还能有充足的资源保证完成银行的外包任务.
风险管理及应急计划。各国均要求本国银行在外包前提交必要的应急计划,包括灾难恢复计划和定期测试备份系统计划,以使在供应商不履行或履行不能时银行有应急措施可循,避免承担过大的调整成本.
规范的合同约束。各国和地区均明确规定外包应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合同除了载明外包的内容要求、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与争议解决等必备条款之外,不同国家或地区还有不同的专门要求.
现有监管制度的特点和不足各国的监管制度形式主要通过指引的形式进行颁布。在监管的途径方面,主要通过银行自身的内部控制和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两种途径进行;在监管内容方面,主要集中于金融服务外包的范围、发包方内部控制、供应商的选择、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发包方和供应商的应急机制等方面,也对银行服务外包的监管程序、内容与权限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比较而言,美国和英国的监管制度较为全面,美国的监管制度包括供应商选择、合同争端、即时监控、关联供应商关系处理等内容;英国的监管制度涵盖了尽职检查程序、合同和服务水平安排、变革管理、合同管理、退出战略和应急方案等内容。而其他国家和地区现有的监管制度对外部监管的具体规定还较笼统,不够系统和深入.
但是,从外部监管的角度来看,对比国际上金融服务外包立法的发展,我国关于银行业务外包的规定太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我国还缺乏普遍、系统的银行业服务外包监管法律体系,使得监管人员对银行业务外包的监管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依据,从而不利于对业务外包风险的监控,监管制度的落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银行业服务外包的发展.
政府监管制度建设的政策建议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政府监管机构应充分认识到银行业服务外包的潜在风险,应采取必要措施:
(1)制订普遍的银行服务外包风险监管法规和合理的监管标准.
有必要制订普遍的银行业服务外包监管法。普遍的银行服务外包立法应该注意几个问题:第一,注意刚性条款和弹性条款相结合,从而处理好监管和鼓励银行外包之间的平衡关系。第二,监管标准上,应区分外包业务重要性的不同规定不同的监管标准。第三,应注意对外包的全程监管.
第四,应明确银行外包机构以及金融监管部门二者的监管责任。
(2)合理确定银行业服务外包范围.
外包范围是监管制度关注的重点。监管当局应对银行业服务外包的范围做出适当规定,明确规定一些辅助性的环节和操作程序可以外包。同时,实施有差别的监管.
(3)加强银行服务外包的全流程风险管理监管当局应建立全面的外包风险监控程序和风险管理计划,对外包风险进行评价,对外包业务的范围、银行对外包的管理能力、外包风险的监督和控制、供应商管理和控制潜在经营风险的能力、供应商违约对银行的顾客和同行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进行管理。
(4)建立健全实施业务外包的配套机制,建立评价机制,供应商的评级等机制。
(5)完善加强银行服务外包内控机制的监管。监管的规章制度应要求从事业务外包的银行建立外包决策的具体政策和标准,包括对相关业务是否适合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适合外包的评估。建立全面的外包风险管理程序以指导外包活动及其与供应商的关系。
(6)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银行应对服务外包的各种意外情况,设计必要的应急预案,如供应商发生破产、遇到不可抗力无法完成外包业务等影响外包合同履行等意外情况。应确保合同中包含供应商对偶发事件应对计划的条款,同时说明供应商设法保持信息技术安全以及必要时的灾难恢复能力、业务恢复计划的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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