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言
20世纪中后期,在激进错误思想指导下,中国的农业合作经济,从互助组开始,到初级合作社,再到高级合作社,进而狂热地跨入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合作经济深陷“歧途”,导致中国人心目中的合作社概念严重扭曲。以致人们不再愿意谈论合作经济。谈“合”色变是一个时期人们内心的真实写照。然而,发展合作社组织是农业现代化不可回避、不可逾越的道路。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们试图“避开”合作社概念,“绕道”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可谓“用心良苦”。但是,这是一种“因噎废食”的做法。近几年,一些部门围绕对农民专业协会的“主导权”进行激烈较量,争相发展由自己主导的协会组织。表面上看轰轰烈烈,内在里潜伏很大隐患。统计起来,各种协会数字越来越多,真正发挥作用的很少。由于部门强力介入和控制,已经挂牌成立的协会,多数是“空招牌”,缺少实质内容。毫不客气地说,有些协会实际不是农民的专业协会,是官员的专业协会,是官员“出钱”、“出招”、“圈地盘”搞起来的公德“牌坊”。面向未来,急需明晰和深化对农业合作社经济原理的认知,澄清若干模糊的思想认识,避免在农业合作经济上重蹈历史覆辙。
二、农业合作社基本特征
农业合作社,包括具有合作社性质的农协组织,是农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小规模经营农业的农户为增强市场交易地位而自主设立、自愿出资、自我服务、民主控制的新型农业产业组织。合作社经济已经有150多年历史。在世界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农业合作社都得到重要发展,尤其是以小农为特征的日本,农协组织得到比较充分发展。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合作社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可以说合作社是农业中的现代企业制度。
根据国内外研究,农业合作社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六个方面:(1)合作社以社员出资为股或接受捐赠或经营积累形成资本金;(2)合作社以其独立财产承担民事责任;(3)社员通过约定的程序控制合作社经营活动;(4)合作社为社员提供约定服务,并实行惠顾返还;(5)合作社代理社员对外进行经营活动,追求利益最大化;(6)社员有退出合作社的自由,入社入股,退社退股。
农业合作社和集体经济组织有着本质区别。(1)合作社只是代理了社员的部分生产要素和农产品市场交易过程,在保持农户家庭相对独立市场主体地位的同时又克服了单家独户经营的缺陷。而计划经济时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揽了农户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农民变成集体经济组织雇佣的劳动力,农户家庭丧失了经营主体地位,成了一个纯粹的消费单元。(2)合作社体制下,农业生产过程由农户独立完成,保持了农户家庭“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三位一体的优势。而计划经济形成的集体经济组织则是推行集体劳动,由于农业生产所具有的特点,农业劳动的质量度量和计价困难,“搭便车”行为比较普遍,劳动生产效率低。这是人民公社失败的重要原因。(3)合作社财产是社员权益,社员随时可以用脚投票,行使神圣的“退出权”,农户具有“安全感”。这与“归大堆”形成的集体经济“共同所有”截然不同。(4)合作社由社员依照民主程序控制,这与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管理”原则不同。(5)一个农户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加入一个以上的合作社,进入退出程序明确规范。而一个农户只能属于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进入退出缺少明确规范。明确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区别,有利于消除国内基于对集体经济组织认知的对合作经济组织认识误区。
三、合作效益=规模经济+聚集效应
“合作效益”应该是合作社经济研究的核心和重点。社员进入或退出合作社,取决于合作社经济活动所创造的“合作效益”。因此,“合作效益”是合作社存在的逻辑前提。
从理论上讲,“合作效益”是通过建立合作社内部社员公共信息通道,由合作社集合农户的小规模需求和小批量供给,形成规模需求和批量供给,内部组织交易替代外部市场交易,而组织内部交易成本又小于市场交易成本,从而降低了交易总成本。同时,由于合作社是熟人聚集的共同体,社员彼此熟知,社员私人信息转换为合作社内部共有信息的信息成本低,信息流动和分布状况的改变,促进了经济流程的改变,加快了社会分工和科技进步,提高了生产效率。由此,综合以上两项,产生了合作经济效益。
比如,生猪养殖者,在加入合作社前,由每个养猪农户单独通过市场进行小批量饲料购买,在养猪农户和饲料供应商之间发生小额交易行为,假定为每100公斤饲料的价格为80元,其市场交易费用8元,农户到手的饲料为88元。如果生猪养殖者组成合作社,通过合作社集合生猪养殖者饲料需求,形成批量,集中购买,每100公斤市场交易费用可以降至2元,合作社组织内部运转成本1元,每100公斤饲料的总交易成本3元,那么社员到手的饲料为100公斤83元。由农户变社员,合作带来购买100公斤饲料的经济效益为:88-83=5元。产品销售也是一样,单个农户销售产品和收购商面对每个农户收购产品的交易费用偏高(这也是有时市场机制运转困难以及销地价格与产地价格悬殊的一个重要原因),通过合作社组织社员进行集中销售,将会降低产品销售的交易费用,对社员和收购商都节约了费用,农产品能够买出好价钱,并可以削减销地价格与产地价格差距,提高市场运转效率。这实际上合作社集中社员需求和供给带来的“规模经济”。除了代理购销外,农业合作社在代理农户开展农产品保鲜、储藏、加工等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
对于合作社社员来说,从合作社得到的不仅是“规模经济”的好处。由于部分经营环节由合作社代理,原来用在防疫、饲料和生猪购销等环节的精力可以节省下来,集中精力按照合作社提供的养殖技术规范要求,提高养猪技术水平。社员在共享了合作社购销网络的同时,还共享着合作社信息、技术和科技人才,合作社社员之间的“面对面”交流,加快了科技进步。这又是由相同结构生产者的空间聚集所带来的“聚集效应”。
由上述分析可见,农业合作社经济的“合作效益”,既体现合作社集合农户需求和供给的“规模经济”,又体现专业农户空间上的“聚集效应”,它是“规模经济”与“聚集效应”的综合效益。可以简单地列出一个公式:合作效益=规模经济+聚集效应。这是农业合作社经济的基本原理。
四、农业合作社治理结构
合作社的治理结构,这是合作社经济研究的另一重点。如何才能获得“合作效益”?获得预期“合作效益”,必须建立必要的合作社组织结构和治理机制。国内外关于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研究不够充分。但合作社作为特殊企业,要高效率运作,必须推行现代公司类似的组织结构和治理机制。合作社应当建立由社员选举产生的代表所有者的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执行机构,理事会决定聘请执行机构的经理,由执行经理负责合作社运作,形成规范化合作社治理结构和委托-代理、激励-约束机制。理事会、监事会和执行机构“三驾马车”各行其道,规范运行。这是比较理想的合作社治理机制。
当然,在发展初期,不能对合作社治理结构提出不切合实际的要求。要求过高,超越合作社“带头人”(合作社的创办者和实际控制者)能力,实践中做不到。必须因地制宜,因社制宜,因阶段制宜,不搞一刀切、一律化。要坚持“先发展,后规范,立足发展搞规范”。事实上,勇于站出来率领农民创建合作社的“头人”,往往是乡村那些诚实、守信,德行好、威望高、愿奉献,具有经济头脑的致富“能人”,委托他们打理合作社事务,社员是信得过的。在合作社创办之初,合作社创办者在农民心目中已经享有比较高的威信。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带头人”太少。因此,要树立典型,让“能人”放手大胆干事业,充分发挥“能人”的带动作用。
目前,已经兴起的农民专业协会,多数只提供一些简单的技术和信息服务,其组织结构和治理机制比较简单,一般只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成员代理执行相关的协会业务。这种简单的治理结构在只提供简单技术、信息服务的协会发展初期,因为运行成本低而具有比较高的效率。但是,随着产业发展和会员需求变化,协会组织面临挑战。在会员掌握了协会供给的技术和信息渠道,而协会又不能开拓服务领域和提升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协会对会员的作用下降,会员对协会的兴趣减退,甚至对协会存在的价值发生质疑。强势会员的力量不断向协会原有的生存空间渗透,协会创办者内心萌生被会员抛弃的隐痛。
协会要站得住、站得久、站得高,必须与产业一起成长,推进组织结构重组和治理机制再造。首先,要调整协会功能定位。按照合作社基本特征,将协会改造为给会员提供服务的实体,成为可经营的特殊企业。其次,要提升协会服务能力。要根据产业发展过程中会员需求升级的状况,发展相应协会服务项目,不断满足会员需要。第三,要改组协会组织结构。在原有理事会、监事会的基础上,设立执行机构,聘请行政经理,由具有专业才能的人才提供会员需要的相关服务。根据经理薪酬与经营业绩挂钩。第四,要多渠道增加协会资产实力。协会要有必要的“社(会)有资产”,这是协会开展服务之“本钱”。本钱的来源可以多元化,(1)会员出资为股。这是协会资产的基本来源。要改按年度收取“会费”为一次性出资。(2)协会经营过程形成的积累。(3)来自政府的扶持拨款;(4)接受企业、其他团体或个人捐赠。协会是经济组织,必须根据不断变化的条件,调整组织结构和治理机制,增强自身发展活力。否则,如果不能与时俱进,自我更新,就存在面临被淘汰出局的危险,最终被市场力量所摧毁。
五、农业合作社发展条件
合作社经济发展需要的必备条件。首先,要有市场经济体制环境,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应具有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有自由支配财产的权利,能够根据自身利益,自主选择进入还是退出合作社。其次,要有一定数量,相对集中,并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户,合作社集成社员的需求达到合作社经营的规模要求,也就是社员惠顾量能够使合作社在扣除必需的组织运行费用后有足够的“合作效益”,从而实现合作社的“规模经济”和“聚集效应”。如果社员数量太少,有限的“合作效益”会被合作社自身运行成本抵消,社员得不到满意的经济实惠。第三,要有相应的合作社运行的法律规章制度,使合作社运转有章可循,合作社、社员的利益有可靠保障。尽快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以及相配套的实施法规、规章和具体细则。第四,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条,要有必要合作社经济的人才。包括熟悉合作社理论的政府官员,懂得合作机制并能够驾驭合作社的经理等。当前,比较紧要的是尽快提升已经成为合作社控制者的素质,使其推动合作社不断创新,开拓进取,健康发展,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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