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造成我国房地产价格上涨有多种原因,但最根本或最深层的原因,是对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定位问题。从经济学基本原理看,房地产并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作为土地资源稀缺的我国更是如此。但是从1998年放开房地产市场以来,对于房地产到底是按照完全竞争市场来管理,还是按政府参与的有限竞争市场来管理,并没有从理论和指导思想上予以明确。在对房地产市场管理和政策的设计上,存在着按完全竞争的市场来对待的倾向。管理指导思想和政策与房地产市场性质的错位,使房地产的管理陷入被动的局面。
一、我国房地产市场是一个有限竞争的市场
由于房地产市场是基干土地资源的市场,由此决定了房地产市场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市场,是一个在土地资源约束下的有限竞争的市场。有限竞争的房地产市场有以下三大特征:
第一,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房地产市场是最容易形成泡沫的市场。这一特征决定了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调节无法解决供给量的增加,只能通过价格的上升来调节供需矛盾。
当价格上升到背离房地产实际价值时,诱发投机出现,房地产投机形成对资金的强大需求,投机资金的大量注入形成房地产泡沫。房地产泡沫一旦破裂,由此连带引发金融危机,最终导致整个经济危机。房地产陷入泡沫的机理是:房地产供不应求-价格上涨-城镇可开发土地资源减少-价格轮番上涨-投机需求膨胀-房地产价格在炒作中攀升-形成房地产泡沫-资金供应链断裂-泡沫破裂-经济危机。
这不仅仅是理论上的逻辑推进,无论是最早进入市场经济的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后进入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遭受了一次又一次的房地产市场泡沫的危害。而且房地产“泡沫”破裂的危害甚至高于股市“泡沫”破裂的危害。
房地产投资热往往发生在经济高速增长、形成大量社会财富剩余的时期。1987年和1988年,日本经济摆脱了“石油危机”的影响后快速回升,处于高速发展和繁荣时期,企业和居民手中有大量的剩余资金。日本与美国的贸易出现了大量顺差,在美国的压力下,1985年,日本签署了“广场协议”,日元大幅升值,房地产市场也随之急剧升温。在此后6年内,日本6大城市的商业地价狂涨3倍多,以致土地价格高出美国3倍有余。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房市突然降温,接着就出现了全国性的大暴跌,整个经济也受到了重创。
20世纪90年代末,当日本尚未从房地产泡沫造成的经济损失中走出,被誉为创造了东亚奇迹的泰国、印尼和马来西亚等国家,从20世纪80到90年代获得了经济的高速增长后,步日本的后尘也同样陷入了房地产泡沫的灾难中。20世纪80年代,泰国为了发展外向型经济,在未形成完善的有效金融监控体系的情况下,过早实行了金融市场开放,海外资金大量进入其房地产市场。到1996年,该国房地产的外商直接投资达188.1亿铢,约占泰国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1/3。泰国金融机构实际贷给房地产业的资金约占其贷款总额的50%,由此而使国家的房地产市场供给大大超过需求,形成了大量经济泡沫。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泰国等东南亚国家的房地产泡沫彻底破灭,并直接导致各国经济严重衰退。
尽管西方发达国家有完善的金融体系,土地资源不像东亚国家如此稀缺,但在一定时间内具有可开发价值的土地总是有限的。所以在西方国家工业化发展的近百年中也同样不断遭受到了房地产泡沫之患。20世纪30年代发生在西方世界的经济大危机,就是由发生于美国东南端的佛罗里达州的房地产泡沫引起的。1923-1926年间,佛罗里达州的地价最高涨幅达到5倍。1926年,随着佛罗里达州的房地产泡沫的破灭,许多企业家、银行家破产,这场泡沫不久激化了美国的经济危机,引发华尔街股市崩溃,最终导致20世纪30年代的世界经济大危机。英国自1950年以来已出现过3次房地产泡沫,1970-1975年,1974年第四季度房地产泡沫破裂;1977-1981年,1980年第四季度房地产泡沫破裂;1988-1990年,1989年第四季度房地产泡沫破裂。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高科技产业快速增长期结束和高科技股行情下跌,在高科技领域集聚的资本和游资开始向房地产流动,由此导致了西方国家房地产价格的快速上升。进入21世纪以来,澳大利亚、爱尔兰、荷兰、西班牙和英国等房地产价格增长超过了50%,形成了房地产资产的“泡沫”。
第二,房地产在空间上的非流动性,决定了房地产市场无法通过土地要素的流动来解决供求均衡。
房地产市场所依托的土地资源是一种以国家为单元的国土资源。土地要素不能像其他资源和商品可以跨国界流动。石油、矿产资源等产品也属于不可再生的资源,但它们都可以通过跨国界流动来调节市场供需。粮食也像房地产一样属于依托土地资源的产品,但粮食本身也可以流动,唯独房地产市场无法通过土地资源的国际流动来解决土地资源分布不均问题。一国土地稀缺时,无法通过进口土地来解决这种稀缺。虽然土地不能进行国际间流动,但资本是可以国际流动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地域性封闭的房地产市场当作开放的、可流动的市场来对待,盲目地开放金融市场与房地产市场,带来的只能是国际资本对该国房地产市场冲击,给一个国家造成房地产泡沫。泰国房地产泡沫的形成与破裂就是如此。目前,我国允许外资进入国内的房地产市场,这是一个充满风险的选择,需要慎重对待。
第三,土地作为国土资源,作为一国居民必需的生活资料,决定了房地产是无法通过交易完全定价的商品。
如果按照市场定价,美国拥有的购买力能够再购买一个或数个像美国一样的国土。作为国家主权和国民财富的国土资源是不可交易的,由此决定了以国土为资源的房地产也不是一个完全交易的产品。特别是住房作为一国国民不可替代的必需的生活资料的物品,也不是一般的商品。房地产开发包含了房地产商的投资,所以房地产具有商品特性,具有可交易性。但是房地产中土地作为国土资源,它的价值又具有不可交易性的一面。一国国民在本国土地上的居住权是一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部分。他可能没有能力购买附加值很高的豪华住宅,但他在其户籍所在的城市或农村的居住权不能因为没有购买力而剥夺。所以住房所具有的交易性和不可易性的双重特性,决定了房地产市场是一个有限竞争市场。如果将房地产市场交给完全竞争的市场来调节,那么以单一购买力决定的房地产资源的分配,就有可能使许多没有购买力的公民失去居住权。因为市场调节只承认购买力,不承认公平的居住权。房地产产品具有的双重性,决定了单纯通过市场调节无法保证公民的居住权,需要政府参与市场的调节。
二、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管理的反思:完全市场化陷阱
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化改革开始于1998年,其根本性的标志,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颁布。该文件关于深化城镇政府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目标定位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既然1998年启动的房地产市场的供给体系,是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这也就意味当时国务院一开始把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是作为一个有限竞争的市场来对待。这说明国务院从一开始在操作层面上没有把房地产市场完全交给市场来调节。但在指导思想上只是提出了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改革,并没有明确将房地产市场界定为有限竞争的市场来对待。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各级地方政府并没有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对经济适用房的供给上,被政府控制和批租的土地,大批地流到了一般商品房上。按照该文件要求,以供应经济适用房为主的房地产市场,从比例上看,经济适用房应当在60%以上。但实际上,一些城市连1%都不到。
我国房地产日益远离要求,向完全市场化快速滑动,导致我国房地产价格开始逐步攀升。然而,2003年,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使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定位发生了很大改变。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提出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房地产市场的定位,在《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则变成了“逐步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要根据市场需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发展,提高其在市场供应中的比例。从经济适用房为主导到以普通商品房供给为主,这说明国务院对我国房地产市场定位态度,已经从1998年的有限市场转向了一般市场来对待。严格地讲,这实际上是对已经存在的房地产市场现状的认可。因为1998年国务院所确立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房地产市场并未真正实现,而真正存在的是一个普通商品房越来越占主导地位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