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战略管理学专家迈克尔·波特在《竞争优势》中提出,价值链是一个企业用以设计、生产、销售、交货以及维护其产品的内部过程或作业。迈克尔·波特之后的价值链概念注意到了与其他企业的联系。Janmes Botkin (1992)认为,价值链就是一个通过链中不同企业的设计、制造、组装、分销和零售的过程,这是更大范围、更为系统的概念。到了最近,价值链的概念更加注意信息的获得对于企业控制价值链核心资源的重要性,因此价值链的概念发展成了数字价值链,是通过互联网而形成的电子神经系统(ThomasandKevin P.Michaels,2002)。
房地产产业价值的构成也同样遵循价值链理论的基本结构,房地产业价值链是指在房地产业价值形成过程中,产业价值的主要创造者-政府、开发商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方,这些经济单元通过协同合作投入所拥有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价值创造职能,在产业上下游共同向最终消费者提供住宅产品时形成的各环节分工合作关系,形成一个围绕房地产相互合作相互联结的价值系统。在这个过程中,这个系统不仅增加价值,而且重新创造价值。
房地产发展历程,体现出行业收益集中化特征,其整体财富增长并没有给利益相关者带来均等的财富增长。从表面上看,行业财富增长的最大受益者是房地产企业拥有者。产业链各个主要环节的收益分配不合理是房地产业价值链不完善的一个重要表现。
一、我国房地产业价值链现状
从其发展来看,我国房地产业的价值链存在一定的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两点。
(一)财富创造各主体在财富分配博弈中地位不平等
从价值创造来源和收益分配结果来看,投资者(房地产开发商)以其资本和管理,即投入资本和企业家才能,获得资本回报和企业家才能报酬。房地产买卖市场是一个竞争较为激烈的市场,参与买卖的要素流动较为通畅。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只能获取社会平均利润。但我国房地产商所获取的收益往往远高于平均收益。从土地这一房地产开发的重要因素分析,可以看出一些背后的推动力。土地交易的市场化是房地产开发的起点。
在土地市场交易过程中,地方政府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仲裁者,又是交易商:一方面,以行业主管机关的身份监督和评判交易过程;同时,往往通过其土地委托代理机构,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微观交易过程。而且,由于地方政府拥有强制征用集体土地的权力,这种强制性为政府以低价从农民手中征用土地成为可能;而与房地产商的交易过程中,又可以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土地,获取土地交易的差价。
而从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方角度看,放弃土地使用权需要获得补偿,同时还存在寻找新的生活来源所需成本和失去稳定生活保障的风险成本。
韩俊等(2005)的研究发现,低价征地是当前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成为新时期“以农养工,以乡养城”的一种新形式。国土资源部征地制度改革课题组的估计是,政府在农转用土地中,大致可以获得60%以上的收益。
(二)无法实现产业均衡德定目标
产业的动态均衡体现为供求结构基本平衡,价格较为平稳,不存在结构性矛盾,不会引发社会矛盾和收益的不均衡。
现阶段,我国房地产业发展过程中上述动态均衡目标并未完全实现。供给结构不合理,价格剧烈波动,存在较为严重的结构性矛盾;由于房地产业发展引发的社会矛盾和收益不均衡现象有一定代表性。同时,房地产业发育表现为以下一些特征:不完全性;以依赖型为主,向自主型产业价值链过渡十分困难;刚性大于柔性;形成与发展的政策诱致性;低级与高级产业价值链的共生。
房地产业极易受政策调整的影响,表现为抗政策风险能力小。一般来说,由于惯性或惰性产业总会或多或少地表现出一种刚性。与此同时,产业为适应市场需要和产业生命周期等也往往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或柔性,所以说产业是刚性与柔性兼备。现阶段房地产业在适应市场需求变化和产业周期变化的能力上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灵活性或柔性不够,产业的刚性大于柔性。
另外,一些地方违规征占买卖土地,补偿标准较低,失地农民往往得不到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失去稳定收入来源已影响到经济社会的稳定。
二、房地产业价值链不合理的致因
造成我国房产地业价值链不合理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房地产交易市场三方目标的可协调性差
房地产交易市场中,政府、房地产投资者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三者目标具有不可协调性。政府的目标是最大化社会剩余价值,同时,创造政绩、促进经济增长和保持社会稳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开发商)的目标是最大化生产利润,尤其是超额利润的追逐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永恒的主题。而对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民来说,其目标是最大化个人收益。
三者目标的交集过于狭窄。尤其是“政府+投资者”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方的农民所追求目标的交集更为狭窄。在市场交易中,被征地农民一般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拥有较少的社会资源,在当地政治经济生活中很少有参与能力和影响力;而基层政府管理部门及其土地委托代理机构和开发商则处于优势地位。因此,政府和投资者更容易结为“暂时的利益共同体”,设计有利于他们的交易规则。而这些交易规则对被征地一方往往是较为不利的。这就为房地产价值创造和收益分配的不合理作了铺垫。
(二)财富创造主体之一的农民土地产权未从法律上得到明确
由于国家拥有强制征用集体土地的权力,政府制定的土地征用价格往往低于该土地的市场均衡价格,然而在价格谈判的时候,农民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征地结果的被动接受者。
从我国的现实国情看,农民拥有的最大财富便是土地以及房产。在我国,由于集体土地产权并不明晰,农民的这部分财富实际上处在已确定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权的法律之外。根据秘鲁学者索托的估计,在秘鲁和埃及这样的国家中,10个人中有8个人的财产在正规的经济之外。法律管辖之外的财产总值不仅超过了法律管辖之内的财产,而且也使外国的援助相形见绌。在埃及,法律以外的财产总计相当于所有记录在案的财产总额(包括苏伊士运河和阿斯旺大坝)的55倍;在海地,这部分财产相当于所有投资总额的150倍;在前苏联等国家中,穷人拥有的在法律管辖之外的房地产潜在价值高达6.3万亿英镑。这些未经由法律明确的财产相当于1989年以来外国在这些国家投资的20倍,是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发展中国家贷款的46倍,几乎相当于包括纽约、东京、伦敦、法兰克福、多伦多、巴黎和米兰股票交易所在内的世界上前二十个最发达股票交易所全部上市公司的市值总额。
这表明,由于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不明确,征地过程容易出现操作程序的非规范化和不透明。补偿标准和奖惩措施不统一,为征地过程中出现矛盾埋下隐患,阻碍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财富创造与收益分配没有完全遵循市场规律,没有正确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
劳动价值论主张价值创造和收益分配相统一;而要素价值论则认为非劳动要素,比如资本、土地、自然资源等与劳动一样均创造价值,因而各种要素都有理由参与收益分配。同时,财富和价值的生长离不开生产要素,因而要素所有者必须凭借其要素所有权获得回报(卫兴华,2003)。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将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多劳多得,明确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大小参与收益分配的原则。然而在我国房地产业发展中,财富创造和收益分配并未完全遵循宏观调控指导原则,出现二者关系被扭曲的现象(陈希敏等,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