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其金融风险隐患也不断地暴露出来。为防范于未然,避免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给房地产市场造成的损害,对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和探讨防范风险的措施是必要的。
关键词:住房抵押贷款 风险因素 防范
近年来,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广泛发展,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推动居民住房投资、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在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诱发了金融风险隐患的产生。为此,本文在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防范风险的对策建议。
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因素分析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具有综合性、扩散性、积累性、隐蔽性和突发性的特点,既是一种不可测量和难以把握的风险,也是银行抵押贷款面临的最大风险。因为住房抵押贷款期限都很长,在贷款期间贷款人对借款人的经济状况既难以预测又无法保持持续的监控,对借款人的信誉、品德、工作状况难以做到全面准确的掌握,对抵押物在贷款期间的价格损益难以准确评估等,这种潜在的信用风险随时都可能触发,从而造成违约行为。
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可分为理性违约和被迫违约两种。理性违约主要是因为借款人在利益驱动下,停止继续还款或由于住房市场价格变动等因素引起的主动违约行为。被迫违约是因为借款人发生财力困难,无法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违约行为。无论是借款人的被迫违约还是理性违约,都会对发放住房贷款的银行产生不良影响。违约行为发生后,即使银行能将抵押物变卖,但由于住房市场的价格波动,也可能使其收回的资金额少于贷款余额,使银行资产受损。同时,银行将不得不面对突然改变的资金流量,要重新安排资金使用计划,而这时资金市场可能发生利率下降等情况,对银行构成不利影响。
(二)流动性风险
住房抵押贷款的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目前我国的住房贷款资金来源主要是公积金存款与储蓄存款,商业银行吸收的居民储蓄存款, 一般都不超过五年,大都是短期性的,而住房抵押贷款期限少则三、五年,多则十年、二十年。这种在发放长期抵押贷款时的短存长贷行为,会降低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产生流动性风险,进而影响银行的兑付能力。二是商业银行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债权或抵押资产债权不易变现而可能产生两个方面的严重后果。其一丧失了在金融市场上更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增加机会成本带来的损失;其二当存款人挤提存款或债权人要求贷款人清偿债务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进而直接导致银行的破产或倒闭。
流动性风险与信用风险以及经济周期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购房者的个人收入是还款的保证,而其收入同一国的经济发展周期有着密切关系。当经济周期处于扩张阶段时,购房者有着良好的收入,旺盛的购房需求也使房屋的变现不成问题,不论银行还是个人都对未来充满着乐观的预期,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余额大量增加。当经济周期处于衰退阶段时,失业现象大量增加,购房者的收入水平下降,还款能力得不到保证,于是借款人的风险转为抵押风险,同时经济衰退使得房价急速下跌造成房屋的变现能力下降,抵押风险进一步转变为银行的不良债权或损失。当这种现象大量出现时,巨额的住房抵押贷款演变成巨额的银行不良贷款,银行开始出现流动性风险。
(三)抵押物风险
抵押物风险主要表现为抵押物处置风险和抵押物价格风险。抵押物处置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借款人欺诈行为构成的风险,包括:虚拟抵押、多头或重复抵押、旧契约抵押等。由于借款人的欺诈行为,使得借款人违约后导致对抵押物处分的纠纷,由此造成花费高昂的处分费用,给贷款人造成损失。二是房地产交易市场不完善构成的风险。目前,在我国贷款人通过拍卖抵押房产所得价款来清偿贷款,在实践中的阻力很大、困难重重,难以实施。抵押物价格风险也有两个方面的表现。一是抵押物价格的市场风险。抵押房屋随着经济环境、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和自然磨损而导致市场价格下跌,会给银行带来损失。二是抵押物价格的人为风险。借款人在其抵押期限内对房屋的损坏,造成抵押物价格下降,使银行贷款遭受风险。此外,由于估价人员的过失或故意过高估价以使借款人获取更多的贷款行为等,这些人为因素都会给银行贷款造成风险隐患。
(四)利率风险
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风险是由其业务短存长贷的资本结构所决定的。只要利率发生波动,无论是涨还是跌,商业银行都会遭受损失。如果利率上涨,对借款人来说,借款额度越高,借款期限越长,其影响度也就越大。因为在借款人本来的收入就比较吃紧的情况下,增加的每月还款额无疑会加大借款人的还款压力,从而使银行的风险加大。如果利率下降,借款人又有可能从当前资本市场融资或以低利率重新借款来提前偿还贷款,从而使银行预期的利息收入无法实现。
(五)提前还款风险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额度一般都比较大,期限也较长,个人要支付大量的利息,且年限越长,这个比例越大。因此,只要个人多余资金的期望投资收益率小于银行的贷款利率,他就会选择提前还款。这种借款人在合约到期之前偿付其所有借款的行为,之所以会给银行带来风险,是因为该行为的发生使得住房贷款的现金流量产生不确定性,给银行的集约化资产负债带来一定的困难。提前偿付会使债权人的库存现金增加,从而使其总体资产的流动性大大超过其利润最大化和基本风险防范的要求,一定市场收益的损失在所难免。
(六)政策性风险
政策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住房金融部分地承担了财政分配的职能。过去的个人收入中住房消费部分以实物的形式体现,在停止实物分房之后,这部分收入还未在所有消费者的收入中以货币的形式及时体现出来,房价与收入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额。这一差额的弥补,在当前的个人购房消费中过分依赖于金融机构的贷款,购房金融部分地代替了财政的分配职能,直接加重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二是住宅产业政策长期目标的短期化。住宅产业之所以对经济有较强的拉动作用,是因为住房消费是居民的大额消费,强制储蓄性高,投资乘数大。通过促进住房消费带动经济的增长应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我国目前与个人消费能力严重脱节的高房价,使部分商品房有行无市,这种供需不平衡却被片面理解为个人住房“有效”需求不足,单纯依靠扩张性的金融政策来扩大住房需求。这样在短期提高住房需求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增加了金融机构的政策风险。三是不可预见的政策变动。如在办理抵押时,抵押权人一般难以确定或预测在未来较长时期内住房因国防建设、城市规划、市政建设等政策因素产生变动的情况。一旦因这些建设需要而征用或拆迁抵押住房时,对被征用人或被拆迁人的补偿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其补偿价格往往低于房地产市场价格,使贷款人面临着相应的风险。
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的防范
(一)完善住房抵押贷款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在迫切需要一套完善而严密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规范住房抵押贷款的运作和发展。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诸如《担保法》、《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构成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法律框架,但也存在着有些法律法规已经不符合当前我国房地产金融发展的现实条件,有些法律条款内容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因此,当前应从房屋交易、估价、保险等方面,加快推进住房抵押贷款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以形成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硬约束。例如:针对各种违法抵押房屋的现象,可在《商业银行法》中的法律责任部分增设贷款欺诈罪的条款;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对评估行业做出明确处罚规定,以此来规范金融秩序,防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欺诈行为;通过健全抵押物产权审查登记机制,完备发放程序和合同内容,以遏制无权抵押、多头抵押、重复抵押等违法行为;通过建立弹性利率体系的住房抵押贷款制度,针对不同经济状况的抵押人实行不同的利率标准,打破我国长期来固定不变的贷款利率制度,适应以市场为主调控经济的经济增长方式。
(二)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对银行的资产进行分解的同时,将由银行独自承担的风险进行分散和转移:即由银行一家承担发放抵押贷款和回收贷款本息等业务,转化为多家金融机构和机构投资者共同参与的活动;将传统的由“借款人-金融中介机构-储蓄者” 形成的信用链条,延长为由众多金融机构、投资者参与的信用链,从而将银行体系内的风险转移到证券市场上。由于在证券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投资者,当证券化的资产在这些投资者之间自由转让时,证券化资产就可以被合理定价,并且由接受定价的投资者自己承担投资风险,这样就极大地减弱了风险过度集中的可能性。因此,在证券市场上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金融风险是派生的、分散的,演化为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不大。由于住房抵押贷款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入、低违约率、贷款契约标准、易组合等特点,被认为是最适合于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如果抵押贷款证券化了,贷款银行将期限、利率相近的个人住房贷款组合成资产组,经信用增级后发行住房抵押支持债券,实现债权转移风险证券化,银行利润来源由存贷款利息差变为手续费,提前还款的风险就转移给了投资者。可见,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完善和调整制度的系统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