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近十年来,公立高校“转制”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文章对公立高校“转制”的研究背景、基本概念性质以及意义和必要性进行综述,以期对 “转制”高校这一“新事物”有客观和科学的认识。
【关键词】公立;高校;转制;问题
我国高等教育演变过程中,出现了一个新词,叫“转制学校”,或者“公立转制学校”。它作为公立学校转制现象的描述词,已被人们所接受。由于“转制”是个过程概念,它不足以表示这类学校的性质。[1]所以,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探索方面,作为“新事物”的公立高校“转制”都还处于摸索阶段。
一、研究背景
(一)国际背景
20世纪70年代末,英国政府开始了大规模的公共部门治理变革。教育作为传统的公共部门的一个治理领域,民营化已成为其变革的世界性潮流。教育民营化本质上就是利用公民社会选择机制和市场机制来打破传统上政府及其附属机构对于公共教育的垄断,形成一种包括公民社会选择和市场机制在内的多样化的公共教育供给机制。[2]
目前,世界各国已呈现出个人、社会团体、合作组织、公司企业等非政府单位和部门大力兴办各种类型和形式的教育机构,或积极参与教育运营的丰富多彩的教育民营化的实践活动。近十多年来,许多国家运用市场经济的法则和机制管理公立性质的教育机构和单位,对公立学校进行“转制”,则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教育民营化发展浪潮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办学体制改革。
在高等教育阶段,“转制”学校较为典型的有日本的长岗造型大学,新加坡的SMU大学等。尽管世界各国对此类学校名称不一,且就资金来源、资源配置、运作方式、效率高低而言也存在着诸多差异,但在国外较多的发达国家或地区,这类学校总体上因为适应社会的特征而获得了广阔的教育市场,呈现出越来越强的生命力。
(二)国内背景
我国的“转制”学校实验首先从公立中小学开始。1992年,天津最早进行了公立学校转制试点,1993年,在上海市徐汇区出现了第一批公立转制学校。到1998年底,全国12个省市已有近1000家公立中小学转制学校。[3]经过十多年的探索,不同地区在转制试验的过程中,从各地的实际出发,形成了各具特色、形式多样的基础教育阶段公立中小学“转制”模式。
由于公立高校所面临的困境与公立中小学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同时借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一些学者认为,在高等教育领域同样可以进行公立高校转制实验。学者们就公立高校“转制”的意义、可行性、概念等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在实践上,国内则涌现出浙江万里学院、齐齐哈尔职业学院等多形式的转制高校以及部分普通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等形式。近十年来,对少量公立高校进行“转制”的实践实际上是我国高等教育领域民营化在制度层面深入发展的集中体现。公立高校“转制”成为我国近十年来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
二、公立高校“转制”的基本概念
概念反映事物的特征。从现有研究文献来看,对公立高校转的到底是什么“制”的问题,业内学者则是仁者见仁。从搜集到的资料来看,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四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立高校“转制”,转的是投资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它的核心是在国有教育资源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转变单一的投资体制和运行机制。概括地说,就是学校的所有制没有变,变的是教育经费投入的来源以及政府、社会、家长和学校的关系。[4]李祖超认为,“转制”高校无论如何“转”,其性质依然是国有,即所有制不能转变。[5]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立学校转制的目的在于建立自我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办学体制改革主要是针对国家“包得过多、统得过死”的弊端提出的,其关键在于没有建立基层监督机制,缺乏独立的负责的教育中介机构。“故真正需要转的‘制’,是缺乏学校自我监督与社会监督之制,是教育中介机构不健全、不独立之制。只要这些问题不解决,政府同学校的关系也就难望理顺,所谓‘教育体制改革’就得一直进行下去”[6]。
第三种观点认为,公立高校“转制”转的是所有制和运行机制。有学者认为,“转制”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所有制的改变,公立高校可以通过资产转移的方式,转变成完全意义上的民办高校;二是机制的改变,即不改变高校的所有制形式,引入市场机制改变其运行机制。[7]也有论者提出,“公立高校转制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转变投资体制,二是转换运行机制,三是转变学校资产的所有制。这三者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项都是不完整的转制,其关键是转换学校资产的所有制。”[4]
第四种观点认为,正是基于学校的产业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的考虑,才导致公立学校委托社会力量作经营——管理的探索,把这种学校简称为所谓的“转制学校”,也属于马马虎虎的提法。[1]
从上述四种代表性观点可知,转制高校的概念与性质主要涉及到产权归属和投资体制、管理体制等运行机制是否转变。关于投资体制和管理体制的运行机制转变基本上已达成共识,分歧的关键在于转制高校是否要“转”所有制,即“转制”高校的产权姓“公”还是姓“私”。前两种观点尽管对转制的具体内容有不同的理解,但有一个共同点,即都认为转制不能改变公立学校的所有制,不管如何转,学校的资产都是国有。第三种观点鲜明提出转换学校的所有制是关键。而第四种观点则从根本上对“转制”学校持否定的态度。
参考文献
[1]陈桂生.中国民办教育问题[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 2001.
[2]刘复兴.教育民营化与教育的准市场制度[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
[3]胡卫.民办教育的发展与规范[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
[4]张兴.高等教育办学主体多元化研究[P].2002.
[5]李祖超.对我国公办高校办学体制改革的断想[J].教育研究,2002,(10).
[6]陈桂生.“民办公助”质[J].民办教育动态,2001,(2).
[7]唐安国,陈飞.部分高校实施转制试验的思考[J].民办教育研究,2005,(1).
[8]魏志强,唐安国.高等教育也可以“抓大放小”[J].上海高教研究,1998,(4).
[9]张乐天.实施部分公立高校向民办高校的转制[J].复旦教育论坛,2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