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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建设的基本思路、主要内容及其实施

来源:杂志发表网时间:2015-12-20 所属栏目:高等教育

  一、选题依据、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法学(律师方向)专业,以培养从事法律实际工作的应用型人才为宗旨,特别是将律师人才作为培养的重点目标,以适应今后法官、检察官从律师中选任的发展趋势。然而,迄今为止,学术界关于“理论型(学术型)人才”与“应用型人才”的界定仍然争论不休。导源于法律硕士培养方案的制定在各大高校的几度反复,很可能再度出现在法学本科(律师方向)的建设上。如今,在本科阶段,法学专业的设置一分为三:法学、律师学和知识产权。近几年,本科知识产权专业已在全国7所院校试点招生,部分高校已完成了知识产权专业本科的培养,毕业生已经成功就业,但各试点高校的培养方案却是五花八门,很不统一。要想避免这种现象再出现在律师专业方向的培养上,就必须尽快对法学本科专业(律师方向)的专业建设进行理论研究,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以逐步完善这个专业方向的培养方案,健全培养的体制机制。  暨南大学的“十二五规划”要求珠海校区实行“差异化”和“国际化”的发展战略,教育部新修订的本科专业增加了“法学(律师方向)”。在这种背景下,珠海校区人文学院开设了法学本科专业(律师方向)。有鉴于此,本文以暨南大学珠海校区法学专业(律师方向)的培养方案为基础和蓝本,从培养目标的定位、课程设置的调整、教学方法的改革以及师资队伍的建设等方面展开对这一新型、特色专业建设的研究、探索和实践。  二、专业建设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  本项目的设计思路是:以培养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操作能力的应用型高素质法律人才为出发点,按照有利于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理论分析能力和实践能力增强,有利于学生个性和才能全面发展的原则,从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实践环节、教学组织形式、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加大实践教学内容和实践教学课时比例,改进实践教学方法,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注重课内与课外、校内与校外教学活动相结合,为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供广阔的平台与空间,使培养方案成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可靠保证。  (一)综合素质与专业技能有机统一  法学教育到底是一种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在法学教育界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法学教育必须把握好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培养的关系,实现综合素质与专业技能的有机统一,这一点,已基本成为社会共识。综合素质的培养必须坚持“宽口径、厚基础”的教育理念。其中,“宽口径”要求法科学生扎实掌握法学专业的所有专业知识,尤其要掌握教育部规定的16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厚基础”则要求,法科学生除掌握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外,还必须广泛学习和涉猎哲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和历史学等多学科的知识。专业技能的培养强调的是,在提高法科学生综合素质的前提下,更加注重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加强对学生法律推理能力的训练和职业道德素养的熏陶,培养学生运用所学法学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处理好专业理论学习和司法考试的关系  国家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资格的统一考试,是我国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和门槛,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都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一方面有助于整个国家范围内的法律准则的统一,另一方面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教育也将产生导向性作用。2008年起国家决定法科学生在大四期间可以报名参加司法考试,这一决定将对法学教育领域直接影响。作为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专业学科,法学教研室的老师在教学安排上,一方面在日常的课堂教学上会讲解一些司法考试的真题,另一方面针对三年级学生复习司法考试开设若干门专题课程。使学生在专业理论学习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司法考试的竞争力。  (三)合理调整课程设置  长期以来,我们的法学教育一直存在着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活动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协作关系、共同承担起法律人才的培育任务,另一方面在于课程设置和课程内容安排的不合理。有鉴于此,重新梳理每门课程的具体内容,调整理论课与实务课的比例,适当增加实践课程,是法学(律师方向)专业建设的“必修课”。具体措施为:首先,对于16门法学主干课程,不仅不能削弱,甚至还要予以加强。  其次,适当合并若干选修课程或扩大课程名称的外延,充实课程内容,减少课程门数。最后,课程设置差异化。珠海校区法学教研室与本部法学院的教师结构不同,学术传统不同,具体的培养目标有别,因此课程的具体设置和安排,不能要求整齐划一,但也不能差异太大,否则是走极端路线,物极必反。  三、实施方案和实施方法  (一)在教学团队建设方面  本专业一直在努力引进和培养博士、教授等高层次人才,每年安排1~2名专职教师到国内着名高校短期脱产进修。2012年成功派出一名副教授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脱产进修,积极创造条件,聘请优秀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担任部分实践课程的兼职教师。通过努力,本专业已形成由1名教授、4名副教授、6名讲师、2名助教和若干名校外实务专家组成的教学团队,是一支由教学名师为带头人,热爱本科教学、改革意识强、结构合理、教学质量高的优秀教学团队。  (二)在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方面  已有2门校级精品课程的建设获得立项,2项教研教改项目获得暨南大学教改项目立项。两个具有鲜明特色的专业核心课程群已基本建成并初具规模:民商事法律核心课程群和刑事法律核心课程群。同时,本教学团队长期致力于加强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分校和澳门科技大学等兄弟院校的协同开发,促进课程建设开放共享。  (三)教学方式方法改革  改革课程体系,强化实践能力培养。一方面要增加实践类课程门数,将《证据学》、《律师学》和《法律文书》列为专业必修课,开设《法律诊所》、《模拟法庭》、《刑事法律实训》、《民事法律实训》、《仲裁与公正实务》、《非诉讼法律实务》、《涉外律师实务》、《诉讼律师实务》、《法律检索与分析》等11门案例教学和实务类选修课程。另一方面,为培养和强化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增设《法学方法论》、《法律论证理论》等选修课。  (四)强化实践教学环节  减少理论课教学时数,增加实践课教学时数。要求所有课程必须设计实践教学内容指导方案,理论类课程、应用类课程的实践教学时数分别达到该课程总教学时数的10%、15%以上。民事案例评析、法律诊所等实务类课程的实践教学时数占到该课程总教学时数的20%以上。继续完善与香洲区法院共建的巡回法庭建设,加强模拟法庭和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进一步扩大校外实践基点的建设范围,与珠海市中级法院、珠海市检察院、珠海市香洲区检察院、珠海市高新区知识产权法庭合作共建校外实践基地。通过此举,本科毕业生一次就业率达到90%,司法考试通过率70%以上,出现一批大学生创新研究成果。  四、项目实施效果  在实践珠海校区“差异化”发展战略的宏大构想中,人文学院法学教研室的老师团结一致,齐心协力,使暨南大学法学(律师方向)专业教学团队综合实力在省内居于领先水平,为最终实现暨南大学法学本科专业“以法学方向为根本和基础,以律师方向和知识产权方向为两翼”的全面发展的新格局,作出了自己应有的努力。  (一)团队的科研和教学实力大大提升  本课题组由7人组成,其中5人具有法学博士学位,3人具有高级职称,4人为讲师。本课题组成员多年从事法学各学科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司法实务经验,并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到目前为止,课题组成员共主持国家社科基金2项,主持教育部课题4项,省市级课题6项,出版专着4部,主编和参编教材8部,在A类和B类等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参与国家社科基金和司法部课题16项。通过这些项目的研究,本专业团队的教学和科研实力大大提升。  (二)教学效果良好,司法考试和就业率居高不下  暨南大学珠海校区法学教研室教师中,有10人为兼职律师,3人为珠海市仲裁员,1人获得美国纽约执业律师资格。  80%的教师具有从事各类法律事务的经验,教研室又从司法实务部门聘请多名经验丰富、理论水平高、热心法学教育事业的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兼职教师,承担起校内外课堂教学和实习、实训教学任务,开设多门案例评析、法律诊所等实务课程,与实务部门建立了长期合作。法律与政策实践中心、模拟法庭、实习基地的设备条件及指导教师素质,都能够充分满足实践教学需要。法学专业开设至今,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近3年司法考试通过率年均在70%以上。  (三)突出实践性和实务性,专业特色明显  设立在暨南大学珠海校区的“法律与政策实践中心”于2007年6月成立,是法学(律师方向)专业的校内实践基地。经过几年的发展,中心业已形成创新科研、实践教学、法律宣传和服务社会为主体的多功能平台。中心设有模拟法庭、中心网站、“那些花儿”广播站、政策咨询室、粤港澳社区建设与治理研究室、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巡回审判法庭、珠海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处暨南大学工作站等,主要通过模拟审判、模拟听证、广播宣传、法院正式庭审、政策咨询、社区服务以及法律援助等多种方式,为学生提供实践场所,也为学生能更好地服务社会做好基奠。  暨南大学珠海校区的法律与政策实践中心诸多活动走在了全国前列:第一个在法学院系设立服务于教学的综合性实践中心;第一个在高校设立巡回审判法庭;第一个创建劳教系统大学生广播站;广东省第一个由司法机构在高校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多家媒体也对中心的实践教学和社会服务进行了报道,如珠海电视台、《珠江晚报》、《珠海特区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以及新浪网新闻等,在校内外已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中心自成立以来,法学(律师方向)专业有600多人次的学生参与了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与社会服务活动,对特色人才的培养模式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尝试。  参考文献:  [1] 曾令 良.统 一 司 法 考 试 与 我 国 法 学 教 育 发 展 的 定位———我国多层次兴办法学教育的反思[J].法学评论,2002(1):146-151.  [2] 贺卫方.统一司法考试二题[J].法律科学,2001(5):3-7.  [3] 何勤华,陈灵海.统一司法考试后的法学教育[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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