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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会平等的哲学思考

来源:杂志发表网时间:2015-12-20 所属栏目:教育理论

   作为一种重要的价值取向,教育机会平等的理念与准则对于现代社会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它以个体人为基本出发点,主张确立一种自致性的努力方向以开发每个人的潜能,并为社会成员提供一种平等竞争的公正环境,而力图消除先赋性等影响个人发展的不正常因素。

教育机会平等的内涵

机会,是指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可能性空间或余地。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而言,机会是一种资源。所谓机会平等,是指社会成员在解决如何拥有作为一种资源的机会问题时应遵循这样的原则,即:平等的应当予以平等的对待,不平等的应当予以不平等的对待。

大致说来,教育机会平等具有这样一些具体的涵义:教育机会起点的平等;教育机会实现过程本身的平等;承认并尊重社会成员在发展潜力方面的“自然”差异,以及由此所带来的教育机会拥有方面的某些“不平等”。

教育机会平等的类别

(一)“共享的教育机会平等”与“有差别的教育机会平等”。共享的教育机会平等,是指从总体上来说每个个体都应当具有的大致相同的基本教育机会。有差别的教育机会平等,是指个体之间的教育机会不可能是完全相等的,应有着程度不同的差别。

(二)“形式上的教育机会平等”与“实际上的教育机会平等”。“形式上的教育机会平等”,是指现代社会“应当”具有的教育机会平等,是基于人的基本教育权利而确认的一种教育机会平等,是一种“纯粹的”教育机会平等。“实际上的教育机会平等”,是指现实社会所允许的教育机会平等,换句话说,是指形式上的教育机会平等在现实社会中的实际兑现状态。


(三)非社会提供的教育机会平等与社会提供的教育机会平等。

1.非社会提供的教育机会平等。天赋不同的人,竞争非基本教育权利的起点和接受高一级教育的机会显然是不平等的;出身于不同的家庭,孩子们所享有的竞争非基本教育权利的机会是不平等的,原因在于家庭职业、家庭文化、家庭经济背景不同;社会成员竞争非基本教育权利的机会不平等,往往是个人的运气或机遇所致;社会成员竞争非基本教育权利的机会不平等,往往也是个人的努力所致。

2.社会提供的教育机会平等。社会,主要通过各种管理组织——提供的教育机会,与天赋、家庭、运气、个人努力和地理位置提供的教育机会根本不同。天赋、家庭、运气、个人努力和地理位置所提供的教育机会,皆属私人权利,是教育机会享有者的个人权利。反之,社会、政府、各种管理组织提供的教育机会,则属于公共权利,是全社会人人均应享有的“人权和幸福”。

政府在创造教育机会平等中的责任

在义务教育领域和非义务教育领域,政府在教育机会平等方面的作用、职责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

⑴在义务教育领域:首先,政府在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前提下,确认公共财政的保障重点及其预算支出的刚性。政府应全力支付法定范围的免费义务教育,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让公平的、质量有保证的义务教育惠及所有学龄人口。其次,每一个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都应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教育标准,也就是要对儿童进行符合义务教育标准的“充分教育”。

⑵在非义务教育领域,非义务教育比较义务教育而言,更强调教育的选拔功能。非义务教育领域的教育平等应保证利用教育机会平等(机会均衡与能力本位)和受教育过程中的机会平等;教育活动中应首先尊重差异性,同时教育活动又应在差异性的基础上追求每个受教育者获得均等的“学业成功的机会”。只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教育机会平等问题上,政府直接介入的部分不宜过多、程度不宜过深,否则就可能造成新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可能造成新的不平等现象。

教育公平已成为当代世界各国制定教育政策的基本出发点,教育公平也被视为实现社会平等“最伟大的工具”。而没有教育均衡就实现不了教育公平,因此,教育均衡是教育公平的核心。教育均衡的问题不仅是中国政府需要解决的难题,同时它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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