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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境正义看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之争

来源:杂志发表网时间:2015-12-20 所属栏目:伦理学

   [摘要]环境伦理学包含了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两个重要流派,它们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一直处于争论状态,这构成了环境伦理学的重要内容。然而,在环境正义论看来,它们共同的缺陷在于抽象性,脱离了现实。非人类中心主义将具体的人消融在自然之中,是一种抽象的自然主义;人类中心主义强调超越群体利益差异与对立的抽象“类主体”,是一种人类乌托邦主义。环境问题必须与社会正义结合起来,才有可能得到好的解决。
  [关键词]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正义
  
  到目前为止,环境伦理学的发展已有几十年的时间,它所包含的主要理论是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是一个内涵十分宽泛的概念,在本体论层面,它认为人类在空间范围的意义上处于宇宙的中心;在认识论层面上,它认为人类在目的的意义上处于宇宙的中心,是宇宙间一切事物的目的;在价值论层面上,它认为人类总是按照自己的价值观解释和评价宇宙问的一切事物。非人类中心主义否认人在自然界中占据着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认为人与自然界的其他成员是平等的,并不具有什么特殊性,如果刻意拔高人在自然界中的地位,这只是人类的狂妄自大和狭隘的物种利己主义。可以说,环境伦理学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在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的争论中成长壮大。这两种思想的理论斗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当前生态危机的根源是人类中心主义吗?非人类中心主义者认为人类中心主义应当为当前的生态危机负责。因为工业文明背后的价值观是人类中心主义,它把人看成绝对的主体,自然界只是用于为人所开发和攫取的客体,从而导致人与自然的危机。而人类中心主义者认为,当前的生态危机并不能归咎于人类中心主义。墨迪认为,人和其他物种一样,不可能脱离自身的利益而存在,人理所当然是以人为中心,当前出现的生态问题产生于人类关于自然的知识超过了正确运用这些知识的知识以及人口迅速而无节制的增长。诺顿把人类的需要心理偏好分为两类:感性偏好与理性偏好,并认为,那种主张人的感性偏好都应得到满足的理论是强式人类中心主义,而那种认为只应满足理性偏好的理论是弱式人类中心主义,当代生态危机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强式人类中心主义,它只以人的直接需要、当前利益为导向,从根本上放弃了人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真正的人类中主义是弱式人类中心主义,它并不必然导致生态危机。
  第二,自然界具有内在价值吗?绝大多数人类中心主义者都把价值理解为客体对主体的效用,是人们根据自身的需要或某种评价标准对客观对象所做的评判,因此,自然界的一切事物只有在它们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时才有价值,内在价值只属于人类。非人类中心主义者认为,并非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自然界也同样具有内在价值。利奥波德将价值赋予整个大地,而不是只属于作为其中一个子系统的人类,共同体的利益才是确定其构成部分的相对价值的标准。罗尔斯顿提倡“自然价值论”,强调自然价值的两个特征:客观性与创造性。从客观性角度来看,罗尔斯顿把价值当作事物的某种属性来理解,反对将价值完全归结为人的主观偏好;从创造性的角度来看,创造性使得大自然本身的复杂性得到增加,使得生命朝着多样化和精致化的方向进化,价值是进化的产物,在人类产生之前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都有价值的产生与存在。
  第三,道德关怀的对象是否可以扩展到自然界?人类中心主义者总是把理性作为获得道德关怀的充要条件,因而伦理道德只能适用于人际关系,如果说人对自然有什么伦理可言,那最多只是一种间接责任或隐喻。但非人类中心主义者认为,从道德发展的历史来看,道德的进步过程本来就是道德关怀的对象不断扩大的过程,奴隶、黑人、妇女等等在历史上就曾经不是道德所要考虑的对象,但时至今日,这种看法早已被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同样,将来总有一天人们会认识到,现有的那种否认人对自然存在道德关系观点也同样会被证明是错误的。
  虽然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争论长期以来是环境伦理学的主旋律,但这种争论也并没有立,即给环境危机带来出路,相反,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到了20世纪后期,环境运动明显出现了一种转向,即环境正义的议题越来越受重视。在环境正义论者看来,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类中心,它们共同的缺陷都是过于抽象,与现实生活的距离太远。人类中心主义强调抽象的“人类”。非人类中心主义一味地追求境界之高远、浪漫之情怀,忽视了现实生活中特定人的生活境遇,抹煞了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和不同的诉求。
  所谓“环境正义”,是指人类不分国籍、种族、文化、性别、经济状况或社会地位,都同等地享有安全、健康以及可持续性环境的权利,而且任何人都无权破坏或妨碍这种环境权利。这一概念首先出现在美国,它的出现是美国民权运动的一部分。1982年,美国中部北卡罗米纳州华伦县的居民举行游行示威,抗议在阿夫顿社区附近建造多氯联苯废物填埋场。美国之所以选择这个地方作为有毒垃圾的处理场,是与这个地区主要生活着有色人种以及低收入人群相关,人们开始注意到,环境问题并没有真正地解决,而只是将它转移到这些人居住的社区中来了。1991年10月在华盛顿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有色人种环境领导高峰会”,将美国环境正义运动推到了高潮。在这次会议上,人们达成了有关环境正义的十七项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将个人、群体、地区、国家以及国家的环境议题都作为关注对象,把环境问题与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学联系起来,已经明确地认识到,环境问题如果不与社会正义问题联系起来是不会得到解决的。
  到目前为止,环境正义依然是西方环境伦理学、环境法学、政治哲学研究的热点问题,它不再强调抽象的人类或者抽象的自然。我们认为,环境正义是社会正义概念的延伸,它所处理的并不直接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而是在自然的背景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因此,在理论层面,环境正义包含了三个正义维度:国内环境正义、国际环境正义和代际环境正义。国内环境正义强调族群、性别、阶级和地域的正义,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弱势族群、下层社会的人们以及女性通常会成为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地域间的不正义,最为明显的是城市人的大量物质要求都来自于对农村生态资源的剥削,而由此所产生的环境后果大多由生活在农村的农民来承担。国际环境正义强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环境问题上的正义,因为一方面,占全球少数的发达国家人民消耗、浪费过多的自然资源,并制造了大量废弃物,另一方面,由于发达国家的资源剥夺与危机转嫁,占全球多数的落后国家的人民不得不承受更多的环境危害。代际环境正义探讨了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差异性,后代的生存与发展必须有赖于生态财富的维持,如果当代人只看重眼前的物质财富而忽略了生态财富,没有考虑到后代人的生态利益,那么他们是不会生活得幸福的。
环境正义最大的理论品质是强调了现实性与实践性,它强调现实生活中不同群体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在利益上的严重分化和对立,使得我们不得不正视不同人之间不平等的现实;同时,它认识到,环境问题要通过具体实践、而不是空洞的争论就可以解决的,因此,要真正解决环境问题,必须把它与现实的社会正义问题联系起来,只有消除了现实中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才有可能带来人与自然的和谐。
  从环境正义的视角来看,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都是抽象的,没有注意到人与自然关系背后是现实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非人类中心主义单纯强调自然的整体利益而淡化人类的利益,是一种抽象的自然主义,而人类中心主义强调那种超越群体利益差异与对立的抽象“类主体”,是一种人类乌托邦主义。
  非人类中心环境伦理学背后至少有两个理论支持点,一个是现代生态学的观点,另一个是西方浪漫主义文化传统。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道德是建立在对自然的现代生态学理解之上的。康芒纳曾概括出了四条生态学法则:第一,每一事物都与其他事物相关;第二,所有事物都必然地有其去向;第三,自然界最懂得自然;第四,没有免费的午餐。而最早将生态学中的有机整体观运用于环境伦理建构的是利奥波德,他提倡大地伦理学,认为对一个行为的评价标准就是看它是否有助于保护生命共同体的和谐、稳定和美丽,如果能做到这一点,就是正当的,反之,就是错误的。因此,这种大地伦理学重在强调自然的整体性与完美的秩序。在浪漫主义者的眼中,自然充满了活力与完整性,是人们执意追求的道德理想的象征,在当代能突出反映这种浪漫主义的是一种荒野观,代表人物是罗尔斯顿。在当代环境伦理学中,荒野是一个颇富特色的概念,它既指受人类干扰较少或几乎从未被干扰过的纯粹的自然,同时也是美国白人中产阶级所追求的一种精神象征。
  然而,从环境正义的视角来看,非人类中心主义单纯强调自然的整体性、人与自然的平等、对荒野这种精神目标的追求,力图将人消融在自然之中时,却忽略了现实世界存在着严重的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现象。处于不同社会地位及文化背景中的人对自然的理解是完全不同的,一个美国的白人中产阶级和生活在社会低层的有色人种对自然的看法肯定不一样,前者呼吁要保护野生动物、森林和荒野,而后者更关心的是城市社区的生活健康和医疗条件改善,是如何阻止上层阶级通过各种途径将废弃物埋藏在自己的社区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人对自然的看法也是不同的,发展中国家的人对单纯强调保护自然整体性的观点反应冷淡,因为它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对于发展中国家的许多人来说,他们要更多考虑的并不是自然保护,而是下一顿的粮食在哪里,他们的追求不是生活质量,而是生存问题。非人类中心主义把人们的视线从贫困问题、社会公正问题以及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补偿问题上转移开了,相反,环境正义注重把环境问题与社会问题联系起来,关注不同的主体对环境的不同认识与需要,使公民的生存权、健康权、不受歧视权、参与权等基本权利在环境领域里得到了充分体现与辩护。因此,正如温茨明确指出的,“生态学关注并不能主宰或总是凌驾于对正义的关切之上。
  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总是运用“人类”、“我们”这样一些全称名词,力图站在人类这个类主体的角度上,对以往的价值做出批判与反省,但人类真的是一个实在的共同体吗?正如台湾地区学者纪骏杰所说:“强将全球人类视为一整体,认为不同种族、地域、性别、阶级与年龄的人可以一起面对与解决‘共同’的问题,更是乌托邦的想法。”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并对自然发挥着影响的永远只是作为个体的、群体的活生生的人,这些处于复杂人类系统中的不同层次的人都有自己的特殊的需要与诉求。因此,我们不能离开客观存在的各种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异来抽象谈论“全人类利益”。  在环境正义论者看来,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所强调的环境危机后果的普遍性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总是正确的。从国内平等的角度来看,由于不同的人在地域、阶级上的差别,往往在一个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总是承担着环境破坏的后果,而上层社会的人群虽然掠夺了自然资源,对自然环境造成毁灭性的影响,却不需要担负生态危机。因此,在一国之中,通常总是占据着话语权的企业主、以及企业主与政府官员的结合体享受着由环境破坏所带来的利润,而生活境况低下的人群迫于生活及其他压力,不得不承受着环境破坏的苦果。从国际平等的角度来看,由于发达国家长期奉行自我中心主义,构筑贸易壁垒,实行不平等交往,根本不考虑甚至破坏别国、别民族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私欲,从而导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对立与冲突。事实也表明,最早意识到生态问题的西方国家并没有承担起他们所应负的责任,反而以自身的利益要求代替整个人类的要求,凭借自己的经济、技术、军事优势,对发展中国家实行危机转嫁,将环境破坏的恶果全部推到处于弱势地位的国家,严重削弱和剥夺了发展中国家人们的生存利益。从代际平等的角度来看,由于现代人处于现存的历史条件中,总是以一种“本代中心主义”的观念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忽视后代人也有不同于现代人的利益,以不可持续的方式来掠夺自然资源,从而压缩了后代人的生存空间,而后代人由于尚未出现,根本没有办法取得与当代人争取权利的话语权,因此现代人享受着环境破坏所带来的暂时性的好处,而后代人不得不去承受由此产生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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