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全新的对功利主义的系统解释和实践超越
来源:杂志发表网时间:2015-12-20 所属栏目:伦理学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产生于近代资本主义转型时期的英国,边沁构建其理论框架,密尔完善其内容结构,最终形成的恢弘体系深刻影响了整个世界的面貌。然而,任何一种理论都不可能完美无缺,功利主义也必须面对来自学术界的各种质疑和批判。由于批评者的批评仅仅限于学理层面,功利主义在实践层面依然占据着主导地位。在罗尔斯所处的时代,功利主义的境况依然是这样的:“在现代道德哲学的许多理论中,占优势的一直是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序言1罗尔斯认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没有建立起学理超越、实践有效的能够与之抗衡的实用和系统的道德观。因此,同样作为功利主义的反对者,罗尔斯试图通过自己的正义理论公平的正义 提供一种全新的对功利主义的系统解释和实践超越。在罗尔斯看来,功利主义是一种以个体苦乐原理为理论基础,通过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类比推理建立以“最大幸福”为追求目标的社会正义理论,这种理论存在着致命的缺陷。那么,功利主义到底有什么样的缺陷呢?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又是如何批判以及克服这些缺陷的呢? 1原初状态对类比推理论证方式的批判 继承英国经验主义传统和情感论特质,在文艺复兴“人的发现”基础上充分借鉴启蒙思想家对趋利避害人性论的阐释,功利主义将个体的经验作为立论基石。 1.1类比推理:个体经验上升为社会原则的逻辑通道 功利主义以个人的苦乐感受为其理论的基本出发点,在苦乐与功利、个人与社会之间试图进行简单的类比转换。 1.1.1苦乐原理是功利主义的理论前提 植根于西方的个体主义理论视域,功利主义创始人边沁明确肯定了个体苦乐感受对功利概念的重要意义:“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 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摆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一个人在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照旧每时每刻对其俯首称臣。” 而他对个体经验的泛化解读,直接定义了功利。“功利是指任何客体的这么一种性质:由此,它倾向于给利益有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所有这些在此含义相同),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有关者遭受损害、痛苦、祸患或不幸(这些也含义相同)。”由此可见,个体经验是功利主义逻辑的价值基点。个体经验如何上升为社会原则呢?毕竟功利主义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社会决策理论,这就必须理解功利主义对社会的解读。 1.1.2个体经验直接类比为社会原则是功利主义的论证方式 在功利主义者看来,社会作为共同体,“是个虚构体,由那些被认为可以说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个体与社会之间也没有不可逾越的障碍,甚至两者就是一体的。因此,个人的苦乐基本类比于社会的功利。“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 功利主义将个体的苦乐经验直接上升为社会的功利原则,个体基于苦乐的选择偏好直接上升为社会决策理论的价值依据。很明显,这种推理方法属于一种简单的类比推理。后期的功利主义者已经注意到个体之间的差别以及个体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的深刻分歧,但并没有反思这种推理方法的弊端。“个人的原则是要尽可能地推进他自己的福利,满足他自己的欲望体系,同样,社会的原则也是要尽可能地推进群体的福利,最大程度地实现包括它的所有成员的欲望的总的欲望体系。正像一个人是根据现在和未来的损失来衡量现在和未来的利益一样,一个社会也可以如此在不同的个人之间衡量满足和不满足。” 如果说,早期功利主义者受制于认知模式与思维方式的局限,在个体与社会之间进行简单类比的做法情有可原,那么,现代的功利主义者在明显意识到问题所在而无所作为时却令人不解,或许这就是功利主义论证方式的内在缺陷。 1.2原初状态假定:理性演绎对类比推理谬误的克服 罗尔斯认为,多元性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这种多元性存在的现实前提就是个体与个体的不同与差异。多元性是世界图景的架构模式,市场经济的强力推进催生个体的相互独立以及个体权利的分野,民主政治模式更是以承认多元个体权利为其合法存在的价值基点和逻辑前提。而功利主义个体类比社会的做法“没有严格地考虑个体的众多和区别,没有把人们将同意的东西看作正义的基础”。可见,承认多元与尊重多元正是功利主义论证方式缺失的维度,而将个体的感受经验直接上升为社会功利的类比推理方法也是错误的。其实,在功利主义发展过程中,功利在不同个体间的比较与计算一直是功利主义者面对的主要批判之一,密尔为此专门提出一个超脱和统摄多元个体差别的“仁慈的旁观者”来突破个体与社会之间的逻辑障碍。 罗尔斯试图通过回归传统的契约论,借助“原初状态”的设计克服功利主义的这一缺陷。传统契约论在西方文化中具有深厚的情感认同,社会决策行为的价值也以多元个体一致同意为合法性与合理性前提,也就是卢梭所说的“公意”。“原初状态”主要承载了罗尔斯的契约论思想。原初状态类似于传统契约论的“自然状态”,但鉴于“自然状态”受到的并非历史真实状态的诟病,罗尔斯将其发展成为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正义的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后被选择的。这可以保证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 由于所有人的处境都是相似的,无人能够设计有利于他的特殊情况的原则,正义的原则是一种公平的协议或契约的结果。”“无知之幕”遮蔽了功利主义所借助的个体经验,而“无知之幕”之后的理性选择又堵死了个体经验向社会原则转化的逻辑通道。 罗尔斯的理论前提已不是建立在特殊的个体经验感受基础之上,这就排除了个体经验如何上升为社会原则的逻辑前提,并且“原初状态”脱离历史的抽象化和排除经验的理想化保证了正义原则的达成。相比于功利主义的简单类比,社会原则的确立虽然仍以多元个体为关照对象,但确立的原则不再是个体经验的直接类比,而是抽象假定与理性演绎的结果,这种做法明显受到康德式论证方式的影响。 2 正义原则对最大幸福终极原则的批判 功利主义虽然以个体的苦乐原则作为理论基础,但毕竟是一种社会决策理论,通过类比推理升级为社会原则的终极目标是为了实现“最大幸福”。 2.1最大幸福:功利主义的终极原则 在功利主义的逻辑中,个体为实现最大利益的目标追求可以放弃暂时的利益和较小的利益,类比于个体的社会同样可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或者短期的利益而满足大多数人的愿望,使其达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或者整体利益的最大净余额,即“最大幸福原理”。“功利主义主张一种 ‘最大幸福原理’,它把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看作行为的唯一目的,其他一切东西都是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 罗尔斯对这种“最大幸福幻象”表达了深深的忧虑。 一方面,类比推理谬误衍生的“最大幸福幻象”只是关注总量的最大,或者模糊地概括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却从根本上忽视了分配是否公平,最大的利益总量是否能够关照到每个个体。 “功利主义观点的突出特征是:它直接地涉及一个人怎样在不同的时间里分配他的满足,但除此之外,就不再关心(除了间接的)满足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功利主义以个体利益为逻辑出发点,但所追求的“最大幸福幻象”却背离了初衷,走向了个体利益的反面。功利主义也曾试图解决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和谐问题,但单一的“最大幸福原理”却无法有效指导个体之间利益的合理分配。另一方面,“最大幸福幻象”遮蔽了对追求幸福手段和途径合理性的多维度考察。单向度的“最大幸福”往往是以牺牲其他核心价值为代价的,因此,功利主义必须反对这种简单化的 “最大幸福”,必须合理审视“最大幸福”的实现机制,尤其是在正义的视域之内。 2.2正义原则对最大幸福幻象的扬弃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试图用全新的正义原则替代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幻象”,即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 在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两个正义原则首先坚持了自由和权利的优先性,并且这种优先性不是以任何个体或群体的自由和权利损失为前提的。“最大幸福”的追求必须以平等权利的尊重与实现为价值前提,无此前提“最大幸福”就是无价值的,就是“最大幸福幻象”。同时,“最大幸福”不仅追求“最大”,还要实现分配“最优”。这种最优不仅关照“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从而实现对“最大幸福幻象”的纠偏,而且坚持追求幸福机会的平等性,为个体追求“最大幸福”提供制度保障。如果从更加宏观的视野审视就会发现,两个正义原则直接对应于社会的两个基本领域。第一个原则对应政治领域,用于确定与保障公民平等的基本自由;第二个原则对应于经济领域,用于指定与建立社会及经济的不平等,尤其是实现实质平等的不平等制度安排。总体而言,罗尔斯试图通过以社会基本结构为指向的两个正义原则来支持权利和义务的分派,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以此来克服功利主义“最大幸福幻象”。 需特别指出的是,如果说功利主义侧重对效率和最大幸福追求的话,那么罗尔斯正义理论显然更倾向于对正义和平等分配的坚持。因此有人说“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版,实现了当代政治哲学研究主题范式的转换:从自由到平等”正是通过“平等”对“自由”的限定,“最优”对“最大”的批判,功利主义从而完成了对“最大幸福幻象”的扬弃。 3优先原则对善优先预设的批判功利主义以“最大幸福”为终极目标,其理论深层结构中预设了善的价值优先性。这种优先性预设一方面保证了幸福的价值实现,另一方面也规避了价值实现的路径与手段问题。 3.1功利主义善优先的理论预设 功利主义的终极道德原则是“最大幸福”,类比推理仅仅是其论证方式,因而类比推理谬误的揭示并不能完全实现对“最大幸福幻象”批判的价值超越。“最大幸福幻象”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功利主义没有正确处理好正当与善的关系。一般认为,正当和善是道德理论中的两个基本概念,并且“一种道德学说的结构取决于它在何种程度上把这两个概念联系起来和如何规定它们之间的差别”。而正是根据对正当与善关系的不同认识和阐述,伦理学理论基本分为目的论和义务论两派,目的论坚持善对正当的优先性,而义务论坚持正当对善的优先性。从根本上说,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判是对“善优先于正当”的目的论的反思与批判。“罗尔斯把目的论与义务论之争转换成正当与善的优先性之争,其中争论的核心是功利主义,并把功利主义当目的论理论来进行批判。” 在罗尔斯看来,目的论的结构是:“第一,目的论把我们考虑的有关何物为善的判断(价值判断)作为一种分离的可以为常识直觉地加以辨识的判断来解释,然后又提出正当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已经指定的善的东西。第二,目的论使一个人无需参照何谓正当来判断事物的善。” 善的价值是独立的,这种价值独立性通过对善的价值的独断论从根本上割裂正当与善的价值联系,消解正当对善的价值的合理性审视。当“一个行为、一类行为或者对某种行为类型的禁止所产生的利益或伤害决定着道德上的对与错”时,正当不仅不能考察善的价值合理性,还必须以善的实现程度为其存在依据。功利主义基本遵循了这样的目的论立场,功利就是善,并且功利的价值是不证自明的,正当则是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功利的东西,正当依赖功利来定义。正是功利主义这种目的论的深层结构引起了罗尔斯的警惕。 3.2正当优先于善:罗尔斯义务论立场对功利主义的纠偏 目的论对善的积极定义能够实现道德说教与现实生活的全面接轨,而对善的价值的肯定和追求也能够激发人们追求善的动力和激情。然而,善的价值的自明特性因缺乏合理的审视与论证而导致乏力的逻辑说服力,善的价值独立性的过分强调容易导致善的价值的暴力,而对于目的的过分强调或行为结果的单向度评价,尤其是正当向度的缺失,容易引发道德虚无主义。目的论这种目的价值自明,手段天然正当无疑是对人的价值和尊严的亵渎。相比于目的论而言,义务论更强调正当对善的合价值性的审视,但对于正当的过分强调却容易导致空洞的道德说教,割裂道德与生活的联系,给道德生活造成更大的危机。 通过目的论与义务论的比较分析,罗尔斯采取了温和的义务论立场。所谓义务论是指:“人们行为或活动的道德性质和意义,最基本的不在于其所达成的目的(或者其所体现的内在价值),而首先在于它所具有的伦理正当性。而所谓伦理正当性,必定是伦理的而非单个道德主体自身行动目的或价值的实现程度。” 罗尔斯所坚持的温和义务论主要体现在两个优先性规则:自由的优先性和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性。两个优先原则隐含着一个更重要的优先原则:正当优先于善。罗尔斯明确承认了这一点:“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正当的概念是优先于善的概念的。一个正义的社会体系确定了一个范围,个人必须在这一范围内确定他们的目标。它还提供了一个权利、机会和满足手段的结构,人们可以在这一结构中利用所提供的东西来公平地追求他们的目标。正义的优先部分地体现在这样一个主张中:即那些需要违反正义才能获得的利益本身毫无价值。由于这些利益一开始就无价值,它们就不可能逾越正义的要求。” 由此可见,正当优先于善是罗尔斯“公平的正义”理论的基本结构,也是区别于功利主义的显着特征。正如有的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是正当优先于‘好’,还是‘好’优先于正当,实际上就构成了‘公平的正义’理论与功利主义的最深刻分歧。” 4结语 功利主义是一种以个体苦乐原理为理论基础,通过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类比推理建立以“最大幸福”为追求目标的社会正义理论。罗尔斯也承认,功利主义在现代道德哲学中具有优势地位,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方面,功利主义植根于深厚的历史传统,具有理论优势。其最早的萌芽可追溯到古希腊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学说,免除痛苦和灵魂安宁的消极快乐被转化为一种积极的意义,快乐更多被解读为人的需要的满足,所有人期望利益的实现。同时,法国启蒙思想家对人性的深刻认识有助于功利主义的创立。法国唯物主义理论中对人的需要的正视,尤其是爱尔维修的合理利己主义与公益论混合的观点,为功利主义沟通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提供了有益借鉴。另一方面,功利主义关照社会现实生活,具有实践优势。功利主义坚持认为,任何行为选择的最终标准都是其实施后所实现的最大社会功利。 具体而言,功利主义内涵经济、政治和社会方面的丰富思想。经济行为的选择必须以个体利益和社会财富的最大实现为目标,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政治决策的实施必须以尊重平等个体的自由权利为前提,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权利;社会政策的制定更应该从所有社会成员的自我价值实现出发,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自由。功利主义关注社会现实,强调行为结果,重视价值实现,在现代社会的历史语境中更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然而,功利主义的优势地位也不是绝对的,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正是针对其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而提出的。 笔者认为,作为功利主义的反对者,罗尔斯从三个维度对功利主义进行了批判:其一,功利主义逻辑方法———类比推理谬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的类比联想,承认多元、尊重多元的社会不能为了一部分人的利益而牺牲另一部分人的利益,社会整体功利的实现不能以个体的不在场为前提。其二,功利主义终极原则———最大幸福幻象。 简单追求最大幸福使得效率原则被推崇备至,但效率原则根本没有考虑到幸福的合理分配问题,最终可能走向功利主义终极原则的反面。其三,功利主义理论预设———善优先的预设。正当与善的关系并非简单的谁优先于谁的问题,而善优先的目的论结构却容易导致道德虚无主义,有必要借助义务论加以规约。 在此批判基础上,罗尔斯提出了自己的正义理论———公平的正义,论证方式是“原初状态”假定,试图越过个体经验到社会原则的逻辑障碍;基本内容是“两个正义原则”,努力解决最大幸福的价值偏失和分配难题;基础立场是正当优先于善,希望在正当的维度内保障善的价值的实现。当然,有学者认为,尽管罗尔斯对其进行了多维度批判,但“功利主义的一些缺陷并不足以否定其具有的现实有效性”,甚至有学者倡导“功利主义作为一种普世伦理何以可能”,本文对此类观点存而不论。在笔者看来,“正义设定界限(底线)后,越界的善就不再是善”才是罗尔斯正义论对功利主义的真实态度,而超越了功利主义的罗尔斯正义理论对于当前的社会建设是具有重要启示意义的。 参考文献 [1][英]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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