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杂志网
当前位置:首页>>伦理学>试谈哈贝马斯的后形而上学伦理观>正文

试谈哈贝马斯的后形而上学伦理观

来源:杂志发表网时间:2015-12-20 所属栏目:伦理学

  

  论文关键词:哈贝马斯;伦理学;后形而上学;现代性
  论文摘要:在价值诉求多元化的今天,哲学是否还能应对“什么是正确的生活”这一基本伦理问题呢?根据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伦理观之见,“差异性”或“多元化”内在地是现代性的一种特征,与此相应,“什么是正确的生活”已变成了一个开放的问题。任何试图对这一问题作出判断的道德原则都应当包含合目的的、善的以及公正的三重意义。
  
  现代社会多元的价值诉求和开放的理论空间为人们的行为选择提供了多种可能性,那么,怎样的伦理观念才能指引我们走向正确的生活呢?在哈贝马斯(J.Harbermas)看来,“差异性”和“多样性”是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必然产生的,然而,无论人类的现实存在形式具有怎样的差异,“有关那些永恒主题的争论一如既往”,譬如对“什么是正确的生活”的深层追问、人类以“交往”形式存在的基本事实,以及人们对无暴力、无压制的、互相理解的交往关系的渴望。哈贝马斯提倡在平等自由的交往中寻求一种与后形而上学时代相适应的开放的道德共识,这种道德共识内在地蕴含着合目的的、善的以及公正的丰富内涵。
  
  一、现代性道德话语分析
  
  在价值多元化的今天,伦理学是否还能为人们提供“什么是正确的生活”或“我们应当做什么”等问题的答案呢?这是哈贝马斯深入伦理话题的逻辑起点。所谓“正确”,在伦理语境中具有一种值得模仿的生活样本的意义。正如各大宗教把它们缔造者的生活道路奉为救世之路一样,形而上学的伦理观念也曾提供给人们“好的”生活模式。然而,随着宇宙价值观的消亡和宗教教义的解体,社会变迁的加速,时代精神结构的改变以及多元化价值诉求的增加,期望对诸如“幸福与美德、品质与社会风尚、共同体与传统等”问题被哲学家一劳永逸的解决已经是不可能了。哈贝马斯指出,“差异性”或“多元化”内在地是现代性的一种特征,是被人们普遍感知的经验事实。与此相应,“什么是正确的生活”这一基本伦理问题也变成了一种开放的问题。如果在自由社会里每一个人都有阐明和追求自己好的生活构想的权利,那么伦理学就必须把自己限制在形式的地平线上,“作为存在哲学,它仅仅解释一种自觉的或真实的生活方式的条件和形式;作为解释学,它研究一种通过进程传统而达到的自我理解;作为商谈理论,它追循为弄清自我身份所必须的论证过程。”基于这种后形而上学的设想,哈贝马斯对以下几种深具影响力的现代性道德话语作出了独到的分析。
  在哈贝马斯看来,“克尔凯郭尔(Kierkegaard)是第一人,用后形而上学的概念‘自我存在的可能来回答关于自己生活成败这一伦理基本问题”。它昭示着伦理学将不再说明什么是模范人生的统一模式,而是建议个人参与某种冥思以实现一种真实的人生。克尔凯郭尔在《非此即彼》中论述了“美学的”与“伦理的”两种不分伯仲生活方式。然而,这种“非此即彼”随之带来一种切中生命要害的绝望感。这种绝望已然不是针对具体对象,而是一种新的生活态度的选择。这种在新旧两种生活方式中选择的痛苦只能是伦理性的:如果说美感地生活意味着个体是其直接所是的话,伦理则是由之成为他要成为的东西。从这个意义上讲,伦理选择就是要确立自我的意义,要从碎片化的现代生活的无名散乱状态取回自己,并给自己的生活以连续性和透明性。换言之,伦理生活对个体而言本质上不存在任何一种外在的强制力量,而是自我存在可能性的要求。个人在对未来各种可能性的关照以及对过往的自我批判中掌握他的生活史,并由此使得自己成为无可替代的个人和无可混同的个体。“这样的一个个人在社会维度上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对他人能够负起义务;在时间维度上对自己的关切会建起对生存的历史性的一种意识。”总的说来,哈贝马斯对克尔凯郭尔的伦理回归之路持谨慎考量的态度。他认为这项方案终究是将一切注意力都放在个体的自我反思与自我选择上,而相应地,伦理上自觉的生活安排也就被理解成狭隘的自我全权。事实上,保证我们的生活不会误入歧途的那种力量和信念不是径直与上帝或先验自我同一的,而是在一种世俗的交往联系中我们必然遭遇的。正是基于“人是在交往中达到自我理解和彼此体谅”这一事实的考虑,哈贝马斯强调道德问题首先应关乎一种交互主体的关系。
  另一项重要的现代性道德方案来自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John Rawls)。他在一套严格的预设前提下,提出以“作为公平之正义”为核心的新自由主义道德解释。虽然哈贝马斯称自己与罗尔斯只是“家族内部争论”的辩友,但他们之间的分歧仍构成20世纪末最引人注目的一场哲学论战。首先,哈贝马斯对罗尔斯通过“原初状态(Initial situation)”、“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等抽象设定来解决问题的方法持有异议。罗尔斯假定,各方契约参与者在初始时“不知道各种选择对象将如何影响他们自己的特殊情况,他们不得不仅仅在一般考虑的基础上对原则进行评价。”由此保证所做出的每一个契约都具有普适性与公度性。哈贝马斯认为,通过信息约束一开始便把特定立场的多样性中立化,把一种共同的视角强加于原初状态中的参与者各方,实际上只能是“理想化地”剥夺参与者各方的实践理性。这种做法忽视了一种基本现实:我们无法通过任何方式来掩饰各种异质文化特性或多样价值观之间的差别和分歧,设想人们在缔结社会契约之初,对自己的天赋、才能乃至历史和文化一无所知。另外,哈贝马斯也不赞成罗尔斯通过促进政治自由主义对多元化社会彼此冲突的世界观保持中立态度从而回避更本质的问题的企图。罗尔斯说:“如果我们认为正义总是表示着某种平等,……平等恰恰就隐含在一种法律和制度的概念自身之中,只要它被看作是一个普遍规范的体系。”哈贝马斯指出,这种价值中立化的“形式正义”看上去似乎替换了缔造某种生活模式的企图,但事实上这是对世界观的多元主义和生活风格的个体化作出的一种消极反应。它使传统的道德分裂成一般性的社会伦理规则和抽象的合法性;社会伦理的要求与个人道德的要求是分离的,一个严格服从组织规范的好员工与一个冷酷无情的坏父亲对一个人而言是没有任何整体关联的。而事实上,公民的私人自律和公共自律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它们融会于这个实践中的血肉之躯上。
  与前两种建构性道德话语不同的是,后现代的道德则以消解道德的姿态出现,它反对任何形式的话语霸权,试图开辟用美学征服伦理学理智大厦的道路,即“所有道德之道德,都将是审美的快感”。哈贝马斯尊重现代世界观的多元主义,认为伦理学应当放弃对个体各种生活蓝图与局部生活形式的特定实行作批判,但他也指出,哲学无法放弃对生存模式的整体性反思。一旦遇到涉及“类属伦理学”问题,一旦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的伦理自我理解整个处于危险之中,哲学就不能避免自己站在某种伦理立场上表态。以现代生物技术带来的自我认同危机为例。生命科学及生物技术的进步并不仅仅扩展了已知的行动可能性,更使得一种新的干预成为可能,即人类的决策和行为能力突破有机自然给予“既定的”东西和必要时能“培育的”东西的界限,推进到了对人的机体的制造。迄今为止,宗教的信仰抑或是世俗的理念都从这一事实出发,即新生儿的遗传结构是带有两种不同染色体苗的一种不可预见的结合的结果,这一不可预见的偶然代表的是我们互人格关系原则上平等本性的一个前提条件,它是个人未来生活史的机体基础,也是成人能够对自己的生活史做出一种批判的评价、修正和负责的基础。然而,一旦成人把后代的遗传禀赋看作是可造型的、可由自己意愿设计的对象,并以相应的行为对自己后代遗传问题上行使了某种支配,便抹杀了人与物事之间的界限,并产生一种新的责任归属结构——后生者们可以追究他们基因组的制造者的法律责任,使之对那些在他们看来不合愿望的他们生活史的机体出发状况的结果承担责任。由是,通过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自然”禀赋所作的这种不可逆转的决定,就产生了一种迄今未知的道德及法权关系。因此,伴随着科技发展,伦理追问不是退出人类的思想舞台,而是将向着更深处前进。那么,究竟应当如何思考和解答现代生活的伦理问题呢?

  二、后形而上学的道德方案
  
  在哈贝马斯看来,伦理问题不仅涉及理智也包含情感、不仅涉及认知也包含意志,不仅关涉自尊也牵扯彼此尊重,因而,要找到一个与生存本身相应的“道德真理”不过是一种妄想。正是在此意义上,克尔凯郭尔、罗尔斯及后现代主义因其对多样化生活的洞见而成为哈贝马斯的盟友。不过,基于以上分析可见,哈贝马斯对他们应对的方式并不认可。在他看来,只有通过自由对话、理性论证达成的价值共识才能构成道德原则的普遍有效性基础。正如康德所做的那样,哈贝马斯也区分了实践理性的类型及其对应的“应当”类型——“实践中的有效性、伦理上的严谨性和道德上的正当性。”相应地,在判断“正确的生活”时,有效的道德原则应当蕴涵合目的的、善的以及公正的三重意义。“相应的实用性交谈的目的,在于推荐合适的方法和可实施的并规范。相应的伦理——实存的交谈目的,在于为有关生活的正确方向和个人生活方式之形成提供建议。相应的道德——实践的交谈的目的,在于为在规范所调节的行为领域中发生的冲突的公正的解决方案达成协议。”


实用一经验的论证发生在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譬如,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各式各样“必须”加以解决的实践问题。该怎样完成这项工作计划?大学毕业了是立即读研究生还是先工作?这里通常涉及两方面问题:在目标给定的情况下理性地选择手段;在手段及条件给定情况下理性地权衡目标。日常经验告诉我们,一旦“应当”涉及到这样一些实用的任务,我们依据自身条件、根据经验,出于效益的考虑或其他抉择规则进行观察和权衡就是合适的。此时,实践理性的思考是在目的合理性的视域内进行的,其目的在于寻求合宜的技术手段、战略或计划,它将经验知识与假设目标联系在一起,并根据决策的后果进行评估。可见,实用性商误的目的只在于推荐有效且可行的方法:“理性抉择之能力并不延伸到利益与价值取向本身,而是将利益与价值取向作为即定的先决条件。”
  哈贝马斯指出,因为实用一经验方面的论证是从某个以自己的目标及手段条件为出发点的行为者的视角提出来的,其他人的价值仅在于充当我们实现自身行动计划的手段或有限的条件,道德问题在这儿根本就是不可能提出来的。然而,一旦生活目的或优先考量的价值本身出了问题,受到严肃反思,则“我应当做什么”这一疑问便会超出目的合理性的视阈。在亚里士多德传统中,重要的价值选择是与善的生活联系在一起的。“美德即知识”,一切的善最终都依赖于知识,即合理地取得自己的幸福。在此,实践理性扮演了给予幸福生活某些建议的角色。然而,这里的“应当”仍具有一种相对性,即它只能针对决心过一种真实生活的个体的决策能力给出建议。在这样的自我理解的过程中,商谈参与者与行动者的角色是重叠的,他在伦理一实存的商谈中是不能被别人所取代的,别人既不能代他作为当事人,也不能代他作为证明者。此时理性与意志互为规定。我们一旦深刻地认识到什么对我是好的,我也就会以某种方式给自己做出了建议——这就是一种自觉的决策的意义。然而,实践理性的伦理应用仍与自我中心——我的生活目的视角紧密相关,其他的人、生活世界和利益状况的意义仅仅在于:在我们的主体间所分享的生活形式这一框架内,他们是与我的同一性,我的生活世界和我的利益状况交织在一起。那么,追求自我实现的主体如何超越内省自我而开放地成为参与普遍公共生活的社会主体呢?
  这一追问使得我们可以接近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的深层目标。在他看来,实践哲学的现代形态和反本质论的道德理论应当是康德式的,是关于对人人都平等有益的公正的共同生活的规则的道德政治问题取代从总体上看来什么对我有利的生存问题。康德认为,必须从现实生活的目的性现象反思人的最终目的,否则自然、个体和社会生活中的目的会没有着落、没有根据。这就提出实践理性的第三种视角,即考虑如何解决“属人的”更高的道德问题。在此意义上,我们跳出自我中心并认识到与他人的联系,这里的道德规范可以理解为这样一种“应当”,即它既不仅仅依赖于主观的目的与手段,又不只以一种对我来说好的、成功的或无过失的生活为最高目标,它传递着这样一种有效性:一种准则只是当所有人都愿意它在类似的情况下为每个人所遵循时,才是正当的。由此,“我应当做什么”便从道德角度通过“人们或者我们应当做什么”的问题而得到回答。
  康德曾指出“纯粹理性能够在自身就包含一个实践的,即足以决定意志的根据。”哈贝马斯补充道,康德在这里其实是把自主的意志与全能的意志混为了一谈。为了能将自主意志视为绝对占主导地位的东西,康德不得不把它推出理智之领域,成了超现实的“至善”,即最高完备性、无所不包的存在性、道德与幸福的无矛盾的和谐境界。而在我们所认识的世界里,自主意志的现实性仅仅在于善的理由如何能够靠其他动机的力量坚持到底。哈贝马斯在保持康德道德洞见的基础上,对绝对命令给予交往和商谈理论意义上的改造。“我的出发点在于:参与者并不想用暴力或妥协,而是想用沟通来解决他们之间的冲突。因此,他们首先就要尝试进入话语状态,并在世俗基础上建立起一种共同的伦理观念。”他认为,只有在一种普遍扩大了的商谈的交往的前提下——这商谈是为所有可能的当事人所参与,并且在交谈中他们能够基于一种设定的立场通过论证对规范及行为方式的总是可以引起质疑的有效性之要求表达态度——才能建构起每个人的视角与所有的人的视角重叠在一起的那样一种较高层次的主体间性。这种不偏不倚的基点超越了每个参与者自身视角的主观性,而又没有失去与参与者表述行为之立场的联系。道德一实践的商谈因而意味着我们与交往的他者在内在视角上得到一种理想化的拓展。在这一论坛上,只有那些使所有当事人的共同利益得以表达的关于规范的建议,才能赢得经过论证的赞同。正因为如此,哈贝马斯确信,只有通过论证性商谈的方式达成的价值共识才全面地包含着以下三方面的要求,即根据目的合理性原则行动着的主体的意欲、追求自我实现的主体的决策力以及具有道德判断能力的主体的自由意志的统一,因而能为参与者共同遵守。
  
  三、结语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伦理问题以及道德困惑将以更加错综复杂的方式存在着,警觉、洞悉并解决这些问题并不容易,需要人们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借鉴和反思西方思想家的研究成果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途径。这里,我们透过哈贝马斯的后形而上学视野认识到,“什么是正确的生活”的问题并没有绝对的论断,而只有靠论证性的商谈完成。可以说,随着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伦理观的展开,关于“正确生活”的认识正悄声无息地发生着一系列道德主题及参照背景的深化:从经验层面根据目的合理性行动的主体的意欲,到亚里士多德传统中的自我实现的善的意愿,再到康德的内在反省式的绝对命令,直至走向通过平等主体间的交往、商谈和论证最终达成的共识。哈贝马斯设想,通过商谈、论证得到的共识性规范可以同时满足以下两方面的期望:对往往是存在于所有人的共同利益之中的那种事物的洞察;对将所有人的意志不加压抑地收纳于自身的那种普遍意志的洞察。就此意义而言,由道德的理由所规定的自主的意志并非外在于论辩性的理性,而是完全内在于理性之中的。可见,这种主体间平等的商谈是一种试验性、程序性、探索性的活动,它集中体现了人类的实践理性和对公正及自由的向往,肩负着达成实用的、善的和公正的三重意义的使命。
点此咨询学术顾问 快人一步得到答案

SCI期刊问答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