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国外科研伦理学研究状况
来源:杂志发表网时间:2015-12-20 所属栏目:伦理学
科研伦理问题在国外已得到普遍重视,但我国的公众对于科学还存在着盲目的崇拜,认为科学研究是一块净土。然而频频曝光的学术不端行为打破了人们的美好感觉,这虽然影响了科学和科学家的形象,但同时也是科学研究革除弊病,健康发展的推动力。尽管科研诚信已在我国引起了普遍重视,但范围更为广泛、也更为重要的许多伦理问题并未得到公众的认识[1]。 1. 科研伦理的意义与概念 科研伦理学的发展水平在很大程度上标志着一个国家的社会文明程度和进步程度,表明一个国家对人的尊重程度以及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程度。科研伦理是科研人体现自身文明和道德的行为。 科研工作者进行科学研究,最初设想是为人类解决问题,是好的初衷。进行研究设计,科研工作者是已知,研究对象是未知,如若不让研究对象知情,就存在欺骗,就是不道德,违反伦理。许多时候存在这样的情况: 我们有能力做许多事情,但社会、舆论、道德底线、良心等等提示我们不能做这些事情,“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慎独”、“勿以恶小而为之”等,就是一些约束性提示。科研伦理就是对科研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约束,约束一些科学上“能做”到,但伦理上并不“该做”的科研行为。 医学伦理学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第一是提高从事生物医学科研人员的伦理学意识如真正做到知情同意、避免科研人员与受试者之间或其他方面的利益冲突等,第二个层次是科研伦理审查体制的建设,即伦理委员会对科研项目的伦理审查,第三个是国家政府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来规范前面两个方面的行为[2]。 2. 我国的科研伦理研究现状 我国的科研伦理研究应该说还处于一个初级的阶段,未形成具有严谨研究方法和完整思想的研究体系,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和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既要加强科研伦理的伦理学理论研究,又要加强对我国国情现实的观察、分析和应用,还要加强管理和法律法规的健全。 加强教育和宣传,营造关注科研伦理的社会氛围。越多的人理解、明白科研伦理,进而关注、监督科研伦理,越能促进科研伦理的发展。国际医学教育专门委员会制定的全球医学教育最基本要求涉及七个领域,其中第一个领域就是职业价值、态度和伦理[3]。科研工作者,从观点认同到工作积极配合,进而自觉自发地主动实施。但现实是大多科研工作者对伦理并不重视,只是敷衍应付要求,随大流,类似中国式过马路: 别人不重视,我也不重视,因此需要强化研究人员的伦理责任。 目前宣传在积极的做,起到相应的效果,使更多人接触伦理,包括科研人员和社会人员,重要的是管理。加强科研伦理的教育和培训是科研伦理管理非常重要的环节,尤其是对青年研究者的教育最为关键。应向大学生和研究生开设科研伦理课程,就研究设计、研究方法、数据分析、实验研究中会涉及到伦理问题的环节,加以注释和强调。对象的保护、研究者的责任,以及研究成果在期刊文献的传播等方面加强教育,对科研人员关于学习、认知发展的看法和对道德问题的看法施加影响[4]。虽然一些国家和国际专业组织确定了越来越多的关于抄袭等不端行为的种类,但是在许多国家的研究环境中,抄袭的定义是不明确的,其行为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应加强对学生科技技巧和如何避免抄袭的培养[5]。将科研伦理理念尽早在潜在的科研人员心中扎下根。 管理过程中仍有诸多问题,比如不同单位对伦理学要求的理解尚不一致,审查/知情同意的尺度存在差异; 很少提供标准规范的知情同意书。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方式尚不规范;知情同意书不通俗易懂; 受试者未阅读或未仔细阅读; 受试者不提问或很少提问( 表明解释说明得不够) 。 因多方之间的利益冲突,给执行带来各种压力: 实验牵头人的名望、权威压力; 组长单位和本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形成了与他方利益之间的冲突,使压力落在伦理审查委员会( IRB) 上; 因本单位领导不了解科研伦理审查工作而带来的行政压力等。 重视度不够,执行过程中许多单位很少有否定性的审查结论,即审查的严格性欠缺。有些单位的伦理委员会很少为本单位的科研人员和伦理委员会成员提供持续性的教育培训,也缺少相应的能力。几乎没有持续性的审查,即通过的审查项目没有要求其在项目进行期间提交进展报告,也没有下去检查知情同意等方面的执行情况。 科研情况发生变化,给管理带来难度。之前项目多是由一个项目负责人负责,资金主要来自政府资助,涉及的受试者人数不多,试验机构一般是大学的教学医院; 但现在的科研已经向多中心试验( 有文章统计,45% 以上的项目是多中心,大概平均有 4 ~7 个机构参加) 、科研商业化倾向增大、新类型研究增多、科研项目数量快速增长和受试者/患者的消费者权利意识增长等[6]情形转变,都给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工作增加了压力。 3. 针对诸多问题,各国伦理研究者做出不懈的努力。 对于科研伦理管理的最早规范性文件应起始于 1947 年的《纽伦堡法典》,主要就医学实验中的知情同意进行了规范; 其后世界医学学会于 1964 年宣布了更加著名的《赫尔辛基宣言》对研究方案的审查、知情同意等进行了规定; 1978年,美国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人体受试者国家保护委员会提出了《贝尔蒙报告》,提出了医学实验研究的三个基本伦理原则: 对人尊重的原则、仁慈原则和公正原则。许多世界性组织和各个国家还制定了针对科研伦理的各种世界和国家层面上的法律、指导方针和行为准则。 科学道德与责任常设委员会( SCRES,The Standing Com-mittee on Responsibility and Ethics in Science) 于 2002 年 9 月,通过对多个国家的伦理标准的分析,发表了《科学责任与伦理标注: 一个经验分析》[7]及《科学责任与伦理标准: 背景、内容及职能分析》[8]的文章,并颁布了《伦理数据计量标准》[9]等文件,对于科研伦理的研究和规范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经常性的会议在全球举办,讨论规范科研伦理、国际合作、知情同意、生物安全、IRB 能力建设、质量控制等专题,包括相关法规、伦理问题、弱势人群保护、质量保证与过程监督、社会行为研究、热点问题等。受试者保护工作体系建设,IRB审查和如何与研究者进行沟通,利益冲突的应对及管理,负责任研究行为,知情同意和相关培训教育。 执行中强调监督,比如对实验记录的管理,如何保证数据的真实性,有些实验室采用视频录像,将整个实验过程全程记录,这样既简便又可追溯性强。不断加强对走形式的预防,将科研伦理的初衷落在实处。 科研伦理要加强,当然在宣传和执行过程中,要注意管理的适度性和恰当性,避免出现道德恐慌[10],避免延迟科学研究的正常进行[11]。 4. 医学遗传工作的必备素质. 作为医学遗传学工作者,要学习遗传伦理学,掌握遗传学和基因研究前沿与伦理学、临床遗传学与伦理学、遗传学在公共卫生中应用的伦理学、生物信息库和基因专利伦理管理、转基因技术伦理学的知识,明白实验对环境的影响、结果对社会的影响、数据对家庭的影响。比如遗传咨询和检验中,咨询者和检验对象信息的保密,如若有泄漏,就可能会对其家庭幸福造成很大影响; 做遗传分析时,对象的分析结果可能会让社会对其归类,甚至会对某一群体产生歧视等不利影响; 运用转基因技术时,要充分论证其可行性,是否伦理可行,其产生的不可预料的结果可能会对社会和环境造成极大的不可逆转的影响。 所以,在医院进行医学遗传学研究中,时刻保持重视科研伦理的态度,切实执行科研伦理的各项要求,以真实的数据,诚实的论述完成研究。谨慎自己的行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对社会负责,体现自己的文明。 参 考 文 献: 1 方玉东,张莉莉,陈越 . 国外科研伦理管理理论与实践综述[J].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1( 2) : 97 -101. 2 Global Forum for Health Research,the 10 /90 Report on Health Re-search 2000,chapter 7,Capacity development for health research,pub-lished by the Global Forum for Health Research,134. 3 The Australian Medical Council Medical school accreditation histo-ry. Available at. asp,accessedon May 31,2005. 4 Mark D. Winstona,Ethical leadership and ethical decision making: Ameta - analysis of research related to ethics education[J]. Library &Information Science Research,2007,29,( 2) : 2007: 230 - 251. 5 Elizabeth Heitman,Sergio Litewka,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on plagia-rism and considerations for teaching international trainees[J]. UrologicOncology: Seminars and Original Investigations,2011,29 ( 1 ) ,2011:104 - 108. 6 SCRES. Standards for Ethics and Responsibility in Science: an Empiri-cal Study,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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