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艳照门下谈网络社会道德构建
来源:杂志发表网时间:2015-12-20 所属栏目:伦理学
论文关键词:艳照门 网络社会 网络社会道德
论文摘要:网络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延伸了人类传统意义上的社会结构模式,拓展了人类活动的空间,为人类带来了方便快捷。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诸如情感危机、道德失范、人性异化等社会问题。艳照门事件引发对网络社会道德构建的思考。设想从法律层面和技术层面对网络社会道德失范源头进行监控,从网络社群自我治理人手来重构网络社会道德。
刚刚进人鼠年大门的香港演艺圈明星们,因为某些明星的道德失范与隐私泄密而一片哗然。本次事件的曝光牵扯演艺圈明星之多是香港有史以来最多的一次且案件仍在审理中,香港警方透露可能会牵扯到更多的明星。事件中网络媒体的大肆报道与炒作,使得网络社会道德问题再次引起激烈争论,笔者就此提出几点有关网络社会道德构建的设想,期待商榷。
1网络社会概念及其特征
作为第三次工业革命兴起的主要标志,电子计算机的诞生推动了计算机网络世界出现,颠覆了传统社会结构形态,世界被编织成一个“网络社会”。1984年,美国科幻作家吉布森发表了赛博朋克小说《神经流浪者》)(Neuromacer),文中指出:“网络空间是成千上万接人网络的人产生的交感幻像……这些幻像是来自每个计算机数据库的数据在人体中再现的结果。这里,吉布森从科幻的视角第一次使用了“网络”这个名词。网络社会是指社会化的赛博空间(cyberspace),是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与现实社会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人的第二生存空间,即所谓的“虚拟社会”。“人们在这个社会中所面对的世界不是一个由原子所构成的物理世界,而是没有颜色、重量、长度的比特(bit信息最小单位)所组成的世界。现时代的人既生存在一个现实的社会中,同样不可避免地也要生存于网络社会之中。这两种社会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网络社会作为一个崭新的社会形态与以往传统社会有明显的区别。首先,网络社会以高精尖端技术作为建立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作为载体实现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与协作。传统社会中的权威在网络社会中被阻隔,网络社会成为一个没有中心的社会。其次,网络社会是一个自由、开放、没有疆界的空间。网民间松散的联系与流动性,决定了现实社会的种种束缚制约在此被搁置。再次,网络社会是一个虚拟世界,网民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社会身份被打破重组,取而代之的是各种虚拟名称,为网络社会道德构建设置了障碍。
2网络社会道德失范与困境
艳照门事件发生后,各种媒体纷纷予以大篇幅报道、转载。作为信息传递最为迅速的网络媒体自不甘落后在各自网页醒目位置刊登出相关报道及所谓“证据照片”,一时间各大网站的浏览量、点击率迅速攀升。该事件也成为香港演艺界有史以来最受关注的事件。对该事件,我们是否该冷静思考呢?仅仅是责备照片中公众人物的道德失范吗?是不是也应该思考网络中行为主体的道德失范行为呢?
2.1网络信息提供者与浏览者的道德失范
在该事件中有两类网民群体值得关注,一是艳照门事件中的主角们没有对自己的隐私很好的保护,才使得艳照流传出来,成为此次道德失范事件的导火索;另一群体就是艳照门事件的助推者—广大普通网民。在网络社会中,网络行为主体广大网民存在着一方面希望通过网络信息共享的特点了解与分享心目中偶像、精英们的隐私,另一方面却又极力主张保护个人隐私的矛盾心理。从道德伦理角度来说,要考虑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网络道德基础。在现今的网络世界中,各种免费、简单、便于操作的偷窥软件横行网上,网民可以运用这些软件偷窥别人电脑中的信息。艳照门事件出来后,网民们争先恐后地通过各种搜索引擎,下载、欣赏这些照片,甚至与自己的朋友一起分享明星的隐私,这给艳照门的主角们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
首先,由于网络是个虚拟世界,存在无政府主义、监管不力等问题,因而上网者敢于自我降低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要求,在网上做出与现实社会道德相悖的行为。在社会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极为珍惜,不希望自己变成一个透明人呈现在世人面前。但在网络中由于虚拟身份的掩饰,专门以揭露他人私生活为乐趣的帖子在各种论坛中屡见不鲜。而这些信息的源头传播者往往是网络世界中的高手,他们对道德规范的漠视导致网民集体道德沉沦出现。
其次,现代化通讯手段的出现,缩短了彼此间的距离。网络出现后,通过几根光缆把几大洲都被囊括进一个小小的地球村,彻底改变了时空的界限。全球任何一个角落的重大事件都能够迅速地在网络上得以报道,网络信息的传递者和浏览者跨越了地域界限、民族习惯、宗教信仰的隔阂融入到由网络构成的全新社会形态中。而目前世界上除了一些基本道德伦理外还并未形成具体、详细、统一的普世道德观,因此上线网民在网络社会中的道德底线就是本民族的道德底线。可是由于网络社会的无疆界性,本民族的某些风俗习惯也许在其他国家、其他民族网民眼中就是不道德的而遭到批评和攻击。
再次,一些别有用心者利用网络的自由、开放、监管失控这些特点,在网络上恶意发布一些失真的言论和别人的隐私信息,以达到低毁、污蔑他人的目的。广大网民往往没有弄清是非真相,就受好奇心驱使争相浏览转载这些信息,这就使幕后黑手得以顺利达到自己的目的。
2.2网络媒体经营者社会责任意识缺乏
首先,网络社会是以网络技术作为存在基础,以网络为信息交换媒介,以网民为社会分子的。网民具有极大的流动性与不稳定性,而且大多极度反感强权管理。现实社会中的权威无法直接移植到网络社会中,致使在网络社会币难以形成健全的权威管理机制。在这种背景下,网络中具有较高网络技术和群体号召力与组织能力的网民就临时充当起群体管理员,承担维护群体上线时的社群稳定的责任。这些群体管理员就对群体网民道德产生巨大的影响与支配力。其路径可以简单地描述为:网络管理员道德~影响上线网民道德~形成群体上线网民道德~新网络事件出现~形成新网络道德。
其次,网络社会中主要信息承载者—网站,为了获得高额的广告浏览量,而对网民的言论、行为疏于管理,有时甚至不惜“以讹传讹”和“涉黄”来吸引网民的眼球。“艳照门事件”中,国内某些大型网站迅速刊登转载一些“证据照片”而获得了高额的点击率,甚至有的网站开辟专栏专追踪报道,对事件的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通过Google搜索引擎,输人“艳照门照片”就会轻而易举得到约有560000项符合艳照门照片的查询结果,而再通过这些网页下面的相关链接就会找到一些“证据照片”。在这里可以看到,网络经营商在艳照门事件中获取了高额利润,但他们却忽视了作为媒体的社会责任。
3网络社会道德的重新构建
虚拟网络生活游离现实社会,以自我为中心,成了一个公共电子牧场。人们在其中漫无目的地搜寻着自己感兴趣的讯息,卸下现实社会中的道德包袱,享受着超脱自我的愉悦。但网络社会作为现实社会的延伸,必将需要道德规范制约,这种制约机制应该根据网络行为主体的不同应加以区别对待,而不是如同其他学者所言对网民也应该加强管理。
3.1网络社会道德失范源头监控
在网络信息社会中,网民之间关系的维系不再是现实社会中的血缘、家庭、宗教信仰等,而是由于网民对某一网络讯息的关注而暂时聚集到一起,网络媒体经营商在其中发挥了纽带作用,因此网络媒体经营商就成为网络群体形成的源头。古人曾云“问渠哪得清如许,唯有源头活水来”,所以净化网络社会道德氛围首先应该对网络媒体经营商实施张弛有度的管理,既不能损害公众的信息知情权,也不能让网络社会道德失范行为泛滥。对此可以从法律与技术层面来监控。
在法律层面上,我国相关计算机犯罪法律制定起步晚,而美国在1987年就正式颁布了美国联邦计算机犯罪法,之后几乎每隔1--2年就修改一次;日本士1987年对刑法中36项进行了修改,主要补充了利用网络进行犯罪的制裁措施与量刑标准。我国虽在计算机网络运行安全方面颁布了不少法规,但多是以草案、要求等形式出现,权威性降低,执行起来困难。互联网在飞速发展而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滞后,这使国家的信息安全也受到威胁。江泽民曾指出:“互联网是开放的,信息是庞杂多样的,既有大量进步、健康、有益的信息,也有不少反动、迷信、黄色的内容。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政治工作一个新的重要阵地,国内外敌对势力正竭力利用它同我们党和政府争夺群众,争夺青年。我们要研究其特点,采取有力的措施应对这种挑战。”闭因此,应学习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网络管理经验,组织法学专家整理、制定新的网络安全法律,并开展国际间交流与合作,打击恐怖势力的网络渗透。
从技术层面上看,网络社会建立的技术基础主要有:TCP/IP协议(传输控制协议和网际协议),WWW(万维网)、Telnet(远程登录协议),FI’P(文本传输协议)等等,正因此可以综合运用各种网络技术净化网络环境,屏蔽不良信息网站,审查网络媒体的内容,保护私人信息安全,对某些网站实施登陆身份认证,避免遭到黑客攻击。新加坡是全球上网率最高的国家,其对于网络不良信息治理经验值得借鉴。新加坡政府为了杜绝不良信息对国民的道德产生负面影响,一方面实施互联网络管制分类许可证制度,网络信息提供者与传播者都必须通过政府的电脑控制中心进行信息中转传输,以达到过滤不良内容的目的;另一方面,国家鼓励开发各种不良信息过滤软件,并免费为公共场所用户和家庭用户安装。
3.2网络社群自我治理
在这块后现代化电子牧场上,每个网民在理论上拥有广泛的自由,如果我们仍然将现实社会中的管理模式搬到网络社会中来是难以奏效的。主要原因有:首先,网民的交流主要是通过人机界面实现的,超越了传统意义上交流需面对面的特性,所以在网络社会中权威的力量不是建立在强权的基础上,而是通过网民群体的共识推选出来的,带有很浓的民主色彩。其次,在现实社会中,规范的调节建立在相对人的利益调节基础上,而在网络社会中,网民自己虽依赖网络但不是离不开网络,而且网络是虚拟的世界,所以网民上网的行为规范不能采用管制的方法加以制约。再次,网络群体力量不可忽视,据相关调查(截止日期为2006年12月31日)显示,中国大陆目前有13362万网民,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占全体网民28.5%。历史经验表明所受教育文化程度越高,就意味着对民主的欲望越强烈,所以妄图通过强权来控制上线网民的道德失范行为是徒劳的。因此,网络道德的构建基础应是网络社群的自治与自我调适,其具体途径是:网民群体协商与网络社区自我治理。
在网络社会中,网民拥有理论上的自主权,网民之间的松散联系决定了在构建网络和谐中,网民的共同认同不可或缺。一些在网络中活跃分子希望能够在松散联系基础上建立起一种“均权式的草根民主”的网络社区道德系统自治机制,我们可尝试将其分为:网络道德认同机制、网络道德协商机制、网络道德失范惩罚机制。在网络道德认同机制中,主要是向新进社群的网民介绍社群里已经存在的道德机制,而这就需要在网络社群中具有较高网络操作能力、良好沟通领导能力的,以及具有公正、民主思想的网民义务承担这一责任。让新进社群的网民了解社群中的各种已经取得共识的规定,从而使新进网民对社群规范也达成共识,当然新进网民也具有对社群规范提出异议、进行申述的权利。在网络道德协商机制中主要处理两类问题:一是对网民的申诉进行公开处理,彰显网络道德系统自治机制的透明性;二是对新出现的网络道德失范事件展开讨论,因为旧有的网络社群道德体系在飞速发展的网络面前也会显得苍白无力,而新的道德规范形成也归因于出现了新的社会道德失范问题。因此经过民主辩论产生的新道德规范将会具有一定公信力。这些新道德规范由于网民选择的多样化也只能是一些基本原则的规范,而不可能是一些具体细节的规范机制。在网络失范惩罚机制中,主要是对网络社群中违反社群道德的网民进行公众制裁,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予以实现诸如:屏蔽发言、禁止发言、扣除社群威望分值,直至逐出社群等处罚。而以上机制的顺利运行依赖于网民的参与,取决于网民让渡一部分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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