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格权的保护来解析媒体的侵权行为
来源:杂志发表网时间:2015-12-20 所属栏目:伦理学
鼠年伊始,艺人不雅照片风波如鼠疫大爆发。2008年1月28日凌晨,网上急速流传两张疑被人移花接木的艺人床上照,大胆程度令人咋舌。事件震惊娱乐界,这两张先后曝光的床上照片分别看似陈冠希女艺人钟欣桐,及陈冠希前女友陈文媛。2008年1月29日网上流传出一张看似张柏芝床上艳照。2008年2月6号即大年三十网上一下传出两百多张新的“艳照”,包括疑似钟欣桐,张柏芝,陈文媛,颜疑思,前歌星陈思慧及落选华裔小姐陈育嬬等六人照片被曝光;停顿了两天后,网上新一批200余张照片在2008年2月14日情人节“漫天飞舞”,其中又增加了疑似陈冠希正牌女友杨永晴以及MaggieQ。几百张极尽淫亵的疑似张柏芝、钟欣桐等八位女艺人的“艳照”大曝光。涉及9位明星496百张艺人不雅照曝光给明星个人的生活工作几社会带来极度不良的影响,这事件前后被媒体称为“艳照门”事件,这是一件性丑闻。
为什么“艳照门”事件能迅速引起人们极大的关注,在社会中产生如此大的轰动。本文试图从传播学的角度从这一事件的形成原因入手,站在人格权的保护的角度来进行解读媒体的侵权行为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艳照门”事件扩散原因分析
2008年1月28号,艺人陈冠希,钟欣桐,陈文媛及张柏芝等淫移照片开始在网上流传至今,传播速度之快,涉及人数之多,实在惊人。这其中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新闻产品消费者的需求(受众人的心理角度);二是新闻产品者的欲求(市场角度)。
(一)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受众,又称新闻产品消费者,是对大众媒介信息接受者的总称,具体可以包括读者、听众、观众等,他们能够决定一条传播内容,一个传播媒介甚至是传播者本身的发展前途,“艳照门”事件之所以在这么短事件形成了轰动效应,就是因为它满足了受众对公众人物的好奇和窥私心理。
公众人物(PubilcFiguve)是指公众非常感兴趣或熟悉的人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名人,比如领导人、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等。由于公众人物言行举止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一个受关注的人物,他的行为已经不是个人行为,而可能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艳照门”事件前后涉及陈冠希、张柏芝等人是娱乐圈及受关注的明星,且涉及到的又是隐私权利中最隐私的性话题,如此一来极大满足受众的好奇和窥私心理。
2000年后是中国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改革开放加速了市场经济进程的加速。同时也刺激了人们长期被压抑的物质享受欲望和消费冲动,“渴饱而后思淫逸”,这样的情境易使人去理性。人们要求每件事情都能尽可能使自己满意,所以也要求精神生活方面尽可能快乐,而“艳照门”事件就很好满足了人们这一要求。另外从文化角度上看,在社会转型期间,大众文化也风靡于世:将市民大众作为主要消费者,以大众媒介为主要传播手段。人们有一定闲暇和经济条件去满足文化要求,他们更多的是关注细腻生活、市井杂谈,关注离奇事件和琐碎新闻。在这样的过程中可以极好放松自己的心态,缓解身上的重负和压力,于是“艳照门”为代表的娱乐新闻便有了它广阔的是市场。特别是08年年初的时候一场百年难遇的冰冻袭击中国大地,人们被一种沉重的气氛压抑着,同时人们有大把的空暇时间来关注此事,以至于把“艳照门”事件推向了高潮。
(二)媒体的报道大力炒作
“艳照门”事件能成为一个轰动社会的娱乐新闻,关键在于事件的特殊性使得媒体加大了对该事件的关注和抄作。这个中原因表现在:
第一,“艳照门”事件涉及的人物的特殊性吸引了媒体的注意。此事件涉及的人物是娱乐界和影视圈的知名人物,陈冠希,钟欣桐,陈文媛及张柏芝等人的生活状况是媒体经常报道的话题。“艳照门”事件所曝光的是娱乐界的明星最难以启齿的性丑闻,这就适合新时期媒体制造轰动,吸引眼球的需要。
第二,“艳照门”事件本身的新奇性。以往的娱乐界的种种丑闻中,大多都是明星的自我抄作,在加上媒体的捕风捉影、添油加醋的报道。但是在这件事情中,网络上传的照片是某网友从捡到的手机上的,并且警方证实照片不是合成,照片来源清楚、真实可靠。在性观念依旧保守的今天,400多张淫秽真实的“艳照”对社会的确是一个巨大的冲击。“艳照门”事件满足了受众了心理需求,为媒体报道提供了新闻材料和抄作素材,娱乐圈又一直是人们休闲娱乐时关注的焦点,再加媒体对此事件不合理的引导,撩骚受众的欲望,吸引眼球,为的是在抄作中大赚一把广告收入。由于这些因素使得“艳照门”事件在短时间内迅速形成了轰动效应。
二、人格权及侵权表现分析
随着媒介竞争压力加大,各大媒体为了扩大自身的影响力,增加发行量、点击率,千方百计寻找卖点,不惜添油加醋、捕风捉影报道明星或公众人物的隐私生活,消费者对明星隐私绯闻的窥视欲也使娱乐报道不时逾越道德与伦理的底线,“艳照门”事件凸出了娱乐新闻报道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人格权的问题。
(一)什么是人格权
人格权是公民和法人作为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或妨碍其权利或权利的行使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文中,主要涉及的是“艳照门”事件名誉权与隐私权两方面的内容。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应有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保护自己的社会良好评价或改善、改变不好评价的权利和维护名誉权不受侵害的权利。名誉权是公民不可侵犯和维持其名誉进行客观公平评价的一种人格权。明星虽然是公众人物,在法律面前同普通人一样享有名誉权。在“艳照门”事件发生后,许多人在不断下载上传相关的照片,甚至在论坛中有的人还在讨论用哪张照片做电脑屏保。侵害名誉权的主要违法行为有新闻诽谤、新闻报道的严重失实、不当评论。
隐私是指公民的私生活中不愿让他人知道的或不便于公开的个人秘密,包括生活习惯、健康情况,财产收入等。但是明星作为一个公众人物的群体的形象出现,他们的隐私又有其特殊的特点:
1、公众的兴趣性。明星因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其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人们的关注和兴趣。
2、法律保护限制性。有权利就有义务,有义务就有限制。明星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在权利行使上同样受到限制,在隐私保护方面受到法律保护的范围就相对小一些。
3、知情权的冲突性。知情权(therighttoknown)是指公民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隐私权重在保护个人的信息封闭控制,知情权重在公开了解各种社会信息。二者就要天然的对抗性,而且这种冲突反应在明星的身上据更加明显。“艳照门”事件中“你要隐私,我想知情”的现象严重。个别公众为了得到照片在博客上或各大网站上发布“跪求哭泣”相关的照片的信息。
(二)重点分析“艳照门”事件媒体对此次报道侵犯人格权表现
“艳照门”事件爆发的短短的几天,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各大媒体的纷纷用大量的版面或频道进行报道,甚至炒作。这些报道中有许多报道涉及了新闻侵权。
1、新闻诽谤
所谓诽谤,是一可能使某人受到憎恨、侮辱、藐视或耻辱的言行,或向思维正常的人的头脑里灌输对某人的中伤并令人此人失去这些人的行人的言辞,进而诋毁他人的名誉的行为。诽谤的主要的两种形式:一是口头诽谤,即通过口头语言捏造事实说人坏话毁人名誉;二是书面诽谤,即一印刷或电子媒介的形式通过捏造事实中伤和破环他人名誉。新闻诽谤违反了新闻的真实性原则,侵害了公民的名誉,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
“艳照门”事件发生后,各大媒体对张柏芝与谢霆锋的婚姻相当的“感兴趣”。《网易》2008年2月26日就曾报道:“谢霆锋严重质疑张柏芝的忠诚度,带着爱儿LUCAS到香港维多利亚玛丽医院做了DNA的亲子鉴定”;2008年2月16日广东电视台珠江频道《630新闻》栏目报道钟欣桐(每月却得为名下价值1.12亿台币的豪宅月付80万新台币房贷,另写到其男友父亲又反对他们的婚事,让她经济顿时陷入困境。所谓的亲子鉴定是子无须有的,谢霆锋在二月中旬的各大媒体新闻中公开发表对自己妻子的信任;而事实也证明钟欣桐积极筹备“东洋之花”的广告拍摄,其男友也公开支持她。这些报道利用报道的方式对“艳照门”事件的主人公诽谤所谓的亲子鉴定是子无须有的,这些报道利用报道的方式对“艳照门”事件的主人公诽谤违反了新闻的真实性原则,侵害了公民的名誉,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
2、披露当事人隐私
新闻披露隐私,是指新闻媒体刺探他人隐私或收集他人隐私后披露,或经当事人同意后获悉当事人的信息,但未经当事人的同意擅自披露,也有的属于披露内容超过当事人的同意范围,明星在娱乐界属于一个特殊群体,在特殊必要的情况下必须丧失部分权益保护,将个人信息公之于众,但是在这同时新闻媒体为了在竞争中寻找各种具有“轰动效益”的卖点,对明星私生活的新闻追踪“情有独钟”、“死缠烂打”,不惜一切去迎合公众的兴趣。
“艳照门”事件出现后,众多媒体一显著的位置进行报道,并配发了相关的新闻、图片对公众进行细致的解释和热情的引导。像有的媒体就配发了“盘点坏小子陈冠希的十大绯闻女友”,“陈冠希一贯言行出位”等新闻并附图片。而警方项目组在1月30日已掌握超过3个淫照的IP地址,要求网络供货商、网站及讨论区管理公司交出数据,但是网上还是大量流出新的淫照。越传越多的照片是不是媒体的放纵? “艳照门”事件中一些媒体对隐私曝光的明星照片进行联接,进行对比,名为谴责,实际是“醉翁之意不在酒”的刻意渲染,大量披露明星的隐私。
3、新闻报道失实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工作者要坚持发扬实事求是的作风,报实情、讲真话、不得为追求轰动效益而捏造事歪曲实”。新闻失实实,是指没有原原本本的反映事实,或歪曲了事实,或由于采访不深入等原因导致新闻内容的基本失实。而在这个社会中,为了发行量、广告量、点击率,新闻媒体想尽一切办法迎合公众的心理,报道社会热点,传递奇闻趣事,而新闻编辑往往因诸多因素思想松懈,把关不力,因此造成一些新闻内容失实。
娱乐媒体为了吸引眼球,提高市场占有率,获得较高的广告的效益,什么内容都刊登。中国娱乐网3月14日报道:道歉后匆匆离港的陈冠希至今已近一个月没有露面,近日圈内忽传其“死讯”!类似这样的传闻在圈内疯传,娱乐媒体记者都在四处打听消息寻找真相,更有报道称香港记者向中国娱乐网爆料称,这批艳照居然还涉及叱咤港澳地区某江湖大佬的女眷,令对方十分愤怒,估计是被他派人暗杀了。 “陈冠希已死”的消息未经证实,香港记者甚至摆出了“暗杀”的说法,这明显歪曲现实,造成报道失实。可是还有很多媒体转载刊登了此条新闻。
4、不公平的评论
新闻媒体根据自己手机的材料的内容的出自己的评论,不受他人的干涉,一旦讲这种言论发表就成为了评论。不公平的评论通常是指作者但方面的推测或根据自己的喜恶对某一问题做出评判。判断是否构成不公平的评论要解决的问题不时事实是否存在,而是对事实的理解公开是否适当,是否因这种评论影响社会对某人的评价,造成不好的影响。
在此次艳照门事件,成就了两大中文网站,即南高登,北天涯。在贴吧里,一个转帖创造了2000多万的有效点击,回复超过10万个,达660多页娱乐,被称为八卦第一高楼。在这个“高楼”里,谩骂之声不绝入耳。 再来看报纸杂志方面,2月10日的《东方日报》的标题是“一日460张 欲照决堤”,《太阳报》的标题是“阿娇柏芝B0B0床照不止 460张连环播淫亵升级”。无一例外,两份报纸均刊出大幅图片。可以说“艳照门”事件的发生不是当事人愿意看见的,媒体在事情发生时不但不阻止,及时报案,反任起发展,公开发表刊登不公平评论,刘墉对艳照门事件的评论中就说:鲁迅说“吃人的礼教、吃人的社会!”①一点都没有错。多少夫妻、亲子出问题,都是外人害的。他就将事情的源头锁在“性爱”上,他欣赏这种行为,对媒体及公众的“穷追猛打”有些不耻。这是他依照自己的思想单方面对此事情的思考,对事情理解有失恰当,容易引起公众的误会。
三、 完善娱乐新闻传播的体系的建议
20世纪90年代后期,娱乐界出现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越来越多的专业娱乐媒体涌现出来,综合性的媒体中娱乐板块更是 层出不穷。“艳照门”事件的发生更是显现了新闻媒体的快速发展。随着媒体产业化、市场进程化进程日益加快,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媒体罔闻新闻道德、新闻伦理、社会责任现象出现端倪,我们必须呼吁净化舆论环境,防止下一个“艳照门”事件的发生。
(一)明确娱乐界中明星报道的底线
新闻学认为:寻求公众知情权和保护明星适度隐私权的平衡就是明星报道应有的界限。尽管公众拥有对明星事务的知情权,明星拥有的隐私权受到限制,这并不意味着公众知情权可以无限膨胀,明星隐私可以无限透明,更不是“公众人物无隐私”错误论断风行的借口。这就要求娱乐界正确认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以保护明星适度的隐私权。
作为公众人物的明星享受了成名权,就必须牺牲一部分隐私权,但法律仍对属于他们纯粹的个人秘密与生活安宁予以保护,如其私生活不受监视;保障其通信秘密与自由;夫妻间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和调查。 “艳照门”事件说到底是一件性丑闻事件,各大媒体的大肆报道披露中除了对事件本身作了大量的陈述,更多的是对陈冠希等人的个人私密性隐私过多的挖取,这是不公平的,也是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不利于娱乐界的正常健康发展。
(二)加强对娱乐记者的素质培养,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
第一,.娱乐记者要有人文关怀意识。建立与明星相处的平等意识是重要的。娱乐记者主要是与明星打交道,因此在服务受众的同时,不可忽略对明星的人文关怀:在追求娱乐新闻的价值的同时,不能忽略对人的最基本的同情以及名誉权、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对于在娱乐报道中经常出现的明星应该更多的从艺术进步、人生感受、事业追求等方面入手来进行客观报道,改善与明星及娱乐界之间的关系,让明星愿意接受采访,娱乐记者也不再需要旁敲侧击或者偷偷摸摸,读者自然能够从媒介上享受娱乐新闻。
第二,加强对采访记者的专业培训,提高新闻基本素质。同时也要加强对媒体编辑记者的教育,提高其思想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使之具备正确的新闻价值判断能力,坚决抵制低俗抄作,哗众取宠的材料;要教育编辑记者加强对材料来源的真实性进行把关,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不以讹传讹。“艳照门”事件中的有关报道根本就有违事实,把什么“陈冠希已死” ,什么“DNA检测”的消息都刊登出来,以此来换取自身的效益,这折射出来的就是采访记者人员素质不高,编辑记者把关不严等问题,改善这种状况已经刻不容缓。
(三)关于构建我国新闻立法的思考
第一,加快新闻立法的步伐。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必然要求健全的新闻立法。将新闻舆论监督权的保护、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公众人物隐私权与限制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这也是新闻事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第二,把隐私权作为一现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把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只是借助司法解释并通过保护名誉的方式对隐私权实行间接保护。当隐私权作为法律规定下来了,公众人物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人格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第三,增加相关法律规定增强媒体的自律性。新闻自律是新闻媒体正常运转的基石,也是新闻传播的灵魂。加强媒体的自律性,有利于处理好文化娱乐报道中的“迎合与引导”的关系,有利于正确看待“报道和抄作”的关系,有利于明确“广告创收与品位”的关系,为创造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艳照门”事件虽然看似结束了,但是从中突出的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严重性。如何使两者达到平衡是整个新闻界工作者不懈努力的目标,加强新闻立法必然性的形势也日益严峻,同时我们必须通过自身的力量来达到新闻娱乐界、社会公众、明星群体之间的和谐共处,使娱乐新闻走上正确的引导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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