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何在以及其价值是如何体现
来源:杂志发表网时间:2015-12-20 所属栏目:伦理学
人的价值及实现问题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残疾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随着社会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其价值与价值实现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残疾人的价值何在以及其价值如何实现已经成为我们迫切需要探讨的新课题。
一、残疾人的价值分析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的发展从根本上说就是人的发展,把握人的价值及其实现,是追求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主体性前提。因此,我们在讨论残疾人的价值实现问题之前要先弄清楚人的价值的问题。
人的价值可概括为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人的社会价值和人的个体价值。人的社会价值是指人对社会、对他人或自身需要的满足和肯定,包括人对社会的有用性以及人对自身的有用性;而人的个体价值是指人的生命存在、人格尊严以及人的自由、自主、平均、权力等方面的价值。
人的价值实现,其本质是要实现人的创造性实践活动,实现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能力,实现人的社会价值和个体价值的统一,实现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因此,人的价值实现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只有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才能实现。
马克思主义认为,实践是人们改造客观世界的对象性活动。然而对于残疾人来说,无论是在生理、心理还是社会交往方面,他们相对于正常人在实践活动中必然存在一定的限制,这对残疾人的价值实现都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但是,古今中外无数伤残人士的事迹告诉我们,残疾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和社会的需要,经过自己的选择和实践,创造他们自己的人生价值。不仅如此,他们在格外艰辛的条件下战胜厄运创造奇迹的过程中,展示了人类文明的力量和人性的光辉,为人类作出了独特的贡献。实际上,身体有特殊困难只是意味着有了特殊的需要或者需要进行特殊的选择,并不等于人的价值本身。事实证明,特殊的需要经过特殊的选择和实践可以形成特殊的价值。
二、残疾人价值实现的必要性
(一)残疾人全面发展的内在诉求
人的价值“取决于人在自己的具体关系中的选择和创造”,这意味着残疾人与其他社会群体在价值关系中是一律平等的。因此,无论是谁,他的个体价值如何,都取决于他自己解决生存和发展的问题及自我实现的程度。
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的价值都有其得失长短,问题的实质在于“人有什么价值和怎样有价值”。对残疾人另眼相看,认为他们的价值实现问题是个难点,其实是对人生价值问题思考不充分所致。事实上,残疾人由于特殊的境遇和心态,往往会非常注重自身的价值和生活的意义。正如美国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到的那样,残疾人在满足基本的生理需要的前提下,开始了对身心健康、社会交往等方面的追求。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残疾人也强烈地要求与健全人一样在社会上发挥作用,履行义务,享受权利,贡献力量。另外,心理学家阿德勒也曾提出:“由于身体缺陷或其他原因所引起的自卑,不仅能摧毁一个人,使其自甘堕落或发生精神疾病,在另一个方面,它还能使人奋发图强,力求振作,以补偿自己的弱点。”正是由于一方面的缺陷使人在另一方面求取补偿,所以一部分残疾人开始了他们的“超越行为”,表现为对自我身体缺陷的“反抗”。同时,残疾人也有着参与社会、体现人生自我价值的主观愿望。相对于健全人来说,残疾人的这些愿望表现得更加迫切。所以,他们会在社会实践中不懈努力,超越自我,从而获得周围人的认可和尊重,这为残疾人自我价值的实现创造了条件。
(二)残疾人社会效用的外在凸显
残疾人自我价值的实现取决于他自己解决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的问题;而其社会价值的实现,则取决于他对他人和社会的意义如何,也包括他的贡献。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残疾人救助政策开始由收养救济型走向劳动福利型。其显著特征是残疾人开始作为真正意义上独立的公民生活在社会上了。至此,他们的需求层次实现了由追求福利到追求事业的转变,他们也要求像健全人一样,在社会发展的总目标中去实现自身的价值,要求在事实上享有宪法赋予他们的公民权利。
“残疾人,有人的尊严和权利,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和能力。历史和现实表明,他们同样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可见,从这一角度来讲,残疾人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有着丰富的人力资源并蕴涵着巨大的潜能。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残疾人具有功能补偿的机制。正所谓失聪者目明,失明者心灵。残疾人可以通过进行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等方面的培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增强其社会参与的能力,扬长弊短,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在自己所在的岗位上作出其应有的贡献。其二,我们可能会从一些残疾人身上看到某些生命负重现象,这使得他们不能很好地参与各种社会活动。但另一方面我们又要看到,他们的生命负重现象只是生理上的残缺,而不是精神上的。正因如此,我们才从司马迁、贝多芬、奥斯特洛夫斯基,甚至到现代表演千手观音的众多残疾人身上,看出他们由精神生命的完满而激扬的生命之力,焕发的生命之美,并体现出光华璀璨的生命价值。而这些对于社会而言,是一笔巨大的精神财富,必将对人们起积极的激励和鼓舞作用。其三,对那些已经完全丧失了或从来没有任何贡献能力的人来说,只要他还活着,就不能说完全没有任何能力,最起码他的生命存在的能力还在。马克思曾经说过:“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就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没有人的生命的存在,人对社会或他人需要的满足和肯定即人的社会效用价值就无从谈起。”仅此一点,即使他自己不做任何事,他人和社会也可以赋予他各种意义,使他仍可以作为一个“人”而有“贡献”。如人仅存的生命可以为人类提供一个尝试挽救和延续人的生命、创造医学奇迹的机会,或用以检验和发展人类战胜病魔的能力等等。因此,我们说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如何充分调动广大残疾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为社会贡献力量,这不仅体现着残疾人的社会价值的实现,而且更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进步。
(三)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在看到一些残疾人的某种辉煌价值的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残疾者的人生价值其实是和所有人一样的,大家都面临着如何面对自己、如何面对他人、如何面对社会的选择问题,每个人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都在这个过程中实现。所以我们应该如实地区分残疾人自己的权力与责任、社会的权力与责任,通过具体的分析作出具体回答。在实践中属于个人权力和责任的,应该尊重个人的选择;属于他人和社会的权力和责任的,应该由大家和社会承担起来。在这方面,曾经有学者提出:“残疾,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过程中所付出的一种社会代价,没有各类事故,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残,就不会制定科学的安全作业规程;没有先天愚型即失明、失聪就不会懂得优生优育即近亲何以不能配婚;没有药物致盲、致聋以及其它中毒疾病,就不会有预防这种疾病的‘糖丸’问世,正是一部分人的残疾,换来了更多人的躯体和心智的健全、健康、秩序、科学,换来了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 因此,在以人的能力、作用、贡献作为主要价值衡量标准的社会里,把残疾人看作是整个人类进步过程中支付的代价,他们正是为健全生存下来的人们支付了他们的牺牲。从这个角度来讲,社会应当为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并负起一定的社会责任。谈到这里,我们不由得联想到管理学中常用的“木桶理论”。残疾人事业就好比木桶中最短的那块板,它决定了我们社会的“文明程度”。在我国社会发展的新时期,我国政府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这要求我们应把和谐社会的建构着眼于实现人与人、群体与群体、文化与文化之间的和谐相处。因此,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给残疾人的生存与发展以足够的重视,并予以更多的人文关怀是社会应负起的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残疾人价值实现的途径探析
(一)促进残疾人内心观念的转变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和文化发展状况比较落后,逐步在社会中形成了一些消极的残疾人观念。比如认为残疾即残废,或认为残疾是某些个人命运中注定的悲剧和灾难,不可违抗,或因残疾人某些能力上的缺陷而往往不把残疾人看作是事实上的公民,而剥夺或忽略了他们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随着残疾人生活的外部环境逐步改善,残疾人在参与社会生活的深度和广度上越来越取决于他们自身的素质和奋斗。因而,残疾人的教育问题成为扩展他们价值实现的直接手段,成为残疾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在教育过程中,通过德育可以培养残疾人高尚的道德情操,形成健全的人格;通过智育可以提高残疾人的多种智能,进行各种创造性的活动,推进社会的进步;通过体育可以激发残疾人的竞争和进取精神;通过美育可以发展残疾人的形象思维能力,丰富他们的想象力,唤起残疾人的创造天赋,最终实现其价值。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市场对劳动力的选择越来越严格,残疾人的教育问题就显得更为重要。事实上,由残疾造成的功能障碍,是可以通过残疾人与残俱来的代偿和社会的补偿而得到缓解的。所以残疾人完全可以同健全人一样参与社会生活,发挥其积极的作用。无数的事实证明在他们中间也曾涌现出许多著名的科学家、政治家、作家、画家、音乐家、诗人、歌手以及众多的自强模范、先进生产者、先进工作者、民营企业家。这些例证都说明了残疾人也是可以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在社会实践中实现其价值的。因此,残疾人要勇于转变观念,改变旧的观念,要有求生存、图发展的志气;要热爱生活,乐观进取,不断学习知识和技能,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履行应尽的义务,积极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浪潮中,为祖国的建设贡献力量。
(二)培育有利于残疾人价值实现的外部环境
1.政府和公众的服务和支持
从构建“和谐社会”以及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来说,关注残疾人的生存状况,并给予他们关心和支持是十分必要的。政府在贯彻好各种规章制度的同时,要在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文化教育出版等领域,增加更多的有关残疾人的人文关怀因素。例如,提供基本的教育、卫生条件,从而确保残疾人机会均等,在残疾人康复、教育培训、劳动就业等方面拓展,有力地提升残疾人的综合素质,增强他们的社会参与能力,从而使他们的自我价值得到更好的实现。我们普通公民还要大力提倡和推动助残活动,发扬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给予残疾人更多的理解、尊重和关心。
2.不断完善残疾人法规建设
联合国1969年颁布《禁止一切无视残疾人的社会条件的决议》,1975年颁布《残疾人权利法案》,1982年颁布《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1993年颁布《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我国也相继颁布了《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规。这些条例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残疾人的各种权益,促进了残疾人生存环境的改善和提高。但不可否认的是,有关残疾人的有法不依、社会歧视等方面的事情还时有发生。为了防止这类事件的再次出现,首先要健全相关立法,并保证立法的有效执行。其次,要有针对性地对弱势群体开展法制宣传,使其有维护自己劳动权利的意识。最后,要呼吁社会上更多的人关心残疾人,为他们创建良好的生存环境。
3.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目前,社会上还存在消极的残疾人价值实现观念,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广大人民群众对残疾人的生存现状和残疾人价值实现要求不甚了解所致。所以我们说残疾人实现自身价值要依靠残疾人的自强自立,但教育与就业等价值实现机会的提供则更多地来自于社会。如果没有社会舆论方面的认同,我们所做的工作只能收到事倍功半的效果。因此,通过大众传媒等方式宣传残疾人在社会实践过程中为实现其价值而拼搏、奋进、自强不息精神的报道,使公众增进对残疾人的了解,拉进与残疾人的距离,唤起对残疾人的爱心,并且通过对个体心理、心态的影响,逐渐实现由点到面、由面扩展到整个社会影响的渐进,为残疾人价值的实现以及和谐社会的建构产生重要的推动力。呼吁人们能够关心、爱护和支持残疾人,了解残疾人的内心诉求,消除彼此之间的隔阂,以期为残疾人创设一个良好的公众舆论环境,推进残疾人价值的实现。
4.完善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体系
随着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虽然在某些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我们还应清醒地认识到残疾人价值实现过程中任务的艰巨。我们必须着眼于8000余万残疾人口,尤其是生活状况极为恶劣的残疾人在其生存和自身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面对这样的状况,为保证残疾人能够在其价值实现过程中获得应有的物质帮助,这就要完善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核心及以社区服务等各类非营利组织的社会救助为基础,成本低廉的社会福利体系。比如,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统一全国的养老保险、事业保险、医疗保险政策,扩大其覆盖范围,并用法律的形式将其具体规定下来,充分挖掘公益组织的社会保护潜能。在这方面,全社会应把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体系及服务落到实处,并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同时,将其作为衡量与评价社会文明的标准之一。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障经验,努力促进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使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位一体的社会保障有机统一协调起来,为残疾人价值的实现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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