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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道德建设的有效方法

来源:杂志发表网时间:2015-12-20 所属栏目:伦理学

   道德是人们把握世界的特殊方式,道德建设是道德建设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宏观和个体微观道德目标的有意识的对象性活动。作为中国传统道德建设主要主体的政府、家庭和私塾在传统道德建设中担负了重要责任,做出了重要贡献。而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中国传统道德建设方法是中国传统道德建设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对探索当代中国道德建设的有效方法有着积极的借鉴作用。
  
  一、中国传统道德建设主体
  
  (一)政府
  中国自古重视道德教化,“以德治国”的思想自汉代以来被历代政治家所遵循。中国古代政府“莫不以教化为大务”,“立大学以教于国,设痒序以化于邑,渐民以仁,摩民以谊,节民以礼,故其刑罚轻而禁于不犯者,教化行而习俗美也”(《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由于道德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道德建设是政府必须承担的行政行为,中国古代中央集权式的政治体制更加凸显了政府在社会事务中的举足轻重、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这一点在道德建设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反映。作为中国传统道德建设主体之一的中国古代政府在道德建设中秉持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首先,进行道德建设,仅仅依靠道德主体的道德自觉是不行的,必须把道德理念要求转化成具体的道德规范约束,才能发挥道德在调节社会生活中的基础性作用,才能对社会发展起制约和引导作用。中国古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政治体制决定了政府是实现道德功能作用具体化和可操作化的重要主体,而且中国古代伦理道德与政府政治的有机融合,有助于政府在国家政权力量的协助下强化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其次,政府在道德建设中的作用虽然非常重要,但又相当有限。道德要发挥其调节功能,就必须将外在的道德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化的道德自律约束,这更多的是依靠道德主体自身的道德实践的历练和道德修养的内省。政府可以为道德主体的道德活动营造适宜的道德生态环境,但却不能也无法越俎代庖地主导这一转化过程。
  
  (二)家庭
  中国古代伦理道德的根基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族本位观念,家庭在道德建设中的作用一直受到重视。家庭一方面是社会生产的基本单元,另一方面是社会生活的细胞,家庭教育是青少年接受伦理道德的摇篮。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相比,具有早期性、日常性的特点。家庭道德教育一直是中国传统道德教育的中心,家庭道德建设也一直是中国传统道德建设的重要主体。家庭在道德建设中,对于父母与子女关系,它要求父母“慈爱”,子女“孝顺”;对于兄弟姊妹的关系,它要求“兄友弟恭”;对于夫妻之间的关系,它要求“夫义妻顺”。家庭在道德建设中尤其重视对子女进行孝道教育,甚至把孝道作为道德主体安身立命的前提,整个社会教化治理的基础。“孟母三迁”、“黄香温席”、“孔融让梨”、“岳母刺骨”等成功的家庭道德教育的著名事例说明了家庭在传统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三)私塾
  私塾是我国古代私人所设立的教学场所,它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历史进程中,对于传播祖国文化,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培养启蒙儿童,使学童在读书识理方面,起过重要的作用。从孔夫子开始,私塾在中国历史上就是最重要的教育载体。两千多年来,中国的大部分读书人是靠私塾而非政府的学校培养出来的。自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以后,儒家思想被封建帝王定为一尊,私塾自然成了传递儒家文化的重要渠道。到了隋唐时代,科举制度的出现推动了私塾的发展。由于科举考试主要是围绕具有丰富伦理思想的儒家经典,私塾在传授儒家学说的同时,无疑担当着道德建设主体的重要角色。
  
  二、中国传统道德建设方法
  
  (一)国家宣教法
  国家宣教法是指国家在道德建设过程中对其认可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进行宣传并进而据此对社会成员进行道德教育的方法。中国古代国家要求人们“修身养德”,并培植出了诸如“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处事风范,“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爱国情怀,“富贵不淫、贫贱不移、威武不屈”的立身原则,“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高尚品德,“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趋避之”的报国热情。国家宣教法在宣传方法上主要有两种:一方面对社会成员进行正统道德理念的灌输,培养他们的道德观念,养成他们的道德品质;另一方面为了保障国家宣教的效果和巩固道德建设的成果,国家通常对社会成员道德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物质和荣誉表彰。
(二)贤人垂范法
  贤人垂范法是指中国古代贤人以自己的道德的行为在为人处世方面为他人做出榜样的方法。“其身正,不令而行”(《论语·子路》),道德贤人是理想化的、榜样化的道德先进者,榜样力量是无穷的,它促使人们将外在的社会道德规范内化为自身的道德品格,从而达到道德的自觉与自律。 如流传千古的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公而忘私”的大禹,身居陋巷却心怀天下的贤者颜回,“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诸葛亮,“兼济天下”又“独善其身”的王维,“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范仲淹,“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顾炎武,“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的林则徐,“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的龚自珍。中国古代的贤人一方面以自身独特的道德魅力对当世的社会道德建设起到了某种程度的规范作用,他们率先垂范,整个社会上行下效,社会风气得到好转;另一方面中国古代贤人的言行体现了对民族、社会高度负责和以民族、社会利益为重、为先的无私精神,这对后世的道德建设、对整个民族的精神风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三)宗教规束法
  宗教规束法是指宗教作为一种良性人文原则,以其容易直达人类的心灵并能有效地对人们的道德行为进行制约的特点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方法。在人类社会进程中,宗教和道德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毋庸讳言,宗教具有迷信色彩,但宗教不完全是迷信,它也是一种道德教育。其“劝善”的主题和功用却还是客观存在的,宗教以虚幻的超自然的神的力量直达人类的精神家园,并能对道德主体的道德动机和行为有效的进行约束。而且借助宗教传播的“道德观念”往往还易于被宗教信众所接受。对于宗教信众来说,宗教的约束作用是建立在虚幻的超自然的神上,它赋给每一个宗教信徒在道德上的一种无所不能、无所不在的神的约束,这种规束作用是他律色彩的,有隐性强制惩戒的效果,这是其他道德建设方法不太容易做到的事。
  
  (四)文艺陶冶法
  文艺陶冶法是指文学艺术以其所塑造的生动具体、引人入胜的典型形象对人们进行间接的道德情操陶冶和情感渗透教育的方法。列宁在强调文化、艺术和道德的阶级性的同时,认为许多格言和规则是超阶级超时代的,他指出,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数百年来人们就知道的,数千年来在一切处世格言上也反复谈到的,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在内容上偏向政治和伦理道德主题,以“仁、义、礼、智、信”为标准的道德观念,长期支配着古代文坛。国家的兴亡,纲常的序乱,道德的背向一直是中国古代文学的主旋律。《三字经》《百家姓》《千字文》等蒙学教材,唐诗宋词中脍炙人口的名篇名句,《说岳全传》《杨家将》《包公案》等传记文学,这些艺术作品陶冶了一代代中国人的道德情操,提高了民众的道德水平。文艺陶冶法与空洞说教不同,可以防止逆反心理,提高教育效果。
  
  (五)自我践履法
  自我践履法是指道德主体以行为本,在躬行实践中锻炼毅力、塑造品性、完善人格的一种方法。中国传统道德从来就有注重道德践履的传统,认为道德知识与其他知识不同,它要求人们必须亲身去践履。如孔子讲“听其言,观其行”(《论语·公冶长》),宋代朱熹认为“论先后知为先,论轻重行为重”(《朱子语录》)。道德并不是仅体现在一些政治原则的大道理中,而是更多地体现在人伦日用的实际生活中。道德作为一种实践理性,其作用与功能就在于对人们的日常生活有所指导,换句话说。它的真理性与合理性也正是在日常生活中形成并得以强化的。传统美德之所以被那么多的人所信奉与实践,就在于它与人们的生活实践有紧密的联系。自我践履法要求道德主体在实践中锻炼道德品格,践行道德理念。自我践履法符合个体道德养成和道德建设的规律。由于重视道德践履,中国传统道德具有了实践的品格和旺盛的生命力。
  
  (六)个体内修法
  个体内修法是指道德个体要从思想意识、情感态度、言论行动等各个方面去深刻认识自己、剖析自己,以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合乎社会道德规范的方法。儒家把修己、养身看作是立身处世从而实现人的价值的根本。在中国传统道德建设史上形成了一整套富有民族特色的个体修养方法,如慎独、内省、自讼、主敬、集义、养气等等。道德主体要重视个人自身道德品行的修习和养成,不断调节自我行为,从而强化自己的道德意识和伦理人格。首先,应当分得清先与后,该先的一马当先,该后的甘居最后。正如范仲淹所说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其次,要有“正人先正己”的律己意识,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也就是要做到“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篇》)。
  道德是经济基础的反应,经济关系的变化必然会引起道德的变化,恩格斯指出:“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人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经济关系是历史的具体的,道德的内涵必然会随之而发生相应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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