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杂志网
当前位置:首页>>伦理学>公平对个体道德养成的激励——公平理论的道德践行意义>正文

公平对个体道德养成的激励——公平理论的道德践行意义

来源:杂志发表网时间:2015-12-20 所属栏目:伦理学

   论文关键词:公平理论社会比较平衡参照系道德养成激励
  论文摘要:道德主体一向以无私性为人们所称许,然而,在个人正当利益日益受到尊重的今天,主体的道德奉献客观上应该得到公平的回报,各主体之间道德回报与道德奉献的相对平衡将使道德主体产生公平感,并形成激励力量,激励其进一步的道德践行。为激励个体的道德养成,又不失道德的本性,社会应建立公平的道德回报机制,并通过树立榜样引导个体选择社会比较的适当参照系。
公平理论是美国心理学家斯达西·亚当斯为解决经济活动中工资报酬的公平分配对职工积极性的影响而提出的。理论认为:职工所注意的不是在组织中得到的绝对报酬,而是一种相对值,并据此作出公平与否的判断。假设A,B为两个不同个体,O为个体对自己所得报酬的感觉,I为个体对自己付出努力的感觉,那么只有当(早)人二(O}:时,个体才,‘/,曰~~、/~’一’-一‘、“一、I’"、I/”’一J’会产生公平感。
公平理论强调比较,重视经比较产生的不同感受对人们行为动机的影响。公平与否会影响人们经济行为的积极性;而当我们对理论中的“报酬”与“付出”作广义的理解时,公平对个体的道德养成也具有重要的激励作用。
  一、道德养成过程中的公平问题
道德是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总和。这一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关系,因此道德本身并不排斥利益;通常情况下,它甚至是以利益为基础的。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个人作为平等利益主体的地位日益得到尊重:在可能的情况下,社会将尽可能地满足个体的利益(包括物质和精神的满足)。但这种满足必须以充足的利益为前提,在利益匾乏的条件下,怎样的利益分配才是公平的?哪个个体“应该”自觉自愿于自身利益的“转让”?各方正当利益冲突的时候,就需要依靠道德的力量进行调整。道德与否并不取决于人们是否追求自身利益,而在于追求利益的方式。一个人为追求自身利益不惜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舆论认为他是不道德的;反之,追求自身利益兼顾他人和社会利益、必要时甚至牺牲自身利益以成全他人和社会利益则是道德的。
由于道德常常伴随着个人眼前利益的丧失,这就要求个体具备良好的意志品质,致力于道德的养成。道德养成是主体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综合培养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主体不断的“奉献”理应获得公平的“回报”,如受惠者的感激、舆论的称许,或社会其他形式的奖励。只有公平的“回报”才能强化主体的道德动机,并激励主体不断提高道德选择能力,提高道德践行的自觉性;反之则不利于主体的道德养成。《南方周末》19%年9月6日及20日刊载的“刘秋海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反面例证:1995年3月12日,广东雷州市刘秋海等三人驾驶小货车路过广西北海市,路旁见到骑摩托车跌伤流血的陈小俐。刘等将陈送至医院,后被其兄陈锡明及北海交警说成肇事犯,扣车、殴打及索取赔偿费巧万元。在此事件中,救人者得到的“回报”就是被诬为肇事犯,这还有什么公平可言?若长此以往,则无怪乎人们会丧失道德动机而见死不救。
道德调整各种关系依靠的主要手段是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不论是社会舆论还是内心信念,其作用的方式都要从根本上作用于人的需要和行为动机。若一个人不需要舆论的称许,不在乎舆论的谴责,或没有“向善”的信念,则道德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手段也就失去了现实的制约意义。而现实恰恰是:人是社会的人,作为社会性存在的个体都具有社会性需要。人的社会性为道德提供了一个舆论约束的接受空间,也通过社会比较而使道德的公平问题凸显。
  二、公平在道德领域的表现
公平是个体将自己的贡献和报酬与一个和自己条件相当之人的贡献和报酬进行比较之后产生的感受。经过比较,如两者比值相等则产生公平感,并对相应行为有激励维持的效能;比值不相等则可能产生不同的影响:比值大于对方,产生“不劳而获”感,不劳而获一般并不能使个体要求减少报酬,反而可能使个体进一步减少贡献,也就是继续降低行为的正价值;比值小于对方,产生“劳而无功”感,要求增加报酬,主动减少付出,或因缺乏相应行为的动机而选择放弃。不公平感主要来源于后者。要激励个体深化正确的道德认识,强化道德情感,维持道德的行为,必须让他们产生公平感。

1997年12月27日的日本经济新闻登载了一条题目为‘旧本经济复活的条件”的文章,其中讲到:不怕“公平的不平等”,就怕“不公平的平等”。川可见,公平是相对的平衡,不是绝对的平等;它追求双方都认可的合理差异。如果说平等强调的是“别人获得了的我都应获得”,那么公平则是“与别人一样,我的获得应与付出相称”。正因为这样,在利益匾乏的条件下,道德调节才有了公平的必要性。而在道德领域,公平有其特殊的表现:
1、公平是道德奉献与道德回报的平衡。任何个体从事某种实践活动,或是希望这种活动对他人和社会产生特定的效益,或是希望这种活动满足自己的特殊利益。就一次特定的道德实践来说,个体从事道德的活动时,已经预见到它将产生的后果对他人或社会是有利的,同时也可能会对自己不利—这正是道德的利他性和无私性的表现。然而、从心理学的角度看,自我的利益不能始终缺失,它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得到补偿,或者只是一种利益的滞后。也就是说,从一个长远的过程来看,个体总是期望公平的回报,期望这种可能达到的效果终将成全自己的利益,期望“成人达己”。当我们在公共汽车上为一个年迈的老人让座时,这一行为是以自我利益换取对他人的利益,是施惠,舆论赞许它是道德的;除了舆论评价外,我们同时也期望这一行为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以至于需要的时候我们也能成为受惠者:有朝一日当我们领着自家的老人或我们自己成了一个老人时,也有人在公共汽车上为我们让座。在这个意义上,“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服务,目的是为自己服务;每一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作自己的手段互相利用……每个人是手段的同时又是目的。..(zl(e}})
公平理论应用于道德实践中的基本要求就是道德奉献与道德回报的平衡。道德领域的付出理应有所回报,但追求公平的回报并不是把道德行为等同于经济领域的交换行为,道德的收支平衡有其独特的非对应性。这种不对应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收者不一定是支者。施惠的人在需要救助时希望得到他人的援助,但提供这种援助的不一定就是当初受惠之人;施惠的人希望得到称许,但这种称许不一定只来源于受惠者。这种不对应性使道德行为区别于经济行为中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它因此对受惠人的约束也相对减弱,故道德在很大的程度上依赖主体的自律;它也使多元主体的道德互助成为可能,有利于社会良好道德环境的建立。第二是所收不一定等于所支。施惠的人所期望的或实际得到的回报与自己的投人不一定等值,甚至根本无法在量上进行比较。这又使它有别于经济领域的“等价交换”。道德的回报大多是精神性的,而经济领域的行为一旦超越于“等价交换”也相应地具有了道德的意义。
2、公平是道德主体之间的平衡。“道德价值规范的基本内容之一,就是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基本价值关系,使人能像对待自己一样,在肯定自身价值的同时,也能肯定他人与自己一样也有自身的价值要求。..1310‘道德规范是对所有处于一定关系中的个体而言的,道德价值本身也内含了公平的意蕴。基于公平的要求,要使个体产生道德认同感,遵守道德的行为规范体系,充分发挥公平的社会舆论的作用需通过社会期望、社会认可、社会否定等方式,作拜于人作为社会人的归属需要。对所有的道德主体不言,只要他无视道德规范,以损害社会或他人利益献方式来追求自身利益,都应受到社会舆论对等程度的谴责;反之,接受道德价值规范约束的主体也应受到社会舆论对等程度的称许,必要时辅之以物质私益的褒奖。有人损害他人利益身败名裂,有人损害他人利益则名利双收,这种不利于主体道德接受的回报机制是不公平的,更不会有利于个体的道德养成。个体接受道德的约束是以服从规范和一定程度上限制自由为代价的。社会要求个体养成道德的习J惯则应该以互惠为目的:“当一批个人按照某些规则加人互惠的合作冒险,并自愿地限制他们的自由时,服从这些限制的人有权要求那些从他们的服从中获利的人们有一类似的服从。,.},}}}})因为“从人性的角度看.如果可能的话,每个人其实都是不愿受到任何约束的。”
侧我们没有理由要求某些人只问耕耘,某些人只问收获,不劳而获本身就是不道德的,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才是道德的公平。
诚然,道德主体之间不是双向互动,而常常表现为多元互动。因此,互相帮助在具体行为上不可能在短期是对等的Cblcv}.w);道德主体只有具备了道德的认识与情感,并在行为上力所能及地表现出来,则互助互惠才有可能,建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才有可能,而任一道德施惠者在需要救助时得到救助也相应地成为可能。正如A助B.B助C,C助D""""""X助Y.Y助Z}Z助A,形成一个道德回报与道德奉献的良性循环。
  三、公平对个体道德养成的激励
道德养成过程中,不公平感一旦产生,会使个体处于心理的紧张状态。为消除心理紧张所带来的不适,个体可以通过减少付出或要求增加报酬使比较的结果趋于相等,也可以更换比较的对象使结论趋于公平。当然,我们并不否认,道德奉献主观上是无偿的;但我们更应承认,道德的养成需要一个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公平感对行为的激励客观上是必不可少的。

1,建立公平的道德回报机制。就单纯的道德活动而言,道德主体也许并不以他人的回报为其每一次道德践行的条件,但由于他的道德行为客观上是以自己的付出换取他人的获得,则回报也就是道德公平的必然要求。心理学研究表明:当一个人持续的努力总是得不到回报时,他必然会选择放弃。l,}
长远的过程来看,回报是一种激励力量,对个体的途德养成起着不容忽视的强化作用。
公平的道德回报要求道德主体在客观上得到t其道德行为相称的社会对待。它首先表现为公平跳社会评价。道德奉献者应该得到道德受惠者、他沐以及社会的尊重和认可;践踏道德者则应受到社会和他人的批评和谴责。其次,为确保道德回报得l-J实现,社会应该建立扬善抑恶的道德回报机制。一方面,用赞赏、奖金、提升等激励性措施表达对道德行为的肯定,使道德主体和社会成员对道德的行为给予充分的重视,并不断强化这种行为;另一方面,用批评、谴责、制裁等惩罚性措施表达对不道德行为的否定,使道德主体和其他社会成员减弱和消除这种不良的行为。1996年4月,《人民日报》曾发起了主题为“个人素质与公德意义”的讨论。在19日的专栏上,河北李氏说:“一次,我乘公共汽车去邯郸,途中上来一位老人,交了钱后要车票,乘务员不给,两人吵了起来。我看不过去,对乘务员说:你收了钱还不给人家开票,看你车门上写的只收款不开票是贪污行为,你有啥理由与人家争吵?乘务员一听,矛头就对准了我,说我多管闲事,让司机停车,逼我下车。车一停下来,本来默不作声看热闹的一车人,开始埋怨我多事。无助的我陷人了尴尬境地。”可见,不公平的社会评价只能使无德者嚣张,有德者尴尬。与之相反,近几年,有的省份为使“‘英雄流血不流泪”,开始设立见义勇为基金。这种举措的意义更多地表现于金钱之外:它使主体的道德意识得到强化;引导社会成员对道德主体作出公平的评价,并激励其自觉于道德践行。
道德回报应该是适时的。道德主体的行为若长期得不到回报,会被理解为对该行为的漠然,则道德主体的道德行为动机可能会逐渐消退。道德回报还应该是有层次性的。对不同道德主体的回报应充分考虑到主体的需要,回报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当人的行为结果使他的需要得到满足时,这种行为出现的频率会加强。无论采用什么形式,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使人们在道德公正的环境里感到做有德者高尚,做奉献者光荣,真正体现道德的价值。t>>唯有如此,道德回报才能对个体的道德养成起到强化的作用。
2.引导个体选择适当的参照系。公平是个体将自己的“奉献”和“报酬”与他人对比之后产生的感觉,即公平与否是经过社会比较得出的评价结论。而要进行比较,就必须选择一个与之相比的参照系。从理论上来说,道德主体的公平感应当来源于其与任意一个参照系比较的结果,但由于事实上存在的个体道德水平的参差不齐,个体选择什么样的参照系在很大程度上将影响其对于公平的感受。道德主体为了产生公平感,除了减少道德奉献或增加道德报酬,还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更换参照系—选择道德水平相当或略高的人为比较对象。首先,对个体而言,参照道德水平相当或略高于自己的人,主观上既可缓解或消除因不公平感带来的心理紧张和不适,又可激励其增加奉献,从而推动个体道德水平的提高。其次,对社会而言,确立标准参照系在客观上也是可行的。社会上确实存在大量默默奉献、不求回报的道德高尚之人。乔安山一辈子践行道德,战友雷锋就是他的参照系。将德行高尚的人树立为道德楷模,既是对他们的公平回报,可以强化他们的道德行为;又为广大道德主体提供了社会比较对象,确立了适当的参照系,可以引导更多个体增加道德奉献,促进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
点此咨询学术顾问 快人一步得到答案

SCI期刊问答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