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杂志网
当前位置:首页>>伦理学>浅论生态道德规范>正文

浅论生态道德规范

来源:杂志发表网时间:2015-12-20 所属栏目:伦理学

   论文关键词:生态道德 道德规范 规范体系
  论文内容摘要:生态道德规范对人们的生态行为起着直接的指导、规范和约束作用。一般情况下,人们总是直接地根据生态道德规范的内容和要求决定是否付诸某种行动与行为或者该如何行动与行为等。因此,明确生态道德规范的属性,遵循生态道德基本原则,建设生态道德规范体系对生态道德及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实践意义。
生态道德规范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或行为准则,是生态道德的基本形态,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对人们的生态行为起着直接的指导、规范和约束作用。完善生态道德规范有利于生态道德建设成果的巩固和实践。
一、生态道德规范是生态道德的基本形态
(一)从生态道德的内涵来看,生态道德规范是生态道德的直接表现,没有生态道德规范生态道德就无法表现自己,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皮亚杰曾说:“一切道德都是一个包括有许多规则的系统,而一切道德的实质就在于个人学会去遵守这些规则。”生态道德规范是人们在生态环境保护、改造、发展和建设的实践中,所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这些规范和规范在一定情境中告诉人们该如何行为、如何行动,或者不该如何行为、如何行动。如花园中“请爱护花草”、“请勿践踏草木”等警示标语。它直接告诉人们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它以特有的方式维持和调节着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并内涵着人们对自然界的义务和责任,使个人的情感欲望获得某种生态道德理性,进而把初始的美好人性还给个人。同时,还能够激发人的创造力,引导人们自我完善。所以,生态道德规范是生态道德首要的和根本的表现形态,离开生态道德规范生态道德将是不完整的。
(二)从生态道德现象来看,生态道德包括生态道德意识、生态道德规范、生态道德实戏三种形态,但无论哪种形态都离不开生态道德规范形态的善恶评判标准。生态道德规范是社会存在的产物,是特定的社会关系和道德关系在人们的道德意识中的反映和概括,是客观的社会道德关系和客观的社会道德要求对进行道德实践活动的人们的一种基本节制和约束。一个社会想要维持止常的运行,就必须有种社会全体成员共同认同的价值目标和道德标准,然后通过道德规范等价值导向来引导和统摄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念,使他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自觉地符合社会的要求,从而形成社会前进所必需的推动合力。同理,生态道德规范作为人类在认识、改造自然的社会实践中逐渐形成的道德行为标准,它是特定的人与自然关系在人们的道德意识中的反映和概括,是客观的生态道德关系和客观的社会道德要求对人们进行生态道德实践活动的基本节制和约束。人类要想生存发展,人类社会要想存在发展,就必须形成共同的生态价值道德标准,并通过生态道德规范来引导和规范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生态道德实践,从而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生态道德规范的基本特征
生态道德规范,一方面,它是一定时期人们在同自然的相互“交往”中形成,并以某种风俗、习惯和传统等形式固定下来的“应当”与“不应当”的规范;另一方面,它又是“必须这样”或“不能那样”的强制性行为准则的生态法规。因此,生态道德规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生态道德规范的具体内容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四五千年前在人类历史上曾灿烂一时的“巴比伦文化”,由于植被破坏而销声匿迹了,世界最大的沙漠—撤哈拉大沙漠,几千年前曾是牧草青青、牛马肥壮的天然牧场,因过度放牧而变成沙海。20世纪以来,人类经济社会飞速发展,但同时生态失衡、环境污染、能源枯竭、人口膨胀、粮食短缺、温室效应、物种灭绝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接踵而来,人类陷入了前所未有的生存和发展困境。面对前所未有的生存困境,人类对此进行了深刻的反思,终于从深层次认识到,生态危机的形成,人类与自然界关系的紧张,缘于人类对自然的失范行为,而这种失范行为背后隐藏的则是生态价值观和生态道德观的缺失。因此,调节人与自然关系的生态道德规范应运而生。正如恩格斯所说的,“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对同样的或差不多同样的经济发展阶段来说,道德论必然是或多或少地互相一致的。……我们断定,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
(二)生态道德规范的形成是在人们社会生活的实戏中逐步形成的。生态道德规范是对人们的生态道德行为和生态道德关系的普遍规律的反映和概括;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形式;是从一定社会或阶级利益出发,用以调整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利益关系的行为标准,也是判断、评价人们生态行为善恶的标准。在人类改造自然界的实践中,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人们的主观认识不断发生变化、相互提升并最终达到统一。生态道德规范作为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及其相应的人与自然关系的客观反映,一定社会或一定阶级的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实践中,自觉或不自觉地在行为上反复实践这些生态道德要求,并通过某种风俗、习惯、法规和传统的方式固定下来。比如,臭氧是阻挡宇宙中紫外线的天然屏障,但由于现代化设备排出的大量的二氧化碳等物质,消耗了臭氧,紫外线乘虚而入,侵害人体。二氧化碳的剧增,破坏了地球与外层空间的热交换平衡,使地球持续增温,南北极的冰雪也开始融化了,还有珍奇的动物绝迹,气候恶劣等等。人类在经受了惨痛的教训,付出了巨大代价之后,终于醒悟维持生态系统平衡,善待生命是人类必需遵守的基本生态道德规范。此外,生态道德规范的形式、内容、要求等是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而变化的。“永恒不变、适用于一切时代、一切阶级的善和恶、正义和非正义、荣誉和耻辱等等的道德规范是不存在的。”
(三)生态道德规范提出主体的多样性。生态道德规范首先是由一定社会或一定阶级的思想家认识并提出的,他们根据人类对自然界的自觉认识,对人们的生态道德行为实践进行总结概括,提炼出符合一定人类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行为准则,并加以倡导,逐步形成人们普遍遵守的生态道德规范。如:现代生态伦理学的奠基人、法国思想家阿尔贝特·史怀泽则提出“敬义生命”的伦理学原则,明确指出“善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可以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的价位。恶则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这是必然的、普遍的绝对伦理原则”。其次,各国的政府、地方行政机关则是生态道德规范产生和普及的核心力量。诸如,我国政府批准发布的(中国21世纪议程》论述了我国公民基本的生态道德行为准则:一是,所有的人享有生存环境不受污染和破坏,从而能够过健康和健全生活的权利,并承担有保护子孙后代,满足其生存需要的责任;二是,地球上所有的生物物种享有其栖息地不受污染和破坏,从而能够持续生存的权利,人类承担有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三是,每个人都有义务关心他人和其他生命,破坏、侵犯他人和生物物种生存权利的行为是违背人类责任的行为,要禁止这种不道德的行为。上述三条生态道德行为标准,构成了当前我国最基本的公民生态道德规范,有力地促进了生态道德建设在我国的发展和完善。

三、完善生态道德规范体系
生态道德规范体系是指一定社会或阶级的生态道德原则和规范的有机整体。它们对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起着直接的调节、指导规范和约束作用,它的实施和运用有利于巩固生态道德建设的成果,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使人们正确认识人与自然关系中的是非与善恶,改变人们的生存和发展观念,将保护生态、追求资源的永续利用、持续发展作为自身内在约束力的要求,为人类的生产和发展提供可持续的自然机制,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合理的人文支持。
(一)完善生态道德规范体系的意义。在当前,我国一些地方重GDP增长、轻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制不够健全,环境立法未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较为突出。环境保护机制不完善,环境管理体制未完全理顺,环境管理效率有待提高,一些领导干部环境保护意识和公众参与水平有待增强。为此,迫切需要制定和实施生态道德规范,提高人们的生态道德意识,强化人们的自我控制力和自我约束力,进一步巩固生态道德建设的成果。
从生态道德规范体系功能看,良好的生态道德规范体系有利于增强道德行为主体明辨是非和善恶的能力,提高道德修养的自觉性。从生态道德规范体系的作用来看,主要在于使人们尊重生命、尊重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正确处理控制人口与合理消费、适度发展与维护生态平衡、消除贫困与反对奢侈之间的相互关系。具体讲,生态道德规范体系能有效地规范人与自然的交往行为。完善的生态道德规范体系能够在人们心目中树起崇尚自然、热爱生态的道德情操,按照美的原则和规律,不失时机地把人们的审美情趣引导到尊重自然、珍惜生态、保护环境方面来,并使之形成一种社会氛围,带动每个人养成一种符合生态道德要求的高尚情操,唤起人们关爱生物、善待生命的道德良知。从生态伦理出发,保护好生活在我们身边的任何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基本生存权,即使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也应本着良好的道德意识做出限制危害程度的正确选择,从而自觉地摒弃那些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杀无辜的不道德行为。从而,持续、有效地提高人的生态道德素质,使人拥有保护自然和生命的生态道德意识、生态道德情感、生态道德知识、生态道德能力与生态道德习惯,自觉遵循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更好地履行人类对自然和生命的道德义务与责任。
(二)健全生态道德规范体系的内容。生态道德规范的内容十分丰富,包括社会的、职业的、家庭的和个人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总结起来大概有:一是要热爱自然。要求人们在生命活动中的一切言论和行为,都以维护生态环境为准则,在向自然索取的同时向自然奉献,在开发自然的同时保护自然,力求维护生态平衡。凡有利于自然的事情,能够减轻或解除自然灾害的事情,就应该自觉努力去践行;一切有损自然的行为则应该避免和反对。二是要合理消费。把消费问题作为伦理道德来审视,作为道德要求来遵循。尽可能使人们的消费行为合乎或不破坏生物圈的良险循环,使人类与自然之间成为亲密伙伴。要强调节约资源,倡导消费文明化、无害化,在利用资源时,节制开发,高效使用,物质消费和精神消费保持均衡协调,资源利用和消费活动不能对自然造成危害。三是适度发展。对人们的生产活动要从生态道德的视角加以调控,尽可能地少投入、多产出、多利用、再利用、少排放,将自然环境作为一种潜在的生产力加以保护,改变以破坏资源、过量消耗自然为代价或者“先破坏后治理”的生产发展模式。四是控制人口。应该充分认识到,人口问题是造成生态失衡、资源短缺的重要原因之一。人类的生育行为不只受到主观意愿的控制,也不再单纯地受社会控制,而且也受自然的控制。尤其在我国,如果不控制生育行为,实现生态道德利益公正的原则就是一句空话,人口的急增不仅无法实现人类代际间的利益公正,而且也必然加剧代内间的矛盾和冲突。如果不控制生育行为,要摆脱今天的生态危机是非常虚幻的。五是保护生态平衡。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物质文明程度的提高,人类自身的快速发展,在对自然的开发力度加大的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生态环境破坏和生态系统失衡。因此,重视生态建设,保护生态平衡,维护生存家园,是每个人的应尽责任和道德义务。
生态道德规范是生态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生态道德的理性基础和实践“规矩”。落实生态道德规范,既要制定倡导性规范,又要制定禁止性规范。这是因为,法律规范以强制性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使其形成不得不遵循或服从的意识,是一种外在的关系,属于“他律”。具有道德不可替代的“硬约束”作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的有序、协调发展,都离不开一定道德规范的整合和调适。单纯依靠道德不行,因为它不能代替法律的强制功能。以法律保护生态环境是生态道德建设的基本体现。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近年来,我国日益重视环境法制建设,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并根据宪法精神,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一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确立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与此同时,还颁布了多项环境保护专门法。因此,在新形势下,应注重生态道德建设和环境法制建设的有机结合,深入宣传并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以法治促德治。一是强化规范国家公务员和各级领导干部行为方面的生态法制建设。我们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公务员和各级领导干部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他们是否按生态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行事,是否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代表人民利益,对广大民众具有强烈的示范和导向作用,直接影响民德民风。因此,以完备的法律制度约束从政者行为,使其具有良好生态道德形象,无疑是生态道德建设最迫切需要的示范。二是强化规范市场行为方面的生态法律法规建设。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秩序强有力的护卫者。如果生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就势必导致市场竞争秩序混乱、资源浪费严重、污染泛滥成灾等结果。因而,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水土防治、草林维护、污染控制、野生生物防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坚决执行,做到有法可依、执法从严、违法必究,必将迫使一部分缺乏生态道德操守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从其所付出的损失中,吸取教训,认同和遵守合乎生态道德的行为规范,从而有力推动和激励生态道德建设。三是强化公民基本行为准则方面的生态法规建设。从我国目前仍存在的城乡差距的客观实际看,制定全国统一的公民基本行为准则法时机尚不成熟。但是,可以根据城乡各自特点,制定符合生态道德要求的城市居民行为准则和乡村居民行为准则等地方性法规。通过将基本行为准则法规化,违法者受到相应惩处,利益受到损失,就能逐步促使人们从社会规则的严酷他律中认同道德自律。总之,在人的认识和觉悟参差不齐的现实条件下,要形成良好的社会生态道德风尚,如果没有法律法规为依托,单凭人们的自觉和自律,是难以形成的,即使形成了,也难以巩固和保持下去。因此,健全和运用法律法规推动生态道德建设,才是重要而可行的有效举措。
点此咨询学术顾问 快人一步得到答案

SCI期刊问答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