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道德向个体道德发展论析
来源:杂志发表网时间:2015-12-20 所属栏目:伦理学
论文关键词:社会道德;个体道德;发展
论文摘要:道德作为调节人们行为的非法律规范,它的发展应适应人的需要;在价值主体日益多元化的今天,构建合乎人发展需要的“适然”道德应当是以“底线道德”为标准的“从事实际活动的人”的道德。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社会道德向个体道德发展。
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生活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们为了自身的发展而建立起来的、能够满足其发展需要的、一种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内心信念维系的非法律规范。从根本上讲,它的建构和实施是依靠生活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们自觉、自愿的活动来实现的。在价值主体日益多元化的今天,构建合乎人的发展需要的、真正的“适然”道德是我国所有理论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文通过对我国现有道德的缺陷分析,以“从事实际活动的人”的现实需要为出发点,旨在表明社会道德向个体道德发展的归宿是建立以“底线道德”为标准的、合乎人发展需要的、“从事实际活动的人”的“适然”道德。
一、现有道德的缺陷
我国现有的道德是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在批判、继承、吸收中国优秀传统道德和革命道德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它为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做出了历史性贡献。但不可否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它越来越显漏出自身的缺陷。
第一,现有道德是产生在传统集体主义道德意识形态的话语中,它有着过分夸大集体利益的倾向,使得作为调节人们利益的道德与“从事实际活动的人”的现实需要严重脱离;个体的真正需要不能得到满足,人的积极性、创造性被严重压抑。然而,现有社会道德的制定不是从人的实际需要出发,而是过分强调或夸大集体的利益;使得调节人们利益的、“适然”的社会道德没有产生,从而使现有的道德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要,有着明显的“虚幻性”,把一小部分社会成员已具有的“无私利他”的道德在全社会加以歌唱。这样就把人们自觉、自愿的、内在的“自律”道德变成了强加的、强迫的、外在的“他律”,使原本应该是“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适然”道德不能得以产生。在传统集体主义道德意识的话语中,由于传统集体主义先验地预设了托庇于社会主义制度的集体德性的自足,因而它就把一切道德责任和义务都施加于个体之上:对于普通成员来说,奉献、服从、牺牲、大公无私构成其社会生活的“道德律令”。这样就把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有的“适然”道德忽视了,把社会发展高级阶段的“应然”道德作为引导人们日常生活、调节人们社会关系、评价人们道德活动的主要准则而加以提倡,严重挫伤了人的积极性、创造性。
第二,道德评价的泛化。在现实活动中,评价主体的行为活动不是从主体自身正当的利益出发,而是过分强调他人的、社会的利益;严重忽视了个体实际利益,使本来只属于调节人际关系的伦理道德观念在塑塞金空查董二的调节功能。人们所有的行为活动都被纳入了伦理规范的调节之域,忽视人们认识水平的差异性、思想的复杂性、活动的广泛性。众所周知,在哲学上关于价值的定义总是和人的需要相联系的。但现有的道德评价不是从主体的需要出发,而是片面强调社会的利益,严重忽视“从事实际活动的人”的根本利益。使道德评价严重泛化,把私人活动领域的行为、本不属于社会道德评价范围的事情也包括了进去,严重侵犯了个体正当利益。正如美国著名哲学家麦金太尔所言:“一个对正义概念没有实际一致看法的共同体,必将缺乏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必要基础”。这就是说,在主体自由程度不断发展的情况下,我们的道德评价标准也应该发展。使我们的道德标准能够从现实的、从事实际活动的人的需要出发。这样,才能使我们的道德评价标准符合社会进步、符合个体发展的真正需要。
第三,道德严重滞后。在现实活动中,经济体制已经发生了变化,但仍然习惯于传统的道德调节模式。在调节人与人的关系中显得软弱无力,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致使部分群众对道德的作用产生了误解,认为道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可有可无。正如唐凯麟教授所指出的那样:“‘适然’是连接‘实然’的世俗性和‘应然’的超越性的桥梁。可以看出“适然”居于“实然”和“应然”之间,是二者的中介。如果我们用“适然”并通过人的活动来连接“实然”和“应然”之间的关系既可以克服现有道德的滞后性又可以引导人们道德提升。
二、“从事实际活动人”的“适然”道德
通过对现有道德的缺陷分析,可以看出,要构建合乎社会发展的“适然”道德应当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的道德。这是因为“从事实际活动的人”是道德建设的逻辑起点,现实社会中人的多层次需要是道德建设的现实依据,人的活动发展阶段是道德建设的历史依据等因素决定的。
首先,“从事实际活动的人”是道德孕育、形成、发展的逻辑起点。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生活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们为了自身发展而建立起来的一种调节人们之间利益的非法律规范。它的孕育、产生、形成和发展都与人的活动、人的利益有关。任何时期的道德都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人们的需要进行着不同程度的调整。道德符合人的需要,社会就越进步,人的发展就越全面。正如美国现代的伦理学家弗兰克纳所说的那样:“道德是为人而设的,而不是人为了道德”。充分说明道德的产生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在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的产物。从哲学的角度看,以“从事实际活动的人”出发的理念,讲得就是一个根本性的实践理念,是一个有关人发展的最高出发点与最后落脚点。因此,我们可以说,“从事实际活动的人”是道德孕育、形成和发展的逻辑起点。
其次,“从事实际活动的人”是生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现实的、具体的人。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具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这就是说,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从事实际活动的人是具体的、现实的。马克思在分析人类史形成的时候曾经指出:“人们之间是有物质联系的。这种联系是由需要和生产方式决定的,它的历史和人本身的历史一样长久:这种联系不断采取新的形式,因而就表现为历史”。这表明,人类活动的历史就是人的需要和人的生产方式发展的历史过程。在现实社会中,从事实际活动的人是差异存在着的,他们用来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差异存在着。要求我们的道德也应当是差异的、多层次的存在,只有这样,我们的道德才能满足不同人的发展需要,才能使从事实际活动的人因其自身的差异性、在多层次的道德体系中获得适合自身发展的道德伦理支持,从而使现实的、差异的人实现其人生价值。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现实中人的多层次需要是道德建设的现实依据。
第三,人类的发展是随着人类认识自然、利用自然能力的提高而不断发展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形成过程就是人类在自身思维的参与下对自然规律认识和探索的历史过程。马克思曾经指出,在人类历史发展的整个历史时期,“人的依赖关系是社会的最初形态,在这种社会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川n四这就是说,人类社会的发展是随着人生产能力的发展而发展:正如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小平同志所说的,我们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在这样的历史时期,道德也应当从人生产能力的发展阶段出发,不能过分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因此,人的发展阶段是道德建设的历史依据。
三、建设以“底线道德”为水平的社会道德
凸出主体在道德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性,并非是否认现有的道德准则,旨在强调建设合乎“从事实际活动的人”的道德重要性,通过满足“从事实际活动的人”的正当道德需求,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貌。从而使“适然”社会道德能够形成,并不断促进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加强“以底线道德”为水平的社会道德建设。所谓底线伦理就是一种具有普遍主义的伦理道德,它面向社会上的所有人,对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提出要求。因此,在社会转型时期,在社会发生越来越趋向平等的根本变革时,道德就必须当是适应每一个社会成员发展需要的道德。这是由以下三方面的原因所决定的。
第一,人的同一性是建设以“底线道德”为水平的社会道德的哲学基础。在现实生活中,人不仅是差异的存在着,同时,人在差异存在的基础上又具有“人之为人”的同一性。在现实生活中,人是差异同一的感性存在物。人的这种同一是差异的同一,差异是绝对的,同一是差异基础上的同一,这种同一是“人之为人”的基础。正是在“人之为人”的同一性基础上,人们才可能在社会交往活动中进行着、人类发展需要的生活资料、信息、能力等方面属人需要的交换。并通过这些交换来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并在社会交往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人的同一性不仅为人们的交往提供了外在的尺度,并且为人的发展提供了进一步发展的根基。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自身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增强、人自身的内在规定性也会使人们在相互认同的基础上取得更多的、相一致的观念。这种观念不仅标志着人类素质的提高,而且也进一步证实了“人之为人”的特性。人的同一性表明,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人们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可能会在以遵守“底线道德”为基础的现实生活中进行交往。也就是说,人的同一性是建设以“底线道德”为水平的社会道德的哲学基础。
第二,在人的同一性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底线道德”是每一个“从事实际活动的人”的正当利益得以实现的伦理保证。人的同一性为人们在现实活动中实现自己的利益提供了可能,在人的同一性基础上开展着自己正当的行为活动,并遵守一定的行为准则,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在这样的基础上活动的“从事实际活动的人”不管其差异性有多大,这样的活动准则对每一个个体来讲都是公平的、正义的。由于“底线道德”是每一个在现实活动中的人、在人的同一性基础上达成的、具有一定普遍意义的行为规范;那么,每一个具有同一性精神的人是能够遵守有他们自己制定的行为准则。只有这样,每一个具体的、“从事实际活动的人”才能够以此为基础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并为进一步实现自己新的目标搭建一个与其它同样遵守这一“底线道德”的个体实现自己新目标的共同对话平台。正如何怀宏教授所说的那样:“一个人,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不管在自己的一生中怀抱什么样的个人或社会理性想,追求什么样的价值目标,有一些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无论如何必须共同遵守的”。因此,这种准则和规范就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的利益得以实现的伦理保证。
第三,“底线道德”是差异的个体自觉、自愿的活动得以在现实社会中展开的最佳结合点。如前所述,建立在人的同一性基础上的“底线道德”是从现实活动中、主体正当的、合理的需要出发的、是主体自由意志的正当反映。这样的社会道德既符合个体道德的发展又有利益于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使不同的、差异的个体在这样的社会道德规范引导下,充分发挥各自的能动性、创造性;使他们的利益和人生价值在这种社会道德的支持下能够得以实现,并为他们进一步的发展搭建一个公平、正义的人生舞台。这样的道德既考虑了差异的个体又考虑了整个社会的发展水平,是适合差异的、“从事着实际活动的人”的发展阶段和发展需要的道德。使整个社会和谐有序,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即冯友兰先生所说的安身立命之道。因此,这样的“底线道德”与传统集体主义话语下的社会道德有着本质的差别,传统集体主义话语下的社会道德不是从主体的实际需要出发的、它过分强调社会的利益,忽视了现实的、从事着实际活动的、差异的个体的利益,将导致社会道德难以被生活于其间的差异个体所接受,而“底线道德”话语下的社会道德是建立在人的同一性基础上、它满足了不同个体的利益、使个体目标和社会目标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通过差异的、每一个个体的自我努力是可以实现其发展愿望的道德。所以,“底线道德”是差异个体自觉、自愿的活动得以在现实社会中展开的最佳结合点。
四、结语
通过对现有道德缺陷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作为社会的道德应当满足人们的现实需要,它的制定和认可必须从社会的发展阶段、人的现实需要、人的同一性出发,如果脱离了这些因素,不管它的内容、形式是如何的完美,都不可能保证现实社会中“从事实际活动的人”的利益实现,都不可能使社会保持和谐、健康发展。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只能是差异协同的发展,而不是整齐划一的。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人不可能同时踏进同一条河流。这些哲人的话语告诉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用来调节人们行为活动的道德规范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人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而进步。社会道德要内化为个体道德的关键就是社会道德要正确反映人们的现实需要、反映人们的理想和愿望。并且能够给“从事实际活动的人”提供一个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从人的现实需要和可以实现的愿望出发来制定社会道德,而不是把外在的、所谓的社会道德强加给他,从而使人们现实的需要不能满足、人生的价值难以实现。
道德的作用在于扬善抑恶,但如果我们的社会道德脱离了人的需要和愿望,那么再美好的道德也无疑是最大的恶。正如王海明教授在其新着的《新伦理学》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人的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虽然是人制定的、约定的:但是,只有那些恶劣的、不科学的道德规范才可以随意制定、约定。反之,优良的道德规范决非可以制定,而只能通过社会制定道德的目的,从人的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中推导、制定出来”。这就是说,社会道德的制定要符合人们的现实需要、要有利于人的发展和社会整体的发展,既要考虑社会的整体利益,但更要考虑人现实的正当需要。
综上所述,我们现有的道德无疑存在着诸多弊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全面发展的需要,现有社会道德也应当发展,这是符合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是社会进步在道德意识领域里的表现,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道德的发展应以人发展的正当需要、人生价值的实现为出发点。在社会转型时期,我们在经济发展取得较大成绩的同时,道德也应该加以发展。只有如此,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发展的需要,才能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才能使我们的道德教育真正富有成效性。所以,在现阶段,这些问题得以实现的关键应该是社会道德向个体道德要发展,其发展的归宿是以“从事实际活动的人”需要出发的、在人的同一性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符合人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以“底线道德”为水平的、社会的“适然”道德。在现实生活中需要构建既要有一定的理想又要符合人们当下利益的道德,在人的同一性基础上,充分发挥人的能动性、创造性、各尽所能、加强角色责任意识。使得外在的社会道德内化为个体自觉自愿的个体道德,同时,建立起完善的道德运行机制,为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伦理道德支持;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伦理道德上的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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