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儒家立场对全球伦理与普遍人权的看法
来源:杂志发表网时间:2015-12-20 所属栏目:伦理学
1993年9月4日“世界宗教会议”签署了《全球伦理普世宣言》,并发表了《世界伦理宣言·导言》,对“全球伦理”或曰“世界伦理”进行了解释,《宣言》的发起者们希望通过《宣言》的形式形成全球性或世界性的普世伦理,以解决人类面临的诸多问题,如贫穷问题、战争问题、生态问题以及男女问题。当此人类多难之秋,《宣言》发起者们的仁心悲怀弥沦天地,其力图以“全球性伦理”来化解人类苦难的决心与勇气非常值得吾人赞许,亦使吾人非常感动。但是,要在今日之世界形成所谓“全球伦理”或“世界伦理”是不可能的,因为今日人类的历史文化条件还未发展到足以形成“全球伦理”的阶段。故人类困境的解决不是依靠学者手定的“全球伦理”,而是依靠传统形成的“本土伦理”。下面,就逐一申论我的看法。
一、当今之世不可能形成—种“全球伦理”
要理解此一问题,必须首先了解“当今之世”的性质。当今之世,用中国儒家的话来说,仍是一“据乱之世”,此“据乱之世”的根本特征是人类生命之失序、人类心灵之无依、宇宙节律之破坏以及物质力量之称霸世界;此即是人类生命秩序之乱、人类心灵秩序之乱、宇宙秩序之乱以及社会秩序之乱;此“乱”即是“颠倒”、“无序”、“错置”,即《易经》所谓万物不得“各正性命”而“保其太和”,因而不能得其“贞定”。是故,当今之世,非如启蒙思想家、人本主义者、经济决定论者、生产力拜物教者、民主崇拜者、自由鼓吹者、人权歌颂者、进步追求者所认为的是人类迄今为止最美好的时代,恰恰相反,当今之世是人类迄今为止最混乱的时代,人类的生活已失去了秩序、意义、方向与希望。依儒家之“三世说”,此“据乱之世”离“升平世”尚远,遑论“太平世”!故针对此“据乱世”,属于“太平世”的“大同”理想或曰“治法”就不能骤然适用。具体说来,在今日尚存在着各别独立民族国家与不同文化形态的历史条件下,即在今日存在着民族利益冲突、价值理念冲突以及不同文明冲突的“乱世”,“全球伦理”这一属于“太平世”的“大同”理想就不能适用。“全球伦理”在今日只能是。人类未来的理想和希望,而不是具体的“治法”或“规范”。人类不能超越其特定历史阶段实现其未来理想,只能在特定历史阶段实现其相应于此一特定历史阶段可能实现的理想,未来的理想只是一种激发人类生存勇气的希望。职是之故,《全球伦理普世宣言》提出的“全球伦理”超越了当今之世的特定历史适用阶段,只能是一种“理想的伦理”或“希望的伦理”,不能在现实中落实成“具体的伦理”或“适用的伦理”。正是基于这一理由,我认为当今之世不可能形成一种“全球伦理”。
复次,证诸古今中外史乘,所谓“伦理”,都是同特定历史文化相联系的伦理;也就是说,所谓“伦理”都是特定历史文化中的伦理,或曰具有特定历史文化特征的伦理,并无超越特定历史文化的伦理或特定历史文化之外的伦理。这是因为人类有史以来,都是在特定的历史文化中生存繁衍,维系其社会生活的伦理注定具有其特定历史文化的性质;即使到现在,人类交通发达联系密切,仍未从根本上改变人类聚族而居生活在特定历史文化中这一事实。因此,当今人类在理解所谓“伦理”时,仍是从自己特定的历史文化结构和特质中来把握伦理并遵循伦理。是故,在当今之世,提出“全球伦理”是把伦理从特定的历史文化中抽象出,使伦理脱离其固有的历史文十七结构与特质,变为一种“抽象的伦理”或“超越的伦理”。尽管这种伦理在某些方面综合了各种文化中相似或相通的成分,但这种伦理(“全球伦理”)因脱离了特定的历史文化结构和特质而不具有对某一特定民族的亲和性与认同力,因而对当今生活在不同文化和国家中的民族不具有实际的约束力。就算世界上的每一个人都能读到《全球伦理普世宣言》并在理智上接受其某些原则,但对其具有实际约束力的仍是其特定历史文化中具有其历史文化特质的伦理。以所谓“金规则”为例:基督教民族遵循的是耶稣教导的“金规则”,伊斯兰民族遵循的是穆罕默德教导的“金规则”,印度民族遵循的是筏驮摩那和佛陀教导的“金规则”,中华民族遵循的是孔子教导的“金规则”。这些民族不会去遵循一个其历史文化之外的抽象的全球性的“金规则”伦理。这是因为伦理的历史文化属性决定伦理的权威来自特定的历史文化传统,长期的历史积淀与文化认同赋予了各文化固有伦理以权威和效力,使其伦理变成了一种习惯、一种传统、一种集体无意识、一种群体记忆,最后变成了某一群人类自觉服从的当然律则。因此,少数专家、学者和宗教领袖通过人为的方式制定的“全球伦理”没有历史文化赋予的权威和效力,缺乏历史与传统的长期认可与支持,只是一群人理性的决定与同意,因而缺乏来自历史文化与传统约束力,人们不会自觉遵从。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当今之世不可能形成“全球伦理”。
二、切实遵循各种文化中已有的“本土伦理”
当今人类解决道德困境面临的问题不是没有伦理的问题,而是有伦理而不遵守的问题;即孔子所谓“智及之仁不能守之”的问题。在当今已有的各大文化体系中,古代圣人们已经依其特有的历史文化形式确立了个人及其群体应当遵循的伦理标准,而且这些标准是可作为“万世法”的永恒标准;也就是说,各大文化体系中的古圣人们已经为我们今天指明了“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相应地该如何生活的解释”,我们不要妄自尊大地去“发明创造”所谓“新伦理”,只要按照古圣人们为我们确立的伦理标准生活我们就能获得有意义的幸福人生了。每—种文化虽然对“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相应地该如何生活的解释”有历史文化形式上的差异;即有语言上、习俗上、制度上、学理上以及精粗深浅中正偏至上的差异,但各文化中的伦理在精神实质上大体皆指向“善”。因此,在当今不能形成“全球伦理”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只要每一个民族及其个人能切实遵循其文化中古圣人所指明的伦理,人类当前面临的道德困境并不难解决。在我看来,人类当前的道德困境恰恰是生活在每一文化中的人们不遵循其文化中的伦理所致。如在和平问题上,近百年来西方人不遵循基督教“登山宝训”的博爱伦理,而遵循“社会达尔文主义”弱肉强食的所谓“新伦理”(强盗伦理),结果西方人变为专靠武力侵略扩张的帝国主义与军国主义,与强盗无异,最后导致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了无数灾难。至今在以西方文化为主导的国际关系中盛行的仍是这种以军事实力与经济实力为国家目标的社会达尔文主义伦理;不仅基督教文化世界如此,印度教文化世界与儒教文化世界亦如此。 (如尼赫鲁放弃了甘地基于印度教尊重生命的伦理而接受了西方社会达尔文主义弱肉强食的伦理,大力发展现代军事工业,最终使印度成为当今南亚军事大国;又如日本近代放弃儒教道德完全信奉西方社会达尔文主义规则而蜕变为军国主义,中国近代以来亦被迫放弃儒家道德理想追随西方社会达尔文主义已成为东亚军事强国。)时至今日,世界军事实力的竞争虽不甚明显,但经济实力的竞争则如火如荼,如果国际间源自西方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规则不变,经济实力的竞争不过是军事实力竞争的前奏。夫如是,建立在社会达尔文主义规则上的世界最终会因为各国实力的消长打破力量的平衡最后导致战争。故现代世界不能实现永久和平,其根本原因则是放弃了东西方文化中古圣人已确立的博爱仁道伦理,若东西方各国能不折不扣地切实实行并真正做到各自文化传统中已存在的古老伦理,则废除社会达尔文主义规则实现永久和平则不难。又如在生态问题上,西方没有遵循基督教文化已有的“金规则”,而是把自己不愿要的生态环境破坏转嫁到第三世界国家,如不砍自己国家的树却大量进口别国的木材,不挖自己土地中的矿藏却大量廉价进口别国的矿藏,更有甚者将核废料运往第三世界国家倾倒埋藏。再如日本,根本放弃了儒教已有的“恕道”(“金规则”),自己的森林覆盖保护得非常好,却为了进门木材大量砍伐南亚的热带雨林;制造了大量登山电动缆车出口国外造成别国自然风景的严重破坏,自己的富士山则一辆不用。至于中国,则根本不遵循儒家“仁者与天地万物为一体”的尊重自然的“天人合一”伦理,而是追随西方急速地工业化,最后造成对自然生态万劫不复的破坏。(大跃进时土法炼钢几乎将全国的树砍光,水资源的污染滥用已使太湖变黑黄河断流,现在的农村已几乎看不见我儿时常见的麻雀、八哥、喜鹊、布谷、画眉等飞鸟,乡间的河中已无虾可捉无鱼可钓。凡此种种,可知中国不遵循自己古已有之的伦理而遵循西方近代以来攻伐自然的伦理,对中国自然生态的破坏是何等的严重!)至于世界面临的贫穷问题与男女问题亦可作如是观。总之,当今世界上各大文化体系中已具备了非常丰富美善的伦理,这些伦理不仅是好的、可欲的(儒家讲“可欲之谓善”),并且得到各自历史文化传统几千年人心智慧的滋养护持,具有相当大的亲和力与认同力,只要现代人类能各自真正切实遵循这些自己古亦有之的“本土伦理”,人类当前的道德困境就能够得到克服。因此,制定所谓“全球伦理”要求所有文化传统中的人共遵之是不现实的,不必要的,也是无效力的。解决当前人类道德困境的首要任务不是去不切实际地凭借理性制定抽象的“普世伦理”,而是去复兴、弘扬、光大各种文化传统中已有的“本土伦理”;当今人类的道德灾难不是因为没有人类共通的伦理原则所致,而是因为各大文化传统中的“本土伦理”式微衰落人们不遵循其固有的伦理原则所致。职是之故,解决当今人类面临的道德困境就只能回到人类各大文化传统中的“本土伦理”,并真正地切实地遵循此一伦理,而不是抛开“本土伦理”去制定所谓“全球伦理”或“世界伦理”。试想,若当今人类连自己文化传统中的伦理都不遵守,怎么会去遵守另一抽象的、外在的、与自己文化传统无关的“普世伦理”呢?这里再强调一遍:当代人类的道德病痛不是因为没有伦理,而是因为不遵守各自传统文化中已有的伦理!
三、《全球伦理普世宣言》中的“西方中心论”倾向
《全球伦理普世宣言》在《总则》中写道:“我们肯定并赞成这些正面的人类价值——自由、平等、民主、对相互依存的承认、对公正和对人权的承诺……。”在这里,《全球伦理普世宣言》不自觉地犯了“西方中心论”的错误(此错误即是“以西方文化为人类共法”的错误),因为自由、平等、民主、人权是西方文化的产物与特质,而不是“人类价值”。以中国儒家文化为例,就不如此肯定赞成这些价值,因这些价值与儒家价值存在着某种层面与程度的冲突,如儒家强调个人对家国天下的道德责任而不怎么强调个人自由,即把道德责任放在行为价值的第一位,个人自由则放在其次;儒家不赞成形式理性一刀切的西方平等观,而是以“礼”的“中和精神”强调“等差之爱”、合理的等级制度以及相应于每一合理等级的生命价值与行为准则;儒家不赞成民主,因为民主的平面化、世俗化、庸人化以及贤与不肖各—票的所谓平等化使有道德、有智慧、有品位、有高才而不肯与庸愚为伍的人不能进入政治去转化政治;儒家亦不完全肯定人权,因人权源于人的利益欲求而非道德实现,只有反抗压迫的消极意义而无更高的价值目的。即使在所谓“对话时代”的今天,中国儒家文化对西方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等价值也是有限制地、有选择地、有保留地、极谨慎地承认接受,绝不会完全拥抱认同,其原因在于源自中国历史文化传统的儒家价值在其发生学意义上(即渊源上)与西方价值存在着许多差别与不同,而有些差别与不同则是本质性与渊源性的,永远都不可能会通融合。正因为中国儒家文化并不如此完全肯定赞同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等西方价值,故这些价值只能是“西方价值”而非“人类价值”。《全球伦理普世宣言》不自觉地把“西方价值”等同于“人类价值”,违背了其《宣言·原则》中所说的“应该使用所有宗教和伦理集团都能接受的词语和形象,它的词语应该是‘以全人类为基础的”’原则,因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等价值并非是“以全人类为基础的词语”,而是“以西方文化为基础的词语”。由此可见,“西方文化中心论”在当今之世影响是何等之深,就连制定《全球伦理普世宣言》的这些非常尊重非西方文化的人都不自觉地受其影响,亦可知当今解决人类道德困境的当务之急不是去制定所渭“全球伦理”或“世界伦理”,而是去消除无所不在的“西方中心论”。“西方中心论”消除,各种文化都自觉地真正遵循自己的“本土伦理”,此各自“本土伦理”的共通处即是“全球伦理”,又何必再去制定一另外的形式上的“全球伦理”呢?至于《全球伦理普世宣言》所言西方自由、平等、民主、人权是“正面的”人类价值,此处所谓“正面”我则不敢苟同。因这些西方价值在今天看来已经出现了许多负面效用,前面所言之社会达尔文主义规则问题、第三世界之贫穷问题、全球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以及人类男女关系不能各正性命与婚姻家庭日趋脆弱破裂问题无不与这些西方价值有直接关联。现代西方文化是全球主导性的文化,具有强烈的霸权色彩,故现代人类自觉不自觉地都受到西方文化的影响,因而现代人类面临的诸多困境灾难都与西方文化有内在牵联。是故,解决现代人类困境灾难的首要途径就是去深切反省批判上述西方价值的负面作用,纠正西方文化的偏颇与歧出,而不是掩饰西方文化的缺失把西方价值上升到属于全人类的所谓“正面”价值。《宣言》的制定者们在制定《宣言》时未能深切反省批判西方价值的负面作用,而是把西方价值看作不证自明的普世真理,这在我看来不能不是一件非常遗憾之事。
四、几个具体问题
1.关于强调“天权”而形成“三权伦理”问题
《宣言》强调对人权的肯定和对地球的尊重,此即提出了“二权”——人权与物权,但还不够,还应提出“天权”,形成伦理上的“三权”。所谓“天权”,是指超越神圣之权利,即除人与物外,超越神圣之“天”亦具有其不可侵犯之权。因人与物均是形下界之存在,不具超验神圣价值,而“天”则是形上界之存在,具有超验神圣之价值。若人与物只有形下界之价值,而不能通于形上界之价值,其权利则缺乏超越神圣之贞定与安立,即缺乏超越神圣之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证明与维系.故不能使人心悦诚服,因而不能使人自觉遵从。故在强调人权物权不可侵犯的同时应强调“天权”不可侵犯,而“天权”与“人权”“物权”本通而为一,“天权”正是“人权”“物权”所以合理合法的基础。若人类伦理中缺少了“天权”一权,其伦理的权威性与合法性就要打许多折扣,其约束力就要降低很多。当今世界日益世俗化、人本化,反应在伦理上就是取消伦理的超越性与神圣性,即取消伦理的天道性,使伦理失去超越神圣之权威性与约束力,人们不能因敬畏而自觉遵循;退一步说,人们虽知道应遵循,然“智及之仁不能守之”仍不能遵循,此所以当今之世需确立“天权”而神道设教,以“天”之力量权威促使人遵循人类伦理,切实落实“人权”和“物权”。此“三权”思想源自儒家天、地、人参通的“三才”思想与“畏天命”神道思想,在当今人类超越神圣价值失落的时代,复兴此种思想而形成“三权伦理”,正可以对治人类当今有伦理而不能遵循的道德困境。 2.关于强调具体禁止性限制规范问题
《宣言》所列伦理多为抽象的保护性诉求规范,甚少列出具体的禁止性限制规范。然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私欲习见之根深蒂固,《宣言》所言之人人赋有的理性良知并非时时清明朗现,而经常会被私欲习见乘权作主遮蔽退让,事事随躯壳起念。因此,在制定伦理规范时就应该考虑到这一因素,以禁止性的限制规范来约束当事者,促使其向善,即促使其遵守保护性的诉求规范。否则,只有保护性的诉求规范实不足以促使人切实遵循伦理规则。是故,我们不能对人性太天真信任,对人性的负面价值要有一深切的认识,若我们在现实层面对人性抱过于天真乐观的态度,对人性的负面作用不加以警惕与对治,《宣言》所规定的保护性诉求规范就不能实现。以《宣言·前提》为例。该部分列举了五项不可或缺的“全球伦理”,其中除第二项涉及到一般的道德责任外,其余均为保护性的诉求规范。依我之见,此部分及《宣言》其它部分应加上类似下列内容的禁止性限制规范。
“每个人对他人、自然和天道均无违背其尊严、价值和权利的权利,若有个人、国家和社会实体违背之,其他个人、国家和社会实体均有权利和责任限制或剥夺其权利。”
3.关于做人本质问题
《宣言》认为“自由”乃“做人的本质”,并认为“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或表现出对有生物或无生物适当的尊重,每一个人都有自由行使和发展每一种能力”。《宣言》这种关于做人本质的思想,与中国儒家关于做人本质的思想大异其趣。在儒家看来,“做人的本质”不是实现其“自由”,而是呈现其“良知”,复归其“性体”。此“良知”“性体”不是人选择的结果,而是先验地存在于人的本性之中,是人所以为人的先天本质性规定。“良知”“性体”会被私欲习见障蔽,但不会消失,永远是人“做人的本质”。至于人的“自由”,只能是人实现其本质——“良知性体”——的手段,而不是人存在的目的,更不是人“做人的本质”。若以“自由”作为人“做人的本质”,则是取消人类在“做人本质”上的道德规定性和伦理目的性,最终是取消道德和伦理本身。因为如果在“做人的本质”上不先验地确立一个人性的道德标准或者伦理目的,不对“自由”进行道德伦理的超验限制,(对人“做人的本质”作先验的价值规定就是对“自由”进行道德伦理的超验限制),人就可能会依仗其所谓“自由的本性”为所欲为,结果非但不能使人向善,反而可能导人为恶。因此,在伦理的领域,“自由”只能是手段而不能是目的,只能是实现人先验本质——“良知性体”——的工具而不能是人的“做人本质”本身。《宣言》将“自由”作为人“做人的本质”,并且作为《宣言》(基本原则)的第一条,有取消人真正“做人的本质”——“良知性体”之嫌,从而有可能取消伦理向善价值本身,这不能不是一件遗憾之事。
复次,《宣言》所理解的“自由”还有一个特征,即只要人不侵犯他人和他物(有生物和无生物)的权利并尊重之,每个人就可自由行使和发展其每一种能力。这一对“自由”的理解是有问题的,甚至是相当危险的。这一“自由”的含义即是说,只要一个人不侵犯他人和他物的权利和利益什么都可以做。此处的要害是在“不侵犯”和“他人他物”上,即只对“自由”作了上述两点限制。然而,此限制显然不够,“不侵犯他人他物”并不意味着人就拥有做任何事情的“自由”或“权利”。殊不知人虽“不侵犯他人他物”则有可能侵犯“天道”,违背“天理”,并有可能通过对自身的犯罪侵犯“人类尊严”。如同性恋者结婚组成家庭,虽未“侵犯他人他物”,但却侵犯了“天道”,违背了“天理”.因“天道”干男坤女各正性命,家庭是“干道成男坤道成女”之“天道”,“阴阳大化”在人类社会两性关系中的具体体现,是“天理”对男女之道与婚姻家庭之贞定。离开男女两性之结合而组成单性之婚姻家庭,是对干道坤道生化万物之神圣律则(“天道”)的侵犯,是对阴阳交合的宇宙自然秩序(“天理”)的破坏,故人的行为虽“不侵犯他人他物”,但可能侵犯“天道”“天理”,依此,人在“不侵犯他人他物”的前提下亦无做任何事情的“自由”;也即是说,人虽“不侵犯他人他物”,但亦绝无权利“自由”地“行使和发展其每一种能力”(因人有些能力是相当可怕危险的负面能力,必须痛加限制与约束)。又如人虽“不侵犯他人他物”,但人可能侵犯自己,并通过侵犯自己侵犯“人类尊严”。以现代泛滥的色情文化为例,当事者虽未“侵犯他人他物”,但当事者通过自己的行为把自己降为禽兽动物,甚至连禽兽动物不如;因当事者并非孤立一人,而是人类群体中的一员,其对人类尊严负有连带责任,故当事者把自己降为禽兽动物并不是自己一个人的事,而是影响了人类,连带地把人类降为禽兽动物,侵犯了人类的尊严。也即是说,当事者虽在形式上只侵犯自己的尊严,但因其作为“人”的存在本质与身分决定其在侵犯自己尊严的同时即是在侵犯人类尊严。而侵犯“人类尊严”就是在侵犯“天道”,因“天命之谓性”,“天”赋予人“良知性体”,侵犯了人的“良知性体”就是侵犯“天道”。是故,在人:“不侵犯他人他物”的情况下人亦不拥有绝对的“自由”,即人无权利行使和发展人的每一种能力,即使人对自己亦是如此。可惜《宣言》对人性的理解过于天真浪漫,只对人进行“不侵犯他人他物”的限制,没有看到人在“不侵犯他人他物”的情况下仍可能违犯伦理仍需要对人的“自由”和“能力”进行限制。《宣言》之所以有这样的失误,是《宣言》不加怀疑地热切推崇西方“自由”的价值观所致,这是我们今日在考虑伦理问题时不能不警惕之处。
4.关于平等问题
《宣言》以西方价值为基础,故在制定“全球伦理”时,以“平等”为其基本原则,如强调一切人的平等、权利的平等、男女的平等。主张“平等”并无错,但不能将“平等”强调过头,若将“平等”强调过头,会无视“平等”掩饰下的“实际等差”,不能就人现实生活中的“实际等差”制定相应的伦理规则,因而不能成就人现实生活中的“殊异存在”。《宣言》在这方面有过分强调“平等”之嫌,故亦与中国儒家文化异趣。依儒家文化,并非不知有“形式的平等”(西方价值中的平等及“全球伦理”强调的平等即是“形式的平等”),“形式的平等”具体是指“法律面前的平等”,此“平等”是“一刀切”的理性的平等,此“平等”具有法律上一体拉平的意义,故有其法律上的价值。但这种“平等”没有考虑人实际存在的差异,亦没有考虑人实际存在的差异有其正当性与合理价值,而是将某种实际存在的正当合理的不平等扯平削齐,这种将实际正当合理的不平等扯平削奇的“平等”实际上亦是一种不平等,即相对于人“殊异存在”价值的不平等。故依儒家,强调的是相对于特定“殊异存在”的平等,即“实际等差”中相对于其等差序列的平等,此平等才是每一个人实际的、真实的、可感知的平等。故在制定伦理规则时,就要考虑到人“实际等差”的“殊异存在”具有其现实性、正当性与合理性,制定出相对于特定人的特定的伦理(适用于不同人的不同的伦理),使不同的人在遵循不同的伦理中实现其特定的生命意义与行为价值。这就是儒家所推崇的“礼的别异特征与中和精神”。如关于男女问题,儒家讲“男女有别”而不讲“男女平等”。所谓“男女有别”,是讲男女因其自然、情感、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原因各有其应遵循的伦理准则,即“礼”,男女在其各自之“礼”(特定伦理准则)中实现其生命之特定意义与行为价值。儒家虽不过分强调人的“形式平等”(法律平等),但则强调人的“实质平等” (礼乐平等),“礼乐平等”是一种表面上的不平等实际上的平等,“形式平等”则是一种实际上的不平等而表面上的平等。《宣言》蔽于西方抽象的“形式平等观”而看不到人有实质性的“礼乐平等”,从而不考虑相对于现实不平等的人所适用的伦理原则,这也是一件遗憾之事。
5.关于建立一体文化和转变意识问题 《宣言·导言》第三条(绝对的原则)第二款写明“要建立一体的文化”,在我看来,这根本不可能,人类文化过去、现在、将来都不可能建成所谓“一体的文化”。这是因为人类文化从其产生演变来看一直都是多元的、丰富的、独特的、殊异的文化,未来文化的发展也必然如此。若人类果能建成“一体的文化”,必然是以强制拉齐削平人类文化的多元性、丰富性、独特性和殊异性为前提,此是对人类文化的最大不尊重和不平等。故人类文化的多元性、丰富性、独特性和殊异性将是永远必须存在和应该尊重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类文化不朝“大同”方向演进。所谓“大同”,依儒家不是指“齐一拉平”,而是指“太和一统”。“太和”,是指差别中的合同;“一统”,是指多元中的统一。故未来世界的文化不是单调无别万国齐一的“一体文化”,而是殊异多元而又一统共贯的“大同文化”。此“大同文化”是一与多、同与别、共与殊的综合,是人类文化未来的发展方向。这只有中国文化可以为其提供资源与智慧,希望《宣言》的制定者们能够认识并吸取中国儒家的资源与智慧,不把儒家排斥在世界文化之外。
至于转变意识问题,要解决人类的道德困境,只改变意识还不够,因人类意识知之,并不能保证人类行为行之,如人类如今已知汽车尾气破坏生态环境,但为图生活便利,仍然大量生产使用轿车,并有扩大的趋势;即人类如今在理智上虽已知生态伦理很好,但为图自己生活的安逸舒适,在自己私欲利益的驱使下仍不遵循生态伦理。这是因为人类行为往往不按照人的清明理性行事,而按照人的利欲习气行事,故要使人遵循伦理,除改变意识外,更重要的是改变人的气质之性,即克制人的欲望、调适人的利益、消除人的习气、养成人的德性。要做到这些,就必须经由儒家指出的两个途径,即在个人方面经由“工夫”修养的途径,在社会方面经由“教化”熏习的途径。故中国儒家所揭示的“工夫”和“教化”是解决当今人类“有伦理而不遵循”之道德困境的根本出路。在这一点上,也希望《宣言》的制定者们留意。
总之,《全球伦理普世宣言》有很多值得称道之处,但也有很多问题,我在这里谨从中国儒家立场提出问题,供《宣言》的制定者们研究参考。最后,我再重申一遍,在当今人类多难之秋,《宣言》的制定者们欲解决人类面临的道德困境,其动机是非常可嘉的,其用心是非常良苦的,我在此谨对他们的道德热情和实践勇气表示由衷的钦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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