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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家“义利观”与现代商业伦理的构建

来源:杂志发表网时间:2015-12-20 所属栏目:伦理学

   【摘 要 题】商贸论坛·商业文化
【 正 文】
  义利观是商业活动的价值论,是商业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先秦经典儒家“义以生利”和“以义制利”的思想,是儒家义利观的核心内容,由此所派生出来的“见利思义”、“取之有义”、“先义后利”、“重义轻利”等思想便构成了儒家“义利观”的基本内容。这些“义利观”同商业公平交易、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等原则相融会,逐步成为中国传统商业经营的指导思想并贯彻到商业活动的全过程。在提倡诚信经营,重构社会信用体系的今天,儒家“义利观”思想对构建我国现代商业伦理价值体系具有很高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义以生利、以义制利
  商业活动的价值论是对人生理想和商业实践本身存在的意义的认识,先秦儒家对体现商业经营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的“义利之辨”十分重视。孔子说:“富与资,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一方面,承认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是合乎人情的;另一方面,又认为这一追求必须符合社会道德准则,做到“取之有道”,既合情又合理。因此,在儒家看来,商人要实现组织商品流通、媒介商品交易的社会职责,就要正确处理好“义”与“利”的关系。这里的“义”是指道德追求,“利”是指物质利益。
  首先,我们来看“义以生利”。这是孔子提出来的命题。据《左传·成公二年》记载:卫国派孙良夫等人攻打齐国失败,得到新筑大夫仲叔于奚的援救,孙良夫才幸免于难。为此,卫侯打算赠给仲叔于奚一些城邑,仲叔于奚辞谢,转而请求得到诸侯才能使用的三面悬挂的乐器,并希望能够像诸侯那样用繁缨装饰马匹以朝见,卫侯答应了。孔子听了这件事,便发表议论说:“这样做真可惜啊,还不如多给他一些城邑呢!”接着孔子进一步论述到:“唯器与名,不可以假人,君之所司也。名以出信,信以守器,器以致礼,礼以行义,义以生利,利以平民,政之大节也。”孔子的上述论述,集中体现了他的“义利观”的系统思想。孔子“义以生利”即道义用来产生利益,或者说道德追求产生物质利益的思想,从渊源上看,在孔子之前,就已经流行。据《国语·周语中》记载:周襄王十三年(公元前639年), 周大夫富辰说过:“夫义所以生利也,祥所以事神也,仁所以保民也。不义则利不阜,不祥则福不降,不仁则民不至。”《国语·晋语一》也记载,晋献公时大夫丕郑说过:“民之有君,以治义也。义以生利,利以丰民。”
  其次,我们来考察“以义制利”。这是荀子明确提出来的命题。荀子说:“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虽桀、纣亦不能去民之好义,然而能使其好义不胜其欲利也。”“利”是人们不可缺少的物质需要,“义”也是人们不可缺少的精神追求,义与利具有客观存在的必然性。但义与利之间,也客观地存在着谁制约谁,谁战胜谁的问题。只有“以义制事,则知所利矣”,即只有“以义制利”,使人人向善的方向发展,才能保证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从而使整个社会、各行各业(包括商业)、个人都得到真正的利益。
  总之,先秦儒家“义以生利”和“以义制利”的思想,明确表达了道德追求对物质利益的生成与制约作用,是儒家义利观的核心。先秦儒家“义以生利”、“以义制利”的“义利观”思想内核,贯彻到中国传统商业经营实践中,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商业经营理念上的“见利思义”;二是商业行为准则上的“取之有义”;三是商业经营效果上的“先义后利”;四是商业价值判断上的“重义轻利”。
      二、见利思义
  孔子指出:“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久而不忘乎平生之言,亦可以为成人矣。”这里的“成人”是指道德完善的人。在孔子看来,一个道德完善的人,最起码的要求就是“见利思义”。“见利思义”又叫“见得思义”,是孔子要求统治者必须考虑的“九思”之一。他说:“君子有九思:视思明,所思聪,色思温,貌思恭,言思忠,事思敬,疑思问,忿患难,见得思义”。所谓“得”就是个人所得到的物质利益,在商业经营中可以理解为商业利润。儒家认为,品行高尚的人在个人利益面前,首先要考虑这种利益是否符合全社会公众的道德准则。因此,所谓“见得思义”(“见利思义”),在商业经营中实际上是对高尚的商业伦理价值的确认,是儒家商人必须遵循的商业经营理念。
  要成功地经营商业,最重要的是确立体现商业经营指导思想的商业经营理念,而商业经营理念中最主要的是如何处理好义与利的关系。经商赚钱,“见利思义”则成功,“见利忘义”则失败。春秋战国时期的范蠡“治产业,积居,与时逐”,“候时转物,逐什一之利”,“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其家富“巨万”的秘诀就在于不贪利,薄利而多销,仅取“什一之利”。白圭经营农副产品,审时度势,以“智、勇、仁、强”的经营之道,讲求商业伦理价值对商业经营的反作用,被后人崇奉为“治生”祖师。明清时期的徽州商业和商人赢得了“无徽不成镇”,中国商界“遍地徽”的美名,其重要特色是“贾而好儒”,他们不管是“先儒后贾”,还是“先贾后儒”,或是“亦贾亦儒”,都强调商贾的儒家道德观,主张“博施于民而能济众”、“见利思义”、“见得思义”用义来指导商业经营活动,给百姓带来便利。
  先秦儒家“见利思义”的思想,现在来看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它可以促进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帮助工商企业建立正确的商业伦理道德。比如,在商业交易中要处理好交易主体双方的利益关系,注重互利互惠,公平交易。近几年大型连锁超市和专业连锁企业已经成为新的零售业态,其在商业零售领域的地位越来越强大,但是随之出现了厂商关系不平等地现象。由于市场商品严重供过于求,生产厂家急于推销产品,掌握零售终端渠道的大型企业便频频逼迫厂家降价,不但实行代销制,还对厂家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而且长期拖欠货款。这就是见利不思义,没有注重互惠互利原则,是典型的不公平交易。表面看来这些企业获得了利益。但这是建立在损害对方利益之上的,是不可能持久的。天津、福建、北京等城市不断有大型超市由于拖欠货款而倒闭的事实,就是很好的例证。

      三、取之有义
  孔子赞赏“义然后取,人不厌其取”这一行为准则。他说:“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邦无道,富且贵焉,耻也”。这些话,说的就是“义然后取”或“取之有义”的行为准则。孟子也自觉地把“取之有义”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他在《孟子·滕文公下》说,如果不合理,就是一筐饭也不能接受;如果合理,舜接受了尧的天下,都不认为是过分的。在儒家看来,“取之有义”还是治国的基本原则,孟子对伊尹帮助商汤取天下的行为颇为赞赏,认为伊尹的行为完全是以道义而不是以金钱为取舍原则的:“非其义也,非其道也,禄之以天下弗顾也,系马千驷弗视也。非其义也,非其道也,一介不以与人,一介不以取诸人。”反过来说,如果符合道义,则应该“义”不容辞,这就是所谓的“取之有义”。
  “义然后取”或“取之有义”的行为准则,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便表现为商业经营行为准则,“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便是其生动的表述。这里所说的“道”主要是指商业行为的根本法则,即道德追求和精神价值。依儒家的观点看,是说做一名儒家商人,经商办企业,要遵循商业道德规范,要光明正大地赚钱,不发不义之财,不做伤天害理的生意。东汉时的王符说“商贾者以通货为本,以鬻奇为末。”认为经商与务农、教书一样都应该以正业为根本,以邪辟为异端,不准贩淫奇,攫取暴利,这样才能使商业健康发展。《谢家书》记载:东汉时公沙穆派人到市场代卖病猪,事先交代说:“如售,当对买者言病,贱取其值,不可言无病,欺取其价也。”代卖者到市场后不说是病猪,高价卖出。公沙穆知道后,立即追上买主,退还多收的钱,并据实相告。买者说既已成交就不必退款,公沙穆坚决要退,“终不收钱而去”。公沙穆经商“取之有义”成为四方美谈,因而大富。而令人沉思的是,据《郁离子》记载:赵国商人虞孚在吴国卖漆,本来可以稳获厚利,但因渗杂使假,失信于民,结果商品变质,本钱亏光,沦为乞丐,饿死他乡,这就是“取之不义”的应有下场。
  目前,企业“取之无义”的经营行为大量存在,制假贩假、以次充好、坑蒙拐骗等等现象令人触目惊心,有的经营者的行为违背了做人最基本的良心和道义。所以,儒家“取之有义”的商业行为准则,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经营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企业应以自己优质价廉、能够真正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或服务来占领市场,讲求诚实信用,童叟无欺;尊重顾客的权益,“推己及人”、“将心比心”,设身处地为顾客着想,尊重顾客的意愿和自由买卖的权利;在“价实、货真、量足、守义”的前提下,即在有利于满足顾客需求和欲望的前提下,获得合理的利润;遵纪守法,不做违背社会公德和有损于公共利益的经营,以增进社会福利和保护环境为己任,讲求利国、利民等等。只有如此,才能赢得社会大众的信赖,获得合理的利润。企业赚了钱,获了利,才可以扩大再生产,更新设备,不断开发出新产品,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结果是人我两利,即有利于消费者,又有利于企业,这就是遵循“取之有义”商业经营准则的必然结果。
      四、先义后利
  孟子说:“苟为后义而失利,不夺不厌,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王亦曰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如果先讲利而后讲义,人们的贪欲就永远也不能满足;如果先讲义而后讲利,人人得到满足,统治者也会得到最终的利益。因为从来没有讲仁的人会遗弃他的父母,讲义的人会怠慢他的君主。由此可见,孟子所谓“王何必曰利”,并非真的不要利,而是从统治者根本利益出发,强调统治者要带头讲义,从而取得先义后利的实际效果。荀子把义与利谁先谁后的问题提高到统治者个人荣辱和国家强弱的高度,他说:“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又说:“国者,巨用之则大,小用之则小”,“巨用之者,先义而后利”,“小用之者,先利而后义”。所谓“巨用之”,就是立足于大处,也就是“先义而后利”;所谓“小用之”,就是立足于小处,也就是“先利而后义”。做法不同,取得的治国效果就大不一样。
  儒家“先义后利”的思想运用于商业经营领域,强调的是商人在考虑商业利益的时候,必须重视商业道德境界高低的问题。商业道德境界低,则“先利后义”,只注重眼前利益,目光短浅,必定没有一个发展的前景,甚至走向欺诈、坑蒙拐骗的末路;商业道德境界高远,“先义后利”,以国家、民众利益为上,胸怀宽广,高瞻远瞩,得道多助,必定会取得理想的商业经营效果,既利国、利民又利己。《战国策·齐策》记载的“冯谖焚券”的故事,正是商业经营中“先义后利”的典型例子,对今天的企业经营者仍具有很大的启示。有一次孟尝君派门客冯谖到封地薛邑去收债,说是收回债买些家里所缺的东西,结果冯谖到了薛邑便假传孟尝君的命令,把债券赐给老百姓,并烧了那些债券。冯谖返回后,孟尝君问收债后买了什么,他说买回了孟尝君家里所缺少的“义”。过了一年,孟尝君不被重用,只好前往薛邑,老百姓扶老携幼步行百里来迎接孟尝君。这时孟尝君对冯谖说:“先生所给我买的‘义’,今天才看到!”在这个例子中,孟尝君开头确实损失了“利”(债券),最终却得到了“义”(老百姓的拥护与尊敬),对孟尝君来说这是最大的利了。
  历史上许多商人立足于国家、民族利益的大处,在保家卫国、反对侵略战争的“巨用之”上,表现出“先义后利”的远见卓识。《史记》记载:“穆公元年春,秦穆公使三将兵欲袭郑,至滑,逢郑贾人弦高诈以十二牛劳军,故秦兵不至而还。”郑国商人弦高的机智和义举,挽救了郑国。西汉时,国家常受到北方游牧民族匈奴的骚扰,商人卜式提出愿把自己的一半家产献给国家作防务费用。当人问他为何这样做时,他说:“天子诛匈奴,愚以为贤者宜死节于边,有财者宜输委,如此匈奴可灭也”。徽商捐资修路、救济灾民等“义行”、“义举”,也体现了“先义后利”的思想,收到商业经营效益日益增长的长远效果。
  现代企业经营者要发挥儒家商人“先义后利”的理念,从建设高度民主、富强、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高度出发,正确处理好企业利益(“利”)与社会道德要求(“义”)的先后关系,做到“先义后利”。在追求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的时候,首先必须考虑国家、社会和消费者利益,树立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的理念,做到守法、守纪、守信,以自己现代新商人的文明形象,取信于民,先人后己,在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的同时,获得更大的企业经济效益。
      五、重义轻利
  荀子说:“请成相,道圣王,尧、舜尚贤身辞让,许由、卷善重义轻利,行显明。”传说尧要把天下让给许由,舜要把天下让给卷善,他们都不肯接受。荀子认为,这表明了他们的行为是“重义轻利”,光明正大。孔子指出:“君子义以为上”,这里的“上”是崇尚、尊贵的意思,“上义”也就是重义。孟子说:“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行兼,舍生而取义者也。”性命和道义都是人生的最大利益,二者都是健全的人生所必需的,但二者发生矛盾、不可兼得的时候,孟子主张牺牲生命而保存道义,可见孟子也是“重义”的。至于轻利,孔、孟、荀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但从孔子主张的“罕言利”、孟子主张的“何必曰利”、荀子主张的“羞利”等观点来看,先秦儒家在权衡“义”与“利”的轻重时,常常体现出“轻利”的思想倾向。
  先秦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承认“义”、“利”存在的客观必然性,承认物质利益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作为一般意义上的价值评判标准,自然也成了商业价值的评判标准。这种“重义轻利”的商业价值评判标准,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太史公司马迁重视商业经营,作《货殖列传》,为商人立传。司马迁强调,“致富”必须依靠“诚一”,所谓“诚一”即“重义”。只要能做到“诚一”,不管从事煮盐,冶铁等垄断性行业,还是从事“卖浆”(卖茶水),“酒削”(磨刀剪)等“小业”和“薄技”,都能致富。徽州商人吴鹏翔“重义轻利”,在商业经营中重视商品质量,不售伪劣商品。有一次他与人签约购进300斛胡椒,有人发现这批胡椒有毒,卖主唯恐惹祸,找到吴鹏翔要求收回胡椒,中止契约。而吴鹏翔既不售货,也不退货,竟不惜血本,将800斛胡椒全部付之一炬, 以防退货后卖主再行“他售而害人。”
  不可否认的是,先秦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倾向,也给后人带来某些不好影响。董仲舒、程颐等片面强调“重义”的一面,把以义克利的道德要求不加限制地强加到普通老百姓身上,否认物质利益存在的客观必然性,违反了先秦儒家“重义轻利”所规定的前提和范围。明代思想家高拱也认为,程、朱之流的“天理人欲之辨”,抽掉了义(天理)所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是违背孔、孟本意的。目前,我国面临着从工业文明社会向后工业文明社会过渡时期的许多问题,面临着知识经济时代的严峻挑战,先秦儒家承认物质利益,讲求富国富民前提下的“重义轻利”的价值评判标准,仍然可以成为对企业经营者进行商业道德教育的良好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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