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 言
自从罗尔斯(john rawls)的《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一书在1971年问世之后,当代自由主义(liberalism)的理论又进入一个新的纪元,但是由于自由主义再度成为当前政治哲学的主题,相应而生的是社群论(communitarianism)对自由主义的批判也再度成为热门话题。诚如华彻(michael walzer)所言,这两种理论有密切的关联性,社群论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像某些流行装饰,虽然时间短暂但一定会再次出现,这个现象是自由主义政治和社会生活时断时续的一个样貌,如果没有一个成熟的自由主义,社群论的批判就不再具有吸引力 。而由社群论和自由主义之间的论辩,使得“公民”(citizen)或“公民身分”(citizenship)这样的概念重新成为学者注意的焦点。所以有些学者指出,1970年代政治哲学最重要的话题是社会正义,1980年代论述最多的概念是社群(community)和社群成员身分(community membership),而1990年代政治理论的论证重点则是公民和公民身分,因为澄清这个概念,有助于统合自由主义和社群论的争议 。
自由主义和社群论对“公民身分”这个概念有不同的定义,本文将简单描述社群论之公民概念,主要是以自由主义的公民观念为核心,以进一步探讨在自由主义社会中,任何一个合格公民应有的德行 。
二、公民共和主义(civic republicanism)的公民概念
美国哲学家盖尔斯敦(william a. galston)将教育分为两种:哲学教育和公民教育。哲学教育的内容是以理性的追求和探究真理为目的的学问,如:物理、生物、数学等,这类学问是人类探寻真理的成果,其主要特点是,它的研究不受特殊社会和政治环境的影响,而且由于是以追求真理为标竿,所以其研究结论有可能危及研究者所身处之社会的基本价值和信仰体系。至于公民教育则不是以追求真理为目标,而是为了陶冶社会成员的人格,使其能在所属的政治社群中,有效的实现个人的生命理想,并因此而强化和支持其社群,所以公民教育不和其政治社群对立 。如果依据古德曼(amy gutmann)的说法,公民教育的目的就是”有意识的社会再制”(conscious social reproduction),换句话说,就是要培养社会成员有能力参与创造彼此共享的社会 。
从上述公民教育的想法蕴涵两个结论:
(1)公民概念和政治社群密不可分,它是每一个政治社群成员共享的概念,所以如果将社会完全看成是个人特殊利益的竞逐场所,公民概念就不可能存在;
(2)价值多元有其一定的极限,否则不可能存在适当的公民教育。
然而尽管公民教育和维持社群的稳定、实现社群的目标相关,所以其必要性少有争论,但是”公民教育内容应该如何?””理想的公民人格是什么?”之类的问题则缺少共识,其原因在于传统以来对何谓“公民”和“公民身分”有许多不同的主张,根据伊格纳提夫(michael ignatieff)的分析,主要可以分为两个派别,一个是古典公民的理想,可以称之为公民共和主义的公民概念,这也是社群论的思想渊源;另一个就是自由主义的公民概念。
格纳提夫指出,公民共和主义的公民概念可以溯及希腊哲学家亚里斯多德,亚里斯多德认为,“公民”就是一个同时适合于统治和被统治的人,也就是说,公民同时具有主动制订法律和被动服从其化公民所制订之法律的特质,由于亚里斯多德同时认为人是政治动物,所以他心目中一个理想公民的正当习性是:具有将公共利益或公共善(public good)置于私利之上的气质倾向。虽然亚里斯多德并不否定某些私人喜好的价值,但是他坚定主张公共领域比日常生活中生产物质必需品之私人领域重要,因为人只有在公共领域中,才能发挥人身为一个社会动物的最高能力。基于这样的观点,亚里斯多德认为只有具有理性讨论公共利益能力的人才适合成为公民,而只有自由人才具有这种理性选择能力,因此除了拥有财产之男性之外,所有需要依赖他人生存的人,如:奴隶、女人、小孩、受薪阶级,都不能成为公民 。
综上所述,共和主义的公民概念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父权主义:亚里斯多德的公民预设经济和心灵的独立性,并不是每一个社群的成员都可能成为公民,因此“公民身分”是一个排他性的概念,政治专属于某一个特殊阶层。
(2)爱国主义:财产拥有者才是公民,而财产在当时指的主要是土地,所以公民的利益必然和国家的领土相关联,因此透过土地的拥有,公民自然是一个爱国主义者。
(3)反官僚体制:由于公民同时适合统治和被统治,所以其政治运作采轮流统治的方式,统治者和被统治并不是两个固定的、不同的阶级,所以这种共和主义的公民概念并不允许独立于公民之外的统治阶级的存在,也就是说,它反对任何固定形式的管理阶层,反对独立、专业化的官僚体制。这个概念最典型的例子是罗马共和国传说中的公民英雄cincinnatus,他是一个农夫,为了拯救共和国的安危离开田亩,等到任务达成后他又回到平静的田野生活。所以这个公民概念反对创造一个永远的政治阶级,其公民的理想型态是:彼此认识、轮流统治。
(4)反帝国主义:这个公民概念的理想既然是公民彼此认识、轮流统治,所以政体的最佳规模应该是小国寡民,才能使人民之间保持面对面的亲近关系,而帝国主义的扩张不但抵触这个条件,而且其运作必须创造一个官僚体系和行政上的专权,所以这个公民概念反对帝国主义 。
此外要求将公共领域置于私人领域之上、私人利益要有系统地为公利服务、公民有积极参与政治的责任、个人的选择接受集体决定之承诺等,也是公民共和主义的主要精神 。
社群论就是建立在公民共和主义的传统之上,这个传统强调个体是社会的产物,认为社群的价值和文化内涵决定个人的价值和理想,所以个人的自我认同是由其所属之社会文化所定义,所以是社群决定了”我是谁”,换句话说,根据这个传统,人只能透过自己所属之社群,才可能发现自我 。泰勒(charles taylor)更明白指出,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发展其能力,他认为活在社会文化之中是个人发展理性、成为一个道德主体、以及成为一个负责任的存在者的必要条件。因此社群论所重视的价值是对社群的忠诚、归属、团结,因为社群给予个人存在之意义,社群一旦崩解,个人的自我认同也就失去落脚之处,所以社群是一个生命共同体,其价值在于提供其成员共享的本质,体会到这个本质会产生公民之间的共同命运感,因为这种深层的分享关系,会在公民之间形成公民脐带关系。此外,也因为社群价值优先于个人,所以公共善优先于任何私人利益。
公民共和主义的理论显然是建立在“公共善”这个概念之上,但是对一个政治社群中所有成员,是否存在共同分享之“公共善”?如果公民所追求之美好事物之中,无法凝聚为一个共同接受的价值理想,换句话说,如果人类究极的价值理想是多而不是一,所谓美好的生活方式不只一种,则公民共和主义的公民认同的基础就不存在,其所强调的整体意识也会失去归宿。而事实否认“何谓理想人生”会有一个正确的解答、强调价值理想的多元性是一个永远无法消除的事实(除非采用强制手段),这些正是自由主义理论的基本前提,而且以当前的社会发展的现状观之,社群利益和价值观的冲突是人类的常态而不是例外,除非公民共和主义能合理地解释这些经验上的反证,否则公民共和主义的公民理想可能只是一个怀古的乡愁。
此外,由于公民共和主义重公共领域而轻私人领域、重集体利益而轻个体利益,个人的福祉永远要对公共善让步,所以伊格纳提夫认为,这样的公民理想可能会造成独裁的合法性,事实上所有当代形式的多数独裁都会利用这种强调公共精神的公民观,在这些政权中所谓“好公民”是指那些放弃一般道德考虑,完全接受权威所认定的公共善的人。一个冷眼旁观其犹太邻居被驱逐出境的德国人,就是好公民。伊格纳提夫指出,亚里斯多德没有想到这样的情境:一个好公民,并不也是一个好人 。
三、自由主义的政治理念
在探讨自由主义的公民概念之前,有必要先了解自由主义的基本政治理念和政治设计。自由主义是当代民主政治的基石,也是西方当前最具宰制性的意识形态,虽然在实践层次上,全球大部分地区自由主义的政党并不发达,尤其对拥有大量人口处于普遍贫穷饥饿的国家,自由主义所关心的问题,比不上它们对解决生存问题的关切,尽管如此,自由主义仍然是一个相当普及的思潮。尤其在西方社会,自由主义的一些基本假设早已深入人心,决定大多数人的生活态度和观点,成为影响西方世界在社会、政治、经济等制度建构的基本价值观 。
何谓自由主义?亚伯莱斯特(anthony arblaster)认为对自由主义下定义有其实质上的困难,因为自由主义并不是由一组不变的道德和政治价值所组合而成,自由主义始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时期,是一个观念上的特殊历史运动,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历经许多转变,所以自由主义学者之间的论点并不完全相同,因此不能用概念分析的方法加以定义。华尔准(jeremy waldron)也有相同的看法,他认为社会主义、保守主义或社会主义这些名词,就好像姓氏一样,彼此之间并没有太多的相同点,这些语词所代表的是维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的家族相似性(family resemblance),我们不可能在这些学说之间找到一组共同的原则或主张,也不可能找到一组命题可以被视为这些意识形态的核心或本质,这是由于政治发展所造成的结果,华尔准指出,除了马克斯的社会主义之外,西方的政治理论很少是在意识形态的区分下有意识的发展 。
事实上自由主义不只是一套价值,而是一种对人性、社会和世界的观点,自由主义是透过这个整体的观念,将人类一些价值,如自由、平等,作特殊的组合和安置的学说。因此如果只指出自由主义重视个人自由,对自由主义的了解并没有多大帮助,因为有些和自由主义传统不相关的学说也强调自由 。
希腊和中世纪的思想家认为,只要透过人类的理性作用,对于“何谓理想的生活方式”自然会产生一个正确的解答,所以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要促进和实现此一理想的人生观。但是这种想法不只为专制政权奠定一合法化的基础,也是中世纪基督教专断排他的原因,中世纪的基督教,依据罗尔斯的分析,具有以下五个特点:(1)倾向于权威的宗教,教堂由教皇统治,其权威是制度的、中央统治的,而且接近绝对;(2)是一个救赎、走向永生之路的宗教,而且救赎必须接受教堂所教导之真的信仰;(3)所以它是一个教义的宗教,有一些教条要信仰;(4)教士是执行恩宠手段之惟一权威;(5)是一扩张式的宗教,以全世界为其权威所及之范围。
这种独断排他而且具扩张性的宗教性格,当十六世纪宗教改革促成中世纪的宗教一统的局面分化为宗教多元之后,所造成的结果是不同信仰之间的尖锐对立,导致西方十六、七世纪长期的宗教冲突。除了战争之外,具有不同宗教信仰的人如何生活在同一个社会?不外有两个途径:(1)当人们发现一个共同的究极宗教信仰之后,人们就可以在这个统一的宗教引领之下和平相处;(2)容忍不同的宗教信仰。为了免于战争的威胁,并认为统一的宗教不可能产生,而采用宗教容忍的方式解决对立和差异,自由主义的思想就是因此而诞生。
自由主义不只深信宗教的多元是不可避免,也认为人类对于生命意义、理想生活方式的差异,是一个永远无法消除的事实,除非政府采取强制手段,否则很难达成一致的共识,也就是说,自由主义者否认存在一套价值理想,是每一个人追求幸福生活所必需。因此政府的存在和目的,不是为了实现某个一特殊的价值观,而是要使拥有不同生命理想和价值观的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在保有其自主性的条件下共同生活。所以一个合法政府之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不应该预设任何一个特殊的价值理念,换句话说,政府的决策不应该预先排除某一种特殊的宗教和道德学说。罗尔斯称这种不涉及任何具争议性价值观的方法为“避免方法”(the method of avoidance),而自由主义政府之所以不介入争议性哲学主张的作法是”把容忍原则运用到哲学本身。”
从以上的描述,我们可以将自由主义的思想归纳为以下几个特点:
(1)承认价值多元
由于自由主义认为如果让每一个真诚、自主地追求其生命理想,必然会产生不同的价值理想,所以自由主义政治的基本前提就是承认价值多元。自由主义否认人类理性运作的结果,可以确认一个大家共同认定的客观价值理想,因为价值观会因每一个个体之个性的差异而呈现多样化。十九世纪自由主义最重要的思想家约翰弥勒(john stuart mill)认为,个体性(individuality)是个人幸福的一个必要元素,也是个人和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成分,所以他认为发展个体性是人类目的的实现和高度社会发展的关键。而个体性的成长有两个要素:自由和处境的多样性,此二者合一就可以产生创造力,因而展现出个体的活力和多种的差异性。弥勒认为人性并不是依据一个模型塑造的机器,而是像树木一样需要成长和向各方面发展,因此其发展的方向需要自我作选择,由于生命的独特性,所以不同的生命需要不同的生命解答 。
基于这种人性论的主张,给予个人自由的空间追寻自己的生命答案的结果,必然会形成价值多元。因此自由主义肯定多元,弥勒认为多元可以提供每一个人多样的选择,使个人可以在各种可能性中,选择最适合自己个性的生活方式。罗尔斯也认为价值观的多样性本身是一件好事,他认为一个良序社会(well-ordered society)的成员有不同的生命计划是理性的,因为人类有不同的才智和能力,无法靠一个人或一群人就能完全实现这些才智和能力,所以每一个人可以从彼此互补的性向中得到利益 。
(2)肯定个人的自由
依据弥勒的主张,生命自主和个人幸福密不可分,所以自由主义赋予个人自由极重要的地位,一般认为,对于个人自由的保障是自由主义政治的最高原则。有些自由主义学者甚至认为,自由不是为了达成较高政治目的的一个手段,自由本身就是最高的政治目的,因为他们相信,保障和增进每一个人的平等自由,使其能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就是政治活动的目的,换句话说,自由不是政治目的之一,它就是政治活动惟一的目的 。
虽然肯定个人自由并不是自由主义的专利,但是自由主义的特点在于:强调自由这个价值和其它价值冲突时的优先性,自由主义反对以任何公共的目的或福利为理由,侵犯任何个人应有的自由权。所以在各种价值的排列秩序上,个人自由凌驾其它价值,如果以罗尔斯的说法,所谓自由的优先性就是:只有为了自由本身,才能对自由加以限制,换句话说,只有为了保障相同或另一种不同的基本自由,才可以证成对自由的限制 。
(3)人的平等性和政治中立
自由主义强调差异多元是个人自由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由于资源有限,多元必然会产生冲突和对立,所以需要一个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从的公共规范,以界定个人自由应有的权利和限制。所以这个公共规范一方面限制个人自由,以防止对他人相等自由权的侵犯;一方面则保障个人在不危及他人自由时的权利。因此自由主义的政治设计是以人的平等性为出发点,即肯定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自由权利,都可以在不危及他人同等权利的范围内,自主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
由于价值观的差异是无法改变的事实,而且又要尊重每一个人自主生活的平等性,自由主义如何建立一套政治体系使差异中形成统合?换句话说,自由主义如何能使多元价值主张能在同一个社会制度中和平共处、并且合作互利?为了达成这个目的,自由主义者认为政府必须对各种价值学说采取中立原则(neutrality principle)。
所谓中立原则,根据艾克曼(bruce a. ackerman)的说法,就是指权力的拥有者在证成任何社会制度时,不能主张自己的价值观(conception of the good)比社会上其他成员的价值观优越;也不能认为自己在本质上比任何一位公民高贵。也就是说,在自由主义的政治体系中,公共政策和规范的制定不能预设任何一种价值主张、不能对任何一个特殊的生活方式给予特别考量。事实上采行中立原则就是为了抑制政府权威的扩张,而藉以保障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并且使每一种生活方式或价值理想,只要在不违反公共规范的原则下,都具有平等实践的机会,因此中立原则其实就是要包容差异。所以自由主义的政府不能刻意提升或贬抑某一种特殊的生活方式,因为自由主义政体之设计,就是在肯定差异和多元的前提下,寻找一个共同生存的公共原则,而达成这个目的的不二法门就是对各种差异的价值理想采取中立的立场,保证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受到特殊的歧视或礼遇,也不会遭到其它价值观的压抑和宰制。
(4)理性--社会制度是一个完全透明的秩序
自由主义受启蒙时期之世界观以及近代科学发展所产生之信心的影响,认为人的理性能力足以建构一个有意义的人类世界,人可以不必依赖天启,而发现人类世界的规律和基本规则,以预测未来、创造人类福祉,而且自由主义肯定每一个人原则上都有能力藉此理解世界,所以任何政治和社会制度的设计,必须可以对生活于其间的社会成员证成,也就是说,政治和社会生活的证成必须在原则上可以被每一个人接受。
这种世界观和传统契约论的假设有密切的关系,传统契约论的论证前提是假设人是自由、平等、独立的存在者,而社会制度和规约是由人的选择所决定。透过契约论的方式证成社会或政治制度有两个涵意:(a)人是同意被管理,所以接受统治是人理性选择的结果,是人自己创造的;(b)什么样的的社会设计是美好的制度,完全由社会成员的选择作为最佳诠释,所以个人选择可以同时作为政合法性和政治义务的基础。这种世界观所展现的自由主义社会制度是一个完全透明的秩序,换句话说,每一个人对政治和社会制度的各种设计和安排原则上都可以理解,任何公共政策制订的理由,都可以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所认知和接受 。
四、自由主义的公民概念
由于自由主义的政治理想是包容各种差异的生活方式和价值主张,而且强调政治和社会制度的设计是由社会全体成员参与,所以在自由主义社会中,公民资格不具排他性,只要满足法律上的消极条件,不论是否拥有财产,每一个人都是合格的公民。而且由于自由主义是尊重个体的独立自主性,所以社会也不再认为私人领域应从属于公共领域,而是透过公共和非公共领域的划分,使个人在非公共领域中享有绝对的自主性,政府、社会或他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
简而言之,自由主义公民概念和公民共和主义的差别有以下几点:
(a)公民共和主义的公民是拥有土地的成年男性,由于自由主义的政治和社会制度是由社会全体成年之成员所制订,所以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分享统治,所以都是合法的公民。
(b)公民共和主义强调私人领域从属于公共领域,所以公民最重要德行就是要积极参与政治事务,但是在自由主义社会中,只要人民不违反大家所同意的公共规则,个人的权利可以得到绝对的保障,所以人民可以不必关心政治,诚如伊格纳提夫所言,私人自由和民主参与对当代生活而言,可以是一种偶然的关系,许多人将参与选举视为一个不太重要的责任,就像上教堂一般 。
(c)自由主义认定,除非采用强制手段,否则多元价值是一个不可能消除的事实,所以在自由主义社会中并不存在一个大家都认可之“公共善”,作为政府施政之合法依据,以及凝聚社会成员之共识。自由主义社会的团结不是基于大家都有相同的人生理想,而是因为大家都愿意接一套相同的公共规范,所以传统自由主义思想家普遍认为,一个好的自由主义政府是依赖制度的制衡,而不是依赖公民优良的德行,他们相信只要各种政治和社会制度作最佳的设计,人民的道德优劣与否是次要的。而公民共和主义政府是否为一个好政府,则取决于其公民是否具有为公共善负责的德行。
为什么自由主义社会重视私人领域、尊重个人自由,个人可以穷其一生完全不关心政治事务,而仍然是一个合格的公民?依据传统的公民概念,公民最大的特点是参与公共事务,自由主义社会中对公共领域漠不关心的个体,其“公”民的身分如何建立?罗尔斯的正义论可以解答这个问题。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基承袭了传统自由主义的精神,其理论的目的就是希望在承认多元价值的前提下,建立分配社会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正义原则,此正义原则即作为所有社会成员之公共规范,换句话说,不论个人的生命理想或价值观如何,社会正义是所有成员都应该遵守的公共规则,只有在正义原则的规范之内,个人才能自由的追求属于自己的特殊生活方式和价值理想。既然罗尔斯的正义观是容忍学说的多元性和承认价值观念的不可共量,则其正义原则的订定不应预先排除任何一种特殊的生活方式和价值理想,也就是说,正义原则的制定是对所有争议性的价值观保持中立。罗尔斯一方面接受多元价值的永恒事实,一方面希望在包容多元前提下,建立一个所有社会成员共同接受的公共规范,这种在差异(diversity)中寻找统合(unity)的努力,正展现其自由主义的精神。
由于每一个个体皆有其特殊的利益和价值理想,所以实际上社会的基本制度和决策不可能得到全体成员一致的同意,如果每一个成员在决定社会政策时都是以自己的利益作为考量,由于彼此利益的冲突,必然无法达成共识。所以每一个理性立约者,在选择规范社会基本制度和结构的原则时,不可能期待这些原则被实现的结果,永远对自己有利,如果一个原则对某些特殊条件的人特别有利或不利,必然不可能在最初的立约情境得到全体一致的认可。所以如果每一个立约者是在公平的立场上,决定社会结合的基本原则,最后会被选择的原则,从最初的立约情境考量,一定不会对某一个特殊的个人或团体给予特殊的差别待遇。罗尔斯称这种在公平立场所作的选择,以规范社会的基本制度和结构的原则为正义原则,而这个公平立场他称为“原初立场”(the original position)。
罗尔斯以社会契约论的模式推论正义原则,为了使每一个立约者都能公平的参与选择正义原则,所以每一个人必须在所谓“无知之幕”(a veil of ignorance)之后,也就是说,立约者在决定规范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时,完全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身分和阶级;不知道自己所拥有的财富多寡、智力高低、体力强弱;也不知道自己的心理特质:是否喜欢冒险、是乐观还是悲观;甚至于连自己特殊的价值观和生命计划也一无所知。换句话说,立约者在从事选择时,完全不知道有关自己的特殊资讯和状况,除了知道一般的知识和自己正处于正义的情境之外,立约者只能以其理性和互不关心的(muturally disinterested)态度,明智地(prudently)追求最大量“基本的善”(primary good)的满足。罗尔斯此一设计的目的,就是要排除自然机缘和社会偶然因素对立约者的影响,以确保选择情境的公平和中立性,使立约者完全不知道选择何种正义观念对自己有利,彼此都是处于公平的立场从事正义原则的选择。
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若是自由、平等公民在公平的立场所作的选择,最后会决定正义的两个原则是:(1)每一个人都和其他人一样拥有最广泛且平等的基本自由;(2)社会和经济上的不平等安排必须使最差阶级获利,并且任何社会职务大家都机会均等。第一个原则指出政治权利和各种基本人权的平等性;第二个原则涉及社会和经济上的不平等,事实上由于先天资质和后天环境的差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但罗尔斯认为这些自然和社会的偶然因素不应影响道德的考量,“无知之幕”的设计就是要消除这些偶然因素对选择正义原则的不当扭曲。罗尔斯认为即使是社会地位或资质较佳者,都有理由照顾社会上较差的阶级,因为每一个人的幸福都依赖一个社会合作的体系,没有此一体系就没有人能有满意的生活;此外我们惟一能要求每一个人都参与合作的条件,必须是这个体系是一个合理的体系,因此只有使最差阶级都能因合作而获利的制度,才能期待所有的人都能诚心的合作 。
罗尔斯透过无知之幕的设计,决定政治和社会基本制度的指导原则,其中所蕴涵的就是自由主义的公民观。正义原则所要规范的对象是社会所有成员,而正义原则是由全体成员自由选择的结果,所以社会成员在选择正义原则时,就是在扮演统治者的角色,因此自由主义政体是一种自我统治(self-rule),而且遵守正义原则的规定和要求,也等于和其他社会成员充分合作,有助于社会的稳定。但是由于在不违反公共规范的范围内,自由主义社会每一个人仍然拥有相当大的自由空间,可以使个人以自己的方式追求属于自己的价值理想,因此在实际生活中个体之间的差异性仍然很大,对于这些性格、习惯、生活方式、价值观迥然不同的社会成员都称为公民,“公”的意义何在?
罗尔斯是以正义原则作为公共的规范标准,而且由于社会是一个公平的合作体系,所以这一个标准必须优先于所有其它与之对立的价值,换句话说,只有在不违反社会正义的限度之内,个人才能自由的追求属于自己特殊的价值观和人生理想。所以罗尔斯区分公共和分公共领域,上述的标准不必然是非公共生活中的道德理想,罗尔斯允许个人在非公共领域可以为某一个宗教、哲学和道德主张献身,或对某一团体具有强烈的归属感和忠诚,并认为脱离这个观点思考问题是不可思议的事。有时候由于我们在这些终极目标和人格上作彻底的转变,而认为自己不再是以前的“我”,这种意义的“我”,是指这些信仰和情感所构成的“非公共认同”(nonpublic identity);至于在政治观念下的“我”,则不会因为信仰和情感的转变而有所不同,罗尔斯称这一部分的自我认同为“公共认同”(public iden- tity)。譬如一个公民不会因为宗教信仰的改变,而丧失或改变其公共认同,他仍然具有正义观念所规范的权利和责任 。
公民身分就是来自于个人在参与公共规范制订时“公共认同”,尽管在实际生活中,自由社会的个人既不分享同样的生命理想,也没有共同的人生目标要追求,但是他们在参与正义原则时却是基于相同的身分,即自由、平等、理性的存在者。大家都认为以这个身分制订社会基本结构的指导原则是公平、合理的,所以这个身分也是我们参与社会合作、统治和管理社会的共同身分,由于罗尔斯认为一般正常人都具有参与社会合作的能力,因此每一个成人都是公民。因此对自由主义而言,每一个人同时具有两种能力,一个是追求独特价值理想的能力,一个是选择、同意和服从正义原则的能力,由于这两种能力是正常人理性成熟后都会拥有,所有自由主义的公民概念具有普遍性。
有人可能会认为罗尔斯契约论的描述只是假设性的契约,每一个人一生下来就活在社会之中,对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并不是真的是经由个人选择和同意的结果。但是这样的质疑并不影响罗尔斯所阐述的公民概念,根据罗尔斯的主张,一个合格的公民,所指的是其选择和同意正义原则的理性能力,诚如华尔准所言,测验一个社会是否正义,并不是问生活在这个社会的个人是不是已经同意该社会的协议,而是问这个协议是否可以表达社会成员同意的一个结果。也就是说,假设性契约问的是:如果在这样的情境下,理性人会接受什么?这类契约所获得的结论是基于理性,所以不会因为它不是实际契约而失去效力。因此任何具有成为社会合作充分成员能力的人,自由主义都视其为合格的公民。
五、自由主义的公民德行
由于自由主义的基础是个人主义式,重视个人平等自由权利的合法保障,所以传统自由主义者相信,自由主义民主即使缺乏有德行的公民,只要建立制度和程序上的制衡,如分权、两院制、联邦主义等,就可以阻止可能的独裁者,确保民主政体,所以即使每一个人都只追求自己的利益、不顾公共福祉,一组私利将会制衡另一组私利。但是自由社会运作的结果并不是如此乐观,经济上市场垄断、财富集中;社会上贫富悬殊、犯罪率上升;政治上少数人主导政策、派系恶质竞争,原因是自由主义的公民概念只给予公民法律上的形式平等,而忽略运作这个平等权所必须的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平等性,因此造成社会实际运作的结果是实质的不平等。事实上一个在经济和社会上弱势的个人,即使法律上规定种种的平等自由权,他也缺乏运作这些权利所必须的工具和条件。例如:美国大都市贫民窟里的黑人,机会均等的宪法保障并没有实质的意义,因为他们几乎无法负担昂贵的教育费用,而较高的教育程度是落实机会均等所必须的条件;至于当代民主政治的选举,由于缺乏庞大的财力,平等的参政权对大多数公民而言,只是徒具形式。
所以有些学者认为,应该扩大公民的权利,使公民在原有之公民、政治两权之外,再加上社会权,如增加受公共教育、健康照顾、失业保险、老人年金等权利,以确保每一个人享有充分社会成员的地位,使每一个社会成员能参与和享受共同的社会生活。当代福利国家的概念就是要弥补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之间的差距,由于市场过程倾向于造成收入的不平等,所以国家使用其力量给予公民社会和经济福利,以使实质不平等和形式平等之间的矛盾不会过大。因此伊格纳提夫认为,当代政治是结合自由主义和传统公民概念的理想,一方面保障个人自由,一方面允许政府利用共同资源创造共同的福利权,使得自由主义所承认的形式自由有实质的基础,所以这样的政权在何谓理想生活上保持中立,却对个人所认定之美好生活的达成提供必要的支助 。
许多学者相信,社会权可以使较差阶级进入主流社会,并有效地运作其公民和政治权,但是新右派(the new right)则认为福利国家造成穷人的被动性,并没有真正改善穷人的生活机会,并且创造一个依赖文化,所以福利国家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使公民成为被动的依赖者。新右派认为被社会接受为一完全成员的先决条件是实行某些义务,长期失业者无法实践独立维生的义务,不能执行一般义务和缺乏平等权利一样,同样是成为社会完全成员的障碍。
伊格纳提夫也指出许多福利国家政策的实例,证明将公民权延伸到福利的结果,并没有增加社会团结,它并没有使公民对公共利益产生较强的承诺,而且一旦政府被定义为最后资源的提供者,新的公民文化是产生无节制的欲望,使得一个欲望满足之后,又会产生无限的新的需求。譬如:犯罪率的增加,使得本来以为透过社会福利肯定每一个人的社会分量之后,人们就会以成熟公民相对待的期待落空。此外,社会工作者取代家庭看护工作,有得也有失,需要照顾者得到较好的照顾,使得家庭成员,尤其是妇女,可以得到较大的自由投入劳动市场;但是家庭义务感会减弱,社群的团结也会受危害。福利国家虽然在某些方面强化集体的团结,如:在一个有公共健康服务的社会,我们有义务付担彼此健康医疗的成本;但同时福利国家也允许新的依赖者的出现和新的道德辩解方式,当碰到有人虐待儿童时,“这是国家的事,不是我的”,成为每一个人第一个想到的藉口。尤其在公共住宅方面,“所有人的财产就是没有人的财产”这个准则,可以解释人们对公共事物漠不关心是每下愈况 。
从以上的分析,显然自由主义以程序和制度的机制均衡私利的作法,并不足以形成健康的公民文化,使得公民德行的必要性再度受到重视。如果公民对自己的健康不负责,如注重饮食健康、运动等,国家将无法提供适当的健康照顾;如果公民不愿承担对其亲属照料的责任,国家将无法满足小孩、老人、残障者之需求;如果公民不愿意在家里减少、循环使用物资,国家无法保护环境;如果公民不节制的借贷或要求过度的薪资,国家将没有能力调整经济;如果公民经常不能容忍差异和缺乏正义感,建立一个更公平社会的企图将会失败;在这些领域中如果没有合作和自制,自由主义社会成功和进步地运作的能力将减少。所以盖尔斯敦强调,自由主义制度的运作在许多方面受其公民人格的影响,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薄弱的个人德行所造成的弊端,不论多完美的政治设计都无法应付。
自由主义社会的公民需要那些德行?盖尔斯敦将自由主义社会所需要的德行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支撑任何政治社群都需要的一般德行,另一类是自由主义之社会、经济和政治三大领域所必要之德行。一般德行包括勇敢、守法和忠诚,由于每一个社群都需要其成员冒险捍卫社群,所以勇敢的情操被普遍重视;社会追求集体目的的能力和人民守法的精神成正比,所以守法可以减少社会达成共同目标的成本;至于忠诚则是对社会核心原则的信仰,成员的忠诚度减少,社会也会相对的减弱。
自由主义政体所特别需要的公民德行,在社会方面盖尔斯敦认为有二:独立和容忍。前者是基于自由主义所重视的个体性,主要是养成个人能照顾自己和对自己负责的气质,避免成为他人不必要的依赖,这个德行的养成可以弥补前述福利国家所造成的弊端;后者则和自由主义肯定价值多元密切相关,容忍差异就是尊重他人的理性能力和个体性,而且容忍异己也代表愿意用说服而不是用暴力的手段,达成意见的一致。事实上一个真正自由和多元的社会必要条件是:社会大多数成员具有容忍的德行,多元而不宽容,社会一定充暴戾和不安。
经济领域的德行包括工作伦理、适应力、守时、创新、想像力等。在政治领域方面盖尔斯敦分别一般公民和领导者的德行,一般公民所需的德行包括:分辨和尊重他人的权利、辨别候选人之才能和人格之能力、适度自我节制(如:公民不能要求超过国家所能承担者,经常性的赤字预算是将社会成本转移给下一代)等。而领导者的德行则包括:耐性、抵抗名利的诱惑、缩小民意和明智决策间的差距等。
莫西度(stephen macedo)也强调自由主义社会需要重视德行,他认为一个良善的公民必须具有某些特点:愿意尊重他人生活、将个人的计划和承诺服从于公正的法治、说服而非强迫等。此外,广大的同情心、自我批判的反省力、愿意实验和尝试并接受新的事物、自制和积极自主的自我发展、欣赏传承的社会理想、对其他公民的情感和甚至利他的关怀,这些德行有助于个人在自由主义社会的发展,也有助于实行自由主义的公民责任。罗尔斯也认为政治德行对公平的社会合作之重要性,他所强调的政治德行包括:礼貌、容忍、合理性、公平感。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从自由主义的政治理念中,归纳出自由社会之公民应有的德行是:容忍(肯定多元价值就必须容忍差异);公开讨论和理性对话(任何政策或主张允许公开讨论和理性对话,是重视个人自由具体的实践);不同价值主张者之间的相互尊敬(这是肯定人的平等性的具体表现);自我批判和反省能力(自由社会是一个透明的社会秩序,公民必须具有批判力,才能理性地思考政策,民主政治才能成熟发展)。
六、结论
一个健全的自由社会,公民不能只重视权利而忽视应有的义务,这个想法已经成为当代政治哲学家的普遍共识。诚如盖尔斯敦所论述,强调自由主义在某种程度上需要公民道德,并不是等于自由主义政体必须要有完美的公民,因为自由主义不是要求一个天使之国,重视公民德行和权力制衡的制度设计并不冲突。因此自由社会不是不需要公民道德,道德可以强化制度的成效,所以自由社会的多元和差异不会成为冲突和不安之源,而是成为每一个人在追求幸福人生时,提供多样的思考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