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公民社会与社会道德教育载体的变迁
来源:杂志发表网时间:2015-12-20 所属栏目:伦理学
论文关键词:公民社会 道德教育 第三部门
论文摘要:改革开放后中国所实行的一系列经济和政治改革直接促进了公民社会的发育和完善,而伴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与互动,中国的“单位社会”趋于解体,因此原来的依靠单位伦理实体进行社会道德教化的载体必然要随之发生变化。中国蓬勃发展的“第三部门”因其具有的非营利性、志愿性及其弹性组织形式的民主性、平等性等特性能够培育人们的公民意识、互助合作精神和社会公益精神,因而是当前社会道德教育建设的一个新的载体。
关于公民社会,各国学者提出了许多不同的定义,他们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建立在国家和社会的二分法基础上,公民社会在此指独立于国家但又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生活领域及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社会价值或原则;另一类定义则建立在国家一经济一公民社会的三分法基础之上,公民社会在此指介于国家和家庭或个人之间的一个社会相互作用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价值或原则。戈登·怀特(GordonWtite)的定义颇具代表性,“当代使用这个术语的大多数人所公认的公民社会的主要思想是:它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形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本文采用的是俞可平的对公民社会的定义:公民社会是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他们又被称为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thethirdsector)。
一、公民社会在中国的兴起与完善
在中国历史上,公民社会一直被政治国家所湮没,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的产生是近代中国的产物。虽然在商业和运输业领域很早就有自主的行会组织,但在20世纪以前,这些组织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民间组织,而是传统的帮会组织。进人20世纪后,受到西方文明的影响,相对独立于国家的民间组织才开始活跃起来。有文献记载,20世纪上半叶中国的民间组织大约有1001多个,另一项研究估计有80001多个。1949年中国共产党执掌政权后,在经济上推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在政治上实行以党的一元化领导为核心内容的高度中央集权体制,1949年以前产生的所有民间组织如庙会、宗亲会、祠堂、乡贤会、民团等几乎完全消失,只有少数特殊的团体,如“民主同盟会”、“九二学社”等帮助过中国共产党的团体作为民主党派保留下来,由共产党自己创办的工会、青年团和妇联则作为群众组织发展起来,但其数量和种类也十分有限。50年代初,全国性社团只有44个,1965年不到100个,地方性社团也只有6000个左右1978年改革开放后,使公民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经济、政治、法律和文化环境发生了根本变迁,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地催生了民间组织。
80年代后中国的民间组织得以蓬勃发展,这与中国开始实行市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分不开的。首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是企业必须成为拥有自主经营权的独立法人,政府和企业必须分开,企业应当对自己的盈亏负完全的责任。这样,企业的自主权和风险程度极大地增加,这种风险机制势必滋生出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使某些行业组织和同业组织有可能成为在相当程度上成为独立于政府的民间组织。其次,中国的所有制结构也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局面开始出现。国有和非国有企业为了寻求一个公正的竞争环境,需要有代表自己利益的同行组织。特别是非国有的私营企业主及个体老板,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必须在行业中实行合作和互助,建立各种互助性的自愿组织。再次,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巨大的经济效益,为各种民间组织的确立和活动提供了必要的经济条件。最后,中国公民的生活水平在20年间得到了迅速的提高。生产率的提高减少了公民的劳动时间,越来越多的公民既有时间、又有财力去从事自己感兴趣的业余活动,特别是文艺、体育、旅游等活动。
另外,80年代以来中国的政治体制也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其中的许多变革直接或间接地促成了公民社会的发展。如政府日益重视法制和法治,公民的结社自由开始具有实质性意义。政府大幅度放权,20年改革开放的过程就是从国家与社会的高度一体化到逐渐分化的过程,这一过程的主体就是政府向社会放权,首先是政企分开,其次是中央政府大幅度将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最后政府对公民的管理逐渐放松,公民活动的空间增大。另外,政府开始转变职能,弱化了其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而强化了其行政管理职能。
上述改革开放所带来的经济和政治环境的变化,使得80年代后中国的民间社会开始迅速增长,到1989年,全国性社团增至1600个,地方性社团达到20多万个。"1992年全国性的社团为1200个,地方性社团约18万个,到1997年,全国县级以上的社团组织即达到18万多个,其中省级社团组织21404个,全国性社团组织1848个。而县以下的各类民间组织保守估计至少在300万个以上”。叫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的引人,不仅直接导致了民间组织在数量和种类上的激增,更重要的是这些新产生的民间组织在性质上大不同于改革开放前的“社会团体”,这些民间组织的自主性和合法性都得到了极大的增强。
二、单位伦理实体的社会道德教育功能的弱化
现代国家法律赋予国民以公民的资格,并不意味着每一个公民都已具有公民的意识,因此强化公民意识,提高公民的素质水平,往往需要借助于道德手段,通过公民道德建设来培养公民意识。
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进程中,伴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与互动,中国的“单位社会”也发生了很大的变革。“单位社会”是中国在走向现代过程中建立的不同于西方的“理想城堡”,它是一个温馨的地方,是一个家,在它的下面可以遮风避雨,互相依靠。这样一个美好的“单位社会”共同体在中国走向现代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曾经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保证了新生的人民政权的稳固以及饱受苦难的中国人对新社会的向往,同时也通过统一管制凝聚了人心,提升了社会道德水准。不管是在自然经济的传统中国社会,还是在计划经济时代的“单位社会”,人们都是生活在情境中心的,是需要在共同体的环境中界定自己的德行的。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相当一段时期,我国的单位在道德监督和制裁方面曾发挥极大的规约功能。人们生活在一个到处都是熟人监督的氛围中。“如果说家族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伦理实体,并且是中国古代伦理的基本范型和本位之所在的话,那么单位则是我国建国后计划经济时期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伦理实体。由于计划经济实际上是以个体、单位和国家间行政隶属意义上的伦理关系的存在为社会资源配置前提的经济,是一种伦理经济,这种经济会要求伦理和道德的至上性,所以调节个人、单位、国家之间伦理关系的基本原则便是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和平等原则。单位制度作为计划经济时期单位伦理的社会化机制,也使得集体主义道德这一最初由执政党所认同的道德与伦理原则,因为单位的制度化而逐渐国体化,并建构起计划经济时期中国民众社会伦理的同一性。
但是,中国“单位社会”发生演变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人而逐渐实现变革的。个体与共同体的分离首先是从农村开始的,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意味着农民成了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取得了生产的自主权和产品的分配权。家庭从公社单位体制的分离,重新成为组织生产的单位,之后个体又从家庭组织中离出,农村中个体劳动力不断发生向城市的转移,他们渐渐摆脱了以往对土地和地缘关系的依赖。原来依靠人缘、地缘、情缘维持的人际道德往来被陌生的靠契约、制度来规范的人际关系所取代。在城市,改革中单位成员的选择权越来越大,而且人才流动、双向选择也变得合法化。这样,原有单位成员与单位共同体的隶属关系就发生了变化,二者的分离彻底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职工已经由原先的“单位人”转而成为“社会人”,职工与单位的联系已日益松散,传统意义上的由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构成的覆盖全体劳动者的社会组织网络已经不复存在。而随着整个社会发生的大规模、多层次的流动,人们在陌生场合的交往日益增多,作为个体自主掌管自我的权力不断增大,这样,以往那种靠熟人道德监督的力度与条件相应的就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原来道德教育支撑的实施载体面临着迅速解体的命运。当前以及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中国社会面临的各种问题大多脱离不了这种“从共同体向个体”分离的趋势,这样随着人们之间互动的加强,共同生活情景的消失,进行道德教育的共同体的外在约束功能必定被悬置,长期以来习惯于外在规束的人们其道德行为自然就会大打折扣。在这样的公共社会中,公民道德教育的模式必然发生变化。
但是,实际上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需要类似于共同体的伦理实体,以发挥道德教育的功能,所以对于我国社会的发展而言,传统“单位”式的伦理实体在现代社会理应得到合理的扬弃。事实上,个体与共同体的分离在我国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漫长过程,不管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权利以及尊重他人的同等的权利,也就是如何做一个合格的公民仍是现在乃至未来都需要学习的事情。“公民社会的形成最主要的关键是人民对于自己的政治身份认同;异言之,对于个人与国家与社会基本关系的觉醒与认知”。也就是公民社会中的公民自身要意识到自己是作为独立个体而存在的,是能够行事与监督政治权力和积极参与公共社会生活的,是有自主自律的现代公民品格的。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转型,公民社会逐渐得以形成,公民作为独立存在的个体,在公共社会生活中的积极参与意识与能力必将得到极大的提高,公民社会所需要的公民道德也将会得到极大的提升。
三、第三部门的兴起及其道德教育功能
由于中国正面临社会的转型,“熟人社会”正在趋于解体,“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成为必然的趋势,原来的依靠单位伦理实体进行社会道德教化的载体必然要随之发生变化。在我国,公民社会的形成是我们重构公民时代伦理的基石。中国社会的伦理结构目前正从革命时代的政治伦理向市场社会的经济伦理发生转型。以往那种曾经激励、塑造社会道德精神的理想主义已经不再是社会的主导伦理,中国正在进人一个大众时代,进人一个公民时代。除了原来的政府和单位主导型教育模式外,社会资本论者认为公民道德教育的民间主导型或社会主导型可以弥补原先单位主导型的不足。因为,他们认为公民是在公民社会的组织中习得共同义务感、责任感等公民德性的。非政府组织的志愿性组织既可以弥补市场失灵,也可以弥补政府失灵造成的问题。在现代社会,民间志愿组织是社会中间组织,是公民社会的基础。民间志愿组织的发展以公民社会的公民主体意识为基础,以公民社会的认同、信任等公共精神为纽带。我国传统的家族式社会实际上是缺乏作为现代社会资本基础的民间组织的,这种“熟人社会”造就的是家族内部强调互信,而社会公共空间狭小,社会信任程度低。因此,中国在市场化进程中,由于高度现代化的社会化大生产不断打破人们之间的血缘和地缘关系,使人群组织化为业缘关系。在一个“陌生人”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非常有必要依托非政府性的自愿组织在其中发挥应有的凝聚作用,而现在中国社会中大量兴起的第三部门可以说是发挥自愿组织功能的突破口。
现在我们就以第三部门中的非政府组织与城市社区组织为例来说明他们的社会道德教育功能。19%年以来,中国大城市掀起了一股异乎寻常的社区建设热潮,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议提出通过推进社区建设、加强社区管理的新要求:“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我管理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良性互动。”“健全社会组织……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这一要求体现出一种新型的政府、社会以及公民关系,对于中国现代公民道德教育实践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改革开放和政府的简政放权,单位制逐渐趋于瓦解,以行政隶属关系和中央集权为特征的金字塔式组织结构开始出现松动,出现了没有主管部门的单位和没有单位的个人。而在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的同时,许多从单位组织中分解出来的社会功能,自然而然地落到了居住小区。比如娱乐、养老、学生午饭、孩子人托、体育文艺活动、老年人集体活动、个人爱好、兴趣小组、各种公益活动等等。而伴随经济全球化、服务社会化的同时、商业、服务业的社区化也日趋突出,各大商场纷纷打出服务社区的招牌,各种以社区居民为消费主体的促销手段应运而生,许多原有的服务性企业开始深入社区建立连锁店,各种新老社团也纷纷将自己的基层组织末梢植人社区。这样就使社区这个原本无实质组织意义的居住单位,逐步变为地域性单位、社团、个人多方利益整合的、具有多种实际功能的城市基层社会实体。这种社区性的利益整合体,使新兴“市民”对城市社会的参与程度和能力大大增强。那么,此次社区建设热潮,它是中国城市居民自主、自治、参与意识首次觉醒,为自身利益奔走呼号的结果。城市中真正有意义的“市民”、“市民意识”正在形成,正在觉醒,个体市民作为脱离单位的利益主体开始关注社区以及与自身利益有关的各种城市问题。涉及个人综合利益的“市民社会组织”已经出现,居委会和由街道办事处派生出来的中介组织正在努力扮演着中国城市社会结构的中间层。
今年10月由广东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谭建光先生主编的《中国广东志愿服务发展报告》一书中,提出了志愿服务团体的“公民道德自我教育”之观点。他认为,志愿服务团体的志愿服务是一个将道德准则不断深化和实现道德社会化的过程,是一种现代道德精神的实践活动,能够培养志愿者的道德认识、道德能力、道德情感和道德责任。所以,不管是志愿者组织还是城市社区组织不仅能够对志愿者进行自我道德教育,而且这些组织本身所具有的志愿性、公益性、自治性等特点及其开展的活动所蕴含的丰富的伦理道德色彩也能够强烈地感染和教育其他社会成员,具有自我道德教育和社会道德教育的双重功能。毋庸置疑,这些组织的出现弥补了正式组织社会教育功能之不足,他们“产生出来主要就是为了表达其资助者与支持者的社会的、哲学的、道德的或宗教的价值”,他们所开展的活动是“在表达着一种市场上所不存在的特殊的价值,这种价值可被称为是爱、关怀、慈善或者别的什么”。所以,他们具有丰富的伦理蕴含和浓厚的道德色彩。例如,它们格守尊重人的原则,信奉人的尊严和价值,提倡人文关怀,倡导建立一个公义、平等、互爱的社会。他们极力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关注那些被政府所忽视的重大社会问题,如消除贫困、保护环境、实施人道主义救援等。它们向社会传输民主、平等、公正的价值规范,它们都是在自愿基础上的自由结社、自我管理,它们在各项活动中,平等相处、互相支持、互相信任。另外,他们还提倡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面对日益遭到极大破坏的环境和自然资源,各种非政府性绿色团体通过组织游行、集会、请愿、对话、谈判等方式,对污染者和政府施加压力。
所以,第三部门这种特有的性质,使其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尤其是在道德建设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首先,它能够培育公民意识,提高社会自治水平。他们倡导人们将一部分时间、财物、技能捐献给社会中有需要的人,这些捐助等社会互济互助活动激发了人们的爱心,促进了人与人之间心灵的沟通,不仅在客观上使服务对象受益,而且培育了组织成员的社会公民意识,增强了成员的社会责任感。而且,第三部门的弹性组织形态、灵活的应变能力和强烈的使命感,使其在提供公共物品时比政府更加低成本、高效率。而公共物品提供主体的多元化是社会自治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之一。其次,还为人们的善意行为提供实现条件。第三部门的建立与发展,为有意服务社会者提供了身体力行的机会,并使人们的捐助行动和志愿服务从短期的、偶发的行为逐步过渡为长的、规范的行为,从而最大限度地融合社会资源,高效地服务于社会公益性事业。这种组织的出现启发了人们的社会良知和关爱他人服务社会的使命感,并为人们提供了将自己的部分时间、钱财、知识和技能拿出来造福社会的渠道。第三,促进社会道德的进步。面对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相伴生的诸多道德问题,如何建立以诚信和相互关爱为核心的新的社会道德,受到普遍关注。第三部门强烈的志愿性特征不仅可以让受惠者得到益处,而且也为有意服务社会者提供身体力行的机会。如美国的“9·11”事件中,最先行动起来就是社会的志愿性组织,并且在心理慰藉、医疗、难民救助、献血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最后,它还能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扶贫济弱,促进社会公平。第三部门的发展增加了资源利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扩大了社会公平程度,他们能够充分利用社会过去未能利用的各种资源,从而推动社会关注与帮助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资源和人力薄弱的某些部门,以及遭遇困难的弱势群体,缩小经济发展产生的贫富悬殊。另外,第三部门开展的多种形式、不同层次的捐助等慈善活动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再分配机制,在客观上缩小了贫富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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