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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传播与新公共性的建构

来源:杂志发表网时间:2015-12-20 所属栏目:新闻

  

关键词: 大众传媒 公共性 尤尔根.哈贝马斯 约翰.汤普森

[摘要]:
在大众传播研究领域,一个最富争议的主题之一,是大众在信息的生产与传播过程中的地位以及由此带来的文化与政治问题:大众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参与信息的生产与传播过程?是主动地、批判性地接受信息,还是被动地受信息的控制和引导,乃至完全丧失自己的独立性与主动性,沦落为传媒的奴隶?大众传媒中的信息生产与传播在多大程度上受到了权力的操控?这种操控的政治与文化后果是什么?等等。关于这些问题的讨论大致可以归入“大众传媒和公共性”这个主题之下。本文将在批判性地检讨哈贝马斯和汤普森的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就相关问题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Abstract: In the field of mass communication studies, one of the most disputant topics is the role mass-audiences play in the process of meaning production and communication. Do the mass-audiences engage positively in the process of meaning production and communication? If yes, to what extent and in what way? Or are the mass-audiences totally controlled by mass media producer and thus lost all their autonomy and agency? In this paper I will critically examine the theories developed by Jurgen Habermas and John Thompson and then try to further this debate.

  Key words: Mass Media;Publicity;Jurgen Habermas;John Thompson 

  在大众传播研究领域,一个最富争议的主题之一,是大众在信息的生产与传播中的地位以及由此带来的文化政治问题。大众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参与信息的生产与传播过程?是主动地接受信息还是被动地受信息的引导、乃至完全丧失自己的独立性与主动性,沦落为传媒的奴隶?显然,与大众传播相关的传播类型迥异于日常生活中的交流(“交流”与“传播”在英语中都是communication)。在日常生活的交流中,交流双方是面对面(face to face)的,信息的流动一般也是双向的(对话性的);而在大众传播中,信息的流动一般是单向的(one-way flow),信息或文化产品是为那些基本上不在生产与传播现场的人们生产的,接受者参与或介入传播过程的能力极其有限,从而也就很难影响传播的内容。也就是说,在大众传播中信息的生产者与接受者之间的关系是断裂的,符号形式是为了观众生产与传播的,但这个过程恰好发生在观众的直接反映缺席的时候。由此决定了大众传播与日常生活中的对话情境极为不同。正因为这样,有的外国学者认为,在谈及大众传播时,应用“传递”或“传送”(diffuse,transmit)取代“传播”(交流)。

  此外,大众传播的特征之一是符号商品的机构化生产与传播,大规模的信息生产与传播机构的形成与发展,是大众传播的前提条件,而这种机构总是尽可能严格地控制信息生产与信息流通。这就涉及到了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大众传播是否可能成为一种新的控制与统治的手段?尤其是如果它与一定的政治权力相结合或被政治家操纵,会不会是对于民主与真正的公共生活的威胁?这正是许多大众传播的研究者所担心的状况。

  比如哈贝马斯在谈到“公共领域”在19、20世纪的衰落时,就把这种衰落的原因之一归结为大众传媒的兴起。他认为:原先由面对面相互辩论的市民所组成的公共领域,在现代社会已经瓦解为由消费者组成的碎片化世界。这些消费者沉迷于传媒景观与传媒技术之中而成为它们的奴隶。这是对于民主政治的一个严重的威胁。哈贝马斯认为,公共性的主体应当是作为公共意见之载体的公众(“公众”这个词与“公共的”相同),行使批判性裁决者的功能,而在大众传媒领域,公共性已经改变了它的含义,变成了任何吸引公共舆论的东西的一个属性,其目的就在于生产出虚假的“公共性”。

  这种担心由于大众传播的另一个特征而得以强化,即,大众传播在空间上具有极大的延展能力与距离化能力。借助于现代技术,大众传播的“魔爪”可以触及以前不能想象的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大众传播的产品是为极大多数并不拥有共享空间的接受者生产的,是在“公共领域”流通的,它们在原则上是任何拥有传播媒体(如电视)的人都可以获取的(在这方面它不同于私人交谈式的交流)。由此决定了大众传播生产“公共性”的能力大得不可思议。正因为此,规范化、机构化的权力很可能利用大众传播的力量,出于自己的利益与立场实施对于大众传播的控制,其结果就是公共生活领域丧失了真正的公共性。

  


  也有一些学者显得不像哈贝马斯这么悲观。他们认为:大众传媒只是重构了而不是取消了公共领域。比如汤普森(J. Thompson)在《大众传播、社会理论、公共生活》一文中指出,通过强化信息的延展力与渗透力,大众传播的发展必然打破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原有边界。也就是说,个体的私人事件(private affairs)可以经由大众传媒而被转化为公共事件;反过来,公共事件(public affairs)也可以被在私人的背景中得以经验。由于大众传播在社会生活中的极大渗透,公共事务与私人事务的本质以及两者之间的区分,正以特定的方式发生变化。这对现代社会中政治权力在国家机构水平上的获取方式、实施方式以及维护方式必将产生深远影响。下面我们将以这篇文章为基础展开讨论。

  我们不妨首先从界定“公共的”与“私人的”这两个概念的含义入手。一般认为,这对概念的区分有两个基本的含义。首先,“公共/私人”指的是机构化的政治权力(它可以越来越集中于主权国家)与外在于国家直接控制的私人经济活动与私人人际关系之间的区分。这个宽泛的区分当然不是僵化的,甚至也不是十分清晰的。比如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的早期发展发生在由国家权威确立的法律框架中;但反过来,国家的活动也受到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不同程度的影响与制约。而且从19世纪晚期以来,作为国家干预政策(目的是抵销资本主义经济增长的不稳定性)的一个结果,大量的经济与福利组织在公共领域中创立。这就使得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上述界分变得更加复杂。

  “公共/私人”的第二个基本含义必须从上述的区分中分离出来。根据第二个含义,“公共”意味着向大众公开。在这个意义上,“公共的”意味着可见的(visible)或可以观察到的(observable),是在“前台”上演的;而“私人的”则是隐蔽的,是在私下或有限的人际环境中的发生的言谈或行为。有了以上的区分作为背景,就可以进而切入大众传播在重构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边界时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所使用的方式以及经过大众传媒中介化以后的公共性(mediated publicity)与传统社会中的公共性的区别。对于现代传媒持激烈批判态度的哈贝马斯断言公共领域在19与20世纪因传媒的发展而衰落了。这与哈贝马斯理解的真正的或理想的“公共领域”概念相关。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概念本质上是一个对话性的概念(a dialogical concept ),也就是说,它是以在一个共享的空间中聚集在一起、作为平等的参与者面对面地交谈的相互对话的个体观念为基础的。这个“公共领域”的概念主要是在传统公共性,即以古希腊城邦为典型的、以在一个共享的空间中面对面的交流为形式的“公共生活”概念基础上形成的,后来又演变为18世纪由私人构成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其主要场所是市镇(town)与文学界(the world of letters)的公域(各种沙龙、咖啡屋、剧场等),它们是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一种理性—批判性的公共论辩(rational—critical public debate)。正如许多评论者指出的,哈贝马斯在谈到公共领域的时候,一是强调交流的面对面的性质,二是强调它的口语性。虽然他在谈到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时关注了印刷媒体,但是他的“真正的公共领域”的理念依然是以口语交流为蓝本得以理论化的。在这个方面哈贝马斯对于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解释带有古希腊“公共生活”的印记:巴黎与伦敦的资产阶级沙龙、俱乐部、咖啡屋,在早期欧洲的背景中,都是与古希腊聚会与市场相同的东西。就象在古希腊一样,早期欧洲的公共领域首先是在言谈(speech)中建构、在共享空间的口头争论中形成的。显然,这样的“交往”概念与经过媒体中介而确立并维持的交流很少有相似之处,因而也与媒体所创造的公共领域类型很少关联。带着这样的公共领域概念,哈贝马斯毫不奇怪地倾向于对更现代传媒(如广播与电视)对于公共领域的冲击作出否定性的解释。这不仅是因为媒体工业已经变得更加商业化,而且因为它们所创造的交流情景的类型远离哈贝马斯心目中那种发生在俱乐部或咖啡屋中的面对面的、以口语为媒介的对话性交流。哈贝马斯当然承认广播电视等创造了新的交谈形式,如广播电视中的公开讨论(TV chat show, panel discussion),但是他认为这种讨论形式绝对无法与建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那种批判—理性的论争相比。问题是如果我们依然把眼光局限于对话性的公共性,那么我们就无法达到对于现代世界中的公共生活新本质的令人满意的理解。


  在汤普森看来,与其像哈贝马斯那样以传统的公共性理念为依据指责大众传媒扼杀了公共领域,不如重新思考公共生活的变化着的本质。我们应当承认,传媒的发展已经创造了新的、传统模式不能容纳的公共性类型,随着传媒的发展,公共性现象已经越来越脱离共享的公共空间,它已经变得解空间化(de-spatialized)、非对话性(non-dialogical),而且越来越与由传媒(尤其是电视)所生产并通过传媒而获得的独特的可见性(visibility)类型紧密相关。这就要求我们重新思考在一个由新的传媒形式渗透的世界中“公共性”的含义。所谓“解空间化”,是指在大众传媒时代,某个事件或某个个体的公共性(可见性)不再与一种“共享的公同场所”相关,因而可以获得一种新的、可称之为“被传媒中介化的”公共性或“传媒参与的”公共性(mediated publicity),其特点是常常独立于(不借助于)他们(它们)被大量个体直接观察的可能性。也就是说,个体不必直接参与观察(不在现场)就可以通过传媒的报道而参与这种公共性。公共性已经变得越来越与由大众传播的技术媒介创造的新的可见性(公共性)类型相关。电视与其他媒介创造了一种新的公共领域的类型,它是没有空间限度的,也不必然地维系于对话性交谈,它已经能够被无限多的、可能是处于私人化的家庭空间中的个体所接触。大众传播的发展与其说是公共生活的死亡,不如说是创造了新的公共性类型,并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经验公共生活、参与公共领域的条件。哈贝马斯的理论的缺陷就是不能解释现代传播媒介的发展以什么方式改变了公共性的本质,他的理论基础是建立在一种本质上是空间性、对话性的公共性观念之上的。以这种方式,大众传播的发展促进了具有自己特点与结果的两种类型的事件的出现,即经过媒介转换或参与的公共事件与私人事件。所谓“经过媒介转换的公共事件”,是指这样的事件:它们原本发生在一个处于公共领域内的机构化的背景中(如发生在国会或法庭中),但是它们通过一种传播媒介的记录与传递而获得了新的情形:变得公开化并面向大量的接受者──这些接受者并不在现场,也不曾目击事件的原始发生,他们只是通过传播而获得关于公共事件的知识;相似地,所谓“被媒介转化的私人事件”则是指这样的事件:它们原先发生在私人的领域,但通过被大众传播记录、报道与传播获得了公共性。这种情况最多地发生在一些著名的政治活动家与各类明星身上。他们既深受其益(想想中国的明星们是如何炒作自己的私生活以提高知名度),也深受其害(想想戴安娜的悲剧)。可见,公共性经验与共享空间的分离,或公共性与共在语境(the context of co-presence)的分离,必然导致公共性本质的转化以及(同样重要的)个体参与公共性的方式的转化。正是这种被中介化的公共性的易获取性已经产生出新的机会与新的问题。新的机会是指,媒介的发展(尤其是电视)使得更多的个体可以经验时空上相隔遥远的地区发生的事件,参与几乎是全球性范围的被中介化的公共性;新的问题则是,更大的可获取性与可参与性使得那些实施权力──无论是在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的人更难控制人们对于信息的接触,而这种控制对于他们的权力可能是至关重要的。

  至此我们可以讨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大众传播创造的这种新的公共性与机构化政治权力的关系是什么?首先应该强调的是:大众传播所创造的公共性类型是一把双刃剑。在由大众传媒创造与维持的新政治领域,政治领袖可以通过以前没有的方式出现在其臣民面前。政治领袖与臣民之间的关系已经越来越受到媒介的中介化。臣民对他的忠诚或反抗态度在很大程度上被传媒建构。显而易见的是,技巧圆熟的政治家可以利用这一点。他们可以通过精心设计自己的自我表征,通过巧妙安排他们在现代政治的中介化领域的可见性(公共性)来获取民众的信任与支持。正如汤普森指出的,“今天可见性(公共性)的设计已经被广泛地视作机构化政治的重要方面。”由于大众传播的优势,这种设计行为极大地超越了时空的限制。现代的政治家不仅频频地出现在本国的观众面前,而且在世界的观众面前“登台亮相”。现代政治的中介化场所在是全球性的。话说回来,虽然大众传播为政治家的可见性(公共性)的设计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可乘之机”,但是它也为政治家与政治权力的运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在大众传播出现之前,政治家能够把可见性设计行为控制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圈子(如参与者有限的集会)中,而作为整体的全体居民则难得一睹其尊容。他们的权力合法性在一定意义上就是通过这种距离来维持的。今天的政治家则已不可能用这种方式控制可见性的设计,现代政治的中介化领域以传统的集会与法庭所无法想象的方式向大众开放,而且大众传播的本质决定了传媒所传递的信息可以通过传递者无法监视与控制的方式被接受。这样,大众传播所创造的可见性可能也是一种新的脆弱性的来源。今天的政治权力运作发生在越来越看得见的领域,美国的军队在东南亚的部署,或在南非发生的镇压示威活动,都是在新型公共领域中的演出的,可以同时被成千上万散布于全球的个体所“目击”。这样,政治权力的运作从属于一种全球监视类型,这种全球监视系统在大众传播,尤其是电视出现之前当然是不存在的,也是不可思议的。正是这种新的全球监视可能性使得政治行为带有前所未有的风险。无论有多少政治家寻求精心设计并控制他们的公共形象,但这个形象仍然可能逸出他们的控制,削弱他们已经或正在寻求的支持。政治领袖可能毁于一次情绪上的偶然失控,一次即兴的失当评论,或一次思虑不周、判断不慎的行为。权力的丧失可能是在一瞬之间。总之,“大众传播创造的可见性是一把双刃剑:今天的政治家必然持续地寻求操纵它,但不能彻底地控制它。被中介化的可见性是现代机构化政治的不可避免的条件,但它对于政治权力的运作同样具有不可控制的结果。”(汤普森)

  不过,最关键的还是大众传播所处的具体政治体制环境,亦即大众传播与什么样的政治制度相关联。汤普森所说的“现代政治”大约是指西方的自由民主政治,这种政治生根于现代自由民主社会的土壤中。而在一个竞争性的、舆论相对自由的现代民主社会中,大众传播常常不能控制在某一个政治力量的手中,而是各种政治力量共同争夺与使用的工具。正是这种多元的竞争格局,使得某个党派的政治家不能彻底控制、更不能垄断大众传播。换言之,各种政治力量常常都可以利用大众传播来服务于自己的政治目的。多元的政治格局与多元的大众传播形成紧密的相互联系与相互支撑。这也就是说,民主的政体是大众传播不至于与极权主义政治联姻、彻底落入某党派的控制的前提。人们经常谈论的二战期间德国法西斯利用大众传播来推行极权政治,从反面证明,抽象地谈论大众传播是有利于还是有损于公共生活或民主政治是没有意义的。大众传播既可以是极权主义政治的帮凶,同时也可能是民主政治的良友(现代民主国家中的所谓民主监督离开了大众传播是不可思议的)。这主要取决于它生存于什么样的社会政治环境中。

  


  汤普森对大众传媒的辩护自有其一定的启发意义,但也存在不少盲区。

  首先,汤普森没有分析媒介化的公共事件和媒介化的私人事件的本质差异,对于私人事件的媒介化的严重后果缺乏警惕。事实上,无论是与公众利益相关的公共事件,还是无关的私人事件,在大众传播的时代都必须经过传媒化才能获得可见性,这就会产生这样的可能:与公众利益无关的事件获得了可见性(如果得到媒体关注),而与公众利益攸关的事件却没有获得可见性(如果没有被媒体关注)。但问题是获得了可见性的私人事务本质上仍然是私人事务。比如,我们不能认为没有被曝光、因此无法获得被媒介的公共性的公共交通事故、煤窑瓦斯爆炸或大规模劳资冲突就不再是公共事件,不再具有公共意义,只能说它们被人为地剥夺了公共意义,被阻挡在了媒介化公共领域之外;也不能认为像私人艳照、明星亲属的生理缺憾等完全与公众世界无关的事务,因为被媒体大肆曝光就获得了公共意义。恰恰相反,公共事件的“私人化”(人为驱逐出媒介公共领域,剥夺了公共性)与私人事件的“公共化”(伪公共化)正是值得我们深入反思和批判的消费时代,特别是中国式畸形消费主义时代的媒体病。这种病症既是对私人领域侵害,也是对公共领域的毒化。一方面,私人事件因其进入了公共媒体而获得了可见性,不再成其为“隐私”,并因此而侵犯了私人利益(侵犯乃至摧毁私人领域的最直接、最简单的方式就是把它公共化,使之不再具有隐蔽性和私人性);另一方面,本来应该关注、谈论与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事件、公共问题的媒体,因其热衷于上传艳照、炒作艳照内幕、披露明星隐私、炒作明星绯闻而远离了真正的公共问题。这实际上是对公民权益的严重侵犯,因为这样一来,公民的切身利益在公共领域得不到保护,损害公民的政治权利的现象也不能得到媒体的应有关注,无法成为公共事件(遗憾的是这实际上就是目前中国大陆媒体的突出症候)。因此,私人领域的公共化与公共领域的私人化是同步进行的,是一个分币的两面。其结果不仅是侵犯了私人利益,同时也毒化了公共领域,使之伪公共化。

  其次,汤普森谈到了大众传播所创造的公共性类型是一把双刃剑,政治权利集团既可以利用它,面临它所带来的风险。但是却没有关注大众传播所处的具体政治体制环境,亦即大众传播与什么样的政治制度相关联。比如在一个竞争性的、舆论相对自由的现代民主社会中,大众传播常常不能控制在某个单一政治力量手中,而是各种政治力量共同争夺与使用的工具。正是这种多元竞争格局,使得某个党派的政治家不能彻底控制、更不能垄断大众传播。换言之,各种政治力量常常都可以利用大众传播来服务于自己的政治目的。多元的政治格局与多元的大众传播形成紧密的相互联系与相互支撑。也就是说,民主政体更能够有效防止大众传播与极权主义政治联姻、彻底落入某单一权力集团的控制。人们经常谈论的二战期间德国法西斯利用大众传播来推行极权政治,这从反面证明,抽象地谈论大众传播是有利于还是有损于公共生活或民主政治是没有意义的。大众传播既可以是极权主义政治的帮凶,同时也可能是民主政治的良友(现代民主国家中的所谓民主监督离开了大众传播是不可思议的)。这主要取决于它生存于什么样的社会政治环境中。

[参考文献]
[1]哈贝马斯(1999).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Jurgen Habermas(1999). the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of Public Sphere public sphere(translated by Cao Weidong, etc).Shanghai: Xuelin Press.]
[2]约翰.汤普森(2005).意识形态与现代文化.南京:译林出版社.
[3]J. Thompson(1994). Social theory, Mass communication and Public life. in The Polity Reader in Cultural Studies. Pol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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