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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乐表演对肢体语言的要求和原则

来源:杂志发表网时间:2015-12-20 所属栏目:音乐舞蹈

  

  一、声乐表演对肢体语言的要求

  (一)对演唱姿势的要求。声乐表演是表演的艺术。演唱者需要有良好的表演形象与形体美以及歌唱气质做基础。而良好的表演形象与形体美及歌唱气质需要以正确的歌唱姿势做基础。歌唱姿势是歌唱训练的入门。歌唱姿势不仅是角色心理活动的一种体现,而且对歌唱的声音也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正确的歌唱的姿势对保证歌唱实践中呼吸、发音、共鸣等器官的最佳生理协作,建立各种歌唱技巧的良好物质与技术形态,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如果没有形成正确的歌唱姿势,会使生活中的本能反应与习惯形态常常会不断干扰学习与训练实践,使发声方法与延长技术的提高遇到一定的问题。常见的歌唱姿势有站姿和坐姿两种。站姿的总体要求为:歌唱者应注意头要正、颈要立、肩要松、胸要微挺、腿要直、脚跟要实。女歌者可采用丁字式站立,丁字式给给观众一种更加立体的效果;男歌者可采用正步式站立。从面部表情上来看,采用站姿的歌唱者应面部呈现微笑,保持自然松弛、端庄大方的表情,神情饱满。

  坐姿的头、颈、脊、背、腰、肩、胸、腹等要求与站姿的要求相同,但身体重心要经臀部接触椅面向下的重力与上身向上的力量形成对抗,臀部坐在座椅前半部,不要倚靠后背,两脚平放在地上,两小腿与地面成90°。声乐表演的坐姿常出现于声乐学习实践、日常的练习、合唱的排列中。

  (二)对步法的要求。声乐表演中的步法是根据所表现人物的性格、人物的心理特点以及音乐的需要来确定的。

  从所表现人物的性格来说,大方稳重的人一般上身平稳,落步较沉稳,速度较慢,步子较大;活泼开朗的人一般身体较灵活、步子小、速度快;生病的人一般走走停停、步法不匀。从所表现人物的心理特点上来说,焦急的心情可用较快的步法来表现;悲伤、伤心的心情可用步法不匀、落步不稳来表现;欣喜、欢乐的心情可用轻快的步法来表现。从音乐需要来说,音乐韵律节奏较快时,步子可相对小一些,迈步速度相对快一些;节奏舒缓时,步法可以缓慢、轻柔一些。

  (三)对手势的要求。手势在声乐表演中能够帮助人们进行情感表达,渲染气氛。细腻地传递出音乐的律动。因此,歌唱者的表演离不开手势。声乐表演中常用的手势有“开”“合”“定”“引”“托”“错”六种。这六种手势在运用时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如动作运用上要注意方向清楚、动作准确、意义明确;动作要舒展,幅度要适中;力度注意柔中带刚,体现一定的柔韧美,显示一定的内蕴;还要考虑手势的运动对呼气、吸气的支持。

  二、肢体语言运用时要遵守的原则

  在声乐表演中,肢体语言在运用时有以下五个原则。第一,与作品风格特征统一。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形体表现均有所不同。因此,在声乐表演者在表演不同风格的作品时要注意肢体语言与作品风格的统一。日本、朝鲜以及我国各少数民族的声乐表演者在为声乐表演设计肢体语言时,也可以借鉴民族舞蹈的身段动作来表现特定民族风格的作品。第二,保持姿势稳定,并与眼神及面部表情相配合、协调。前者是为了保证发声中气息的储存与支持以及共鸣的稳定协调而提出的,后者的提出是增强声乐表演的说服力而提出的。第三,肢体语言要适度,不能过分夸张。过分夸张的肢体语言会分散了观众对聆听音乐的注意,使完整的乐曲变得支离破碎。第四,肢体语言要符合人物特征。独唱演员在演唱声乐作品时,要懂得并掌握按角色人物的不同特征,特别是在歌剧中。因为歌剧演唱舞台形体表演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塑造有个性、有血有肉的、活生生的人物形象。第五,把握好肢体语言与歌唱之间的比例关系。虽然肢体语言在声乐表演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它并不能取代歌唱,占据主导地位。如果由肢体动作取代了歌唱,那么声乐艺术也就不称其为声乐艺术。

  三、结语

  肢体语言在声乐表演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如果运用得当,可以使人物形象更为鲜明,人物性格更为突出,并能有效增强歌唱的表现力和艺术感染力。但如果运用不当或没有丝毫的肢体动作则会使声乐表演显得呆板而缺乏生动。因此,在声乐表演中,我们有必要也必须重视肢体语言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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