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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新闻舆论监督的角色定位

来源:杂志发表网时间:2015-12-20 所属栏目:新闻

  

  [论文关键词]新闻舆论;监督;媒体
  [论文内容提要]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舆论监督在揭示事件真相、呼唤社会公正和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闻媒体正确处理舆论监督的原则是:不缺位,也不越位;恪守媒体角色,公正介入监督事件,在一些特殊领域遵从特殊的监督规律,讲究新闻舆论监督的时机和形式。
   
  随着大众媒介的普及和社会民主素质的全面提高,大众媒介已经成为联系政府和民众的重要纽带和桥梁。与世界许多国家一样,我国实行的是间接民主制度,人民不直接行使权力,而是由人民选举出来的人民代表及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这样,人民作为国家主人,一方面通过人民代表表达自己的参政议政意愿,另一方面通过大众媒介监督国家事务和选举的人民代表,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所以,自由地、充分地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不仅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公民关心国家建设、参与国家建设的重要义务。
  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大众媒介,发表自己的观点、意见和建议、批评,对国家事物和社会生活中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的现象进行揭露和批评,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缺点、错误乃至渎职、贪污受贿、官僚主义作风等进行抨击和谴责,达到监视和矫正社会秩序的目的。我国的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在广大受众中享有很高的威信,代表民意的新闻舆论监督往往能够产生巨大的社会效果,促使问题在法律框架下得到解决。从20世纪80年代的“渤海二号”事件,到最近几年的“南丹矿难”、“孙志刚事件”和“刘涌案”,新闻舆论监督在揭示事件真相、呼唤社会公正和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此可见,正常的新闻舆论监督是民主社会不可缺少的社会构成因素,其作用发挥得越充分,越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但是,新闻舆论监督在民主社会里又不能越位,特别是不能包打天下,去代替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和法制监督,那样的话,非但不能充分发扬民主,反而会破坏社会监督体系,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新闻媒体正确处理舆论监督的原则是:不缺位,也不越位。
  
  一、放弃监督,放弃批评,就是放弃新闻媒体的职责,放弃了广大受众的重托。媒体工作者似乎可以决定报道什么事件,不报道什么事件,可以批评某些不良社会现象,也可以对这些现象置若罔闻,但是,媒体的监督最终决定于受众的意志、观点、态度。媒体如果不关心民众疾苦,不直面社会矛盾和问题,它必将被受众抛弃。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是受众授权新闻工作者监督社会问题,提出批评,提出建议,促进社会和谐发展。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报》登载《一大学毕业生因无暂住证被收容并遭毒打致死》的报道,首次披露孙志刚事件真相,随后,《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工人日报》、《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主流媒体以及新浪网、新华网等著名网站先后介入孙志刚事件,并最终导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这个新闻舆论监督事件,从表面上看是媒体的新闻报道和评论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舆论,最终促使有关部门查清事件真相,把不法之徒绳之以法,其实,推动媒体开展新闻舆论监督的真正动因是广大民众不满意沿用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以及要求社会平等对待城市困难群体的诉求。所以,当孙志刚事件出现后,媒体如果依然保持沉默,不能及时倾诉广大老百姓的心声,那么,就意味着媒体对广大受众意愿的漠视,也违背了媒体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自然不会得到受众的认可。
  德国传播学家诺依曼认为,舆论是双重意义上的“我们的皮肤”:个人通过舆论感知社会“意见气候”的变化,从而调整自己的行为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同时,舆论又像“容器”的皮肤一样,防止社会意见过分分裂而导致社会解体,所以,它具有整合和调节社会的作用。社会监督是一个完整的、有机的系统,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和法制监督都是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监督方式,在成熟的民主社会中,新闻舆论监督与行政监督、党内监督、法制监督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关系,它们各有自己的监督方式和意见渠道。一般来说,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和法制监督属于社会硬性监督,一旦发现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制止和彻底纠正,但是,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和法制监督又各有分工,各自侧重在自己权限范围内开展监督。分工是现代社会的显著特征之一,它意味着社会各个部门按照某种协议,相互协作,共同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但分工也意味着局限性,对社会监督来说,分工越细越容易在各种监督权限的结合部出现监督盲区。从我国情况来看,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和法制监督分别适用和侧重一定的范围,任何一种监督都不能对社会每个角落实施监督,比如,党内监督的对象只能是党员,对非党员就不发挥作用。
  新闻舆论监督属于软监督,可以有效地弥补社会硬性监督的不足,因为它扎根于广大受众的信息互动之中,舆论触角伸向了社会的各个角落,能够对社会各种矛盾和问题进行预先式、全程式监督,把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和法制监督可能存在的监督盲区暴露在阳光下,发挥社会硬性监督难以发挥的监督作用。所以,决不能因为健全和加强了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和法制监督,就漠视和排斥新闻舆论监督。社会硬性监督和软监督的发生机制和社会作用具有明显区别:一是新闻舆论监督比社会硬性监督更容易发现问题。许多重大社会问题都是被媒体首先披露,然后才引起相关责任部门的注意和重视的,并形成了中国特有的问题解决流程:媒体披露—社会舆论—政府部门注意和重视—解决问题。问题之所以首先被媒体发现和披露,并不代表政府的失职和不作为,而是大众传播的性质和特点使然。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联系千家万户,千万受众又联系社会各个领域和角落;大众传播的互动机制,又使广大受众的意见能够及时反馈到媒体,这样,新闻舆论监督比社会硬性监督更容易发现问题,特别是发现那些尚处于萌芽状态的问题,因为,新闻舆论监督是真正意义上的多数人监督。二是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硬性监督的作用机制不同。新闻舆论监督通过全程监督防患于未然,发现问题越早,监督越充分,问题和矛盾越容易化解,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也越小;社会硬性监督主要采用纪律处分和法律处分进行事后矫正和纠偏,达到惩一戒百的目的,它更强调维护法律法纪的尊严。最近几年,出现了几起引起争议的新闻舆论监督事件,如2000年湖南经济电视台拍摄嘉禾县高考舞弊事件,2001年中央电视台报道南京冠生园使用陈年霉变的冷藏馅做月饼等,节目播出后在社会和业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质疑之声不绝于耳。我觉得大家之所以质疑这两个新闻舆论监督事件,根本原因不是记者和媒体是否拥有隐性采访权问题,更不是这些事件该不该曝光的问题,而是新闻舆论监督是否应该如同社会硬性监督那样,实施事后监督。具体地说,嘉禾县仅仅有高考舞弊苗头,暂时还没有出现舞弊事实时,南京冠生园仅仅把用剩的变质的月饼馅仍进行冷藏,暂时还没有用它做月饼时,如果媒体通过调查后及时曝光,新闻的社会轰动效应也许不像后来已成事实那么大,但是,媒体的曝光及时地防止事件性质发生变化,纠正了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肯定会得到全社会的赞同,因为这样的监督是防患于未然,较好地履行了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职责。

  强调新闻舆论监督不缺位,还要讲究监督的方式方法。新闻报道强调预见性和前瞻性,新闻舆论监督也同样强调对所监督事件发展及其结局的预见和前瞻,但是,新闻舆论监督的预见性和前瞻性要根据所监督事件的性质、发展程度采用不同的表达方式。一般来说,对那些触犯法律、危及社会安全的事件,新闻媒体主要通过对客观事实的充分报道,让受众自己做出合乎事件发展规律的判断,期待社会和政府按照法律法规为事件定性;对那些属于法律法规“盲区”问题或者社会和政府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做出处理的事件,新闻舆论监督可以更为直接、明晰地表达自己的态度和意见。无论是哪种情形,新闻舆论监督切忌利用手里的话语权,主观地、武断地为事件定性,以免混淆黑白,扰乱视听。


新闻舆论监督的预见性和前瞻性是基于对事实的把握,以及对事件可能的发展结局的判断而采用的相应的传播手段,在成功的新闻舆论监督事件中,媒体主要发挥大众传播的功能与特点,采用设置议程方式引导社会舆论,促使或推动社会、政府关注问题和解决问题。比如,刘涌二审被改判死缓后,一些网络和报纸发贴、发文,质疑辽宁省高院的判决。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的介入,可以认为是媒体为受众设置了议题,把大家的目光和注意力吸引到了“刘涌二审被改判死缓”这一事件上。在新闻舆论监督中,媒体虽然表达了鲜明的观点,但它们的观点只有在得到受众认可的情况下,才能变成全社会的态度和意见。从这个角度说,媒体把受众的眼光和注意力吸引到议题上面来,新闻媒体就完成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二、新闻舆论监督必须就事论事。要防止越位监督。在现实生活中,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是复杂多样的,决不能采用统一的尺度、模式和方法监督所有的事件,比如,灾难事件中既有人玩忽职守,也有人恪尽职守;一个沦为人民罪人的人,有令人唾弃的方面,也有人格权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的方面。所以,在新闻舆论监督中,一定要围绕欲监督事件的基本事实展开舆论引导与交锋,切勿扩大监督范围,旁及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从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现状看,传统媒体出现越位监督现象比较少,网络媒体因为没有传统意义的“把关人”,比较容易出现越位监督现象,经常从对当事人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监督延伸到个人私生活领域,把很严肃的新闻舆论监督变成了八卦新闻展览。比如,2003年哈尔滨发生宝马车撞人案后,网民发出的贴子中有些情绪化色彩非常浓厚,硬把当事人说成是黑龙江省某领导人的亲属,造成了不好的社会传播效果。正如《新民晚报》所评述的那样:“千百年来,中国人从来都按捺不住内心的疑问——王子犯法,能否与庶民同罪?尤其在少数富豪为富不仁、权钱交易而形成民怨、少数干部子女和亲威给中国百姓心里投下阴影的时候;大量讨伐声就顺着‘宝马车撞人案’这一决口喷薄而出,而夹杂其中的,还有种种难以描摹的不平衡心理。流传甚广的网上谣言已伤害到案件中许多无辜的人,已给司法独立造成了巨大压力,它的冲动和盲目使它背离了理性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在这个事件中,新闻舆论监督在讨伐富豪和对“王子犯法,能否与庶民同罪”的质疑情绪推动下,变成了对当事者的审判和对社会公共权力的审判,远远超越了新闻舆论作为社会软监督的职责和监督范围。事实证明,这样的监督不但不利于公正地解决问题,反而扰乱了正常的社会舆论生态,给彻底弄清事件真相和解决问题设置了障碍。
  新闻舆论监督的威力不是来自新闻报道本身,它来自新闻舆论背后的民众声音和力量。所以,新闻媒体必须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对人民负责;必须恪守媒体角色。公正介入监督事件。2002年8月18日,延安宝塔区万花村某诊所主人张某夫妇在家里播放黄碟,被警方带回派出所接受处理。8月20日开始,《华商报》连续报道事件的进展情况,引起了公众、新闻界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该报后来在回顾报道过程时说:“在张某被捕后,为了避免给检察院办案造成不必要的干扰,我们暂停报道。直到11月4日,传来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不批捕的决定的消息,我们才将结果报道出来。”《华商报》在监督“黄碟”事件中,既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又比较好地处理了与法律监督的关系。“黄碟”事件刚刚发生时,法律监督还没有介入这个事件,《华商报》通过系列报道,引起公众、新闻界和法律界的关注,推动司法介入;当司法介入“黄碟”事件后,新闻舆论监督的重点转入了对司法是否公正的监督,而不是对事件进行越位审判。这说明,媒体只有恪守媒体角色,谨守自己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与尊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裁量权的界限,才能真正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
  防止越位监督,还要在一些特殊领域遵从特殊的监督规律,讲究新闻舆论监督的时机和形式,不是对所有应该监督的事件都在新闻媒体上大张旗鼓地予以曝光。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新闻媒体尤其要处理好对涉及到国防、外交和司法等特殊领域的新闻舆论监督问题。
  
  (一)媒体对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安全领域的问题主要以内参等形式开展舆论监督,不宜采用公开的新闻舆论监督。国家安全直接关系到国家稳定和社会稳定,是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和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世界各国都根据本国情况立法保护国家秘密,所以,有些涉及到国防、外交和经济建设机密的信息是不能公开的,严守这些信息的秘密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此以来,新闻舆论监督追求信息公开性与保守国家秘密,岂不是形成尖锐的对立和冲突吗?诚然,新闻舆论监督追求信息公开,最大限度地满足受众的知晓欲望,把全社会的注意力吸引到舆论上来,但是,媒体开展新闻舆论监督是为了解决问题和矛盾,让社会更加健康地发展,国家更加繁荣强盛。从这个意义上说,新闻舆论监督是手段,不是目的。通过内参等形式开展对涉及国家秘密问题的新闻舆论监督,同样能够起到沟通民意与政府的联系,反映人民意见、态度的目的。如果对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事件公开曝光,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声望,非但不是正常的新闻舆论监督,反而会危及社会的安定团结,是要受到法律严惩的。
  
  (二)对司法的新闻舆论监督要把握“度”。在我国现阶段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还存在的情况下,保持新闻媒体对司法的舆论监督,确保司法公正,是非常必要的。由于我国没有实行陪审团制度,由法官直接判决,而法官都经过严格的专业训练和选拔,又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的磨砺,排除外界舆论干扰独立审判,理应成为他们专业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新闻媒体也应该尽量不干扰司法独立,防止越位审判:一是把握评论案件的时机。一般来说,对立案前和结案后的案件,新闻媒体可以报道和评论,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则不宜作定性、量刑的评论,以免用新闻舆论干扰审判工作。二是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时,评论应该集中于审判程序是否违法和司法人员办案作风上,确保审判工作在法制轨道中进行。三是在刑事案件判决前,不作定性、定罪报道。从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看,行政机关对司法干预的影响更大、直接,更容易造成审判不公。因此,加强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特别是监督案件办理机关是否依法办案,是否依法审判,是非常必要的。
  当前,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法制不健全等所导致的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严重地干扰和影响了和谐社会建设和现代化建设,新闻媒体只有恪守不缺位也不越位的媒体角色,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功能,才能赢得民众的欢迎,成为积极的、不可替代的社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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