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体育新闻传播的是人类体育运动、健身活动及其相关的一些信息,张扬的是一种人类向自身的极限挑战、不断战胜自我、超越自我、追求自身的至善至美的一种人文精神。然而我国现阶段的体育新闻传播误区甚多,体育新闻失实现象随处可见,锦标主义泛滥,地方主义色彩严重,缺乏应有的体育人文精神。由体育新闻传播误区引起的官司也屡次发生。本文用新闻传播学道理剖析了上海中远俱乐部状告《球报》一案。而从根本上看,要克服上述误区,必须从提高体育新闻工作者素质的根本抓起,并采取相应的对策与措施。
关键词:传播误区 体育人文精神 职业修养
体育运动,从古希腊的马拉松运动到现代四年一度的奥林匹克运动,始终是人类社会的重要文化审美活动。体育运动的竞争性、超越自我性、审美性以及广泛兴趣性、普及性等,使体育运动成为人民群众重要的精神食粮之一。这是体育运动成为全人类共同文化的基础,也是体育迷大批涌现的原因。自从1984年第23届奥运会中国获得第一块奥运金牌以来,中国的体育事业突飞猛进,比赛成绩斐然,体育新闻报道也火旺起来,各类专门从事体育新闻报道的专业报、杂志、栏目、频道、频率层出不穷。在风起云涌般的体育新闻报道中,难免鱼龙混杂、泥沙俱下,产生种种误区,有必要加以匡正。
体育新闻是对人类的体育运动、健身活动及相关信息进行的报道。其真实性、时效性、思想性、用事实说话等基本报道要求不言而喻,必须坚决执行。然而现在有些体育新闻报道,恰恰是在这些基本要求方面没有做到或大打折扣,形成种种失误。
误区之一,体育新闻失实现象随处可见,就近几年举其大者:
1997年亚洲足球十强赛前,重庆一家报纸登了消息,称中国足协专职副主席王俊生表示,如果中国队不出线,他将辞职。这是一条“客里空”消息,来源于中国足协楼道里的道听途说。
1998年一本体育杂志说,国奥队主教练霍顿将辞去主教练一职。不久,霍顿发表声明,称其从未接受过这家杂志的采访,其内容完全虚构。这则假新闻还有一条“美丽”而拙劣的结尾:“霍顿想花更多的时间和他的女儿在一起”,而事实上霍顿没有女儿。
1998年闹得沸沸扬扬的“金哨陆俊收受20万元贿赂”报道,是羊城某体育记者采写的“马路新闻。后记者对簿公堂,惨败而归。
1998年轰动一时的《马家军调查》,对著名的辽宁中长跑教练员马俊仁在训练中的某些有争议的做法大肆渲染,而对马俊仁的事业心与贡献却淡化处理,让读者对马俊仁留下了一个残酷、迷信、专制的印象,明显不符合客观、公正的报道原则。
1999年底中国男排在上海争夺奥运会入场券,某报在报道时却说“此前中国男排从未获得过奥运会入场券”。实际是,中国男排在1980年曾获得过莫斯科奥运会的参赛资格,由于国际社会对这届奥运会的抵制,中国男排没有参加比赛。
某电视台体育频道播出“2001年中国篮坛十大新闻”,其中一条:在中国大学生运动会篮球比赛上,中国队战胜美国队进入决赛。言过其实,耸人听闻。实际是:中国大学生男篮占了大半国家队,而美国来的是准大学生队,真正的美国大学生队在澳大利亚参加友好运动员。美国不把这次比赛当回事,没有派出NBA或NCA的顶尖高手;而我们全力以赴,又是在本土作战,赢一场球不必大惊小怪,更不值得作大新闻。
至于2002年春天上海中远俱乐部状告《球报》一案,也是由报道事实虚假引起。4月24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对该案已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认定:辽宁日报社主办的《球报》在2002年1月17日刊登的关于《神秘中间人爆出涉黑猛料》的报道,使读者对中远汇丽足球队涉黑的疑虑无法消除,该报道中涉及的事件发生过程尽管客观存在,但“神秘中间人”的陈述实际上是在向媒体撒谎,欺骗公众,这就必然导致该报道内容的虚假、失实,违反了新闻出版法律法规确定的义务。《球报》未尽审核义务,使虚假、不实报道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因此法院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天内在《球报》头版上刊登向原告中远汇丽足球俱乐部赔礼道歉的声明。(1)
有的从业人员心情浮躁,报道中的差错十分惊人。同一名记者报道同一件事在同一张报纸上,也会有两种不同的说法。4月19日晚东方大鲨鱼队战胜八一双鹿队,夺得CBA全国男篮甲A联赛总决赛冠军。因为有电视现场直播,比赛全过程很清楚。第二天,上海某报特派记者在报纸头版上发消息《大鲨鱼CBA称王》,称最后“本沃补篮得手,这记入球令东方队最终以123比122战胜八一双鹿”;而该特派记者在第5版《夺冠记》中却详尽描绘哈特最后补篮得手。不知这位赴宁波体育场现场采访的记者为何会出尔反尔,令球迷读者震惊!(2)
至于因缺乏体育知识而造成的报道失误更是比比皆是,例如足球比赛中,一名前锋在“弧顶”处起脚射门,实际距球门线约20米,而一名电视节目主持人却说“在禁区外30多米处一脚射门”,罚球点离球门线为12码,却说成12米,等等。
误区之二,锦标主义,以成败论英雄。
中国有句古话“成者王侯败者寇”,这在某些体育新闻报道中得到了体现。二三十年前“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口号早已成为历史陈迹,而夺冠争第一成为衡量体育新闻价值的最重要砝码。体育比赛的胜负固然构成了体育运动的魅力,然而某些体育新闻报道对胜者赞扬过度、对负者贬斥讥讽乃至侮辱的做法,却让受众无所适从或不能接受。
德国籍足球教练施拉普纳1992年被中国足协聘请为主教练时,体育新闻界对其宣传的程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不少报道突出:施拉普纳是德国的十大优秀教练之一,有把一支乙级队带入甲级六强的经验等等。当施拉普纳指挥中国队获得亚洲杯第三名后,一些报道热情地称施拉普纳为“老纳”“施大爷”等,对球队问题避而不谈。然而当1993年世界杯预选赛上,中国足球队败给也门队和伊拉克队,赛程过半就被淘汰出局时,一些报道又将施拉普纳说得一无是处,说他“长期在乙级队执教,他的球队靠杀伤战术才进入甲级”,“关于施拉普纳被评为德国优秀教练,是新闻界误传”等等,表现出“痛打落水狗”的决心。失利的施大爷成为“以成败论英雄”体育报道观的牺牲品。
对中国自己的著名足球教练徐根宝的报道也是如此,一忽儿描写成“宝”,一忽儿描写成“草”。今年春天徐根宝执教的申花足球队连败了两场,申花俱乐部领导都未表态,有的媒体上已有根宝将下课的新闻,甚至有记者当着徐根宝的面提出是否下课的问题。
体育比赛是激烈竞技的世界,有比赛就有胜负,胜败是常事。而体育新闻报道对胜者乱捧、对败者乱骂,都是违背新闻职业道德与体育人文精神的恶劣行为。
误区之三,地方主义色彩严重。
体育新闻报道中的地方主义,是指地方新闻媒体失去客观公正的立场与态度,在体育报道中以有利于本地与本方作为取舍事实的出发点与标准。例如1997年10月第八次全国运动会女足比赛上海队对北京队的比赛,上海队后卫在防守时明显手球,当值主裁判视而不见,反而给表示不满的北京队队长出示黄牌。此时,辽宁和上海的金牌第一之争正处于白热化阶段,此事关系到最后金牌归属问题,自然引人关注,但上海媒体对此只字不提。同样,在全国足球甲A联赛中,申花队一主力队员向山东泰山队外援巴力斯塔脸上吐痰,上海媒体同样回避;而当广州太阳神队队员叶志彬踢伤申花队外援莫拉,上海媒体则大幅报道,口诛笔伐:《莫拉,球场暴力的牺牲品》、《咔嚓一声,申花痛心》、《流氓行为?!》等等。(3)
误区之四,缺乏应有的体育人文精神。
有些从事体育新闻报道的人员缺乏应有的体育人文精神和职业素养,他们热衷于搜集斗殴自杀、赛场暴力、教练下课、名人婚变、酒吧艳遇等“猛料”,全不顾社会影响与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例如今年4月6日新华社已发表权威信息《董艳梅马俊仁否认自杀传闻》,导语为:“今天在这里举行全国马拉松锦标赛之际,辽宁省体育局副局长马俊仁及其头号女弟子董艳梅在接受采访时,均对此前有关董艳梅自杀未遂的传闻矢口否认。”事实应该很清楚了。但上海有家报纸在4月6日发了与新华社报道相反的新闻《“马家军”相关负责人证实 董艳梅自杀未遂》,还言之凿凿:“据马家军内部有关人士透露,董的自杀可能与奖金分配有关。”4月8日这家报纸为了找自圆其说的台阶,又发了《真真假假难决断 疑云围绕董艳梅》的新闻,继续怀疑董可能自杀过。尽管在这之前,董艳梅一再向记者申明:“这样的传闻不可思议,难道人生病就不能打针吃药了?……比赛奖金辽宁省体育局已拨下,住房也已在九运会前就拿到了,现在正在装修,而且马导对我像女儿一样好,我怎么会自杀呢?”然而,某些报纸与网站还在捕风捉影与恶炒,全不顾新闻职业道德与尊重他人人格的法律原则。
在上述种种体育新闻传播的误区中,失实报道的危害性最大,有的还引起了新闻官司。特别是上海中远俱乐部状告《球报》一案,应引起新闻界、体育界、司法界的共同关注,在这里专作一个个案分析。
新闻法制研究专家魏永征先生曾说:当中国的新闻记者第一次因为自己的作品而登上共和国法庭的被告席时,他们众多同行的普遍心态是:很不理解。然而,这种很不理解的心态却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为他们对“新闻官司”还远远缺乏思想观念上和法律知识上的准备,“新闻官司”屡屡发生,也就不奇怪了。(4)
2002年1月28日,上海中远汇丽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拿起了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名誉。它在诉状中称:2002年1月17日,沈阳《球报》(辽宁日报社主办)在头版头条和几乎整个3版刊登了题为《神秘中间人爆出涉黑猛料》的报道,并登载了一份“上海银行电汇凭证”。该电汇凭证的委托日期为“2001年9月21日”,汇款人全称为“上海中远汇丽俱乐部”,收款人全称为“北京建轩体育服务公司”,汇出行名称为“上海定海支行”,汇入行名称为“中行朝阳支行”,金额为“叁拾万元整”,其汇款用途为“服务”。《球报》的特约记者在文中同时还透露,当时任中远队主教练的徐根宝用5万元收买绿城队的夏青。此事在足坛乃至全国上下掀起轩然大波。徐根宝已在接受媒体采访中断然否认有此事。由于《球报》报道的标题耸人听闻,内容又没有核实,引起争议势在难免。
为此,中远俱乐部认为:被告未遵守起码的新闻报道原则,对伪造的银行电汇凭证未作任何核查即采写报道,并将其刊登,不仅给中远的名誉造成巨大损害,而且还使中国足协的权威性、公正性以及法律的尊严受到重大的损害,球迷的热情和信心也遭到沉重的打击。据称,中远此次行为纯粹是“为名誉而战”,他们要求赔偿20021.17元,这一“标的”即为《球报》发表文章的时间2002年1月17日;同时,中远还要求被告在《球报》及中央媒体上作公开赔礼道歉。
而《球报》常年法律顾问则在2002年1月20日发了“声明”,辩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基本原则。在我国当前虽然没有新闻法,但新闻报道要受这一基本原则的约束。《球报》2002年1月17日报道了在杭州发生的有关“中间人”的事情,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全国许多报社、媒体对这一客观发生的新闻都进行了报道。我们知道,事实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球报》对这一事实的过程表示了关注,当然会随着这一事件的开始,一直关注如实地报道下去,直到最后有结果。作为新闻记者,在时间上要求有及时性,不能要求记者对一事实开始、全部过程、结果在一篇报道上发表出来,新闻报道不是调查研究,不能失去新闻性……
相信公正的司法机关最后会对此案有一个合法合理的裁决。笔者只想从法理与新闻传播学道理上对此案作一些分析,以期探讨其中的曲直是非,并探讨:报道“曝光新闻”的记者如何避免新闻侵权行为,避免吃“冤枉官司”。
新闻侵权行为经常会自觉不自觉地发生,它是指在新闻采访、新闻节目制作及其传播过程中侵害他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名称权、荣誉权等人格尊严权的行为。目前我国严格意义上的《新闻法》尚未出台,不等于说新闻报道无法可依。事实上,从《宪法》、《民法》、《刑法》等各种法典、管理条例到部门规章制度,都有涉及新闻传播与媒介管理的,形成一个完整的有关新闻传播的法制管理体系。当然,这还不完善,还需要《新闻法》正式出台。
例如有关人格尊严权的法律规定,我国1982年《宪法》第38条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权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1986年《民法通则》列有“人身权”专节,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作了规定,并特别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还规定公民、法人上述权利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都规定了以侵犯公民名誉权和人格尊严为客观的侮辱罪和诽谤罪。我国与人格尊严权有关的司法解释也有许多,主要为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密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对侵害名誉权的关系、名誉侵权责任承担形式等问题作了具体解释与明确规定。特别是后两个文件是目前处理侵害名誉权案和新闻侵权案件最完整系统的法律文件。因此,目前我国处理新闻侵权案件是完全有法可依,中远状告《球报》一案也是不难彻底解决。问题倒是在“曝光新闻”或批评性报道中的一些新闻传播学方面的道理,却往往成为公堂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东西,有必要进一步探讨与澄清:
一. 是否“客观存在的事实”都可以报道?
在中国足球打假、清除黑哨的活动中,有一名“中间人”(球迷称他为“阿混”)检举揭发了上海中远汇丽足球俱乐部的所谓“贿赂事件”,出示了“电汇凭证”等等。这在新闻采访学中只能说是出现了“新闻线索”,是事实的信息或信号,可能正确,也可能错误,可能全面,也可能片面,还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本身。特别是批评性报道更要慎之又慎,要反复核实。批评性报道在“曝光”前,一定要与当事人见面,征求意见。正如古人所言:“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在这事件中,当事人相关的有中远俱乐部的负责人、徐根宝主教练、.汇出汇入银行的负责人、经办人或收款人等等,而“电汇凭证”也要追根溯源核实其真伪。
表面看来,《球报》报道的新闻源是来自“中间人”的,“中间人”是客观存在。《球报》是否可以把责任推到“中间人”提供假情况上?这也是不行的。“中间人”弄虚作假固然可恶,后来那个“中间人”又推翻了自己的说法,实属不屑之徒;而作为一名记者有责任弄清楚事实真相后再报道,.不能以损害真实性来赶时间性(“及时性”)。中外的新闻采访学都把“不轻信”、“莫盲从”、“冷静思考”、“深入采访”等作为记者的必备素质与作风,就是此理。客观存在的事实的现象有真象、假象之分,真象是正确地反映了事物的本质属性,而假象则是歪曲地反映了事物的本质属性。假象只有被彻底揭穿时,才能更深刻地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当一名记者因把假象作为真象报道而混淆视听、侵犯报道对象名誉权时,还能以假象也是“客观存在的”作为辩护理由吗?
二.当客观事实比较复杂,当事人各执一词,新闻媒体如何来处置?要不要及时报道?如何来报道?
《球报》常年法律顾问在“声明”中讲的“事实是一个动态的变化的过程……”,“新闻报道不是调查报告,不能失去新闻性……”,这些道理讲得很内行,都是正确的。确实,“全国许多报社、媒体对这一客观发生的新闻都进行了报道”,为什么上海中远足球俱乐部单独要上告《球报》,而不告其他媒体呢?简言之,其他媒体没有侵害中远的名誉权。一些报纸在报道“中间人”检举事件时,同时发了中远俱乐部负责人的表态与编辑表示怀疑的短评;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在报道“中间人”检举消息的同时,由节目主持人采访中远俱乐部的负责人与徐根宝主教练,让当事人说话,记者不加任何主观推测。例如,就在1月17日《球报》发表“中间人”新闻的当晚,中央电视台《足球之夜》栏目记者现场采访中远俱乐部董事长徐泽宪,让徐董声明:“我们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是一张假凭证。我们首先要对这种弄虚作假、企图诬陷我们俱乐部的行为进行强烈谴责……还有,我们跟这个什么体育服务公司从来没有什么业务往来,甚至连听都没有听说过……”这就表明,.记者完全采取客观公正的态度,站在探索真相、追求真理的正确立场上,让双方对质,给双方表态的机会,充分“让事实说活”。这才是真正的“与时俱进”的报道方式,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球报》及其记者本意是为了足球打假除“黑哨”,满腔的爱国热忱与正义感,是好心添了乱;与其他媒体特别是中央媒体比较,从中是否可以学到一点“舆论监督”与“媒体批评”的艺术与技巧呢?
三.“曝光新闻”或批评性报道如何把握批评的“度”?
“度”是指分寸或标准,在哲学上是指事物质的规定性,必须循规蹈矩。批评性报道是新闻舆论监督的一种利器。而新闻舆论监督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是党和人民以法制形式确定的保.证人民言论、出版自由的民主制度的体现,因而是一种授权活动。新闻媒体与新闻工作者作为党、政府与人民的“喉舌”,在开展舆论监督、从事批评性报道时,要把握好的“度”有:
1.真实准确。舆论监督与批评性报道的生命在街真实准确,不仅批评报道的事实确有其事,确凿无误,而且对事实的说明解释与评判议论都要恰如其分,符合事物的真相。
2.依法报道。舆论监督依法展开,批评性新闻依法报道,报道活动与报道内容都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与宣传纪律。
3.平等公正。舆论监督是一种平等公正的权利,要尊重批评对象。对于批评的同志来说,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达到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目的。即使对敌对势力和犯罪嫌疑人作斗争,也要讲究政策与策略。
4.及时纠错。在舆论监督与批评报道中,难免发生差错,要及时纠错,采取“更正”、“声明道歉”等手段,尽量争取法庭外和解。
在我国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举的今天,舆论监督必须在宪法与法律范围内进行,还必须受道德原则的约束与规范。在我们从事的新闻报道领域内不断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并加强我们的职业道德自律。从上海中远俱乐部状告《球报》一案中还有一个启示:新闻工作者要努力学习法律,学会运用法律;而法律工作者要努力学习新闻传播学,学会运用新闻传播学。两者相互间多沟通、多理解,让社会主义新闻舆论监督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最后,论题还得回到当前我国体育新闻报道中种种误区如何克服。回答可以有多种方案,但是要从根本上克服体育新闻报道中的种种误区,必须从提高体育新闻工作者素质抓起。
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媒体之间的体育新闻竞争十分激烈,一些体育记者为了在竞争中取胜,一味追求独家新闻、内幕新闻、爆炸性新闻,在通过正常渠道得不到的情况下,采取道听途说、捕风捉影、合理想象等手段挖掘新闻,于是各种弊端层出不穷。因此克服上述种种误区、解决上述弊端的对策与措施有: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学习新闻学传播学基本原理。体育新闻报道同样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报道的真实性、时效性、思想性、用事实说话等基本原则,并真正贯彻到新闻实践中去。
二.认真贯彻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定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5),体育新闻报道同样应注重社会效益,讲究社会责任。体育记者要在真实全面、客观公正、遵纪守法、坚持真理、廉洁奉公、团结合作等各个方面加强自律,并落实到行动上。
三.对体育新闻工作者加强职业培训,使其真正熟练掌握深入采访、客观报道、科学评论、正确编辑的种种方法技巧,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与工作作风。
四.体育新闻工作者除了熟悉体育理论与体育运动常识、比赛规则之外,还应掌握舆论学、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经济管理学等多学科理论与知识,成为学者型、专家型的新闻工作者。体育记者应是体育运动爱好者,并熟练掌握运用电脑、驾车技术、摄影摄像技术、英语会话等技能,以胜任体育新闻工作。
五.培养优良的心理素质。体育运动弘扬的是一种超越自我的精神,体育记者也应具备这种可贵的精神。“超越自我”是一种崇高的精神境界。老子说:“自知曰明,自胜曰强。”王通(隋代思想家)说:“自知者英,自胜者雄。”都提倡战胜自己的缺点、弱点、错误,才能成为强者与英雄。记者在激烈的新闻竞争中能成为强者,必须具备“超越自我”的优良心理素质。
六.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体育新闻工作者提高素质,主要靠自身修养与努力,但外因条件也必不可少。各类新闻媒体的领导与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应加强监督管理机制,关心爱护体育记者,多为他们创造学习进修的良好环境与条件,形成优秀体育记者、编辑、编导、播音员、节目主持人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体育新闻报道获得空前规模的发展,虽有种种误区与缺点,但广大受众、特别是青年学生十分喜爱体育新闻,体育新闻报道还有继续发展的机遇与条件。让我们一一体育新闻工作者、体育爱好者与新闻教育工作者一起努力,为不断改进体育新闻报道、弘扬精神文明而奋斗。
注释:
(1) 见2002年4月25日《文汇报》新闻《中远汇丽名誉权案一审判决》。
(2) 见2002年4月20日《劳动报》头版与第5版。
(3) 见1998年5月11日《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的体育新闻版。
(4) 引自魏永征着《被告席上的记者》题头语,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5月版。
(5) 详见金炳华主编《新闻工作者必读》第99至102页,文汇出版社2000年11月版。
参考文献:
1.《毛泽东新闻工作文选》,新华出版社1983年12月版。
2.《邓小平论新闻宣传》,新华出版社1998年1月版。
3.张国良着《现代大众传播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年5月版。
4.魏永征着《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9月版。
5.金炳华主编《新闻工作者必读》,文汇出版社2000年1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