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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节奏动律简论

来源:杂志发表网时间:2015-12-20 所属栏目:音乐舞蹈

  

 一、音乐形成过程中的动律概念
  
  顾名思义,音乐形成之中本身的运动规律称为“动律”(亦称“律动”)。事物原理告诉我们,音乐组织成分分别为音高、音色、音强和音长。然而,就音乐形成过程包含的动律而言,实质上应概括为两个方面。其中以音高成分为要的动律关系称“旋法”,而以节拍关系为要的动律意义才是通指的“节奏动律”。虽然,二者之间的律动关系相辅相成并辉映成章;但是,音乐原则上的动律概念,主指还是针对在音乐中起主体作用的节奏因素。因此,对节奏动律的研究,实质上就是对节奏形成本身成分的研究。
  综上可见:音乐中的动律性质,显然是音乐形成过程内在不可缺乏的关系条件。它如大自然一年四季的规律一样牢固,亦如生命本身的脉搏规范频率一样支撑着时间源。但是,这样一个不被重视的大前提,往往并非所有人都能真正认识,尤其对部分创作的人而言。相反,只有天才素质的作曲家才能宏观地把握其合理尺寸,并充分展示以围绕节奏动律合理性作条件的各种分支变化之音乐思想。
  
  二、节奏动律与音乐形成的关系实质
  
  假如说音乐的灵魂是旋律、旋律的灵魂是节奏,那么,节奏的灵魂就是动律。
  事实上,在任何真正的音乐中,节奏动律的现实意义往往不止附注在旋律的灵魂上。音乐要发展,节奏势态包含其中,它也是同等于音高势态形成“旋法”的同等条件。当拍子、节拍形成相对节奏势态时,动律性便随其显现。所以,音乐中节奏动律的准确性与合理性,也就和人类正常感知灵敏度几乎同呼吸和共命运了。
  尽管有些音乐理论方面对此关注,但绝大多数关及节奏的内容一般只阐述至解释其概念上,没有对形成节奏的动律继之说明,这就使人们对节奏动律的本身规律难以了解和重视,并不断出现作品败露及表达方式等尴尬的错误。更常致其音乐深层的意义因素受到了瓦解。
  不难知道,在缺乏动律性原则的所谓音乐中,对于如何形成真实意义的节奏和由其节奏因素形成的旋律,都是值得异议的。换言之:没有合理的节奏观念也就不会有合理的旋律思想;欠缺合理的旋律思想,更不会有真实的音乐性。为之,无论面对任何音乐或实际创作,应该在宏观的感知上树立对节奏动律意义的认识,并学会在具体分析和运用中作出合理的选择。
  当然,在浩瀚的音乐海洋中,任何无视节奏动律作支撑的节奏形态形成的所谓音乐,都是背离音乐原理和要求实质的。而且一旦背离了这一实质,其音乐品质即会随之丧失崇高的艺术价值。
  
  三、关于节奏动律性错误的说明
  
  在现实音乐生活中,节奏动律性错误的情况时有所见。被熟知的歌曲作品中有、教科书中也存在,而通俗音乐中更是不计其数。自然,凡此破而不立的东西,在客观上均已抹杀了原理、混淆了思想,甚至颠倒了是非,应值所有音乐家共同重视。
  不过,依据音乐原理动律性存在的前提,便可一目了然地发现相关错误。例如:由正常4/4节拍所形成的节奏原理动律为强、弱、次强、弱,以6/8节拍形成的为强、弱、弱、次强、弱、弱,用3/4及3/8节拍形成的为强、弱、弱,而2/4节拍形成的为强、弱等。然而,这些实质强度一旦改变,即须依托于强、弱倒置的“切分”节奏得以完成。也正因为“切分”和“非切分”二者在差异上均有明显的原理依据,所以(尽管牛、马有别)二者倒置依然可行。但需要指出的是:在音乐理论中是否还有第三种(非马非驴、既强又弱)随意无序的定义概念呢,以下随证数例:①4/4节拍中的×× ×——|、②3/4节拍中的xx-—|、③6/8节拍中的×× × ××.×|、④2/4节拍中的:×××× ×|,等等,这些欠缺动律规则形成的错误节拍,以及用此形态完成的类似节奏,在理论的解释上自然难圆其说。
  以上例证究其原因,主要还在对节奏形成过程中动律因素认识的误差,继而导致逃离节奏势态下原理要求的实质和约束。凡属此类,即便将之视为“切分”理解,依然还存违理之嫌。理由是:此种“切分”的意义,在正常节奏势态下显得毫无意义。因此,意将归属于吻合节奏动律的原则,以上四例需分别纠正为:①4/4节拍中的×× ×|×——、②3/4节拍中的××/×-、③6/8节拍中的××××/× ××、④2/4节拍中的×/×××,或①实质上已构成3/4节拍动律、②构成2/4节拍动律、③构成3/8节拍动律、④构成1/4节拍动律。调整后的意义在于:1.动弱拍而不动强拍的动律原则;2,情感所需节奏因素的变化,应找其相适宜的特定位置;3.非强拍的节奏因素变动是音乐思想及人类情感转折和转弯最适宜的通道。所以,在创作上能将此思想贯穿于旋律之中,其音乐情感的自然性和合理性就会得到较彻底的释放。换言之,当我们看清了节奏动律这一无形态势的实质约束时,旋律思想的明确性、总体音乐的合理性成分才可最大限度地得以实现。
  可见,纠正错误的音乐思想或提高规范的表达方式是音乐创作中重要的环节。也只有懂得严格遵循无形规律的约束,才能从中真正发现互不相同的现实表达技法;更只有发现互不相同的规范表达规律,方可产生符合原则的最新合理创造。
  


四、各类切分节奏合理性的框架
  
  各类“切分节奏”的形态因素,是旋律乃至总体音乐情感及思想变化的合理性产物。而不同于非合理性的框架是情感内容和原理实质均是在总体宏观条件下有序进行的。也就是说,无论何种变化,节奏势态的总体框架依然真实存在;相反,任何非吻合节奏动律原则的、无需时间形态作要求和约束的观念,或动摇不定、强弱矛盾无序的节奏,都应被看作是缺乏音乐思想的表现。虽然,“切分节奏”改变了原有节拍中的强弱规律;但是,它与“节奏动律”自身的错误概念根本不能相提并论,更不可张冠李戴地认识。
  当然,对于多声部及包含背景因素的节奏形态,其自身内部动律性原则也并不因任何条件而改变。具体地说,节奏形态内部的改变,只有联系其动律原则才能成为合理性框架。因此,动律性框架愈明确,其声部的各种复杂节奏因素就体现得愈明显。这也是节奏合理性框架中“切分”和“非切分”矛盾对立统一的结果。
  不过,当“切分”与“非切分”被纳入节奏动律原则作框架时,凡不符合规律势态实质的,就有理由被看作无视轻重、欠缺原则和不是节奏的另类东西。原因很简单,任何随意性的东西都不会被看作合理性的原则。所以,对节奏动律的意会,需要有深刻的情感思想和合理的科学观念。
  
  五、节奏动律实质形态的具体性区别于表达形式的随意性
  
  通过以上论述可证:音乐、特别是音乐主体因素的旋律,其所包含节奏动律作用的意义总是在相关势态下取得的,这种内在实质绝不会因其他条件改变而改变(如音乐最终不会被人去看,而完全、彻底还是被人所听一样)。节奏动律原则也是如此,被改变的节拍永远不会成为无序的附庸品。
  另外,既然“音乐是时间的艺术”,那么,时间之中的音乐所必须存在序的作用和意义就必然是合理和科学的。任何节奏形态的随意性和不规范,都将严重损害其音乐的主体灵魂。
  纵观史料,由于古代中国受文明条件的制约、包括解放后由地方部门整理完成的部分民、山歌及戏曲等,都大量存有节奏动律性方面记录的实际缺陷。至于近现代,这方面的错误依然在音乐生活中频繁可见。但无论原因出自何方,人们均有责任在涉及实情时给予大胆纠正。因此,对于音乐节奏规律,特别是节奏动律本身的探究,除了深挖、深究之外,第六感官中感觉方面的提高和应用也是相当重要的。不过,更重要的恐怕还是应心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并正确总结和遵循其合理性的内在原则。也只有觉悟水平的提高,才有相对识别和评判能力的提高;更只有识别和评判能力的提高,才会有其合乎规律的真实创造。
  
  六、结论
  
  对节奏规律形态的宏观认识,实有助于音乐本身健康的发展。应用音乐思想理解的“节奏动律”,应是一种对节奏促展又限制的形态。正确的音乐成分(特别是旋律成分),要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这种形态。对节奏动律性的研究,有似生命医学中对神经功能作用的研究。可以肯定地说,节奏动律的精确性对于音乐自身形式及音乐表达形式都是不容忽视的。“节奏动律”作为一种动态形式,在完成创作和表达之前既无声也无形,只有充分依靠各人内心的正确感知才能得到正确领会及运用。
  综上所述,研究节奏动律就是研究节奏本身(正如研究运动员蹦跑的速度一样,它是由每一个起步动态及跨出脚步动态决定的)。所以,对音乐节奏动律的探究还须步出跨学科的实际步伐,并对《动态学》进行关注。
  音乐虽是情感艺术的范畴,但中外几百年史实已经证明,概括运动规律和造就音乐技法都是理性的产物。任何违反原则的“自圆其说”法,都是不科学和不合理的。
  此外,因受“旋法”因素牵连的“本是却非”的动律形态,同样也值得相关音乐家再作研究。

  参考文献:
  [1]薛良《音乐实用手册》[M]中国文联出版社1993年。
  [2]李重光《音乐基础理论》[M]人民音乐出版社1981年。
  [3]Jaap Kunst《Metre Rhythm,Multi—Part Music》E.J.BRILL,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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