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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传播弊端及其治理分析

来源:杂志发表网时间:2015-12-20 所属栏目:计算机网络

   论文关键词:互联网;信息传播;治理;研究
  论文摘要: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网络上传播的信息繁多,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也越来越重要,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空前自由与社会控制相冲撞,形成了较鲜明的对立性,互联网信息传播的治理,给人类原有的社会传播的治理经验,带来了挑战,在充分认识到互联网信息传播的优点和重要性之外,更要深刻认识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艰巨性,应对这一传播现象的缺陷进行深刻研究分析,制定出合理有效的互联网治理措施,使其朝向我们所期望的方向发展。

一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弊端与不足
我们在受益于互联网传递信息便捷,有效的同时,也应该清楚的看到互联网信息传播中的种种弊端与不足。在互联网的时代,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不是没有知识,而是知识过剩。由此,我们由一个缺乏知识的年代进人一个知识泛滥的年代,网络上的信息太多,太杂,人们往往不知道该选择哪一些有用的信息。
(一)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匿名性
匿名性(anonymity)是互联网重要的情境特点,也是影响网上行为的重要因素,即“在一定的情境下,行为者对于自身是否被他人所知觉情况的感知”。就是网民可以凭借代号隐匿部分或全部在真实世界的身份和特征,包括性别、年龄、学历、职业、社会地位乃至气质、人格、自我等等。这就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在网络世界里,‘我’是以某种虚拟的形象和身份与他人进行沟通交流,网络上的交往活动不再像一般社会行动那样依附于特定的物理实体和时空位置。因此,‘我’可以尽情扮演自己想象的角色而不必去考虑后果。”这一方面使得互联网的信息泛滥我们很难找出确切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引起对传播这些信息的人的权威性跟公正性的怀疑。这也导致了互联网相对于其他传统的媒介传播来说更不真实、可靠。
(二)互联网传播带有不健康、暴力、色情、淫秽的信息
在广泛传播的互联网时代,经常会有一些不和谐的信息出现。一是有人主动寻找;二是被迫接受。这会对整个互联网的发展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我们注意到,在网上诈骗、暴力、色情、恐怖、宜传邪教、赌博等事情在互联网上时有发生,而BBS、讨论区、留言版、论坛等又是“重灾区”,受灾的往往都是以青少年为主,他们对上网着迷上瘾,难以自拔,这些“垃圾信息”在一点点的毒害他们幼小的心灵,同时也污染了互联网络环境,从而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减小青少年面临网络隐性伤害的危险,真正为孩子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这是整个社会的责任。
(三)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真实性无法鉴别
真实性、可靠性是信息的生命。然而,在网络上传播的超容量信息中,不真实的甚至虚假的信息屡见不鲜。一些网站把媒体上发布的信息进行加工剪裁,缺乏完备的信息发布机制,加之人力财力有限,不可能对发布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商业利益驱使,为引起”轰动效应”、提升点击率而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上述种种原因使商业网站所发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大打折扣。有些组织或个人通过联网主机发布信息的情况就更为复杂。不仅可以通过自己的网站发布信息,还可以在BBS上、新闻组里、公告板上甚至电子邮件里发布信息。每个组织的动机千差万别,每个人的素质或高或低,互联网又可使信息匿名、假名地多渠道随意而不经过审查的快捷发布,虚假信息的传播就成为极有可能和非常容易之事。
二互联网信息传播弊端治理研究的意见与建议
  (一)完善互联网传播法律体制
  在现代社会里,党和政府对媒体控制的手段除了规定大众传播的管理体制外,更重要的是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把对媒体的管理纳人到法治的轨道。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网络传播在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其负面影响也迅速地暴露出来。网上色情泛滥、黄毒污染、病毒肆虐、黑客横行,使各国政府不得不加快速度为网络立法。我国是世界上最早以全面立法来管理网络的国家之一,目前已出台多个涉及互联网的法规性文件。如国务院及有关部委以法规形式公布的网络媒体管理办法就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方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还有一些法律、法规正在制定和完善过程中。这些法律法规对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的条件及设立程序、上载新闻内容的禁止性条件、网络安全、网上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网络秩序等一系列间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规范和管理国内网络媒体的建设和活动,抵御网上有害信息的思想渗透,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给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政、依法管理提供了依据。我国的网络媒体管理正在从直接的行政的管理为主的方式,逐步过渡到以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行政手段的管理方式。网络传播的用途多样性以及全球性特征,使网络的治理,必然要比单一地用于大众传播、而且基本上属于地域性或全国性传播系统的传统传媒业的治理,复杂得多。网络传播立法,因而具有高难度。当我们要充分利用中国特色的社会法律来约束传播的不正当行为,维护正当的传播信息的合法性。完善现如今网络传播管理不善的弊病,使网络传播走上法制化的进程。是互联网信息的传播更加合理、规范化,更符合社会的长久发展。

  (二)落实互联网信息传播管理制度
1登记注册制
要求服务商在从事相关服务时到政府主管机关指定的部门进行真实资料登记,以此明确和强化网络从业者的法律和网络安全责任。实行登记注册制的主要目的是接受管理。如韩国2005年的《维护报纸自由与功能法),规定韩国新闻网站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登记。
2实名制
以真实姓名或资料使用互联网,是促进用户自我约束及问贵的有效办法。目前,一些国家在不同程度上实行了网络实名制,但有的是政府行为,有的是服务商为降低风险的自发行为。如美国雅虎规定,网民必须履行注册手续并提供有效电子邮箱,通过邮箱获取注册密码,方可登陆发言。在德国,网民只能在专门博客托管服务网站开设博客,并登记护照号码和实际住址。挪威的官方网站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如咨询、报税等,自然而然就需要进行实名注册。日本在部分BBS中保存了网民IP地址信息,预付费手机实行完全实名。目前,我国由于户籍制度的问题,还不能够将个人的身份信息与网上注册信息相衔接来验证注册个人信息的真伪,这给互联网的管理带来了不便。
3许可制
以审查许可的方式,对一些重要网络内容或重点从业者和用户进行某种控制。法国根据提供服务的性质划分为多种许可证,有的须由经济财政工业部部长审查批准,其余的由电信监管机构批准颁发。在韩国,从事网络广播电视业务、手机电视业务必须履行申报手续取得相应的运营许可资格。新加坡实行分类许可制度,网络从业者依照其性质及提供服务的内容分为需要许可和无须许可两类,凡向主管部门登记,遵循分类许可证规定的义务,都被认为自动取得了执照,登记后的网站应根据《互联网运行准则》,自主判断并管理其网页上的内容。
4分级制
主要是根据一定标准,对网络内容进行分级,以便于网络用户选择适合的网络信息,主要是保护未成年人。在多数国家,一般是从技术范畴,要求服务商对内容进行分级后作出明显标志,或者向用户提供过滤分级软件。负责分级的是电影、文学作品分级办公室,采用的标准是电影和文学相同的分级标准,未成年人不宜的内容绝对不允许出现在网上。
5内容检查制
政府主管机关对网上传播包括手机电视、网络电视传播的内容进行检查和监管。新加坡、德国对网上有关国家安全、政治稳定、种族歧视、纳粹类的违法信息监管尤为严格。新加坡不许在网上煽动种族歧视内容,政党大选期间也不允许有攻击性内容。韩国对手机电视、网络电视传播的内容实行日常监测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澳大利亚于2004年开始监管匿名政治性网站,使互联网上的政治活动受到像传统媒体一样的规范。
(三)加强互联网传播控制技术
互联网是技术的产物,世界各国都注重运用高新技术加强管理。对技术研发、使用及人才培养,多数国家从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英国、澳大利亚等都有一套互联网管理的技术手段,及时发现、跟踪网上有害信息。发达国家安全部门每年都在管理技术方面投人相当大财力、人力,保证在新技术层出不穷的情况下,技术管理也不落后。目前广泛的网络管理技术主要有分级技术、过滤技术、防火墙与访问控制技术、身份识别与鉴别技术、内容侦察与侦察控制技术等等。美国具有世界领先的技术优势,使美国不仅可以轻松地对本国互联网进行监控,还可以监控其他国家。1998年起,美国商务部将全球互联网资源管理权交给下属机构互联网域名与地址管理公司“艾肯”(ICANN),负责全球互联网根域名服务器、域名、IP地址、互联网通信协议的分配与管理等事务。对ICANN的管理,美国商务部具有绝对主动权。过滤是一种通常做法,就是制订一个封堵用户访问的“互联网网址清单”。如果某网站被列人该“清单”,访问就会被禁止。从技术角度讲,过滤一般使用基于路由器的IP封堵、代理服务器以及DNS重新指向等技术。
  (四)加强互联网信息传播行业自律
  如果说法律与法规是具有强制执行意味的“他律”,那么行业的“自律”则以道德规范、专业精神和社会良知作为支撑,行业自律是大众传媒向社会承担责任的具体表现。自互联网在我国兴起后,各新闻网站和商业网站纷纷成立自律性组织,如1999年4月15日,由20多家主流媒体在北京签订了第一个《中国网络媒体公约》;2002年8月17日,在“中国网络媒体论坛”上又有几十家网站通过了《保护网络作品权利信息公约》,这些无疑促进了网络媒体的健康发展,为互联网管理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1制定行业规范
  利用网络协会和绝大多数服务商,自觉遵守互联网管理的自律规定和规则,如美国电脑伦理协会的“十诫”、日本的《电子网络运营中的伦理纲领》、新加坡的《行业内容操作守则》等,这些规定提供了服务商应当遵守的基本理念、经营基准、网络用户的行为模式和方法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弥补了法律和政策的不足。虽然规定不具备强制性,但对维护互联网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2推动行业自我监管
  自律组织往往通过开设举报热线或举报网站等形式,发动公众特别是网民进行监督。公众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和传真的方式,向行业组织举报他们认为不合法的网络内容。行业组织在接到投诉后,会评估该内容是否违法,如果认定是非法内容,就通过IP地址确定该信息的来源,并根据信息的不同来源,将问题移交给相应执法机构来处理。对于已认定为违法的内容,行业组织会通知服务商删除。各行业组织基本上都坚持“有举报必处理”原则,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3促进业界与政府合作
各类网络协会在加强自我管理的同时,还代表会员向政府提供互联网产业和法规方面的政策建议,通过与政府的互动合作促进互联网的共同管理。如,英国互联网监察基金会负责将网上违法信息向政府主管部门举报,协助打击控制色情等违法内容,基金会与包括内政部互联网工作组、全国打击高技术犯罪署等在内的40多个部门和组织建立了联系人制度。
4提供安全浏览服务
网络协会向网民特别是家长和孩子提供普及教育,引导用户正确、安全使用互联网。同时向网络从业者和网络用户提供过滤、分类软件及其相关技术,下达过滤关键词表等。欧盟支持的“国际热线联合会”有25个不同国家的成员组织,针对网上儿童色情和种族歧视等不良信息,向各自国家的服务提供商下达过滤词进行封堵。
(五)加强互联网信息传播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的力量包括每一个公民和组织,但在互联网监管中以网民、家长和学校等为重点。社会监督以无时无处不在、低廉的成本、有利于网民自律等特点,被许多国家广泛采用。政府通过开展多方面教育普及活动,提高民众自我保护和网络监督意识,同时设置热线电话,开办监督网站,引导他们自觉参与到互联网管理。民众主要以举报网上违法内容的形式进行监管。政府发动社会监督的手段主要有:
1设立专门机构
新加坡广播局成立志愿者组织互联网家长顾问组(PACI),澳大利亚设立专门公众互联网咨询机构互联网警报,为本国公众提供咨询、教育以及研究支持服务。我国在2004年6月,有140多个成员单位的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成立了“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站,并在网站上公布了《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标志着我国网络媒体在行业自律和公众监督方面迈出了实质性一步。
2给予资金支持
新加坡传媒发展局从2003年2月起设立了S00万美元的互联网公共教育基金,现已培训几万名母亲。欧盟计划2005~2008年《多年度行动计划》中有近一半预算,用于提高互联网用户安全警惕意识。
3普及监管宣传
政府通过开展法律法规和基本常识等教育普及活动,规范网民的网络行为,形成网络道德规范。澳大利亚政府在互联网上制作大量通俗易懂的教材,新加坡设立反垃圾邮件网站,为用户提供防范垃圾邮件的基本知识与方法。一些国家的政府还经常主动开展群众性的讨论、竞赛等活动,普及网络常识。
总之,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崛起。互联网的社会治理,对人类原有的社会传播的治理经验,无疑是一种挑战。我们应制定合理有效的互联网治理措施,深人研究互联网理论及其技术,加强管理,利用它为社会的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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