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煤矿企业的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后,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得到了明显的改善,煤矿的伤亡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这些成绩的取得,主要是近几年来国家对煤矿生产的高度重视,规范了煤矿的安全生产行为,督促煤矿企业加大了安全投入;完善了煤矿安全监察的法律体系,相继出台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第一批配套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对煤矿的安全管理不断加强、煤矿企业自觉遵守安全的法律法规的意识不断提高。同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努力工作、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也是取得这些成绩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进一步深入,监察中深层次的问题也不断是暴露出来,需要我们认真地思考和妥善地处理。
1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认识不清 影响了监察人员的执法效果
我国实行煤矿安全监察垂直管理体系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负责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煤矿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与考核等工作。而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则由地方政府负责,实行分块管理。然而,在实际监察工作中经常发生监察机构做的不是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像最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办的向煤矿企业宣传与贯彻《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等文件精神的会议。这原本是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的工作,实际上他们也进行了贯彻与学习,然而,安全监察机构耗时费力地举办这项工作,收效甚微。在平常的安全监察工作中,监察人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把存在的较大的安全隐患及时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煤矿的安全工作,并为煤矿企业提供力所能及的技术服务,这对安全监察机构来说,已经把工作做到位了。对较大的、不能立即消除的安全隐患应该由地方政府的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督促煤矿企业来完成。然而,有些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则要求监察人员驻矿跟踪安全隐患的消除工作,甚至出现安全监察人员三班跟班盯岗的做法。这样做的结果是:①对安全监察力量本来就不足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来说穷于应付,疲惫不堪,顾此失彼,影响安全监察的执法效果。②长期下去,地方政府的煤矿安全管理部门会形成一种依赖思想,认为煤矿的安全监察机构会管,从而放松对煤矿的安全管理。如果真是这样,煤矿的良好安全生产势头将会受到影响,安全形势将变得严峻起来,这是我们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愿看到的局面。所以监察机构必须认清自己的职责,找准自己的定位,不要把什么事情都包揽过来,要做自己该做的事。按照《煤矿监察条例》规定的职责,行使好自己的职能。同时,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让地方政府充分发挥其管理职能的作用。这样既加强了与地方政府的工作联系,让地方政府知道我们监察机构确确实实在协助搞好煤矿的安全工作,取得他们的支持,同进也让我们监察机构从繁杂的煤矿安全的日常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搞好自己的监察工作。
2重视井下现场的监察 忽视了安全生产制度的安全措施的监察
在煤矿的日常安全监察中,监察人员来到煤矿后就是下井去查找现场安全隐患。到目前为止,许多煤矿都认为安全监察就是下井监察,因此,放松了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管理工作。井下现场的检查固然重要,然而,煤矿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措施的检查也不可忽视。现场安全管理和现场操作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反映的是个别现象,而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不健全导致的违法行为将是普遍性的。所以,安全生产的健全和安全措施的完善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保障。从煤矿的安全事故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许多重大以上的伤亡事故都是由于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措施不完善而导致的,很多煤矿企业由于技术力量薄弱,管理人员的素质低,他们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不是按照现在的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制定,而是沿用以前的“土”做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如果我们不对其生产制度和安全措施进行监察,就很难发现其中的问题,无法找到其违法行为的真正根源,也就无法对症下药。对井下现场的监察是“点”的监察,而对安全制度和措施的监察是“面”的监察,做好“面”上的监察,才能事半功倍,“点”“面”监察结合起来,有利于提高监察效果。从最近的安全实践中知道,井下现场经过这几年的安全整治、煤矿监察机构严格执法和地方政府的积极工作,重大隐患比以前在大大减少,但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措施上的重大隐患较多。例如许多自然发火矿井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管理制度,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建立完善的防突工作管理制度,外包队安全制度统一管理问题等等,都要通过检查其制度才能发现。检查前一段时间的违法行为在作业现场是检查不出来的,需要检查其工作记录、有关报表和安全生产制度才能发现。对煤矿超通风能力生产的问题的监察,仅对作业现场的监察是不够的,需要监察煤矿为什么会超通风能力生产。许多煤矿超通风能力生产是由于煤矿管理层在安排生产计划时下达的生产任务就超过了矿井的通风能力,现场一线的职工只好按计划去完成。因此,随着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当前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点要实现3个转变。①要从对操作者、组织者的重点监察转变为对煤矿企业的管理者、决策者进行重点监察;②要从现场的重点监察转对企业的生产计划、安全投入的重点监察;③要从监察硬件向监察软、硬件转变。同时,要注意对监察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察。
3事故处理不到位 影响执法的权威性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职责对煤矿伤亡事故做出处理决定后,地方政府和事故单位应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劳动人事关系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并把处理结果报告给做了处理决定的部门备案。但地方政府和事故单位出于某种需要,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迟迟不能到位,有的还变换各种方法减轻对责任人的处理,使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应受的处分和处罚,这种现象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将导致安全管理松散的局面,违章违纪的现象将难于制止,也必将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人群的利益,破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社会形象,影响安全监察执法的权威性。因此,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抓好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落实工作。在内部建立事故责任人的安全管理档案,督促事故责任人及时改正其错误,更好地约束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加强对事故责任人的监督管理,在受处分期间不能提升职位受到记大过、降级处分的责任人暂时吊销其安全资格证,经强化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还其安全资格证,对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责任人吊销其安全资格;安全资格要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考核,实践方面主要考查安全思想意识、安全工作的水平(包括事故处分)等,采取理论、实践一票否决的管理方式,任何一方面不及格均不能发给安全工作资格证。在外部要及时与监察部门协商,联合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从制度上给予保证;对事故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坚决做到一查到底,不留死角;事故处理落实的责任要与有管理事故责任人权限和劳动关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挂钩,对于情节严重的、屡教不改的、顶着不办的单位负责人要采取相应措施,从重从严进行处分。
4监察人员受所学专业的限制 难以做到全方位的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过3年多的监察实践,基本上掌握了煤矿安全监察技术,法律知识、专业技术知识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也要清醒地看到,监察人员的水平受到专业的知识限制的现象还是存在的。一是没有经过系统性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在法律的理解、适用方面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要准确地适用好法律还有相当的困难;二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博深、复杂,监察人员无法全面掌握。因此,要监察人员在一次监察中做到全方位的监察还有一定的困难。到某处监察后因不能全面查找出安全隐患而发生了伤亡事故,监察人员将受到职务犯罪嫌疑的调查。这种现象给监察人员还来了不小的精神压力,生怕自己在监察过的矿井中发生事故。有的监察人员听到在自己监察过矿井发生了伤亡事故,整天忐忑不安,无法集中精力去工作。因此,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处理好这对矛盾。一是要加强对监察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的全面培训,提高监察人员的监察业务水平;二是在监察活中,尽量安排专业知识互补的人员在同一条线路上监察,以弥补专业知识方面的缺限;三是在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前,参加监察活动的监察人员要进行集体讨论,用集体的智慧来减少行政执法中的失误。四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与司法部门一起认真界定《安全安全监察条例》中第四十八规定的“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范围,以便在监察工作中认真对照执行。
《煤矿安全》(兰善敏 吴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