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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电子支付方式下的网络消费者的保护

来源:杂志发表网时间:2015-12-21 所属栏目:微电子

   [摘要] 电子支付是电子技术和电子商务发展的产物。由于电子支付具有技术性、虚拟性和关系复杂性等特点,现行的法律制度已不能满足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因此,厘清电子支付过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针对电子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提出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的对策,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 电子支付 电子商务 消费者 网络消费者
  
  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络购物成为消费时尚。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电子支付的技术性和网络的虚拟性等原因,传统的保护消费者的手段已经很难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损害网络消费者的事件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如何完善电子支付服务方式,切实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法学理论界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对此问题进行论述。
  
  一、电子支付的涵义与特点
  
  电子支付又称电子资金划拨,是指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使用安全电子支付手段通过网络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电子支付也是电子技术发展的产物。它是采用先进的技术通过电子数据流转来完成信息传输,其各种支付方式都是采用数字化的方式进行金钱支付的。因此,电子支付不同于传统的支付方式,具有技术性、虚拟性等特点,其支付过程产生的法律关系也比传统支付方式复杂得多。
  
  二、电子支付方式中各种法律关系的分析
  
  网络消费者在网上购物必须以电子支付方式进行结算。在这一过程中,电子资金划拨是通过几组合同关系,来调整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共同完成一项网络消费的支付与结算。
  1.网络消费者(持卡人)与商业银行(发卡人)之间的关系
  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必须持有某商业银行的信用卡,并且该信用卡内有足够的存款余额。消费者在网络超市里购物,必须委托发卡银行划拨购物款项到网络商品提供商指定的银行账号上。只有购物款项被发卡银行划转到网络商品提供商提供的账户内,网络商品提供商才会给网络消费者发货。所以,网络消费者(持卡人)与商业银行(发卡人)之间的关系是信用委托关系。
  2.网络消费者(持卡人)与网络商品提供商之间的关系
  网络消费者与网络商品提供商之间的关系是商品买卖合同关系。网络消费者作为商品的购买方在同网络商品提供商在网络上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后,必须委托发卡银行划拨购物款项到网络商品提供商指定的银行账号上,网络商品提供商才会给网络消费者提供其在网上购买的商品。即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对等的:网络消费者(持卡人)委托商业银行(发卡人)向网络商品提供商交付(划转)货款,网络商品提供商交付(邮寄)商品。
  3.网络商品提供商与商业银行(发卡人)之间的关系
  网络商品提供商与商业银行(发卡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委托代理关系,网络商品提供商的开户银行接受其委托,向网络消费者(持卡人)委托的商业银行(发卡人)进行货款划转、结算。
  由上述分析可见,电子支付是由一系列的标准合同构成的过程。然而,由于网络商品提供商往往利用其决定交易条件的优势地位,制定出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霸王条款”,常常使网络消费者处于不利的弱势地位。
  
  三、电子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由于电子支付的技术性、网络的虚拟性和电子支付过程中的复杂性等原因,使得电子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极大的挑战:
  1.消费者交易安全难以得到保障。电子商务中,消费者要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这就要求消费者必须拥有电子账户。由于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互联网络平台上的虚拟空间中的商务活动,交易的当事人可能处在不同的地区,大家互相不直接见面,只是通过电子网上银行来进行交易,这就给一些网络黑客通过侵入系统,修改消费者的账户,划走账上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
  2.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保障。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是与传统购物方式中的一系列环节相配套的。传统的商务活动中,当事人是通过“面对面”的形式完成的,消费者能够比较容易地判断经营者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电子商务则是通过虚拟的网络来完成,除了送货之外,消费者和经营者并不见面,使得消费者对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的了解仅仅是一种虚拟化的了解;这就容易导致经营者故意夸大产品性能和功效、提供虚假价格、实施虚假服务承诺。
  3.网络消费者的隐私权容易被侵犯。电子商务为经营者提供了成本低廉的广告方式,经营者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得利润,往往利用互联网的强大的信息整理和分类功能,将在线消费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加以收集。当这些信息被经营者扩散时,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就不可避免地遭到侵犯。

  
  四、电子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交易模式的变革推动交易规则的演进,电子商务带来了消费市场的拓宽、消费信息量的增大和市场透明度的增高,电子支付方式在给消费者带来快速,便捷的消费的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意外的伤害。因此,发展电子商务,就必须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加强电子商务的立法
  电子商务的性质决定了电子交易行为的特殊性,越来越多的网络消费纠纷证明:传统的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规范和调整这种新的交易行为,我国必须完善电子商务立法。首先,应当对电子商务主体的确认制定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市场准入规则,对网上商店的开设、运营实行强制性登记许可制度,以确认电子商务主体身份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例如,易趣网于2002年与公安、金融有关部门携手制定了实名认证系统,保证了每个进入社区交易会员的身份真实。其次,在国家对电子商务的宏观调控方面,要统一制定适应电子商务的调控机制,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负责对商家进行调查、验证和鉴别,以维护网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和整个电子商务交易秩序。第三,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参照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的法律范本,制定一部专门的与国际接轨的电子商务基本法,全面规范和统一电子商务的操作规程。此外,还要充分考虑,立法要与国际电子商务法律的协调,通过与世界各国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参加国际公约等方式,更好地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针对电子商务纠纷发生后很难调查取证、相关证据容易被破坏的特点,要对行政监管部门要在接受消费者的网上投诉后,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调查取证和固定相关证据;并对行政监管人员的地位、性质、技术配备、工作程序、取证手段、调解程序和罚则加以明确的规范。
  2.加强电子支付的立法
  在现代金融业务中,正在发生一个巨大的转变,这就是金融”无纸化”,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银行账户全部都以计算机数据的形式来表示,资金的移转也只需要通过电子信号的传送和计算机系统数据的改变来完成,传统的货币和票据都消失了。这种转变也是对我们已有法律观念的一次重大考验,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银行电子资金支付之独特性涉及层面之广泛,已非传统民商法所能规范。所以应该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发达国家以及国际上的立法经验,尽快地制定出一部专门的,统一的电子支付法。其内容如下:(1)完善电子支付中有关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分配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之间的责任,规范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切实加强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2)规定电子支付、结算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标准,着重解决支付手段、支付方式的确认和规范问题,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问题,以及对电子支付数据的窃取、伪造、涂销等问题的处理办法。(3)对电子货币、电子交易服务商应采取何种程序和措施,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及时和准确无误,以及违反该种规定应负的赔偿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3.加强消费者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是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在网络消费时代,如何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课题。我们认为,首先,必须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明确网络隐私权利的概念及其具体内容,明确侵犯消费者的网络隐私权应负的法律责任等。一方面,法律应当规定:经营者在收集用户信息之前必须到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的方式来加强监管。在网络交易中,经营者在收集消费者信息之前必须向消费者提示关于消费者个人资料的收集方式和收集个人资料的使用目的,承诺只在所提示的使用目的下使用消费者个人资料;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并作为营利手段的,必须取得消费者的同意;如果未经消费者授权,擅自将消费者个人资料提供给第三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网络消费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自觉防范网上欺诈行为、网络黑客和流氓软件的侵袭,提高个人信息资料和隐私权利的保护意识。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必须应对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需要,完善电子商务立法及保护消费者的相关法律制度,对电子支付方式尽快予以规范,加强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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