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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的诚信缺失分析

来源:杂志发表网时间:2015-12-21 所属栏目:微电子

  

摘 要 “祸莫大于无信”。诚信自古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企业的经营之道、立命之本。可在电子商务如火如荼的发展中却出现了严重的诚信缺失,而且已经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之一,这引起了更多的思考与关注。文章旨在分析电子商务诚信缺失的表现与原因,并就此提出一些应对之策,以求为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诚信环境服务。
  关键词 电子商务 诚信缺失 企业管理
  
1 关于诚信的理解
在传统道德中,诚信被视为“立人之道”、“立业之基”、“立政之本”。作为一种道德规范,诚信是一切道德的基础和根本。诚信不仅是一种品行,更是一种责任;不仅是一种道义,更是一种准则;不仅是一种声誉,更是一种资源。
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必须是多边诚信。企业要有诚信,金融服务业要有诚信,中介机构要有诚信,消费者要有诚信,政府更要取信于民。诚信是市场经济的黄金规则,是现代文明的基石与标志。
在电子商务领域,企业、消费者、银行等任何一方诚信缺失,交易就不能顺利实施。电子商务企业必须把诚信渗透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深入到企业文化的核心。消费者利用电子商务完成自己的消费活动,是电子商务全面发展不可缺少的参与者,其诚信问题是个社会性问题,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等各界共同努力。银行、信用卡公司、认证中心、保险公司等电子商务的中介机构在参与电子商务的活动中必须诚实守信,为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提供公平、公正、可靠服务。此外,政府部门、法律机构等更应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讲诚信”。
2 电子商务诚信缺失的表现
2.1 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得不到保护
网络具有公开性,商家和消费者的个体信息在未征得同意时不得公开,否则将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而目前很多商业性网站并不注重对客户信息的保护,甚至有时将客户信息资料,如名称、营业地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个人的姓名、邮寄地址、联系方式和公司经营信息、公司员工资料以及个人的家庭住址、家庭电话、个人工作信息、简历等作为商品在出售。于是,商业秘密和隐私将可能受到侵犯,且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
2.2 网络诈骗
有些网站利用虚假的公司名称、地址等诱导和欺骗消费者,而网站本身既没有通信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也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却在其网站上提供虚假的商品信息,以低价诱导消费者,待其向指定的银行账号汇入款项后便不知下落。
2.3 商品质量低劣
有些网站将质量低劣的商品吹得天花乱坠,神乎其神,以此误导消费者;消费者购买此类商品后往往费时费力四处投诉,而网站则不肯承担责任,使消费者对网络购物的兴趣和信心受到极大地损害。
2.4 违法经营网上行
有些网站利用法律空档,大打“擦边球”。如宁波市北仑区某汽车配件厂等4家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汽车配件销售,于2004年3~8月加入阿里巴巴网站成为诚信通会员,并委托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Internet上制作发布网页,涉及产品展示、公司介绍、供求商机等。在“企业经济性质”中,均表述为“私营独资企业”;在“注册资金”栏目中,为“人民币1 000~5 000万元”;在“年营业额”栏目中,为“人民币300~500万元”;在“年出口额”栏目中,为“人民币1 000~5 000万元”;在“管理体系认证”栏目中虚假表述为通过“ISO9001”认证等。而事实是,4家企业的组成形式均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无注册资金栏目,实际上也没有500~1 000万元……据悉,宁波北仑工商分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宁波市北仑区某汽车配件厂等4家个体工商户停止在网上发布含有虚假内容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各罚款2 300元。
2.5 不履行服务承诺
  说一套做一套。有些网站承诺消费者在购物后一定时间内送货上门,但往往不能在承诺的时间内及时送达,影响了消费者的信心;还有的网站对网上售出的商品不承担“三包”责任,不进行售后服务,甚至将全部责任推到消费者头上,如此等等。
3 电子商务诚信缺失的原因与对策分析
3.1 原因剖析
(1)立法滞后。尽管国家已经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的法律规范。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才开始实施。它的实施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可以说它是“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更多更完善的法律规范,目前实施的法律规范显然不足以完全解决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问题之一——诚信。
(2)利益驱动。透过扑朔迷离的网络社会现象不难发现,诚信缺失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经济根源。正是由于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和商业利润驱使人们藐视道德和法律而在网络这个“自由时空”中为所欲为。此外,一些网站的经营者仅仅注重短期效益,抱着“捞一把就走”的心态经营网站,结果在商品质量、物流配送和服务承诺等方面很难让人满意。
(3)信用障碍。近年来,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初见成效,但这些信用信息基本处于相对封闭状态,人们很难利用,甚至有时不得不对信用信息本身持怀疑态度,这就为少数人、少数用户、少数企业说谎、失信、欺骗、诈骗提供了可趁之机。



(4)意识淡薄。电子商务参与者的诚信观念、规则意识不强。对于任何企业、商家、消费者,乃至一个国家,诚信都是资源,是一种不可替代的竞争力,是进入电子商务这个国际大市场的资格,是支撑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也许欺骗、造假能带来短期利益,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必将失信于民、失信于社会,必将对社会的经济秩序造成巨大的破坏,市场经济难以健康运转。
(5)缺乏管理。对参与电子商务的消费者没有建立详细的信用档案,以集中、统一、规范的形式反映消费者个人资信与交易记录等信息,如消费者基本资料、经济信用资料、社会信息与特别记录等。重要的是消费者的信用信息没有受到良好的法律保护。对参与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资格评审不把关,身份认证不到位,信用档案不完善,以至于造成虚假网站、虚假商品信息、虚假公司、虚假中介机构等的不断出现。
3.2 对策分析
(1)加快立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强化电子商务立法工作,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明确参与电子商务各方的法律责任,遏制交易商和服务商的不良行为和不法行为,使得电子商务有法可依。《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实施就迈出了很好的一步。立法,不仅能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能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促进电子商务的繁荣发展。积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培养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培养人们的信用消费习惯。信用消费概念不局限于贷款消费,还包括人们在消费过程中的互相信任和采用先进的电子信用支付手段,如信用卡、支付宝等。这些意识或习惯可以大大提高人们的诚信意识,推进电子商务诚信机制的日益完善。
(2)建立电子商务信用模式。电子商务的信用模式主要是指电子商务企业(网站)通过制定和实施确定交易规则,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当事人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平台,以确保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可靠。其基础性设施主要体现在资格认证和信用认证。目前,国外典型的信用模式主要有四种,即中介人模式、担保人模式、网站经营模式和委托授权模式,其中大力发展商业性第三方担保机构,是解决电子商务信用的有效途径之一。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应有针对性地加以借鉴。
(3)加强行业自律。电子商务行业应当反对采用一切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自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保守用户信息秘密,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向用户做出的承诺无关的活动,不利用技术或其他掌握的优势侵犯消费者或用户的合法权益等。我国各地应逐步制定出电子商务行业的行为规范准则。
(4)建立在线信用信息数据库。要尽早建立跨区域的在线信用信息数据库。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客观、中立、公正的原则,整合税务、统计、工商、质监、金融等系统中涉及企业信用的信息资源,建立在线信用信息数据库,通过提供信用查询、公示企业守信或诚信信息、受理信用的投诉、受理信用的异议等服务,来营造电子商务信用环境。
(5)增强政府引导与管理能力。各级政府要扮演好引导、扶持电子商务的角色。政府对企业电子商务的信用监管、建立对我国企业电子商务的评级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企业增强电子商务交易信用风险防范、建立企业电子商务风险评价体系等,也是强化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机成分,应鼓励各地电子商务行业大胆探索、不断完善。各级政府还应大力改善相应的政策环境、机制环境、产业配套环境等。专家普遍认为,体制重于技术,进一步营造有利于网络经济发展的体制和环境,依然是重中之重。
(6)促进中国电子商务诚信联盟的发展。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支持下,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成立“中国电子商务诚信联盟”,旨在通过建立权威、公正的第三方资信评估平台,加强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建设。该联盟致力于营造放心的网上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行业向规范化、专业化发展。中国电子商务诚信联盟以“鼎”为标志,就是要把业界优秀、领先的企业聚集在一起,以诚信的经营理念、团结与协作精神,共同推进中国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壮大。加入联盟,遵守联盟公约,促进联盟的发展,可以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诚信环境。
参考文献
1 方真.电子商务必须完善诚信机制[J].中国电子商务,2004(2)
2 刘珂尘.诚信,中国电子商务的前途[J].电子商务世界,2004(12)
3 石滨.网上交易的信用缺失及对策分析[J].科技创业月刊,2005(2)
6 金镇.电子商务与诚信[J].情报科学,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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