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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商务避税成因及规制探析

来源:杂志发表网时间:2015-12-21 所属栏目:微电子

  

关键词:电子商务;避税成因;规制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20 世纪90 年代中期以来,电子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形成了一个高效、便捷的全球性电子虚拟市场,十多年来,全球电子商务[1]呈爆炸式地迅猛发展。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世界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贸易形态,产生了新的避税问题,对各国税制造成了很大冲击。如不及时加强对电子商务避税现象的研究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将会损害我国税收利益,减少我国税收收入。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基于网络技术的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点区别:

(一)交易的空间扩大。传统的贸易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时间和空间限制,但网络面向全球, 基于网络的电子商务使异地交易与同城交易、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相差无几。

(二)结算方式不同。传统贸易的结算方式主要是现金、支票、汇票等, 而电子商务的支付手段主要是电子支付, 它可分为三大类: 电子货币类, 如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等; 另一类是电子支票类, 如电子支票、电子汇款、电子划款; 还有一类是电子信用卡, 如智能卡、借记卡等。所有这些都是采用先进的技术通过数字流来完成信息传输的,而传统结算方式都是物理实体的流转来完成的。

(三)部分交易主体具有不确定性。电子商务的主要参与者是企业, 但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基于网络的虚拟企业,这些网络上的企业已不再是传统法律意义上的完整的经济实体,它们根本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通常是若干法人组成的联合体, 而不表现为具体的实体形态,具有不确定性。

三、电子商务避税的原因

避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为减轻或免除税负所采取的一切正当和不正当的行为。一般进一步将其区分为正当避税与不正当避税,其中正当避税因符合税法宗旨和政策意图,因此常为各国政府所鼓励和提倡。不正当避税则指行为人利用税法的漏洞,通过人为的异常的法律上安排,减轻税负或排除税法适用的各种不正当行为。狭义的避税,则仅指不正当避税,目前学界和国际组织大部分持此种观点。[2]本文所探讨的对电子商务避税的规制指的是狭义上的避税。互联网的全球性、无国界性、高科技性在某种程度上使电子商务成了企业避税的温床。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网络交易急剧膨胀,加强对电子商务避税问题的研究已成了刻不容缓的事情。要规制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避税行为,首先要弄清电子商务活动避税的原因:

(一)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挑战。在跨国电子商务中,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通过国际互联网络可以直接在计算机上完成谈判、订货、付款等交易行为,因此,在东道国境内设立营业场所、固定机构或委托代理人开展业务的传统方式已失去其存在意义,也使物理存在为行使条件的来源地征税管辖权受到规避,因而引起国际避税问题。

(二)电子商务的出现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税收转移。网络贸易是一种数字化交易, 这种交易方式虽未改变交易的本质, 却打破了世界各国疆域的限制,大批企业纷纷在低税负的国家或地区建立网站进行经营,高税率国家或地区的消费者也会通过互联网从低税率国家或地区购买商品或服务。

(三)跨国电子商务数字化商品交易性质模糊的特点,使有关纳税人可以利用各国对不同种类所得税率规定的差异进行国际避税。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形式来区分交易所得性质的传统税法规则,对网上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难以适用。对一些不易划清名目的所得,纳税人可以利用各国采用的税率种类和税率高低的差别规避高税负。

(四)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 必须掌握纳税人有关应税信息, 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性的依据。但在电子商务中, 由于认购、支付等都在网上进行, 使得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传统的征税凭据已不复存在,使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电子商务企业的运作状况而造成避税。另一方面, 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一些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 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领域,国际避税地的联机银行更成为电子商务企业进行避税有效的工具,因为如果信息源为境外某地的银行, 则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有效监控, 从而丧失了对逃、避税者的一种重要威胁手段。还有,跨国电子商务某些交易打破了传统交易下国家之间地理疆域的限制,交易标的物无需经过海关,造成关税的流失。

(五)跨国电子商务的迅捷性特点,进一步增强了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进行国际避税的能力。电子商务的迅捷、高效显著缩短了交易时间,进一步促进跨国企业集团内部功能的一体化,跨国公司能更轻易、更方便地将产品开发、销售、筹资等成本费用以网上交易的形式分散到各国的子公司,更灵活地调整影响关联公司产品成本的各种费用和因素来转移关联公司的利润,掩盖价格、成本、利润间的正常关系。各国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内部的经济往来活动状况更加难以追踪和监管,从而助长了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逃避国际税负。

四、对电子商务避税的规制

中国目前尚处于电子商务的初级阶段, 提供网络服务的单位少, 规模小, 贸易份额小, 贸易结算大多还没有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进行,但电子商务无疑会成为未来的国际、国内经济活动的主要交易方式,我国税务部门应对电子商务带来的税务问题尽早、尽快地进行研究, 从税收政策、税收技术等各方面做好积极准备。


(一)完善税法。

1.为了使[8]那力,网上贸易与税收法制,吉林大学学报, 2000.2.
[9]廖益新,跨国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法律问题及中国的对策,东南学术,2000.3. [9]张贵,避税概念探析,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3 .1.
[10]敖汀,关于新形势下避税及其防范,吉林财专学报,19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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