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 信用体系 构建
论文摘要:21世纪是一个数字化、网络化和知识经济的社会,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已深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关于电子商务的负面新闻不断,通过网上开店进行欺诈的情况愈演愈烈,电子商务的信用已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主要瓶颈。解决电子商务信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构建我国电子商务中信用体系是当前首要任务。
21世纪是一个数字化、网络化和知识经济的社会,信息产业将成为国力竞争的焦点,也是国家的战略性支柱产业,直接影响着国家在新世纪的生存和发展。以数字化和网络化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因其具有超越时空界限、双向信息沟通、交易手段灵活和交货方式快速等特点,为经济发展提供原动力,从而成为各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增长点。因此,许多国家都将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作为新世纪的一项重要国策。
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及信用发展现状
根据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止到2006年底,我国的网民总人数达到1.37亿人,形成了史无前例的庞大市场。而宽带网络的进一步广泛使用,为互联网的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2006年4月17日商务部网站发布,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7 400亿元,比上年增长50%;网上购物用户数量达2 200万户,比上年增加600万户。但在电子商务快速增长和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中,电子商务交易的信用危机日显突出,关于电子商务的负面新闻不断,通过网上开店进行欺诈的情况愈演愈烈。许多网上购物者抱怨说不能按时收到所购商品,即使收到也是质量次等的、仿冒的、过期的甚至根本就不是自己原本想要购买的商品,却也无可奈何。假“工商银行”、假“云网”事件不断。我国著名电子商务网站北京时代珠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my8848网),拖欠供货企业和消费者货款600多万元,人去网空。
电子商务交易中,虚假交易、合同诈骗、网上拍卖哄抬标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屡屡发生,由此引发了我国电子商务,特别是B 2 C(企业对消费者)的全方位信用危机。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2006年9月公布的《中国电子商务诚信状况调查》显示,有23.5%的企业和26.34%的个人认为电子商务最让人担心的是诚信问题,具体表现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及厂商信用得不到保障,安全性得不到保障以及网上提供的信息不可靠等,信用问题一直是困扰网络用户进行网上交易的最大问题。由此可见,信用危机已经成为电子商务发展中最大的瓶颈,要使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加快诚信方面的建设。
近几年来,虽然建立信用体系作为完善市场经济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渐得到了更多部门和企业的关注,各地都逐渐出台了一些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和规范,这些法规的先后出台,提出了依法披露、合法征集、信用服务、失信惩戒、信用管理等推动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设想和指导意见,政府在立法规范信用领域做了一些探索,但这与信用行业发展的整体需求相比还是远远不够的。
二、我国电子商务信用模式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主要采取四种较为典型的信用模式,即中介人模式、担保人模式、网站经营模式和委托授权模式。
(一)中介人模式
中介人模式是将电子商务网站作为交易中介人,达成交易协议后,购货的一方将货款,销售的一方将货物分别交给网站设在各地的办事机构,当网站的办事机构核对无误后再将货款及货物交给对方。这种信用模式试图通过网站的管理机构控制交易的全过程,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商业欺诈等商业信用风险,但却需要网站有充足的投资去设立众多的办事机构,这种方式还存在交易速度慢和交易成本高的问题,难以普及。
(二)担保人模式
担保人模式是以网站或网站的经营企业为交易各方提供担保为特征,试图通过这种担保来解决信用风险问题。这种将网站或网站的主办单位作为一个担保机构的信用模式,最大的好处是使通过网络交易的双方降低了信用风险,但却加重了网站和网站经营商的责任。而且担保过程中,有一个核实谈判的过程,相当于无形中增加了交易成本。因此,在实践中,这一信用模式一般只适用于具有特定组织性的行业。
(三)网站经营模式
网站经营模式是通过建立网上商店的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在取得商品的交易权后,让购买方将货款支付到网站指定的账户上,网站收到货款后才给购买者发送货物。这种信用模式是单边的,是以网站的信誉为基础的,它需要交易的一方(购买者)绝对信任交易的另一方(网站)。这种信用模式主要适用于从事零售业的网站。但也正是这种单边的信用模式,成为B TO C电子商务发展的阻碍。
(四)委托授权经营模式
委托授权经营模式是网站通过建立交易规则,要求参与交易的当事人按预设条件在协议银行中建立交易公共账户,网络计算机按预设的程序对交易资金进行管理,以确保交易在安全的状况下进行。这种信用模式中电子商务网站并不直接进入交易的过程,交易双方的信用保证是以银行的公平监督为基础的。但要实现这种模式必需得到银行的参与,而要建立全国性的银行委托机制则不是所有的企业能够做到的。
我国电子商务目前所采用的这四种信用模式,是从事电子商务企业为解决商业信用问题所进行的积极探索。但各自存在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这些信用模式所依据的规则基本上都是企业性规范,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这就极大地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健康发展。
三、我国电子商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受传统经济意识的制约导致社会信用意识差
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过渡而来,与市场经济紧密相关的信用规则还不成熟,企业的市场行为随机性大,不少企业的诚信度还不高。现实社会中,假冒伪劣商品肆虐、虚假广告泛滥、合同履约率低、经理人缺少诚信、信用卡诈骗、对欠债追讨不力等诚信问题每天见于报端,几乎成了普遍现象;而电子商务作为不见面的交易模式,更难得到消费者的认同,而“无商不奸”的观念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人与人之间防范多于信任,都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心理障碍。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完善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信用要过五大关: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系统(设备和网络)信用、社会信用及司法信用。在现有状况下推广和普及电子商务,必须要以政府为背景,包括银行、工商、公安、税务等跨部门的管理,才能真正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一方面,我国现有的信用体系建设本身就是行业性质的,银行、税务、法律、保险等部门都有各自的信息库,这些信息库本身没有相互联网,因而无法实现信息共享。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即使各行业的信息库互联,但由于部分商业信用信息相互保密,也会造成贸易双方无法从中获得有利的信息。另一方面,目前我国企业信用数据的一个重要来源是专业的资信公司和信用评估机构建立的企业资信数据库,其具有数据量大、信息齐全、信息更新快的特点,但由于信用评级还属于行业和个人行为,评级的中介机构、依据等都未得到法律认同,致使评级缺乏有效性和权威性;同时,这些信用评价中心具有局部性和分散性,会导致资源的重置和缺乏有效的信息传递,从而加大社会支出的总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