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电子商务通过网络完成,在被称为“虚拟”的世界里,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有适应电子商务运作的法制环境。本文对电子商务的立法进行分析,并提出了我国急需制订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类型及电子商务立法的原则等。
[关键词]电子商务 立法 探讨
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委员会(GIIC)电子商务工作委员会报告草案中对电子商务定义是:电子商务是运用电子手段的经济活动,通过这种方式人们可以对带有经济价值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宣传、购买和结算。从电子商务的定义中可知:电子商务是市场经济的一种实现形式,因此具有其他经济形式的共同点:受价值规律的调节,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有效地实施。因而,电子商务的规范及法律问题也就必然与其他经济模式的规范同等重要,没有法律的支持和保障,电子商务也不会有更好的发展。
一、 电子商务立法的原因
任何系统的安全都是相对的,没有一个网络系统是绝对安全的。无论采用链路加密技术还是节点加密技术,或是在网络中心及关键之处建立的防火墙.但在病毒的入侵和黑客的攻击面前这些安全措施并不是天衣无缝的。所以说电子商务的另一个极大的挑战是安全方面的法律问题,这个问题并不能只靠技术本身来很好地解决,而必须同时依靠法律。没有法律的权威性、威慑性和强制性很难从社会范围内、从多角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对这种方式的违法犯罪的界定及处罚,对出现的不安全责任的追究和责任承担的大小等等。只有通过相应的立法才是最可靠的解决办法。
二、电子商务立法状况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种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到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电子商务的来临,给法律增加了一轮新的挑战,由于对电子商务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使电子商务法调整范围显得难以把握和统一,它既然是一个全球化的经济来往,因为每个国家的制度、看法等不同,所以相关的法律不可能只争对一个国家来制定。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提出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蓝本,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个范本。它的出台,使电子商务的主要法律问题有了法律依据,起到了有关电子商务法规的示范作用,能够帮助那些在传递和存储信息的现行法规不够完善或者已经过时的国家去完善健全其法律法规和惯例,有助于所有国家增强他们使用的通讯和信息的立法,并有利于那些目前尚无这种立法的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1998年5月,世界贸易组织(WTO)的132个成员国签署了《电子商务宣言》。2001年3月23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电子签字示范法》。
三、电子商务立法
(一)当前国际电子立法主要涉及的内容
1、市场准入:市场准入是电子商务跨国界的必要条件。例如,《全球基础电信协议》要求成员国开放电信市场,《信息技术协议》要求参加方在2000年以前涉及的绝大部分产品实现贸易自由化。
2、税收: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方式的特点给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带来困难,因而引起了改革传统税收法律制度、维护国家财政收利益的课题。1997年的美国《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主张对网上交易象征免征一切交税和新税种,即建立一个网上自由贸易区。网络贸易税收问题将成为新一轮贸易谈判的重点之一。
3、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电子商务方式是由买卖双方通过电子数据传递实现的,其合同的订立与传统商务合同的订立有许多不同之处。因而需要对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做出相应的法律调整。联合同贸易法会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对涉及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作了规定,为电子商务的正常进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4、安全与保密:在电子数据传输的过程中,安全和保密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一项基本要求。联合国贸易法会1996年《电子商务示范法》也对数据电子的可靠性、完整性以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作了规定。
5、知识产权:全球电子商务的迅速普及,使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面临新的更加复杂的挑战,对版权、专利、商标、域名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法的突出问题。
6、隐私权保护:满足消费者在保护个人资料和隐私方面的愿望是构建全球电子商务框架必须考虑的问题。OECD1990年《保护隐私和跨界个人资料指南》、欧盟1998年10月生效的《欧盟隐私保护指令》对网上贸易涉及的敏感性资料数据给予法律保护,对违规行为追究责任。
7、电子支付:利用电子商务进行交易必然会涉及到支付。电子支付的产生使货币有形流动转变为无形的信用信息在网上流动,因而将对国际商务活动与银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
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法规,在我国电子商务的热潮中,尽管各厂商纷纷推出五花八门的解决方案,政府部门也已将电子商务列入本部门的信息计划之列。然而,有关电子商务的讨论往往都集中在技术层面和实施方案,对于政策法规等方面的诸多问题虽有论及,但不全面、系统、深入。因此.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有如下特点:
1、艰巨性:由于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建设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建设远远落后于发达的工业国家,再加上我国熟悉和参与法制建设的人们往往又是信息技术化建设的“门外汉”,因此,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必然是艰巨的。
2、国际性:由于电子商务要在一个无国界的全球商务环境中运作,而我国国内的法制建设离开“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尚有不小的差距。因此,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既要考虑国内的环境,又要与全球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同步”。
3、复杂性:由于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必然存在着利益冲突,必然会进行力量和智慧的较量;在国内,电子商务带来的变革也必然会引发各方即得利益的重新分配,因此,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必然很复杂。
4、长期性: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全球范围运作的极其复杂的国际社会系统工程,其法制建设的涉及面十分广泛,内容也十分繁杂,既涉及国内法,又涉及国际法;既涉及民法又涉及刑法;既要修改现有的法规,又有可能制定新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