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运用方式,以及对于建筑工程保险上的各项方案都是建筑工作人员要重视的事项,以下是有关建筑类方面的介绍。
摘要: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已逐步形成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的结构,落实管理系统的施工图审查和工程保修制度,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为深入调查研究我国现行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通过走访调研,进行对比研究,探讨落实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管理模式,建筑类论文
1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模式及问题探讨
在调研访问过程中发现,在政府建设部门的监督下,构建委托给监理单位、检验机构和质检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项目的整体质量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现行的管理模式在实践过程中尚且存在一定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改进。
推荐期刊:《建筑技术》本刊任务是:交流建筑技术新经验,推广建筑科技新成果,介绍国内外建筑新技术,促进建筑管理现代化,贯彻建筑科技法规,研讨建筑技术政策,传播建筑科技信息,开发建筑技术市场,为我国建筑业的科技进步服务,为我国建筑市场的繁荣和发展服务,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1.1政府行政干预的不利影响面对繁多的工程项目,政府部门对于工程质量的监管趋于形式化;在面对各种问题的情形下,很多业主选择求助于政府解决问题、赔偿经济损失,政府对于工程质量管理的过度干预,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更多权利寻租行为。
1.2监理广受业主委托的制约影响在实际工程建设中,存在业主超过监理合同的权限,直接干预工程施工的行为。我国监理制度的落实不够完善、严格,还普遍存在如越级监理、签订虚假合同、无证上岗、挂靠、走穴等不正当行为,这些都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工程质量保证。
1.3质量监管力度不足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主要局限于对于施工阶段的监督管理,对于施工阶段责任主体行为以及工程的实体质量较为重视,但是在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监督力度较为欠缺,监理单位也很少在勘察设计阶段参与监督管理使得这一阶段的质量风险不能实现有效的防范,影响后期建设质量。基于以上种种问题确保落实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2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概念及性质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是对工程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经济责任转移,以保证实现工程风险转移和履行质量责任,包括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以及相关的职业责任保险等,其中涵盖了对于建设过程中各类风险以及工程建成后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质量缺陷问题的保障。目前我国对工程质量保险的解释各有不同,很多学者认为我国的工程质量保险应与国际惯例接轨。各参建单位选择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主要是针对建筑施工的安全性、保温隔热、防水防渗以及各项工艺要求的质量责任担保,有效减少由于设计错误、施工工艺或建筑材料引起的缺陷和竣工验收时未发现的缺陷造成的损失。通过对保险机构的调查和监控,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竣工后的隐患,确保业主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的既得利益。保险公司落实出险,即享有代位求偿权,根据相关法律,可对相关施工、设计单位实现责任追究。对于已经投保了建筑工程质量责任险的相关单位,应当由相关保险公司代为赔偿,以落实好参建单位的财务保证。
3对比国内外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发展现状
调查访问相关建筑公司监理公司以及施工单位,发现当前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落实尚未完善,多数地区不能够确保参建单位全面落实到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主要集中于一些中外合资的工程项目,而相对而言的建筑一切险、施工一切险、工伤保险应用较广,对于新兴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还需进一步加强完善,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其完善落实还存在一定差距。
3.1国外研究现状法国是最早强制实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国家,其发展已经较为成熟,在1978年所制定的《斯比那塔法》,实施对建筑工程质量缺陷保险,构建了较为完备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框架体系。基于法国的相关工作经验和教训,西班牙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经试点后立法开展,在对质量风险的控制上取得了良好效果,其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承包责任主要针对建筑结构安全,在建筑功能方面主要是很对隔声、隔热,即将实现与人们生活质量息息相关的环境、健康等用等因素的落实。近年来,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发展迅速,除了欧洲国家,许多亚洲国家也推出了类似的保险。AnthonyLavers[4]通过对比各国质量保险模式,指出了落实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的必要性,各国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探索自己的模式。
3.2国内研究现状我国开展工程保险已有较长一段时间,但目前为止仍处于萌芽阶段,未形成理论上完整的研究体系,未形成完备的运营管理模式。虽然中国的保险试点工作已在多个省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比如说厦门和青岛,但相关法律依据不够完善,被保险人的保险意识和风险意识较为薄弱,我国对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化和落实。虽然各国在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研究中有着不同的制度模式和发展背景,但在宏观和微观上存在相似的基本动因。从宏观层面看,在二战后大规模建设的需求下,出现了大量建筑质量缺陷问题,造成了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日益加剧的能源危机迫使各国政府设法寻求各种相关制度和策略来应对这一问题。从微观的角度看,对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工程质量缺陷纠纷尚且存在一定缺陷,其达不到理想的问题解决效率,且需要高昂的费用。因此这一保险制度的落实无疑成了实现高效担保的最佳补偿方式。
4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对比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一种综合了财产损失和责任的综合财产保险。一般是由承包商责任人进行投保,其本质上是对建设单位财产的担保,因为保险费最终将计入工程成本,由建设单位来承担,所以说建设单位是最终受益者。建设工程的一切风险包括了整个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自然灾害和事故所造成的一系列物质损失,以及第三人因受损害而受伤甚至丧失生命财产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其责任范围包括了施工过程工程本身的损失、工程机械的损失、施工设备的损失以及对施工造成的人身安全和利益的损害。如果是处于被保险人严重失职或破坏,因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材料缺陷导致的损坏,不予以承担相应责任赔偿,虽然可以通过设置附加条款将其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但对于这一缺陷本身仍然不进行担保赔偿。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届满,便是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开始生效之日。但是依旧存在一部分重复的保险时间,因为建筑工程一切险在其附加条款中可以实现一年期左右的额外担保,对于设计错误、材料或构件缺陷以及工艺不善所引起的被保险财产如果在保证期内发生损失,可由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承担相应保障。意味着如果业主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额外加保了特别扩展条款,那么与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对于同样的保险责任就有了时长一年的重复保险期。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处理办法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投保了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就不需要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额外增加扩展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或者可以在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保单中,删减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中涉及到的对于完工后的缺陷损失的责任赔偿担保。
5结语
在我国开展工程质量保险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对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实践开展还远不充分,制度也还未完整建立起来,因此与已有制度在法律、法规、管理方面存在的矛盾还未充分暴露出来,在运作细节上的问题也还有待研究。但这些问题将随着实践的展开而逐步得到解决,而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模式也将随着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在我国的深入开展产生重大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