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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戒毒所法律教育调查和对策

来源:杂志发表网时间:2018-08-16 所属栏目:教育理论

  

  这篇民族文化论文投稿发表了少数民族戒毒所法律教育调查和对策,论文探讨了如何提高少数民族戒毒所人员的戒断率,剖析了少数民族戒毒所人员在毒品预防教育中法律教育的问题,对少数民族戒毒人员对参加法律教学的目的进行了调查,提出教学内容有待优化,法律教育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不足等问题。

  关键词:民族文化论文投稿,少数民族;戒毒人员;预防教育;法律教育

民族文化论文投稿

  随着《2016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的公布,我们看到我国的禁毒戒毒形势十分严峻,全国现有吸毒人员250.5万名(不含戒断三年未发现复吸人数、死亡人数和离境人数),同比增长6.8%,更加凸显了毒品预防教育的重要。由于地理、历史原因,德宏成了我国禁毒戒毒形势最严峻的地区,同时德宏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地,常住民族有傣族、景颇族、傈僳族、德昂族、阿昌族等,面对严峻的禁毒戒毒形势,如何有效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已成为首要命题。而要想提升德宏戒毒人员的教育矫治质量,首先必须提升少数民族戒毒人员的法律教育质量。本文希望通过对少数民族戒毒人员的法律教育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寻找提升教育矫治效能的对策,以便能提高吸毒人员的戒断率。

  一、对象和方法

  (一)对象

  本次测试对象来自省六所盈江分所的德宏籍强戒人员,并接受了14个月以上强制隔离戒毒。本次调查在2018年3月开展并完成。一共发卷230份,收回有效问卷228份,有效率99%。

  (二)方法

  由盈江分所民警统一指导戒毒人员接受问卷调查并填写。

  二、调查结果

  (一)人口学特征

  根据统计,各少数民族戒毒人员的构成:傣族有120人,达到52.6%,景颇族87人,所占比例为38.2%,傈僳族12人,所占比例5.2%,德昂族5人,所占比例2.2%,阿昌族4人,所占比例1.7%。文化水平分布:文盲54人,占23.4%,小学文化77人,占33.4%,初中文化89人,占39.5%,高中及以上8人,占3.5%。职业分布:农民201人,占87.8%,其他27人,占12.2%。

  (二)各项调查的统计结果

  1.少数民族戒毒人员对参加法律教学的目的调查。在“你参加法律教育的目的是什么?”的调查中,172名学员选择“为了获得减期”,所占比例为75%,44名学员选择“不知道”,占19.5%,12名学员选择“为了学习戒毒知识”,占5.2%。2.少数民族戒毒人员对法律教育的效能调查。在“你觉得戒毒场所的法律教育对你出所后的帮助大吗?”的调查中,有102名学员选择“没多大帮助”,占44.7%,有94名学员选择“有帮助,但不大”,占41.2%,有32名学员选择“不知道”,占14%。3.少数民族戒毒人员对法律教育内容的看法。在“在现在的法律教育的授课内容中,你觉得对你而言实用吗?”的调查中,有79名学员选择“不实用”,占34.6%,有113名学员选择“有帮助”,占49.5%,有36名学员选择“不知道”,占16%。4.少数民族戒毒人员对法律授课教师的评价。在“你对法律授课老师的授课满意吗?”调查中,有146人选择“满意”,占63.9%,有64人选择“不满意”,占27.8%,有18人选择“不知道”,占8.2%。5.少数民族戒毒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前接受法律教育的调查。

  在“被强制隔离戒毒前,你接受过有关毒品方面的法律教育吗?”的调查中,有75人选择“没有”,这部分学员大多是文盲和小学文化,占33%,有113人选择“接受过一点”,占50%,有40人选择“系统的接受过”,占17.5%,这部分学员基本是初、高中文化。6.少数民族戒毒人员的吸毒原因。在“你吸毒的原因是什么?”的调查中,有104人选择“好奇”,占45.6%,有97人选择“伙伴邀约”,占42.1%,有27人选择“治病,摆脱烦恼”,占12.2%。7.少数民族戒毒人员对自己的吸毒行为是否违法的调查。在“你知道吸毒违反国家的法律吗?”的调查中,有145人选择“知道,不应该吸毒”,占63.5%,有66人选择“知道,但看着别人吸自己也吸点应该没事”,占29%,有17人选择“不知道”,占7.5%。

  三、分析讨论

  (一)少数民族戒毒人员预防教育中法律教育现状及存在问题

  1.通过调查发现,大多数少数民族戒毒人员在入所之前基本没有系统的接受过与毒品相关的法律教育,使得他们的法律意识薄弱,不能知法、守法、用法,在毒品面前变得异常脆弱。而在戒毒所内,由于少数民族戒毒人员的文化水平及戒毒所领导对法律教育的重视不够等原因,使得少数民族戒毒人员的对法律教育的作用认识不到位,在法律教育的过程中基本处于被动式,没有形成较好的学法氛围,使法律教育没有起到预防教育中应有的作用。

  2.部分警察对法律教育工作认识不足,特别是对少数民族戒毒人员的法律教育认识不足。虽然上级机关一直强调教育矫治工作在戒毒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但由于受经费、设施及警力等因素制约,加上部分警察自身认识偏差,对少数民族戒毒人员法律教育工作认识不足。有的认为法律教育比较内容固定,授课过程比较枯燥,上法律课不如上其他课有趣。有的认为戒毒场所的主要任务是把戒毒人员管住、看住,在法律教育上投入精力和时间是一种浪费,从而轻视或忽视了对少数民族戒毒人员的法律教育工作。有的认为法律教育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过程,短时间内是很难展示成绩的,只通过我们的努力,收效也将甚微,付出的劳动也不一定能见到应有的效果,从而在工作中缺乏迎难而上、开拓进取的信心和勇气。

  3.法律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一,教学素材单一,现在使用的法律课教材仅有一本《法律常识》,根本无法满足两年的法律课程,而且在《法律常识》中没有凸显禁毒法及国家戒毒条例的内容,而有些内容如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对于德宏籍少数民族戒毒人员日常生活影响较小。第二,在法律教育形式通常采用中队大队集体授课的做法,不分民族、年龄、文化、戒毒次数,一律以中队大队为单位开展教学,使得一些文化水平较低的学员在学习的过程中“听天书”,无法保证戒毒人员“学有所得”。第三,教学过程中民警教师基本上采用强制灌输教育,警察多是照本宣科、简单说教,针对性、互动性不强,没有充分使用新的教学设施及技能,不能引起少数民族戒毒人员的学习兴趣。第四,部分讲授法律课的民警教师法律素养较低,对有些法律知识点吃不透、讲不深,甚至存在错误教学情况。4.法律教育考核方式流于形式。无论是单位内部的法律教育考核,还是省局对戒毒所的法律教育考核,往往过于注重外在形式。

  第一,重形式的多,重内容、重效果的少。在考核的过程中过于强调法律教育工作的各种记录、各类数字,形成了“形式”教育、“数字”教育。

  第二,定性的多,定量的少。在评价戒毒人员的受教育效果时,只要戒毒人员不违纪,就往往被认定为所内表现良好。这种评价方式,易受警察主观因素的影响,而且缺乏可操作的评价标准,不能真正作为衡量戒毒人员法律意识的标准。

  第三,看结果的多,看过程的少。有的法律教育效果是体现在过程之中的,是无法写于纸面的,比如一节课的讲授,在讲授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学习过程中思想动态、学习能力及学习纪律,可以看到教师的语言能力、课堂把握能力及对教学内容的理解能力,而这些是很难用文字给予充分的描述和定位的。5.师资队伍状况难以适应对戒毒人员法律教育工作发展需要。

  首先,从事法律教育的教师严重不足,针戒毒人员法律教育的教师更是不足。法律教育是一项比较严谨的工作,需要有一定法学理论的民警组织。其次,从事法律教育的教师队伍教学知识及能力水平不高,现在从事法律教育的教师大多非教师科班出生,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教育理论及教学技巧,使得其对授课的内容把握不深,对内容的教授大多照本宣科,课堂效果不好。最后,教师队伍缺乏培训。由于警力、经费等原因,法律教师难以得到经常性的培训,知识得不到更新。这些因素导致对戒毒人员开展法律教育工作时难以适应新形式发展需要,影响了对戒毒人员的教育矫治效果。

  (二)对提高少数民族戒毒人员法律教育质量的对策思考

  1.转变思想观念,进一步提高对戒毒人员法律教育工作的重视程度。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广大警察的宣传教育,促使广大警察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对戒毒人员法律教育工作的重视程度。要把对戒毒人员法律教育工作摆在教育矫治工作重要的位置上。

  2.不断充实法律教育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对戒毒人员法律教育质量的提高,离不开一批综合素质高的教师队伍。一是把所内具有法学基础的、有相关教学经验的民警调整到法律教师队伍中,让专业的民警从事专一的法律教育工作。二是把具有教学能力的少数民族民警补充到法律教师队伍中,让其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同时让其发挥民族优势,更好的推进对少数民族戒毒人员的法律教育工作。三是提高法律教育教师队伍的综合素质。首先,要把紧“入口”,把有限的编制用于引进教育学、法学等急需的专业人才。其次,要建立专门的培训机制,经常对教师开展针对性较强的专业培训,以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知识化水平,使教师由看守型向教育型转变,由低层次、经验型向高层次、知识型转变。最后,制定法律教师教学技能交流计划,让我们的教师走进外面的学校,让其他学校的教师走进我们场所,创设法律教育教学平台,让教师们拥有展示和锻炼的机会,如“教学比赛”、“集体备课”等。

  3.有计划的完善法律教育的素材,优化教育的方式方法。一是针对现有法律教育素材不足的情况,戒毒场所可以结合本所实际补充部分教学素材,法律教师应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把先进的有效的一些法律知识补充到自己的课堂中。二是省局应该在现有法律教育工作开展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编写针对性较强的法律教育教材,在编写的过程中要结合戒毒人员的文化、民族情况,结合“391”模式,突出各期的法律教育教学重点,使教育的针对性更强可操作性更强。三是教师要追求创新,打破传统的课堂教学,打造互动性较强、知识性较高的课堂,要多加利用多谋体及先进的教学器材,让更多的戒毒人员接受法律教育。

  4.完善对法律教育考核机制,促进法律教育工作扎实开展。一是要完善对戒毒人员法律教育的考核和检查。考核的内容既要包括法律教育课程的落实情况,还要包括法律教育的过程考核。要把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阶段性考核与长期性考核、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结合起来。二是突出对法律教育教师的考核,重点考核民警的备课授课情况,调查戒毒人员对民警授课的评价。三是提升法律教育在教育矫治考核中的比重,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法律教育做出突出成绩的警察给予表彰和奖励,以增强警察做好法律教育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5.打造少数民族戒毒人员的特色法律课堂,提升教育矫治质量。一是依据戒毒人员民族、文化水平、职业等的情况,合理分班,结合“391”模式的任务安排教学。二是合理开展少数民族法律教育教学,对于那些只听得懂自己民族语言的戒毒人员采用民族语言教学。

  四、结语

  对戒毒人员的法律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也是戒毒所提升教育矫治质量必须面对的长久性课题,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只有牢固树立法律教育的关键地位,不断补充教师队伍,提升教师教育能力,不断优化法律教学内容及方法,不断完善对戒毒人员的法律教育考核,立足戒毒人员的基本情况,创新开展法律教育。通过不断的摸索和大胆的创新,我们对戒毒人员法律教育工作将开展的更加有效。

  参考文献:

  [1]陈旭.戒毒人员教育矫治的五点思考.中国药物滥用防治杂志.2005(3).

  [2]谢联江.新疆“三五一”戒毒模式简析.中国药物滥用防治杂志.2010(6).

  [3]黄杰.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大理学院.2011.

  [4]邓少荣、黄竹胜.少数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发展战略初探.贵州民族研究.2014(6).

  [5]于子航.中国少数民族地区法制教育文献综述.祖国.2017(10).

  [6]郭万里、孙多金.西北少数民族法制教育的探讨.甘肃社会科学.2001(3).

  作者:屈永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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