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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利用过程中的隐私权保护措施

来源:杂志发表网时间:2018-09-03 所属栏目:经济计划与管理

  

  这篇档案职称论文发表了档案利用过程中的隐私权保护措施,“互联网+”已成为上至庙堂下至江湖都在热议的话题,网络时代已经“全面”到来。在新技术的冲击下,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日益成为网络时代的焦点话题。论文从档案信息类型和特征入手,分析了档案利用过程中的隐私保护工作。

  关键词:档案职称论文投稿,隐私权保护,措施

  在档案工作中,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通过档案的开发利用来实现档案的价值。由于档案来源十分广泛,在当前档案开发利用工作中,凡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档案诈在开发利用过程中都会涉及到隐私权问题。档案开发利用与隐私权保护工作是一对矛盾体。因此在档案开发利用过程中,需要协调好档案所有者、利用者及相关人员的关系,在开发条件档案的期限、范围和方式中都需要综合各方面利益进行考虑,进一步完善档案隐私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使公民的隐私权在档案开发利用过程中不会受到侵犯,为档案开发利用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涉及隐私的档案信息类型及特征

  (一)涉及隐私的档案信息类型

  对于公民不希望被别人知晓的涉及到自身的信息都可以归入“隐私”范畴,而且这些信息能够依附多种载体并以不同形式呈现出来,这也使涉及隐私的档案信息类型更具多样性,任何一种类型的档案中都会涉及到公民的个人信息。

  (二)涉及隐私的档案信息的特征

  在档案开发利用过程中,公民个人信息存在随时被泄露的风险,这与涉及到隐私的档案信息的特征存在密切的关系。涉及隐私的档案信息存在较强的分散性,但其可辨识性较弱。由于涉及隐私的档案信息类型较为广泛,这也就公民个人信息无法集中在某一档案中进行整合。而且承载公民个人隐私的载体也分散地颁布上在不同的档案中,这就无形中增加了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渠道,使公民隐私被侵犯的风险提升。基于隐私的相对性和主观性特点,即使同样类型的档案信息,不同公民对其被公开的接受程度也不同。再加之“隐私”边界十分模糊,无法明确进行界定,因此档案机构针对哪些信息属于公民个人隐私哪些不属于公民个人隐私缺乏明确的区分标准和判断标准,这就导致公民隐私容易被泄露,从而出现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情况。

  二、隐私权及与档案的关系

  隐私权是自然人自己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由于档案来源十分广泛,这其中必然会涉及到较多的公民隐私。涉及到公民隐私的档案主要可以分为二个方面,其一是公民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其二是保存在档案部门的私人档案。由于在档案中存在着大量的隐私信息,在档案开发利用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隐私权保护问题,因此需要做好公民隐私权保护工作,在档案收集、开发和利用过程中有效的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利,

  在档案开发利用过程中,档案涉及到的隐私主体、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利用者三方主体之间,其中档案管理部门作为隐私主体与档案利用者之间连接的纽带,其需要承担保障隐私主体个人信息不被泄露的义务,同时还负有满足档案利用者需求的责任。隐私主体作为最为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其享有个人隐私不被侵犯的权利。作为档案利用者,其在进行档案利用工作过程中,一样也要承担尊重隐私主体的个人隐私及保护隐私主体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的义务。

  三、档案利用过程中隐私权保护工作的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档案立法,加大隐私权保护力度

  由于在目前的《档案法》中对于档案信息涉及的到隐私权问题并没有进行具体的明确性规定,只是在相关条款中进行简要的说明,对于相关人员的隐私保护只是隐含性的指出,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加以确认。因此针对档案利用过程中隐私权保护问题,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法规,针对于《档案法》进一步加以修訂,细化各种侵权环节,加大对隐私权保护力度,实现对隐私权的更好保护。

  (二)根据网络社会的需要,重新界定隐私权的范围以利隐私的保护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个人隐私获得了内容和形式上的极大发展。在网络环境下,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诸如医疗记录、信用记录、身体缺陷、财产状况,甚至声明信息和遗传基因都可能以资料或数据的方式存在于数字档案中成为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如此,在传统生活中原本不属于个人隐私的私人信息在网络环境下具备了隐私性质,如姓名、性别等。在传统社会中这种信息是无需隐瞒的,然而在网络环境下这毫无疑问都成为隐私。IP地址、网络用户名等数据信息就构成了像传统隐私权中个人隐私的自然性,划入隐私权保护的范围,这在传统社会是难以想象的。

  (三)根据实际情况对档案进行分类管理,针对各个环节采取保护措施

  随着社会进步,电子档案、档案数字化管理将成为常态。在这种情况下,加强档案搜集、利用、传输各个环节管理的重要性日益重要,对参与其流转过程的网络运营服务商、软硬件设施的提供者均应加大监督和管理的力度。要对档案进行分类管理,稳步推进档案数字化建设,进行切实的利弊权衡。比如,对于公民的房产等重要隐私信息,如果不进行数字化建设,可能在行政管理方面确有不便,比如在执行二套房限购政策等方面;但房产数字化管理的平台一旦被入侵,将会造成严重后果。

  (四)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隐私权属于个人利益的范畴,而知情权更侧重于公共利益,平衡隐私权与知情权这二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也是现阶段处理好档案开放利用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通说的观点认为,公共利益代表了社会多数人的利益,因此,笔者主张,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公共利益,而不能机械地以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为首要原则,使社会上其他人的利益处于极高的风险之中。然而,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某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滥用权力的情形,即以保护公共利益为幌子,恶意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可以引入监督机制,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予以监督,从而防止权力滥用的现象发生。

  四、结束语

  在当前档案利用工作中,隐私权是影响档案利用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需要重视档案工作中隐私权保护问题,明确界定涉及隐私的档案满园,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制定科学合理的隐私权保护措施。特别是针对于当前档案信息网络传播 过程中隐私权的保护工作,要协调好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关系,做好档案利用过程中隐私权保护工作,更好的实现档案的重要价值。

  参考文献:

  [1]李林启.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档案,2011(4).

  [2]陈慧娟,翟英华.档案工作中的隐私权保护研究综述[J],中国科技博览.2010(6).

  [3]潘劲,李永辉.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权的保护问题[J].金田,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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