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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农村生态环境构筑法律屏障

来源:杂志发表网时间:2019-05-31 所属栏目:农业工程

  

  【摘要】近年来,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改善农村生态环境需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建设,深化绿色生态发展理念,普及生态保护法律意识,以法律规范民众日常行为。

  【关键词】农村 生态环境 法律意识

农村生态论文

  农村生态问题根源复杂,只有对农村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全面剖析分类,对不同破坏生态行为采取对应法律措施,才能对症下药,使法律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产生效果。

  偏重经济增长而忽视环保治理,以及农民环保意识淡薄是农村生态环境破坏的根源

  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工业代替农业成为支柱产业,使得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多数地区在感受工业发展带来的经济红利后,产业重心彻底转向工业发展。当前,少数农村地区已经形成对工业过度依赖,在消耗大量资源的同时,也给环境带来各种污染;个别农村地区种养殖业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如化肥、地膜等过度使用;一些农村地区的加工服务业由于缺少监管存在大量有毒有害物质过量排放现象,这些破坏环境行为给农村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的威胁。

  农民环保意识缺乏是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的催化剂。由于少数农民受教育程度较低,环保意识不足,导致农村地区存在毁林开荒、过度放牧等违法现象;个别农民长期不注重环境保护,在农业生产中大量使用超标农药,给农作物、土地造成污染;一些农民将大量农副产品垃圾随意倒放到地边河渠,造成水源环境破坏,且这种有害身心健康的污染行为无人管理。长此以往,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会严重制约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虽然我国制定实施了多部生态环保法律法规,但也存在法律执行困难、开发规划与执法保护没有形成良性互動等问题

  生态缺乏监督、执法力不足。改革开放40年来,虽然我国共制定实施了60余部生态环保法律法规,生态环境质量由局部恶化转向总体持续改善,但在法律的执行实施上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相关法律规定不及时更新难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例如,工矿产业一直是经济建设主力,在发展经济过程中有的地方政府缺少对工矿业污染的法律监督防治;个别地方政府则明知产业污染环境,但为了确保地方经济总量和政府业绩有意采取放纵、回避态度,直到出现严重生态污染后才进行产业整顿,对生态进行补救,这种解决方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生态恶化问题;现行的农村生态环保法律不完善,缺乏执行力,对农村生态难以实施保护;少数农村地区侧重经济发展的思想意识,导致对农村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缺位。与此同时,农村地区环保执法责任主体过多,相互推诿执行难,导致法律难以发挥作用。

  开发规划与执法保护没有形成良性互动。当前,大力发展经济是农村地区开发建设重点,经济指标和GDP数据依然是考核地方政府政绩的主要依据,多年形成的惯性思维造成农业环保意识不强,使经济开发与环境生态保护缺乏良性互动。有的地方政府干预偏袒经济开发,对建设投资项目保护意识强,环保法律执行力弱,执法盲点普遍存在。

  为农村生态环境提供恰当的法律保障,确保农村生态环境在法治的约束下得以有效治理

  深化绿色生态发展理念,普及生态保护法律意识。持续推进绿色生态发展理念是改善农村环境、保障农村法律供给的基础。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要建立严格保护制度,深化绿色生态发展理念,打造宜居生活环境。推动绿色环保意识一要转变农民发展理念,在抓经济建设同时要重视污染问题;二要坚持发展与生态建设齐抓共管同步进行,加强农民生态文明意识,避免走以往经济建设中出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要在基层群众中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使生态保护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政府部门要改变以往注重宣传法律条文不重视效果模式,通过真实案例向民众讲解破坏生态的后果不仅要受到经济处罚,还要受到相关法律严惩,从而提升法律威慑力。法律环保意识更要深入农民日常生产生活中,能时刻约束农民的行为,真正让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成为农民潜意识。

  以法律规范民众日常行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主要力量还在农民,在法律规范约束下,广大农民在工作生活中时刻保持环保意识,农村生态治理才能取得成效。因此,要对农民的生活起居进行规范,一切行为都要以保护生态为标准,坚持责任到人,通过架设村屯的监控做到实时监控,不定期巡视,对出现的生态破坏现象要依据条例章程追责到底,违法责任人要受到应有法律惩罚。在惩治破坏生态问题上决不能讲条件、讲人情。要将日常行为规范作为村规民约,乡村民众必须遵守,并从源头上纠正惩戒一切破坏农村生态的思想行为。法律行为规范在完善整体性的同时,更要因地制宜适应地方实情体现科学合理性,让农民在生产生活实践中,真正接受法律约束。如浙江省对养殖户制定养殖环保生态标准,只有养殖生态达标才能获得养殖通行证。在养殖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罚”的政策规定,促进养殖户科学管理。养殖产生农家肥送入田间、果林、鱼塘,实现生态循环、农牧结合、综合利用,生态理念深入人心,规划治理起到积极成效。在大力推动农村养殖的同时,责任户必须以签订环保标准责任状进行养殖,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浙江省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验收办法》进行检查验收,此验收标准同样适用于其它养殖,实现统一标准治理原则,在法律层面对达标验收进行保护,促进养殖户以行业标准进行生产,法律规范得到执行。

  法律为农村环境治理提供应对惩戒。法律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是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准绳。在给予农村生态法律保障中,法律是预防、遏制生态违法行为、防止环境恶化的有效手段,通过强制执行给违法、违规行为人实施相应的惩戒,以达到法律具有的作用效果。对农村环境治理的法律惩戒有宣传、预防和强化治理作用,宣传生态环境治理有助于消除违法者违法动机,减轻法律惩戒力度。通过宣传生态理念,增强农村群众环保意识,有意识地主动减少生态破坏行为,这比被动接受法律惩戒更好。法律惩戒有助于对违法行为进行预防,在生态违法行为成为事实前提下,法律惩戒给予违法者相应的法律制裁,这种制裁依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罚款、刑事处罚等,对违法者今后行为产生明显警示约束预防效果,使其不会在肆意破坏生态环境。法律惩戒要体现其严肃性和执行性,这种惩处既是对违法者违法行为作出的惩处,不但违法者今后行为会更注重规则防止犯法,与此同时,也会让其他人法律意识增强,对其它人亦是一种威慑警示,在往后的生产生活中更注重环保。如个别公司明知生产经营会造成大量有毒物质挥发,给当地农村环境带来严重伤害,依然生产且没采取任何解决措施,经质监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查办后,企业停产整顿承担环境污染带来的巨额罚款,公司主要负责人受到不同程度法律制裁,这样的处罚也给后续管理者以警示,重视生产与环保的关系。

  (作者为安阳师范学院法学院讲师)

  【注:本文系河南省哲学社科规划项目“河南农村治霾立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6BFX001)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张贤菊:《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的法律思考对策》,《法制博览》,2016年第19期。

  ②肖玉霞: 《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困境与出路》,《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5期。

  ③肖纪连:《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法律应对》,《农业经济》,2018年第8期。

  ④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

  ⑤《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

  ⑥《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4年。

  推荐阅读:《生态环境》(双月刊)1992-1998年为《热带亚热带土壤科学》,1999-2002年为《土壤与环境》2003-2008为《生态环境》,2009年1月更名为《生态环境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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