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互联网技术与保险行业的快速融合,互联网保险在短时间内迅速流行,促进了保险行业的繁荣。互联网保险与传统保险相比具有较多优势,如便捷、低成本、高效等等,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和欢迎。与此同时,互联网保险的迅速发展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消费者权益受到多方面损害也是事实,给消费者带去了诸多苦恼,需要加强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也让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探究变得非常有意义。
一、互联网保险概述
(一)互联网保险概念互联网保险是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产物,是保险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的一次融合,互联网技术的优势在保险行业运转中得到体现,也极大促进了保险行业的发展。而互联网保险公司也通过网络平台加快了保险办理速度,提高了保险操作效率,更好地服务于大众,对保险行业开拓市场也有较大帮助。互联网保险在互联网技术基础之上,也与云计算、大数据等一系列先进技术进行了创新融合,实现了运转模式的尽早转变,将保险行业做到了与时俱进,更好地实现了数据、信息的及时传输与展现,将资源共享变为了现实。①而除了发展模式上的明显改变,保险品种、保险类型、赔付方式也做到了及时升级,促进了保险行业的迅速转型,带给人们更贴切、更需要的服务。
(二)互联网保险相较于传统保险展现出来的新特点互联网保险的建立与实施,加快了保险行业发展进程,也带动了保险行业收益增长,互联网保险具有较大发展空间,也与传统保险形成鲜明对比,主要体现出来的新特点有以下几点:1.更便捷。保险出现较多小额服务项目,数量众多且规范,形成了一定规模,实现了72小时自由办理目的,手机用户可以轻松进行办理,还可以及时获取赔付,更可以在无意向办理保险业务时取消续订业务。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用户办理服务实现大概率统筹,有利于保险公司制定更贴合消费者需求的保险服务。2.高收益。互联网保险打破了传统保险发展禁锢,大大提高了保险行业收益,参与保险的人数显著增多,代理人话语权被削弱,渠道成本得到下降,增强了传统保险的支撑,也为保险行业进一步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持。3.创新性。互联网保险的创新特点体现在较多方面,最明显的是便于潜在消费群体利用手机、电脑等先进设备进行服务了解,增进对服务的信赖及青睐,实现了移动数据信息的快速传播,使得更多样化的保险类型呈现在消费者面前,也便于保险公司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消费人群进行数据统计,从而制定更好的发展路线。4.成本低。互联网保险的研发和实施,可以节省较多发展成本,传统保险发展模式下的各个网店、营业厅都可被取代,所需劳动力大大锐减,摆脱了营业时间与空间的限制,进一步呈现出高效化性能。
二、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一)大数据背景下的客观要求在大数据背景下,对信息的处理速度加快,处理力度也得到增强,形成了完整的产业环境。②保险行业需要更准确探知消费者需求,进一步收集消费者喜好、属性与消费能力等等信息,以此来实现更准确的消费把控,更好地抓住消费者心理需求,从而实现最大化增值。但是这种大数据理念下的保险公司发展趋势与消费者权益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矛盾,从而引发众多争议。这是发展与限制并存的局面,也是大数据背景下保险行业必须面临的处境,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自然提上日程,成为大环境下的客观要求,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二)互联网保险行业新模式治理要求互联网在保险行业中的涉足,让原本的保险行业发展模式受到了冲击,也是打开保险行业发展新模式的契机,而面对互联网发展理念与消费者权益存在不可避免的矛盾时,保险行业需要找寻一种与消费者更为融洽相处的全新模式,这也是新形势下互联网保险行业新模式治理要求,既要满足自身发展需要,又不触碰消费者权益底线,让这种保险行业发展新模式备受推崇和关注,从而让消费者权益保护形成当下的新模式探寻新依据,一定程度上加快了保险行业转型。
三、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路径
通过对当前大数据背景下权益保护的客观要求和互联网保险行业新模式治理要求的分析,可以看出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探索一条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路径尤为重要。
(一)强化互联网保险经营者的明确说明义务在当下的互联网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被动解释现象,对此可有以下几方面对策:1.提高明确说明义务。消费者在确认栏签署姓名及同意字样时,需要相关保险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切记提醒消费者仔细阅览项目要求与条款说明,并对消费者的阅览问题进行详尽回答,尽到应尽说明义务,最终达成消费者自愿签署目的,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避免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产生。2.设置强制停留阅读程序。除了保险人员在消费者签署同意等字样之前的提醒外,保险公司还需设定强制停留页面程序,保证消费者心急不认真看待条款内容的情况,使得每位消费者可以获取相应的知晓权,使得消费者不错过重要注意事项,从而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完善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信息安全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需要法规政策的支撑和支持,需要有法可循、有法可依、有法可护,因此加快完善消费者信息安全立法保护迫在眉睫。③首先,需要填补以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漏洞,结合当前实际问题、实际环境健全法律规章制度。其次,还需结合互联网技术应用现状,创新观念、创新管理办法,融合新观念于新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中,使得法律发挥有效性与实质作用。最后,还需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约束,进一步在制度中体现对于保险网络的约束与管理,切实改变互联网保险行业的混乱状态,划分权力与责任,切实将消费者权益放首位、放心间,最终让保险行业和谐、平稳发展,从而促成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平等交易。
(三)加大监管力度1.遵循科学监管原则。我国互联网保险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第一,一致性原则,即实现互联网保险监管与传统保险监管一致性,不搞特殊化、不搞区别对待,切实做到监管的延伸及细化;第二,主体性与行为性结合原则,即参与到网络保险多元化监管中,打破原有监管办法,采取行业监管为主、主体监管为辅的原则,切实发挥监管效力,消除消费者权益侵权风险;第三,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结合原则,即除了外部的监管之外,还需要明确金融风险目标,建立风险防控制度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只有两者结合,才能发挥监管最大效率,做到事半功倍。2.重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信息保护,同样需要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对于消费者权利与义务做到清晰标注,并对信息保护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实施监管个人信息在第三方平台中的暴露现象。④如需要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料,需要保险公司递交消费者个人同意书,当消费者个人信息出现泄露、损毁及丢失时,应当全力追究保险公司责任,并不能将其作为不可抗力因素而不承担责任。
(四)构建多元化互联网保险纠纷解决机制当前的互联网保险维权案件层出不穷,为了减轻消费者诉讼辛苦与劳累,需要构建多元化互联网保险纠纷解决机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建立第三方解决机制。探索并建立第三方解决机制是一个解决问题的好办法,解除了诉讼过程的繁多程序,也降低了诉讼成本,减轻了消费者维权难度,使消费者权益可以得到更好的保护。对于构建解决机制一事,可以参照国外机制,设立专门的金融机构或者相关协会作为第三方,成为解决互联网保险纠纷的关键环节,需要具备专业的调解人员,实现纠纷的内部解决,还可以将调解结果在网上进行体现,使得消费者可以随时查阅进度。2.举证责任倒置。这种策略主要是为了解决消费者举证不能、维权成本高等一系列问题而出现的,如还采取传统模式下的“谁维权,谁举证”的老观念,无疑给消费者带去了重大困扰,这种形式需要作出调整,需要将责任适当分与保险经营者,以减轻消费者诉讼难度。同时,需要引入公益诉讼制度,消费者可以向社会寻求诉讼帮助,获得公益机构的适当协助,减少维权成本,减轻自身压力,从而提高诉讼解决效率,为消费者带去更多帮助,帮助消费者更好维护自身权益。3.完善互联网保险诉调对接机制。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可以加强各个监管部门机构及行业协会的合作,发挥各自所长,共同致力于消费者权益保护。⑤除此之外,应当以保监会为中心,开展人性化调解工作,促进双方达成统一意见,保证维权案件得到有效解决,大大发挥国家机构、部门的职能,促进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相关规定切实落实到位。
四、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还有较长的路要走,虽然与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比较起来保护难度加大了,但仍旧可以制定良好政策、采纳合理路径进行有效解决和治理,在技术与法律碰撞下发现和谐发展管理办法,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切实拓展消费者投诉渠道,切实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下发挥法律效力,故而促进保险行业与消费者良性交易,从而促进保险行业良性发展,使得保险行业在互联网助力下为社会做出贡献。
《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路径》来源:《法制与经济》,作者:杨屹峰 单位: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