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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问题及对策

来源:杂志发表网时间:2020-09-07 所属栏目:农业基础科学

  

  食品安全问题对于人民群众的饮食健康、生命安全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属于政府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食品安全从原料的准备阶段、再加工阶段以及销售阶段等,都需要严格的质量管控工作,仅靠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以及相关部门的日常检查,难以保障食品的生产质量与安全质量。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问题及对策

  1现阶段食品安全监管情况分析

  食品的生产阶段、再加工阶段以及进入市场阶段,都需要完整的制度监督与法律管理,在责任落实的基础上实施全面管理[1]。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存在的质量不达标以及食品添加剂过量使用等情况,需通过明确责任管理和处罚措施等,以在一定程度上对食品安全提供较好的制度保障。我国在食品安全的制度建设中,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开展管理工作,同时在现阶段的食品质量监管工作中,已逐渐形成一套法律管理、制度管理、行政管理以及部门管理等工作体系,食品质量监管体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其质量监管水平,以保障基本的食品质量安全。但上述法律在内容上存在一定缺陷,比如对生产经营以及监管方面的法律内容制定,存在内容模糊的情况。此外,法律制度的配套立法质量较差,对基层药监部门、卫监部门以及相关机构的质检部门没有明确划分工作范围,由此造成部门之间由于权责分配不清或者重合,导致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存在较大的问题。

  2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根据相关监管法开展管理工作,同时在各个部门的协调下完成食品质量监督[2]。食品安全事故的产生主要与质量监管法、监管标准以及相关部门工作协调不足有关。随着社会经济以及饮食文化的发展,食品事故的频发使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对食品质量产生了重视[3]。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制度作为食品质量监管的重要依据,由于在内容上缺乏完善导致监管工作难以得到全面落实,进而产生食品安全事故,其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食品安全监管法存在不足

  食品安全监管法作为食品质量监管工作展开的重要依据,其在内容上还存在一定不足,比如食品监管标准、处罚措施以及部门权责分配等[4]。在处罚力度以及保护力度上缺乏相应的执行力与威慑力,使得部分食品生产部门和销售部门等轻视法律的监管。此外,部分法律条例已不符合现阶段食品监管的需要,并没有与时俱进进行更新与完善。

  2.2食品安全监管标准不合理

  相比于欧盟国家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管标准,我国在标准制定上明显低于欧盟水平,比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就相对较低,在此方面的监管工作中也存在质量检测不完善等情况,对于部分品牌的食品质量监管没有形成完整的质量监测体系,导致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存在使用乱、标准低等情况。食品添加剂作为现代食品加工的成分之一,使用标准制定的不合理以及标准划分较为模糊等都会影响食品质量的监管工作。

  2.3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

  食品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分配也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职责与分工明确、流程体系较为完善的食品监管部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食品监管的质量[5]。食品监管部门在食品监管工作的展开上,还存在工作重叠以及职责分配不明确等情况,容易出现工作推诿、沟通不足以及缺乏工作配合,导致食品质量的安全监管工作难以高效展开。食品从原料生产阶段至加工阶段或销售阶段,都需要较为完整的食品质量监管体系,同时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完善各个环节的食品质量监管。

  2.4监督主体较少

  食品行业的社会群体结构庞大,仅靠政府部门、相关媒体以及相关组织的监管,难以实现全面的食品质量监管。监督主体较少也是影响食品安全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现阶段食品监管机构、组织或其他主体,由于发展原因、经济原因以及观念上缺乏食品安全认知等,造成监督主体较少。

  3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3.1提高食品安全法的建设质量

  提高食品安全法的建设质量可从两方面进行,即加大处罚力度和加强法律定性。现阶段食品安全法在处罚力度上存在一定不足,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及销售机构的违法成本处罚较低,导致大部分食品机构在经济利益的面前出现违法行为。食品企业作为食品行业的主要机构之一,在行政处罚上需要根据现阶段的社会发展水平进行新标准制定,比如增加处罚金额,以规范食品企业在行业中的合理运营。对于食品销售机构的处罚内容制定,除了增强罚款金额以外,还可制定违法标准,若超出该标准则进行营业执照吊销处罚。在各个食品机构的处罚内容上制定合理标准,同时在监管部门的构建上,可成立相关部门加强食品生产规范以及质量的监管。此外,食品安全法在法律定性上,可根据相关的学者的建议,加强食品质量的刑法保护,即将其定性为公共安全犯罪。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等环节若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等情况,根据情节影响的严重性、广泛性以及经济性等,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食品安全犯罪主要关系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稳定,须加强刑法保护等措施改善食品安全监督的质量。

  3.2加强问题食品的管理

  问题食品监管在现阶段的管理工作中主要采用召回的方式进行处理。由于在召回过程中缺乏实体以及程序上的明确制定,导致管理流程以及配套制度等还存在一定缺陷,以此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改善。一是实施处罚与激励的法律管理。对于主动召回问题食品的企业或者机构,监管部门根据影响范围、情节严重性以及召回质量等进行评估,对于配合执法和配合监管工作展开的企业,可适当降低处罚,若该批问题食品对社会稳定性的影响较轻,可免去经济处罚,由此为食品行业的监管树立科学合理的形象,并鼓励更多食品企业、销售机构等参与食品质量监督。对于部分不配合监管工作以及食品召回的企业,可在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条例中制定“不履行食品监管义务罪”,进而加强经济处罚与行政处罚。二是加强食品召回保险制度的建立。食品召回对于食品企业以及相关销售机构而言,在经济上具有较大影响,食品召回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食品企业因生产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而使企业在食品召回的执行上更加主动,一方面减少问题食品对社会群众的危害,另一方面也实现食品企业的经济保护。此外,对社会公众而言,食品召回保险制度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加以保护,通过保险条约的相关规定,若社会人员因问题食品产生健康不适等情况,可根据情形严重性获得相应的赔偿。三是成立相关技术部门。食品召回的监管工作需要在流程上加强工作力度,比如在销毁环节需要加强企业的监督,避免出现问题食品重新流入市场的情况发生。部分企业迫于经营压力或者经济利益,将召回的问题食品进行重新包装以及搭配包装等,使其重新流入食品市场,进而影响社会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此,在问题食品的召回环节上应加强流程监管,确保企业将问题食品合法销毁。

  3.3制定食品安全监管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作为生产加工、再加工以及销售环节中重要的质量标准,应在国际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分析与制定。欧美国家的食品标准相对较高,其中涉及食品生产技术、监管体系以及饮食观念等,我国在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上可适当借鉴国外标准。结合食品生产加工技术等,制定合理的食品安全标准,对于特殊类的食品制定专门的使用标准,由此在一定程度上改善食品的安全质量。

  3.4明确食品监管部门权责

  食品监管部门在权责分配以及工作分工上,可采用信息统一和对外统一的工作方式,同时加强工作执行情况的透明反馈,使社会公众可以了解食品安全工作的执行情况与重要性,进而在观念上加强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在形成信息公开的工作制度下,明确监管人员的工作职责,对于监管工作存在不足的人员加强处罚措施,同时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以加强食品监管部门的内部管理。

  3.5拓展食品安全监管渠道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面向社会的公共监管工作之一,需要在现有的监管机构上,积极拓展社会监管群众与组织,使食品安全问题能够得到较大程度的曝光。食品监管部门在食品信息的公布工作中,需要加强信息的传播以及透明化,同时通过多种信息平台进行宣传,使食品安全信息面向广大社会群体,进而提高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在举报制度的建立上,需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收集制度,使食品监管信息可以更好传至监管部门。

  4结束语

  本文分别从食品生产现状、监管法律以及改善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理论分析与优化探索,旨在通过理论研究改善食品监管的质量。食品安全质量对于社会稳定性以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具有较大影响,现阶段的管理办法及其法律内容仍存在一定缺陷,需通过制度完善、加强管理力度以及标准制定等措施加强食品监管,由此提升食品的安全质量。

  参考文献:

  [1]林惠娟.食品安全管理与法规监管保障体系刍议[J].企业技术开发,2019(4):113-115.

  [2]王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J].食品界,2017(7):29.

  [3]武鹏.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现存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卫生产业,2017(10):63-64.

  [4]宋思媛,揣小明.临泉县食品卫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食品,2019(9):129-131.

  [5]巢玉彬.食品安全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J].食品界,2019(2):28.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问题及对策》来源:《管理观察》,作者: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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