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与改革等活动的过程中会面临形式多样的风险问题,相较于其他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由于法律制度强制执行的性质,具有强制性、广泛影响性的特征,同时,法律风险的发生还伴随着财务风险、管理风险、治理风险与诉讼风险等问题,关联性较为明显。新发展时期,为更好的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风险问题,国企应围绕法律风险的实际表现特征,做好针对性的防控工作,强化内控管理机制,为国有企业的稳定、高效发展夯实基础。
一、现阶段国企构建风险防范体系面临的实践问题
(一)法律风险预防与控制的意识淡薄
在企业经营与管理过程中,对风险的预防与控制意识是识别、规避风险的基础。然而,目前部分国企管理人员受原有的管理理念影响,对复杂市场竞争形势认识不准确,没有树立起全面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一旦发生风险问题,往往会带来严重的后果,风险控制能力被削弱。现阶段,部分企业的风险管理还是以事后法律补救为主,对事前法律防范、事中法律控制为主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重视不够,具体表现为:法律风险相关理念宣传度不高、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风险以事后控制为主等,无法高效解决法律纠纷问题,造成效益损失。
(二)合同管理的法律规范性不强
在合同管理方面,部分国企存在法律管理意识不强、合同签订流程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导致合同标的、权益划分、内容格式等不符合标准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较高的法律风险问题[1]。在国企实践经营与管理过程中,部分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不严格,出现了开具空白合同、合同内容残缺等现象,责任追究无合同依据,难以保证合同目的实现,进而增加了合同风险系数,一旦发生经济纠纷,会引发巨大的经济损失。除此之外,在合同审查的过程中,由于论证数据不完整、审查不严格等问题,还会使得违约责任难以认定,导致一系列的法律关联风险。
(三)职责划分不明确,管理队伍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目前,国企在开展经营管理的过程中,通常缺乏专业的法律部门支持,只设置一名或几名法律工作者随同,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使得法律工作职责划分不明确。法律工作人员难以从根本上介入经营决策、项目论证、工程招投标、合同谈判等重要经营活动,经济活动的法律审查不严格。与此同时,相关法律事物的管理规范不健全,存在不适应企业发展的部分,没有形成常态化的管理体系,使得经济纠纷、诉讼问题与相关法律问题的处理效率不高,存留法律隐患。除此之外,法律工作小组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专职人员比例设置较低,无法满足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需求。一旦发生纠纷问题,往往缺乏切实可靠的解决对策,缺乏专业的法律顾问,使得法律风险的管理与防控缺乏系统性的指导,风险影响控制力度不强。
(四)内部风险防控体系有待加强
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可以有效解决、规避、控制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问题,提高企业战略规划的执行力度。然而,当前阶段部分企业更注重经营效益的整体提升,对风险管理工作有所忽视,没有结合市场发展情况对风险控制机制进行调整,使得企业在发展决策、合同签订、投资管理、处置资产等重大经营项目中缺乏可靠的支持,提升了法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2]。针对该种情况,企业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及时转变风险防控理念,从侧重事后补救,到事前预防与事中、事后控制并重,将防控关口前移并切实做到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为企业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氛围成为当务之急。从实践情况来看,在企业内部推进、普及现代风险防控意识仍需要多方努力。
二、全面优化国企法律风险预控体系的有效对策
(一)提升风险管控制度的针对性,为法律风险的全面管控夯实制度保障
为有效提升国企风险预防与控制能力,企业应从制度完善角度出发,对风险管理体系进行优化改革:首先,应依照企业制度改革需求与风险防控目标,建立起科学、完善的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可以对风险表现、原因与影响等内容进行实时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预控方案,降低法律风险带来的不利影响;其次,制定对法律风险管理的制度,对不同的法律风险进行等级的划分,根据法律风险的等级制订出不同的应对措施;最后,应对风险防控工作的具体流程进行规范性管理,构建起全面预防、管控体系,最大限度的消灭安全隐患,在常规工作中贯彻风险防控目标。除此之外,应保证规章制度的针对性与规范性,对不同的业务项目进行控制,站在全局的角度,构建系统化的内控机制。如,在国企相关合同管理方面,应从合同制定、签订,到具体的执行、责任划分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对法律风险进行严格控制,促进企业实施细则,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于企业融资,要建立一整套适合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对牵扯多方利益的资金利用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合理规划各方权利与义务,在拓展企业融资渠道的基础上,确保资金利用的高效性、科学性,提升融资决策的执行效率。
(二)强化现代法律知识的宣传引导,加大专业培训力度
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决策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在企业内部普及法律风险现代防控理念、推进风险管理机制的完善。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是影响风险管控综合水平的关键所在,国有企业要加强对风险管理人员以及普通员工法律风险意识的管理,企业可以成立专门的法律风险管理部门,对管理人员的风险识别与评估能力进行综合考评,加强考评结果与奖惩机制的联系,建立制度保障体系,调动职工参与宣传工作的积极性。同时,国企应适当拓宽在职人员的培训渠道,定期组织专业培训、经验研讨会议、派遣优秀职工参与企业间的交流研讨会等,让企业职工掌握最新法律政策与管理规范,对自身的知识体系与能力结构进行科学调整,为企业建立现代风险防控体系提供人才基础。职工在充分了解到国有企业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存在法律风险的基础上,在进行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才能够更好地对风险进行防控,准确识别法律风险[3]。
(三)推进审计工作信息化改革的进程
审计工作承担着监督、管理、规范等职能,是动态反馈企业经营状况,为企业阶段性发展方案改革提供参考的重要环节。信息时代,国企审计工作的信息化改革进程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国企风险控制的整体水平。为此,企业应合理引进信息化工具,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对系统平台的功能进行升级。除此之外,还应构建对应的审计数据库,方便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进行数据分析,形成大数据报告,将内部审计报告录入系统,通过算法与模型进行匹配,对风险评估较高的环节进行重点监管,能够达到有效预防、动态控制的目的。新时期,企业信息化管理工具功能更全面,如ERP、OA、SAP等程序,可以对各项财务、业务数据进行系统的统计、分析,系统的服务功能更健全,能够为法律事务的管理提供支持,降低风险发生的频次[4]。
(四)推进全面预算体系的建立健全,完善财务内控机制
在内控系统中建立起全面预算机制,可以有效加强现金、资产的管理,优化国企资产配置结构,对各项经营活动的资金情况进行监管,是完善财务内控机制的重要渠道。国企的资金流转是风险控制的重点内容,编制全面预算,通过对现金流量分析预测严格控制现金流出和流入,对国企的经营活动、融资活动严格管理,通过加强资金监管,提升企业偿债、盈利与支付能力,为企业应对法律风险提供可靠的支持。全面预算的管理贯穿于企业运营的全过程中,通过现金、资产等资源的管理与控制,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客观参考,不仅可以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同时也可以对复杂风险从源头进行预测、识别与评估,为国企整体战略规划的有序、高效落实提供保障。
(五)构建全面、动态的风险预控体系,提升企业控制法律风险的综合能力
经济发展进入转型时期,管理体制改革与市场环境的变化,使得企业间的竞争形势向着多元化、复杂化的方向发展。为合理、及时的规避复杂、广泛的法律风险,企业应在内部建立起动态监督、控制体系,提高企业应对法律风险的综合能力。首先,企业应立足内部管理与改革的需求,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动态监督体系,能够对风险因子实现动态监督,为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其次,应组建专业的法律风险管控部门,针对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法律事务加强审核,通过加强事前预防,合理规避合同、诉讼与经济纠纷等方面的法律风险,提升国企发展资源的配置效率;最后,协调内控体系各环节的改革进程,对配套的监管、保障机制进行同步调整,避免改革工作脱节。国企应站在全局规划的角度,对法律风险整体防控目标进行量化,推动财务、业务等工作的协同改革,实现风险监督体系全覆盖的目标,保证经营效益与管理改革的统一发展[5]。
三、结语
国企在复杂经济形势下面临的风险表现更复杂、形式更多样、影响更广泛,因此在开展风险预控工作,特别是进行法律风险全面、动态管理控的过程中,应加强事前监管,重视法律风险发生源头的控制,健全企业内控机制、提升管理队伍的风险识别与控制意识、建立动态风险监控体系、推进财务与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将法律风险的预防、控制工作落实到企业运营的全过程中,为企业新时期的发展与建设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姜红莉.对国有企业风险管理及其内部控制问题的探讨[J].财会学习,2019(21):255-256.
[2]覃卫国.多元化企业集团全面风险管理实践探讨[J].中外企业家,2019(16):153-155.
[3]宋国平.浅析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J].现代国企研究,2018(2):66.
[4]李铷.建立健全新时代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问责机制[J].财政监督,2018(19).
[5]张娜娜.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9(2):35-37.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构建方法》来源:《法制与社会》,作者:李宗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