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3日,贵州宣布最后9个县退出贫困县序列,标志着我国消除绝对贫困的工作胜利完成,也意味着我国农村工作重心从减贫向乡村振兴转变。作为我国十大扶贫工程之一的电商扶贫[1] ,在我国的脱贫攻坚战略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 。同时,发展农村电商可以降低地理空间对乡村发展的束缚[3] ,增加其市场机会,促进农民增加收入[4] 、促进乡村振兴[5] 。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也明确提出要在乡村振兴阶段继续实施“电商扶贫工程”,发展农村电商以统筹推进乡村振兴和减贫工作。现有文献更多集中在单方面研究农村电商对减贫或者乡村振兴的影响,而将两者结合起来进行研究的文献较少,研究农村电商如何促进减贫和乡村振兴相互作用的文献就更少,理论分析滞后于实践需要。鉴于此,本文基于实地调研的贫困户样本,使用中介变量法,研究农村电商对减贫和乡村振兴的相互作用机制,以便找到借助农村电商统筹推进乡村振兴的对策。
1 农村电商对减贫与乡村振兴的作用机制
1.1 农村电商与减贫发展农村电商可以提高贫困户的收入水平,促进减贫:一是提高贫困户售卖的农产品的价格。发展农村电商可以减轻甚至消除贫困户面临的空间阻隔和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对接国内外市场[6] ,从而使农产品的价格趋近甚至超过正常市价。二是降低贫困户农产品滞销所带来的损失。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产品就面临着不同程度的滞销问题[7] 。通过电商扶贫,可以有效解决农产品滞销的问题,提高农产品的有效供给[8] 。三是降低农产品经营风险。贫困户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金融信贷、互相“带货”,降低农产品生产经营的风险。因而提出:假设1:发展农村电商可以促进减贫。
1.2 农村电商与乡村振兴乡村振兴包括“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五个方面。发展农村电商可以影响到乡村振兴的五个方面,从而形成5个假设:电商平台是开放性平台,进入门槛低、参与成本小、价格提高快,发展农村电商可以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9] 。同时,发展农村电商能够调整当地产业结构、增加就业机会[10] ,有利于乡村经济的发展[11] 。据此提出:假设2:农村电商可以提高农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富裕程度。在生产方面,发展农村电商有助于吸引中青年农民回乡创业[12] ,提高农业农村的人力资源规模。在经营方面,发展农村电商有利于提高绿色化经营水平和运营的规范化以及标准化程度,提高产业经营收入。据此提出:假设3:农村电商能够促进产业兴旺发达。发展农村电商可以带动乡村旅游,进而促进贫困群众主动改善房屋建设、加快农村厕所改造以及农村垃圾分类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乡村生态宜居的水平。据此提出:假设4:农村电商能够推进农村生态宜居的进程。农户通过电商平台进行购销,间接学会了如何在网络上与人打交道,提高了定位自己、认识世界的能力。农户参与农村电商,还可以形成更多的利益伙伴和合作关系,降低对宗族帮派的依赖,有助于消除相互攀比的陋习。另外,农村电商的发展对于缓解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以及空巢老人的现象也有极大的帮助,提高了农村的和谐程度。据此提出:假设5:农村电商可以改善乡风文明程度。农村电商可以从法制、自治和德治三个方面影响乡村治理。在法制方面,农户参与电子商务,需要签订合同、依法办事,这客观上要求农户要懂法守法,直接提高了乡村的法制水平[13] 。在自治方面,有效的自治体系要求农户可以通过合法的渠道表达自己的诉求[14] ,能够通过协商谈判来解决集体问题,避免精英俘获和社会排斥,提高了乡村治理的组织能力。在德治方面,在参与电子商务的过程中,在基层党组织的组织下,将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行为转换为村民喜闻乐道的乡规民约,并将各户落实情况张榜公布(乡村称之为红黑榜),强化了德治的力量。据此提出:假设6:农村电商可以提高乡村治理水平。
1.3 农村电商推动的减贫和乡村振兴之间存在相互作用关系很多学者关注到减贫和乡村振兴之间存在相互影响、彼此互构的关系,比如,促进乡村振兴使贫困户可以通过共享发展红利而得以持续提高收入水平,进而促进减贫。但是乡村振兴也可能对减贫产生负面影响,众所周知,减贫工作针对的是贫困户(贫困户在农村中的占比较小),而乡村振兴针对的是全部农村人口(贫困户是农村中的弱势群体)。这也就意味着普惠型的乡村振兴政策并不会等比例惠及占比较小、势单力薄的贫困群体,反而可能将乡村振兴的成本更多分配给收入弹性较低的贫困群体。促进减贫与乡村振兴不可能总保持同步,有时候还会出现一定的冲突。综合以上三个方面的分析,本文将减贫作为分析的目标变量,将乡村振兴作为中介变量,形成农村电商促进减贫和乡村振兴的逻辑框架(见图1)。
2 数据、变量与模型
2.1 数据来源所用数据来自本文课题组在湖北省开展的入户调查数据,时间是2019年9月至11月。湖北省是较早开展电商扶贫并取得良好成果的省份。截至2019年底,湖北省所有国家贫困重点县实现农村电商全覆盖,且均被列入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课题组采取三级分层抽样和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式选取样本农户。在大别山、武陵山以及秦巴山三个国家级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各随机选择2个县市,在幕府山省级连片贫困地区随机选择1个县市,在另外的县市随机选取2 个非贫困县,共计9个县市。在每个县市分别选择深度贫困村、一般贫困村以及非贫困村各1个共计27个村。在每个村进行入户问卷调研,合计获得739份农户数据,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632份。
2.2 变量选取(1)目标变量。选择收入水平作为衡量贫困程度的变量。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以及转移性收入四类收入加总形成收入水平。(2)核心自变量。沿用主流文献的做法,使用网络零售额来表示农村电商发展水平。同时,使用电商参与强度指标分析农户的生产生活与电商的结合程度,结合程度越高,未来电商销售规模增加的基础越牢靠。电商参与强度分为三个等级(没有参加电商、参加电商但主要用于购买产品、参加电商且对产品进行购销)。电商参与强度指标可以提供比是否愿意参与以及是否参与等二分法指标更多的信息量。电商销售规模变量和电商参与强度变量的预期符号都为正。(3)中介变量。一是产业兴旺。从生产和经营两个方面进行测量。在生产方面,选择是否加入合作社、创新创业收入以及打工机会三个变量进行测量。在经营方面,选择化肥农药饲料的投入金额、产品检测以及农产品销售方式三个变量进行测量。二是生态宜居。选择生态环境和反映居住质量的厕所卫生两个指标进行测算。三是乡风文明。选择人情比较和邻里互助两个指标进行衡量。邻里互助关系使用邻里关系进行测量。四是乡村治理。由上文可知,乡村治理分为法制、自治和德治,分别选择契约形式、贫困户代表(贫困户代表占村民代表的比例)、领导人照片(国家领导人照片的新旧程度)进行测量。五是生活富裕。选择该乡村所有调研样本户的收入均值表示。
3 结果及分析
3.1 方程估计使用贫困户样本进行估计。首先估计式(1),结果见表1中的模型1和模型2(模型2增加了控制变量)。然后估计式(3),在模型 2 的基础上引入乡村振兴变量,估计结果见表1中的模型3。总体来看,模型 1 至模型 3 的 F 统计量均在 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R2 的数值也比较高。表1中模型1至模型3的估计结果显示:第一,农村电商具有明显的减贫效果(假设1 成立)。在表1中,模型2的电商销售规模变量的系数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而且系数的符号也符合理论预期。电商销售规模每增加1%,贫困户的收入就增加0.199%。电商参与强度也都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系数也与预期一致。第二,乡村振兴具有明显的中介效应。(1)在模型3中,随着乡村振兴这个中介变量的加入,电商销售规模变量的符号仍然与预期一致,而且也通过了 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但是系数下降到 0.117( 下 降 幅 度 为 0.082,约 占 总 效 应 的 41.21%)。(2)相比电商销售规模而言,乡村振兴在电商参与强度上的中介效应更明显(占总效应的 72.22%)。
3.2 稳健性估计本文从三个方面检验结论的稳定性。(1)共线性问题。VIF值列于表1的最后一行,VIF值最大为5.026,共线性问题不会对计量结果产生显著影响。(2)异质性问题。使用随机抽样的方法,随机抽取2次,分析样本变化对结果的影响。结果列于表1的模型4和模型5中。这两个模型的计量结果与模型3的结果基本一致,说明样本选择问题不严重。(3)内生性问题。一般来说,农村电商发展可以提高贫困户收入增长,但是贫困户的收入增长却不一定是农村电商发展的决定变量。有理由认为,回归结果中的双向因果现象或者内生性关系并不明显。但出于稳健性的考虑,使用工具变量法来验证内生性。具体而言,选择农村是否有网点作为农村电商的代理变量,该指标与模型3 的残差的相关性不显著,但是与农村电商变量显著,符合工具变量的要求。检验结果见表1中的模型6。在模型6 中,是否有网点这个变量的系数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符号也符合预期,有网点就方便线上购货,能够增加贫困户的收入。说明模型3的内生性问题不严重。
4 结论
本文使用中介变量法研究农村电商在统筹推进减贫和乡村振兴中的作用机制。主要结论有:发展农村电商可以促进减贫,也可以促进乡村振兴,还可以以乡村振兴为中介进一步促进减贫;但是在乡村振兴的各个维度上的中介程度存在显著差异,正向的中介效应主要来自产业兴旺(生产方式和组织方式的变化)和乡村治理(提高法治水平)两个方面,但是该效应会被乡风文明(邻里关系调整)、生态宜居(生态环境的优化)两个方面部分抵消。由此可知,即便是农村电商能够促进乡村振兴,若因为促进农村电商发展引致乡风文明和生态环境等恶化,致使减贫和乡村振兴之间出现冲突,反而不利于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影响乡村振兴的有序推进。
参考文献:
[1]聂凤英,熊雪“. 涉农电商”减贫机制分析[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4).
[2]刘忆,许应楠,邹光旗,等.乡村振兴下我国农村电子商务精准扶贫体系构建研究[J].商业经济,2020,(4).
[3]Zeng Y W,Guo H D,Yao Y F,et al. The Formation of Agricultural E-commerce Clusters: A Case From China [J].Growth and Change, 2019,(4).
[4]王方妍,蔡青文,温亚利.电商扶贫对贫困农户家庭收入的影响分析 ——基于倾向得分匹配法的实证研究[J].林业经济,2018,40(11).
[5]杨恩艳.乡村振兴、农村电商发展与银行服务[J].现代管理科学, 2018,(6).
《农村电商对减贫与乡村振兴影响的实证研究》来源:《统计与决策》,作者:李志平,吴凡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