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比较谣言的日常理解和谣言的法律界定间的范围差别,探讨法律对谣言规制范围。同时,分析日常生活中的谣言治理的适度且有效的方式,以及在后真相时代媒体的坚守。网络信息环境下,媒体和媒体人的角色在发生转变,面对日常生活中谣言对社会的危害,事实核查新闻对传媒业仍然重要。
【关键词】流言;依法惩谣;信息公开;新闻核实
一、谣言的日常理解与法律
在日常生活中,谣言是指流言。流言是一种信源不明、无法得到确认的消息或言论,通常发生在社会环境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正规的传播渠道不畅通或功能减弱的时期。[1]日常生活中的谣言也是泛指一个缺乏可靠证据标准的消息,在未经官方证实的情况下进行病毒式传播。日常生活中未经证实的消息不等同于虚假信息,它是具有不确定性的,日常生活中的谣言可以是事实,也可以是虚假信息,谣言的日常理解包含范围更广。在此基础之上,日常生活中的谣言等同于流言。在法律层面,谣言的概念被明确确定为虚假信息,即与事实相反,并产生负面影响的消息,主要包括三方面含义,一是虚假、缺乏事实依据的信息,二是以公众的正常思维水平和辨析能力难以辨别真伪的消息,三是产生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等严重后果的虚假信息。在此基础之上可知,法律界定的谣言所包含的范围要比日常理解的谣言范围小,法律能够制裁谣言。
二、法律是惩谣的主要方法
日常的谣言是一种常见的信息传播现象,谣言的日常理解与法律定义是存在一定差距的。在整个疫情防控中,法律制裁的主要对象是虚假信息,而且法律要求虚假必须被证明。不具备主观恶意、主观故意或者达不到损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后果的传谣,不应当负担法律责任,即使传播的客体确实是虚假的信息。日常生活中未经证实的消息并不等于虚假信息,法律制裁的主要对象是谣言,不同于日常生活中流言。在疫情防控期间,法律对谣言的罪名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在此通知中,谣言主要涉及五大罪名,分别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2]其中,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和寻衅滋事罪为主。截至2020年4月16日,全国检察机关共审查涉疫情刑事案件批捕2910件、3527人,不批捕329件、456人。其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41件、41人。依法批捕起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8件、8人。疫情防控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在侦察刑事案件中占比数量6.6%、人数5%,批捕案件数量占比2.7%、人数占比2.2%,批捕人数对涉嫌侦察人数占比19.5%。由上可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在刑事犯罪中的比例不高。而且,自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4月16日,全国检察机关共审查涉疫情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41件、41人,而在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上,2月15日至4月16日两个月中,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的辟谣信息约达491条,在日常生活中,法律进行规制是谣言而不是流言,谣言所占流言的比例并不高。在整个疫情防控中,谣言的负面影响可以依靠法律制裁,但是法律并不能消除流言。
三、日常生活中谣言治理的有效手段
集合行为类型众多,流言就是其主要的信息形态,流言的泛滥会造成质疑、恐慌等群体性行为,流言会造成扰乱社会秩序的风险。流言也就是日常生活中的谣言,带来的负面影响,滋生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此后,政府部门或公权力机构发表真实言论,也会受到公众的质疑,逐步趋近于马太效应,意味着政府部门和公权力机构不再被受众信任,也会破坏社会信任体系,因此,消除日常生活中的谣言的负面影响对公权力部门至关重要。在新媒体环境中,日常生活中谣言规制的困难之一是互联网具有匿名性,为控制网络谣言的传播,责任机制落实到个人,2012年12月,我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该文件内容明确提出中国应当推行网络实名制度。网络一旦推行实名制度,管理层面的诸多难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但是,当前因某些问题还未全面实施,网络谣言依靠网络实名制进行规制也是不切实际的。在整个疫情防控过程中,法律能够消除谣言即虚假信息的负面影响,却不能消除日常生活中的谣言即流言的负面影响。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奥尔波特与波斯特曼提出谣言公式:谣言强度=问题的重要性*事实的不确定性[3]。从公式不难发现,事件的不确定性与谣言强度呈现正相关的关系,在谣言传播过程中降低事件的不确定性能够有效控制谣言的负面影响。这就要求公权力机构保持信息透明,公开回应降低事件的不确定性才是消除日常生活中谣言发生温床的有效手段。由中央网信办主办、新华网承办的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设立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辟谣专区,分门别类地正面回击谣言,让疫情期间居家隔离的人们能够在网上自行查证消息真伪。
四、后真相时代媒体如何寻求真相
后真相时代,谣言的负面影响瓦解着公权力机构的公信力,透支公众的信任。对于新闻业来说,部分媒体报道以情绪渲染、过度鼓吹为目的,造成报道内容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甚至背离发布报道的初衷。这些情绪化新闻的接连诞生,造成公众对新闻媒体的信任一再被透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互联网发布门槛低、人人都有麦克风等特点导致互联网平台往往是新闻真实性的低谷。虽然新闻工作者的角色在不断变化,但是新闻从业者应该遵守职业道德,这就要求专业的媒体人在进行新闻报道时要把新闻事实核查工作贯彻到实际操作中,从事前核查演变到事后核查。但在特定的政治社会生态中,谣言可能被视为一种社会抗争,事实核查新闻就会影响风险社会中的信息流动。其次,新闻真实性是一个流动性的、过程的概念,新闻真实是阶段性真实,指在某一特定条件或范围之中的真实,新闻从业人员应积极地使用答辩更正权。新华社的记者廖君获得了表彰、享受荣誉称号受到公众质疑,廖君受到批评的三条新闻分别来自武汉卫健委、国家卫健委、武汉公安局,根据1998年《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精神,对于国家机关发布的文书和实施的职权行为,不能要求新闻单位预见其中可能有错或者可能发生变化,无须再作核实。虽然对于公权力机构发布的文件、结论不需要核实,但当发现报道与事实不符时,应及时更正发布后续报道。因此,媒体坚持新闻真实,及时进行事实核查,不断跟踪、深入报道是媒体在后真相时代的坚守,以免为谣言的产生提供空隙。具体而言,第一,新闻报道要留有余地,进行多方面调查;第二,重大事项可辅以独立调查;第三,发现与事实不符应采取措施补救,及时更正报道。在疫情防控期间,新闻核实是媒体人所具备的媒介素养,个人需要学会借助辟谣平台自主核实信息真伪,这是每个公民的必备技能。
五、结语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法律是能够对谣言进行有效规制的,但是无法消除流言也就是日常生活中谣言的负面影响,日常生活中的谣言需要依靠公权力机构治理,及时公开信息,保证信息的透明性,除此之外,个人也要提高自身媒介素养,善于使用辟谣平台辨别日常生活中的谣言,减少社会风险。
《现代信息环境下网络谣言的治理研究》来源:《新闻传播》,作者: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