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杂志网
当前位置:首页>>农业基础科学>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基层供给方式的滞后性与转型>正文

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基层供给方式的滞后性与转型

来源:杂志发表网时间:2021-08-16 所属栏目:农业基础科学

  

  摘要:文章首先总结了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农村基层供给的基本特征——“过于分散”。其次,基于农户视角,运用供求均衡、理论推演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等方法,重点阐释“过于分散”供给方式的滞后性及其严重后果,具体表现在:农户获取服务的交易成本高、生产经营风险大及服务质量难以保证等三大负面效应,以及最终导致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供求萎缩的严重后果。文章最后讨论了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基层供给的方式应当因应时代与条件变化,以农村基层“大集聚”为目标进行转型升级。

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基层供给方式的滞后性与转型

  关键词: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基层供给;过于分散;滞后性;大集聚

  一、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基层供给的主要特征——“过于分散”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农村基层供给太过分散,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公共服务部门化供给形成的分散

  这是由我国行政体制的组织架构决定的。早在人民公社时期,我国就相继建立了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机械管理站、水利站、畜牧兽医站、经营管理站、供销合作社等。改革开放后,在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体系的过程中,总体而言,公共服务仍然是走部门化推进的套路,地方部门由下而上对应中央各部门,各自独立提供生产性服务。因此从客观现实情况来看,我国涉农的部门或组织的确过多,各部门提供的服务过于单一、过于分散。

  (二)经营性服务主体多元化形成的分散

  改革开发以来,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逐步明确,经营性服务主体,包括各种专业性合作组织、或企业、或平台协会、或个人,在利益激励和政策的鼓励下,从无到有获得了快速发展。不过除了少数经营性服务主体发育壮大形成规模经济外,大多数服务主体仍未摆脱小散弱状态。经营性服务主体分散既表现在服务主体种类繁多、数量庞大;也表现在提供服务的内容方面,彼此之间缺乏内在联结机制,缺乏分工与协作。

  (三)各类服务主体在农村的空间布局分散

  从农户视角看,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各类供给主体在农村基层空间布局均比较分散。如农村金融、农业保险和农产品质量监管、农户教育培训机构、农业信息化等现代农业服务部门,绝大多数布局在县城,并没有下沉到乡镇和村一级的农村基层,而且上述部门在县城,彼此之间分布往往也很分散,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大多在乡镇或村设站点;又如经营性服务主体,由于更加多元化和受市场机制调节,空间布局更加自由松散,广泛分布在县城、乡镇或村落各个角落。基于上述三方面的基本现状,本文把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供给主体及其提供的生产性服务,在农村基层的主要特征概括为“过于分散”。

  二、“过于分散”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基层供给方式的滞后性

  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基层供给方式“过于分散”,在改革开放初期,虽有不得已,但总体而言,还是比较适应低水平状态下的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现在批评其滞后,一方面是因为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需求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而“过于分散”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基层供给方式却长期不变;更重要的是,滞后性所引发的诸多负面效应及其严重后果难以承受的。具体来说:

  (一)“过于分散”供给方式引发的负面效应

  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农村基层供给“过于分散”,直接引发三方面的负面效应:一是推升了农户的交易成本。现代农业的发展,使得农户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需求越来越呈现综合性和多样化的特点。但是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供给主体农村基层的空间布局“过于分散”,使得农户在搜寻并获取服务过程中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往返需要跑更多次数、同时需要与更多的部门和人打交道等,所有这些意味着农户获取服务的交易成本很高。二是放大了农户生产经营的风险。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基层供给“过于分散”与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不相容。现代农业有别于传统农业,具有高投入、高技术及高风险等特点,特别是其中的技术风险、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等不仅广泛存在,而且风险的危害性还相当严重,可以说任何一种风险都是一般农户难以承受的。能否降低甚至化解各种风险,主要取决于农户能否实时有效地获取他所需要的各种生产性服务。显然,如果农业生产性服务供给主体在农村基层分布“过于分散”,会使得农户获得生产性服务的实时性和有效性大为降低,导致农户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很可能就会被急剧放大。三是降低了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供给质量。其一,当前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供给主体尤其是经营性服务业供给主体,总体还处在散、小、弱状态,距离规模经济相去甚远,成本及价格难以下降,而服务质量却难以提高;其二,“过于分散”使得服务业供给主体之间既缺乏联系,也缺乏竞争,因而也失去了做大做强的压力与动力;其三,“过于分散”使得服务质量监管的难度加大,服务供给的质量难以保证。

  (二)“过于分散”的严重后果——供求均衡的视角

  以下的四点推论,是基于供求均衡的视角,以上文三大负面效应为基础直接推演而来。推论1:窒息了普通农户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需求。普通农户一般是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常规的种养业,在刨去生产的各种投入成本,普通农户务农的净收益本来就不高;与此同时,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基层供给又“过于分散”,最大程度地提升了他们的交易成本,因此普通农户务很容易失去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需求意愿和能力。推论2:削弱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需求。理由是:农村新型经营主体从事的是现代农业,而现代农业的主要特征是:投入的资金越来越大、各环节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价值链越来越长、价值实现难度也越来越大,一句话,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越来越大。因此,农村新型经营主体为减小或规避农业生产经营的各种风险,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供给的要求越来越高,多元化、综合性和实时性服务需求越来越成为主流。然而,“过于分散”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基层供给方式,显然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生产性服务业的需求。推论3:恶化了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有效供给。由于“过于分散”的服务业基层供给方式,一方面降低了农业生产性服务的供给质量;另一方面又难以满足不同农户群体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有效需求,这种情况下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供求双方达成的均衡,事实上只能是一种低水平的均衡,表明我国大部分地区农业与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尚没有充分融合,农业现代化水平还不够高。综上所述,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农村基层“过于分散”的供给方式,是导致我国农业与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长期以来一直难以有效融合的主要肇因。

  三、“过于分散”供给方式缺乏效率的实证分析

  为了证实上文的理论演绎,本文通过问卷调研,对农户农业生产性服务的获取情况及其背后的原因进行分析。问卷内容设计。问卷内容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了解农户从政府部门、其他社会机构或个人(需要支付报酬)获得农业生产性服务的情况,选择金融、保险、技术服务、农副产品销售、生产资料购买等五个较为典型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进行问卷调查;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基础上,主要对农业生产性服务有效需求不足的原因进行问卷调查。数据获得:在浙江湖州市农村地区,发放130份问卷,发放对象是普通农户或种养加工大户,发放方式是随机的。回收有效问卷115份,其中普通农户(是指家庭承包经营农户)101户,种养和农产品加工大户14户。(一)农户对农业生产性服务的获得情况。问卷统计表明,金融服务方面:在总数115户当中,在过去的一年里,只有6户向金融机构贷款过,而且这6户均是种养大户,其余109户使用的都是自有资金或向亲戚朋友拆借;只有4位种养大户参加了农业生产保险,101位普通农户问卷显示没有这方面服务需求;有6位种养大户共9次向专业机构咨询过种养技术方面问题,普通农户也没有技术方面需求;共36户农副产品销售由专业合作社或他人上门收购;共34户获得种子等农资配送服务。通过计算,农户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获得率分别为:金融服务5.2%、保险业务3.5%、技术服务7.8%、农副产品销售服务31.3%及农资服务29.6%。由此可以看出:农户对农业生产性服务的获得情况不很乐观,刨除种养大户,普通农户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获得率会更低。这种状况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体系在基层的供给效率并不高,同时也说明了“过于分散”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基层供给方式的滞后性,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和反思。(二)农户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有效需求不足的原因分析。问卷调研第二部分内容是农户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有效需求不足原因的问答选项,问卷提供了一些原因选项,农户自己可以添加,可以单选,也可以多选。在总数为115份有效问卷中,农户提供的具体原因较多,本文稍作整理,从中选出前六位主要原因。其一,不难发现,具体原因选项3、4、5和6,表面看似乎是农户自身的原因,但是细究起来,其实均与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农村基层的供给方式相关,背后深层次原因是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农村基层供给“过于分散”所造成。换句话来说,倘若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在农村基层实行集聚供给,上述具体原因选项3、4、5和6在很大程度上即可锐减或消弭。其二,通过计算可知,在401总户次选项中,归属为服务业供给方面的原因共计235户次,占总数58.6%。显然它是第一位原因。这也证实了上文的推演:即我国农户对农业生产性服务有效需求不足,进而造成农业与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长期以来融合效果欠佳,主要原因与我国当前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供给主体农村基层空间布局“过于分散”高度相关。

  四、供给方式的转型——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农村基层“大集聚”

  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和农户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需求的变化,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在农村基层供给“过于分散”的滞后性越来越明显,引发的后果越来越严重,迫切需要加以调整改变;况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了新时代,乡村要振兴,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在农村基层“大集聚”应当是乡村振兴的有效手段。(一)“大集聚”的内涵。本文所提的“大集聚”,是一种基于产业和技术基础的最大可能的集聚;是政府主导的集聚,但更是其他各类经营性服务主体积极参与的集聚;集聚的主要形式是各类服务业供给实体在农村基层某个空间实现集聚,部分也可以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的虚拟集聚。“大集聚”事实上是一种农业生产性服务基层供给方式的创新,是为了克服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供给主体长期以来在农村基层布局散乱的无序状态。(二)“大集聚”的经济效应。随着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供给主体由“过于分散”转变为“大集聚”,会产生一系列积极的正面效应,但从供求均衡的视角来看,会产生三方面显著的经济效应:其一,激活普通农户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有效需求。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在农村基层集聚供给,最大限度地降低农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成本,尤其是交易成本。随着成本下降,普通农户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需求有可能被激活。其二,提升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生产性服务业的有效需求。“大集聚”最大可能地满足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生产性服务业综合性与实时性的要求,最大程度降低了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各种风险,提升了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未来的信心和收益预期。其三,优化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供给。当各类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供给主体在农村基层“大集聚”时,服务业集聚的经济效得以发挥,必将提升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供给质量,扩大服务业的供给数量,优化服务业供给结构。总之,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农村基层“大集聚”,既满足了不同农户群体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需求,同时也优化了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供给,最终必将推动农业与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达到一种理想的深度融合状态。

  参考文献

  [1]芦千文,姜长云.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历程与经验启示[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9):104-115.

  [2]仝志辉.“去部门化”: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的关键[J].探索与争鸣,2016(6):60-65.

  [3]农业部、国家发改革委与财政部(农经发[2017]6号)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2017-08-16.

  [4]张宏宇等,农业大县如何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四川省的调研与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2015(12):3-7.

  《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基层供给方式的滞后性与转型》来源:《农业经济》,作者:刘俊威 王宪云

点此咨询学术顾问 快人一步得到答案

SCI期刊问答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