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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视角下网络文学版权保护问题及制度完善

来源:杂志发表网时间:2021-08-20 所属栏目:艺术理论

  

  网络文学为作者本人和文学网站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但网络盗版链接盛行、抄袭等现象风靡,导致网络服务网站之间就文学归属权问题产生纠纷,网络文学版权保护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立足于法学视角,分析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现状和困境,归纳总结造成这种现实困境的原因,以此为突破口,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提出完善网络文学版权保护制度的具体建议。

法学视角下网络文学版权保护问题及制度完善

  一、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现状与困境

  互联网信息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催生了网络文学。同时,由于网络文学本身的复杂性,信息技术也给版权保护带来巨大挑战,侵权方式更加多样化,需要不断更新法律制度来保护其版权。归纳网络文学的侵权方式,首先阐述网络文学作品发展的现状与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

  截至2018年,我国网络文学规模已经突破百亿大关,我国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全产业链布局基本成型。然而,互联网信息化技术使网络文学的侵权方式呈多样化,给网络文学版权保护带来巨大挑战,版权纠纷不断涌现,且抄袭质疑现象频繁出现。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非法复制。即盗版方未经过版权人许可,运用互联网工具进行复制粘贴,将网络文学作品在网络上非法传播。第二,盗版链接。盗版方利用非正规“链入”与“链出”侵害网络文学版权,即创建盗版网站引诱网络用户免费阅读网络文学作品。第三,恶性搜索。侵权方通过搜索引擎,引导网络用户进入盗版网站阅读文学作品,以此获取流量,然后投放广告获取收益,从而侵害正版文学网站的利益。而我国现行的《着作权法》对诸如此类的新型抄袭问题并无具体规定,即法律制度空白,使得原创网络文学版权保护难度加大。目前,在网络文学侵权责任划分方面,我国学术界存在争议,主要争论焦点在于“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和“如何划分侵权责任的主体”。部分学者认为“为保护知识产权,增加打击网络盗版的威慑力,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分情况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由此可见,网络文学版权侵权责任的认定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包括创作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冲突,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作者权利等之间的冲突,都需要平衡。我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任重而道远。

  当前,我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面临的困境已经归类,基本被业界认定为三大方面。第一,侵权成本低。盗版方只需要极少量的金钱,就能够在盗版网站注册VIP会员,几乎不耗费任何额外成本就能够获取并下载正版资源,经过机械的肤质,随手转载,轻而易举获取流量,将流量作为与广告商合作的资本,赚取广告费,给权利人造成损失。这种行为已经成为猖獗的犯罪产业链。根据《着作权法》规定,“侵权人赔偿数额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还要对网络文学具体作品的相关情况予以酌情考虑,包括作品类别、作者知名度、书籍畅销度等,以确定侵权方的行为性质、后果等,以此为依据确定赔偿范围。第二,侵权范围广。网络文学利用网络高效、便捷的特点,在网络中传播速度极快,且覆盖范围广。无形中造成侵权主体难以追查的现象,加之“法不责众”的规定,一定程度上纵容侵权行为,网络文学版权保护因此流于形式。第三,侵权认定难。网络文学版权涉及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等,无形中给着作权利带来很多限制因素,而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针对网络文学版权侵权的明确规定,学理和法律争议较大。

  二、造成网络文学版权保护面临困境的原因

  “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这一点在我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中体现的淋漓尽致。互联网大数据版权保护制度滞后,注定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落后基调,网络本身的特点优势给版权保护主体之间带来多种冲突,网络开放的环境弱化了版权保护意识,以及版权保护法理变化滞后性带来新挑战。将这三方面与法律制度相结合,分析造成网络文学版权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

  (一)大数据版权保护制度滞后导致网络文学版权保护落后

  我国网络文学自本世纪初开始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题材集中在穿越、玄幻、悬疑、青春等领域。无论是文学本身,还是剧集改编,都出现严重的侵权现象。这些不良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大数据技术的飞速发展,而大数据版权保护制度极为滞后。直到2017年,国家相关部门才发布《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提出要完善《着作权法》。虽然形势利好,但是制度的更新跟不上网络文学的更新速度,无法解决层出不穷的侵权乱象,导致网络文学版权保护极为落后。

  (二)互联网显着特点给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主体带来冲突

  互联网的显着特点之一是“免费精神”。自马云创建阿里巴巴以来,我国电商都纷纷效仿其免费运营模式,致使互联网用户习惯享受免费服务,开始关注精神层面的享受,放纵自身行为规范。网络文学版权的主体涉及原作家、版权方以及读者用户。部分网络作家运用免费的网络资源,从原来的职业中脱离出来,兼职写作,在网络文学行业取得了成功,面对部分作家“钻空子”,零成本抄袭其作品时,采取隐忍态度。一是因为对《着作权法》认识不深入,二是因为缺乏维权意识,三是因为相关法律制度的时效性差。同时,版权方,即网络文学作家所属的平台钻法律漏洞,对待不正当转载或者偶尔的抄袭现象,持放任态度。因为《着作权法》《民法总则》等未对网络文学平台版权保护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倘若某部作品被法律判定为抄袭,付出的代价可以忽略不计。版权法律体系的缺失成为平台非法运营利益链的“温床”。此大环境下,我国由来已久的“山寨文化”愈加盛行,读者用户对网络文学侵权行为习以为常,相当一部分用户主动选择购买盗版链接,或者从网络免费的盗版链接中,阅读网络文学作品,毫无版权意识。

  (三)网络环境与版权保护不同特性的冲突

  互联网的开放性,赋予网络文学开放和共享性质。从版权英文名COPY来看,作品的复制权,是国际注重保护的特性,开放性使这种复制速度更快速,更加突出了网络环境的共享性、开放性和跨地域性。相比之下,网络文学版权强调垄断性、专业性和地域性。网络环境与版权保护相对的特性,注定了二者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事实上,我国《着作权法》有相关规定,“他人使用作品,应该提前取得版权所有人许可,并且支付一定的报酬”。传统意义上讲,该规定能够有效保护人类智力成果。然而,互联网文学的迅速发展,使更多利益方牵涉其中,为版权保护带来更多的不确定因素,急需完善相关法律,遵循网络文学特性的基础上,营造重视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环境。

  三、网络文学版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我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制度需要从宏观和微观层面进行完善。宏观层面,相关部门需要完善互联网大数据版权保护制度、明确网络文学版权的合理使用范围;微观层面,相关部门要对过错责任认定制度进行升级、促进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更加明确。

  (一)更新大数据版权保护制度

  我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第一步是版权管理,需要协调各方利益冲突,维护版权者合法权益,根本在于营造网络公共资源共享的和谐环境。首先,不得不提我国的“避风港制度”。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针对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做出规定,将“知晓”做为司法实践考虑的要件之一,力求平衡网络服务商、版权方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如果服务商明知服务对象侵犯到版权人权利,就不能主张避风港保护。在此基础上,我国2013年修订了《着作权法》草案,对网络文学传播者的责任做了一定更改,但未能通过。2017年,国家版权局发布《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版权工作要坚持实施版权严格保护、推动版权产业发展、健全版权工作体系三大基本原则”,可以说是迈出了有意义的一步。更给以《着作权法》升级以启发作用,未来制度的完善应该基于大数据识别、追踪、取证等技术运用, 并将这一技术责任界定为网络服务平台适用“避风港”规则的前提, 以此强化平台版权义务, 从外部制度要求去推动平台对智能化抄袭、无限制同人借鉴等新版权问题的主动监管。

  (二)确定制度合理使用范围

  网络文学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本身具有促进和保护价值。因此,我国在完善宏观制度,充分保护网络文学版权时,要以网络的促进利益为基础,考虑权利人的权利,更要考虑网络文学的文化传播作用。如果单一地注重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会使得网络环境下其它形式的媒体产业无法更多地发展。毕竟网络文学作品除了在网络平台连载,还会刊登在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介上。结合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现实国情,极为重视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所以,要警惕网络文学版权的过度保护,以防止其妨碍其它网络产业的发展。关于宏观版权保护制度的适用范围,可以参照我国权威的司法解释:“发表作品已在报刊上刊登或网络上传播的,除着作权人声明或相关着作权作品运营者声明不得转载、摘编之外,网站可以转载、摘编作品并按有关规定付酬、注明出处,该做法不构成侵权,如果网站进行转载、摘编的作品内容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内容范围就构成了侵权。”未来,我国在落实网络文学版权保护制的前提下,需要强调制度适用于版权人自我维权。在发表网络文学时,版权人应习惯性作出“版权所有、严禁转载”等类似的禁用声明。法律还应该明确“无论当前法律是否明令网络转载合法与否,只要是版权人声明的作品,未经许可进行转载或上传的行为,都被视为违法行为”。

  (三)明确过错责任认定制度

  关于网络文学版权的侵权责任界定,我国法理给与明确界定,涵盖“直接与间接侵权;侵犯着作人财产权;网络服务网站的侵权行为,网络作者和读者的侵权行为;混合式侵权,以上第一种侵权为辅,后面三种为主”。我国网络文学版权,兼具我国国情特点、网络以及文学特征,过错责任认定制度应该平衡各方利益,尽量避免冲突,最有效途径就是明晰侵权责任,长此以往还能够推进司法实践向前迈进。当前,我国盗版网络文学网站对正版网站的侵权行为,是主要的侵权表现形式。在这个利益链中,盗版网站可以被认定为明确的“侵权方”。换个角度而言,网络资源共享是固有特性,网络文学平台和读者用户,理论上可以被认定为是共同侵权方。然而,此种侵权是有前提条件的,必须基于网络的开放特性与网络小说版权特性产生的冲突才能显现出来。制度的完善必须更加全面。因此,网络文学各个版权方、公众以及正版网站的权利利益都必须成为制度完善的考虑因素。从这个层面来看,网络文学侵权行为已经是次要的,而更加应该考虑的是,“一般侵权归责”原则。在整个链条中,出于明显主观性恶意的盗版网站,以及非法侵权方,最先应该考虑的是“严格侵权归责”原则。唯有如此明晰侵权界定标准,才能够平衡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大环境下各方利益冲突,才能够激发网络文学创作积极性,发挥法治思维的内生动力。

  参考文献

  [1] 2018年中国泛娱乐版权保护研究报一全 版[EB/OL.http://report.iresearch.cn/report/201806/3223 shtm

  [2]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17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摘要版)[J]中国出版, 2018(09):45.

  [3]洪乐为.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中的“法律与技术”命题一-基于 抄袭问题的法理探析[J]中国出版,2019(09):37.

  《法学视角下网络文学版权保护问题及制度完善》来源:《北京城市学院学报》,作者:冯国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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