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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目标下绿色金融创新发展路径

来源:杂志发表网时间:2015-12-20 所属栏目:财政金融

  

  引言

  我国能源消耗结构不合理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而低碳行业所蕴含的潜力为我国经济发展转型带来了新的悦动点,但是由于低碳经济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技术含量高等特点,要求我国金融为此发展建立相应的模式,通过金融创新为低碳经济提供服务,为经济的增长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提供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1 发展绿色金融创新的意义    1.1 促进国家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一是有利于实现产业的优化升级,十八大以来我国将深化经济结构调整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基本政策,目前我国经济社会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而实施绿色金融则有助于在金融服务上为经济结构转型提供资金支持,有效地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二是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通过实施绿色金融可以在根本上遏制环境污染经济行为,使企业重视环境保护的经济效益。

  1.2 促进生态环保与能源节约 一方面粗放型经济发展给环境带来了巨大的污染,环境治理成为当前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而资金短期又是影响环境治理的主要问题,而绿色金融则是将环境治理作为工作的发展方向,通过绿色金融为环境治理提供大量的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环境治理企业,这样可以强化企业的节约意识,规范他们的环保行为;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通过绿色管理可以降低能源的消耗,比如银行机构进行的账单无纸化方式,节约了纸张的使用,有效地节约了能源。

  1.3 促进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绿色金融为银行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发展良机。环境的日益恶化,使得社会对环境的问题越来越重视,环境投资已经成为社会投资的热点行业,而绿色金融业务则是将绿色概念与金融产品融合为一体,丰富了银行金融服务的内容,拓展了银行的业务;其次降低银行的金融风险。绿色环保是加快经济结构转型的新切入点,也是未来我国经济发展的新方向,因此绿色金融产品的推出势必会降低银行机构的经营风险;最后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力。实施绿色金融虽然会增加金融机构的评估成本,不利于金融机构的短期盈利。但是长远看,绿色金融符合国家的根本政策,优化了信贷结构,实现了金融机构新的增长点,有利于实现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2 低碳经济路径下绿色金融创新所面临的问题

  2.1 政府部门对发展绿色金融缺乏动力 虽然“低碳”、“碳金融”成为当前最热门的名词,人们也意识到发展碳经济的重要性,但是我国在追求经济全面发展的同时,我国政府部门对于发展绿色金融的内在动力表现得明显不足,而更多的是依赖外界的压力而不得不进行绿色金融创新,比如中投公司没有发挥自己的优势从事碳交易,却以碳交易市场规模小、制度不完善等由,拒绝参加碳交易,没有为我国额碳交易市场建立提供应有的力量。

  2.2 绿色金融实施的主体较为单一 目前我国实施绿色金融的主体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银行机构开设的绿色信贷业务,而其它一些金融机构对于绿色金融的探索则非常有限,比如证券业虽然对上市企业融资设立了环保要求,但是其主要针对的是“两高”行业,同时对低碳、环保企业的激励制度也不完善,导致上市企业实施绿色金融存在较高的难度。保险业虽然也在绿色金融实施方面进行着局部试点实验,但是其仅限于环境污染责任险,使得绿色金融在保险业很难获得全面推行。

  2.3 绿色金融信息沟通渠道不顺畅 作为绿色金融运行过程中的两大职权部门:环保部门和银行部门之间存在着信息沟通不畅的现象,一方面环保部门的信息公布无法满足银行部门对环保信息的需求,影响绿色金融的执行效果;另一方面环保部门与银行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模式不科学。它们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为单项运行,导致信息反馈机制的不健全,同时监管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也影响绿色金融的发展。

  3 低碳经济路径下的绿色金融创新模式

  3.1 加强国家金融体制的改革创新 一是要构建绿色金融发展的宏观调控机制,国家要制定有利于绿色金融发展的宏观调控政策,建立与绿色金融监管体系相适应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对绿色产业的支持,并且要严格限制高污染行业发展规模;二是积极发展绿色金融机构,国家要鼓励各大银行进行绿色金融改革,积极推广绿色金融服务,拓展绿色金融产品;三是要建立绿色信贷体系。实施绿色信贷体系既可以实现对绿色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也可以限制与淘汰高污染的企业,实现经济的发展。

  3.2 加强环保部门与绿色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针对环保部门与绿色金融机构、司法部门与监督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我国政府部门之间应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它们之间的信息沟通:首先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染企业信息的检查力度,并且将污染企业的各项数据提供给银行机构,银行机构则根据环保部门的监测数据,对污染企业进行信用授权以及信贷审批。同时金融机构也要及时将企业的信贷情况信息反馈给环保部门;其次建立新更新和异议处理机制。环保部门要及时对要求整合的企业进行重新审核,并且将审核信息反馈给金融机构,如果企业对于重新审议的结果存在异议,环保部门则要对企业进行评估与重审,并且将重审信息提供给金融机构。

  3.3 开拓金融创新,丰富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发展绿色金融要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丰富金融产品创新,拓展金融服务,提升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一是银行机构要完善绿色信贷,在信贷行业、环境评估等方面制定统一的绿色信贷标准,并且创新信贷政策,比如在还款方式、还款周期上进行创新;二是保险业在现有的绿色金融产品的基础上,要积极探索金融产品创新,比如对于环保达标的企业可以通过降低保费等方式开展保险业务产品;三是证券业要完善上市公司环保门槛,同时建立可环保板块,为环保企业提供融资环境。

  3.4 加强绿色金融社会组织的建设 目前我国以“绿色良友”为代表的非政府组织已经成为社会公众参与绿色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载体和途径,且具有了一定的规模。

  我国还可以尝试发展更多的绿色金融的社会组织,投向绿色公益事业,如绿色企业家协会、绿色环保基金会等来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发挥监督作用,对金融机构实施绿色金融的社会责任进行全程评估,促使环保部门和金融业认真务实地落实绿色金融各项制度。以广泛交流协商为前提,积极探索推动国际绿色金融合作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着力开展绿色金融的规则制订、标准协同、机构发展、人才培养、产品创新和绿色认证。

  参考文献:

  [1]张雪兰,何德旭.环境金融发展的财税政策激励:国际经验及启示[J].财政研究,2010(5).  [2]邓翔.绿色金融研究述评[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6).  [3]王倩.商业银行实施绿色金融的比较研究[J].海南金融月刊,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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