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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外汇指定银行代位监管有效性的建议

来源:杂志发表网时间:2015-12-20 所属栏目:财政金融

  

  外汇指定银行代位监管是指国家外汇管理机关通过或借助外汇指定银行对外汇主体交易有效实施外汇审核、监督和管理,外汇指定银行代替外汇管理机关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外汇指定银行代位监管是我国外汇管理改革不断发展的结果,代位监管的演变过程充分体现了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由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双项管制到经常项目可兑换体制的变化历程。按照法律层面的解释,外汇监管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应是外汇管理机关,在外汇管理机关因主客观原因无法或不适合履行这一职责时,可以通过授权由外汇指定银行来行使。

  外汇指定银行代位监管发挥的重要作用

  在涉外经济的国际结算中,外汇指定银行位于资金运行闸口的把关环节,具有直接面向企业,掌握涉外交易第一手资料的特点。被授予代位监管职能后,外汇指定银行由单纯的外汇交易经营者转换为经营和管理并重的角色,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有助于降低监督管理成本

  从监管的效率和成本看,外汇指定银行处于一线部门,具有对外网点多、业务人员素质较高等优势,直接与企业、个人接触,将部分监管职责直接赋予银行,符合贸易便利化原则,将大大降低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在监管的同时为企业提供服务,充分体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监管理念。

  (二)有助于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外汇指定银行在对企业外汇交易真实性和外汇收支一致性审核的同时。需要全面掌握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严格审核程序,这些都有助于加强外汇指定银行自身风险的防范,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有利于企业涉外经济活动

  外汇指定银行履行代位监管,在办理业务的同时对贸易融资真实性进行审核,省略了外汇局事前真实性审核的环节,对于企业而言,提高了办事效率,便利了企业资金的正常使用。

  目前外汇指定银行代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代位监管缺乏权威性。外汇指定银行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部分,其本身是与外汇交易主体一样,不具有对其他主体监督管理的权力。因此,尽管目前各外汇指定银行或多或少地行使了代理外汇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外汇交易主体交易行为的职能,但未能真正从法律上明确地赋予外汇指定银行代位监管的权利、义务、范围等,因而从根本上缺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在其行使代位监管时经常遭到外汇交易主体的质疑。

  (二)代位监管缺乏独立性。外汇指定银行是以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为主要经营目标的服务行业,因此从商业立场考虑,客户是各外汇指定银行都积极争取的稀缺资源,客户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外汇指定银行为巩固客户在本行的业务,维系与客户良好的商务关系,除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外,难免与客户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代位监管的有效性,则需要行使监督管理的部门与被监管部门之间相对的独立,外汇指定银行在对涉外交易主体行使代位监管时缺乏这种独立性。

  (三)代位监管信息不对称。尽管外汇管理部门对外汇指定银行的合规经营等具有监督管理职能,但当外汇指定银行对代位监管消极作为时,外汇管理部门往往很难发现,因此,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无法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在银行业日益蓬勃发展、银行金融服务不断扩大的今天,外汇管理部门无法对所辖外汇指定银行的外汇业务进行逐一审查,因此行政处罚无法实现对外汇指定银行所有业务的约束,外汇指定银行为追逐利润而报有的侥幸心理依然存在。

  (四)代位监管缺乏完善性。目前实行的《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进一步健全了对外汇指定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的综合评价机制,对银行业务合规、数据报送、内控制度等方面进行了量化考核,对激励银行贯彻执行外汇管理规定、促进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将起到积极作用。此考核办法比较侧重于对银行完成某种特定工作或工作量的考核,对银行履行代位监管的成效以及银行在履行代位监管过程中责权利的划分等方面体现不多,因而在实际工作中,银行代位监管有流于形式的趋势。《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未明确界定企业违规责任,导致企业向银行提供虚假审核材料,减弱了银行的监管效果。

  (五)代位监管缺乏监督性。加强外汇指定银行代位监管的有效手段是事后监督,既要加强银行内部的事后监督,又要加强外汇局对外汇指定银行的事后跟踪检查。但事后监督制度建设滞后于代位监管业务发展进程,对外汇指定银行代位监管各项业务缺乏统一的监督标准和操作细则,没有客观全面和标准的评价依据。《银行考核办法》对以非现场监管方式保证银行有效贯彻外汇管理政策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考核项目中“银行内控制度有效性”、“银行外汇管理规定执行及反馈情况”等,外汇局难以对银行实际执行情况准确了解,对银行考核的结果也难以有效利用。此外,外汇管理部门非现场监管资源有待整合。外汇各职能部门间监管各自某项业务,一些业务报表只能停留在汇总上报上。

  (六)对外汇政策法规理解不深导致代位监管效质量不高。银行履行代位监管职能更多停留于外汇资金的表面真实性审核。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银行缺乏足够的精力和动力去判断交易的真实性;二是银行很难仅从纸质单据判断交易的真实性;三是银行是外汇管理政策的执行者,而非政策的制定者。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会因理解的偏差出现操作不当和执行力度不够的问题。目前外汇从业人员轮岗较为频繁,外汇从业人员上岗前,缺乏必备的专业知识。在具体的政策执行中,他们虽然知道一些政策、制度要求,但对政策的实质性把握不够、对监管的重点没有全面掌握,由此导致一些审核过程流于形式。

  提高外汇指定银行代位监管有效性的相关建议。

  (一)明确法律地位,增强外汇指定银行代位监管的权威性和独立性。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明确银行代位监管的法律地位,充分赋予银行代位监管的权利,树立银行行使代位监管职责的权威性,界定银行代位监管的法律责任与义务,提升银行代位监管的法律责任意识,明确银行行之有效的履行代位监管的权利和义务。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企业、银行和外汇局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确立监管观念,认真履行代位监管职能。银行应理顺合规经营和代位监管之间的关系,增强大局意识,正确认识代位监管职责对于保证国家外汇管理和宏观调控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目标实现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效益与合规二者关系,增强代位监管有助于银行规避经营风险的风险控制意识,变被动执行为主动落实外汇政策,既要重视业务拓展,向市场要效益,又要认真履行代位职责,合规经营。

  (三)完善考核制度,保障代位监管有效实施一是应以《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的修订和细化为基础,探索建立针对性强的银行代位监管工作评价体系和操作办法,使考核项目的评分办法和考核要点进一步标准化、明细化,注重评分的可操作性,设置加分项目,体现考核的公平、公正原则。

  二是细化对行为主体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强化企业的法律意识。一些外汇法规仅对违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但未明确银行或企业行为主体各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强对企业的外汇监管,强化企业的法律意识,更有利于外汇管理政策的有效实施。

  三是督促银行不断健全和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内控监督机制。不断建立建全内控制度,科学设置监管岗位,建立分级授权、分级审批程序,着重解决增强银行代位监管有效性的建议内部控制的“真空地带”问题。严格各项制度的监督与落实,强化制度的执行力。

  (四)建立评价机制,实行有差别、分等级的管理模式。外汇管理部门应对外汇指定银行代位监管执行效果进行整体评价,实施有差别、分等级的管理模式,对不同等级的银行进行不同层次的监管,对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在打击异常与违规资金流动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肯定和奖励;对不履行代位监管职责、履责不力、违规经营的银行决不姑息,要认真追究责任,依法处罚。从考核体系的本质人手,使银行充分意识到履行代位监管职责的重要性,使考核真正落到实处,发挥效用。

  (五)建立沟通机制,确保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局之间信息畅通。建立外汇政策宣传与银行外汇政策执行情况的双向反馈和交流平台。实现监管联动.可通过政策出台前邀请银行参与论证,政策出台后对外汇管理政策形成统一的理解和统一的业务操作标准,对外汇从业人员进行外汇政策培训、为银行提供咨询和解释的渠道、约见外汇主管人员谈话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话,密切双方合作关系。妥善处理被动执行和主动落实外汇监管的关系,以积极而主动的态度执行外汇监管要求。应对目前的外汇管理政策进行全面的整理,形成系统、完整、准确的银行外汇业务操作指南,为其准确规范的开展各项外汇业务提供可靠的保证。

  (六)建立监督机制,确保代位监管执行的有效性。加大现场检查工作力度,重点检查外汇指定银行代位监管职责履行情况、企业大额异常收结汇情况、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流入结汇情况及个人外汇收结汇情况,督促银行切实履行代位监管职责,提高贯彻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水平的同时,严格依法查处境外资金非法流入,打击非法外汇交易,进一步规范外汇市场秩序。外汇局应加大对银行非现场数据核对分析,并对异常情况进行银行现场核查工作,对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增加银行违规成本,纠正银行违规行为。

  (七)加大宣传培训,提高银行、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做好外汇政策的宣传工作,营造公平、公开、有序的市场环境。外汇管理机关和外汇指定银行要协同作战,加大宣传培训力度,通过任前培训、岗位交接培训、新政策培训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外汇从业人员的素质,特别是要督导外汇指定银行加大对其分支行人员的培训,使一线人员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了解政策实质,提高政策执行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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